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而治的法哲学分析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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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为而治的法哲学分析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无为而治的法哲学分析研究 “无为”是老子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而关键的术语,贯穿老子全篇,成为老子的中心思想,其他的重要观念都是围绕其展开的。我认为“无为”本身不仅是一种思想,还是一种思维方法。“无为”是宇宙万物的自律法则,也是宇宙大道控制万物之道的总体法则,以此维系万物(包括人类)的和谐秩序,维系宇宙网络整体平衡与稳定。(一)无为的分析“无为”出自诗经•国风•王风•兔爰:“我生之初,尚无为,我生之后,逢此百

2、罹。”其中“无为”是太平安定,清静无事的意思。老子使“无为而治”系统化,但他没有给“无为”作出明确的解释,从字面上看,“无为”就是“不为”,就是“不做事”。事实上,从老子的思想体系中可以发现,“无为”的确切含义是:无为,是顺应客观规律去做事,尊重自然规律的意思,不妄为、不乱为。“无为表示的是因循万物本性而行为的意思,它是道家道德哲学的重要星座”3老子认为天地万物都是由道化生的,而且天地万物的运

3、动变化也遵循道的规律。那么道的规律又是什么呢?:“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可见,道的最根本规律就是自然无为。“无为”就是让事物按照自身的必然性自由发展,使其处于符合道的自然状态,不对它横加干涉,不以有为去影响事物的自然进程。也只有这样,事物才能正常存在,健康发展。所以在道家看来,为人处事,修心养性,都应以自然无为为本,避免有为妄作。老子说:“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2“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有为,而有以为。”3“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

4、为”。4根据道家的观点,在自然无为的状态下,事物就能按照自身的规律顺利发展,人身、社会亦是如此。如果人为干涉事物的发展进程,按照某种主观愿望去干预或改变事物的自然状态,其结果只会是揠苗助长,自取其败。所以,明智的人应该采取无为之道来养生治世,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老子说过:“无为而无不为”5意思是说:不妄为,就没有什么事情作不成了。这里,“无为”乃是一种立身处事的态度和方法,“无不为”是指不妄为所产生的效果。“为无为,而无不治”6的意思是以“无为”的态度去对待社会人

5、生,一切事情没有做不好的。万事万物均有自身的规律,我们只能顺应规律,才能促其前进。(二)无为而治的分析讨论过了“无为”的涵义,下面要问的是,在无为而治的理论中,怎么样才能算是“治”的境界?这种理论要建立的是一个怎么样的政治秩序?我们可以从理论与实际两方面来看这个道家的政治思想。先看理论方面:“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7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8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

6、我无欲,而民自朴。”9。庄子对于无为而治,也有以下的的描写:阳子居蹴然日:“敢问明王之治。”老聃曰:“明王之治,功盖天下而似不自己,化贷万物而民弗恃;有莫举名,使物自喜;立乎不测,而游于无有者也。”10“自三代以下者,甸甸焉终以赏罚为事,彼何暇安其性命之情哉!”1。老子的“自化”、“自正”、“自富”、“自朴”,2以及庄子所说的“化贷万物而民弗恃”,“自三代以下者,匈匈焉给以赏罚为事

7、,彼何暇安其性命之情哉!”3都表现出道家心目中治的境界。自化、自正、自富及自朴,都是一种个体在其中能充分发挥自己才情的世界。在从现实方面看:由于政治领袖无为,不进行干涉,所以人民才能自化、自正、自富及自朴,这种成就并不是靠统治者的命令所达成,而是靠人民自己透过对自己及客观环境的知识,加以运用才能达到的。道家所追求的治,乃是要让人民能顺性去发展,任何干预所带来的后果都是对这种可能性的破坏。老子相信每个人都是有能力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作出最佳选择的,并自己负责的。所以,他要求统治者或者法律制度不应该去为人们设定一个模式,而是要相信人民的理性,尊重其自主性。老子说:“吾有三宝

8、,一曰慈,一曰俭,一曰不敢为天下先。”4“慈”,即是关爱生命,不伤害百姓。“俭”,即是轻徭薄赋,不与民争利。“不敢为天下先”,则是权力退开,给百姓自主选择的空间。同样,市场经济要求少干预,政府应该相信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相信市场最终能达到理性,恢复平衡,最有效地分配资源。在无为政治的理论中,“无不为”是一项极重要的观念,唯有在上者无为,才能有无不为的效果。 “无为而治”的实行使得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减少了一些不良和无谓的干预,同时也使得在法律的制定和实

9、施相对宽松。在政治学领域里,老子所讲的“无为”学说就有几分当代西方管的越少的政府越是好的政府的小政府主义的意味。老子又说:“天下多忌讳,……法物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人自化;……人自朴。’”5显然,老子的“无为”是对文明社会的生产技艺、生产工具、礼仪规范和法令制度的否定。在老子哲学里,“无为而治”的思想成为了一个体系。老子中的“好静”6是针对统治者的骚扰而提出的;“无事&

10、rdquo;6是针对统治者的苛政而提出的;“无欲”7是针对统治者的贪欲而提出的。老子认为为政者应当能做到“无为而治”,有管理而不过多的干涉,君主应当学水的本色,有功劳而不自居,过着勤俭的生活,日理万机而不贪图享受,治理国家能顺应社会规律,制利国利万众的法律。一旦制订颁布,就不轻易改动,让万民在颁布的法律下自化。老子为解决人类社会的种种矛盾,给“无为”赋予了丰富的哲学内涵,并确立了人生修养的目的与标准,这就是人类社会自我控制达到和谐发展的法则。“无为”是相对“有为”而言的,万物为了生存与发展都是强化自我的网络,努力地表达自我,这叫有为。但是有为往往趋于过分,趋于过度,就会损害周围的网络,破环社会的和谐。为了控制过分有为,就用“无为”法则减损“有为”的过分部分,以维系社会的和谐秩序。因此,“无为”的“无”是对有为过分部分的否定,是社会运行的法则之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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