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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413号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检验和评价工作,统一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审批范围,卫生部于2003年2月24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执行规范所涉及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以及功能受理、审批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2003年5月1日后送检的保健食品必须按规范进行检验和评价,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产品的技术审评也按规范进行;如按原检验与评价方法检验评价的,则不予受理和审评。二、2003年5月1日前送检的保健食品如按原检验与评价方法检验、评价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其产品的技术审评则按原检验与评价方法进行;如按现行的规范进行检验、评价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其产品的技术审评,也按现行的规范进行。三、按原检验与评价方法出具检验报告产品的注册申请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2004年7月1日后不再受理以原检验与评价方法出具检验报告产品的注册申请。四、产品的送检时间以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评价检验受理通知书中标注的受理日期为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