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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郊失地农民相关问题探讨 摘要:我国现在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的时期,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愈演愈烈,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或征收。但却没有较为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土地征收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亟待解决,必须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以保障农民利益为核心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关键词:失地农民;权益受损;问题探究一、现有土地征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征收和征用以及区别。首先应严格区分土地征收和征用,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明确公益用地的范围,对非法用地进行行政干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2、,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这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二)相关权益问题的暴露。目前,我国各地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中虽有货币补偿、就业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建立社会保险(保险论文)等形式,但是最主要还是采取以
3、货币安置为主的“要地不要人”的征地措施。征地补偿机制缺陷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不仅没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城市化成果,反而既当不成农民,也当不成市民,处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尴尬状态,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边缘人和弱势群体。有人形象地描述为“承包地被征掉了,说是农民不像农民,说是市民不像市民,出门是宽阔马路,抬眼是工业厂房,有路可走,无地生存”面临着极大的社会风险。二、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相关问题出现研究(一)城乡分治的二元土地制度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有别的城乡二元结构政策体系。城乡居民在生存和发展等基本权利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在农业上,虽然紧近几年有所改变,但还依旧实行
4、的是“奉献型”、“忽视型”的政策,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并且歧视农民,缺乏维护农民利益的观念。似乎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划上了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致使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在实践中被严重扭曲。几十年来,农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处在低于城镇居民一等的地位成了“二等公民”,农民的呼声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于是在农地流转和农地非农化中,农民的权益遭受侵害。(二)“公共利益”标准不明确导致公权力的滥用。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征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等问题没有进一步具体规定立法体例只对公共利益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没有明确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在实际操作过程
5、中,为地方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征地权、随意扩大征地范围,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球经济增长凭借行政权力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名,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用于非公益项目的现象严重。(三)土地补偿规范以及范围极不合理。众所周知,产品价钱要遭到市场供求的影响,在需求不变状况下,供应添加引起价钱下降,供应增加引起价钱下跌;在供应不变状况下,需求添加引起价钱下跌,需求增加引起价钱下降。但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规范是套用国家法律规则的内容和规范来确定土地补偿额,致使征地补偿额度的计算一直游离于土地市场价钱之外,征地价钱与市场的供求变化脱节。实际中,法定的征地补偿规范往往不契合土地实际产出的价值。在计算补偿费和
6、补助费时,基本是按传统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农业产值,没有或较少顾及到如今的城郊乡村,现在土地的产出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因此,这样构成的土地补偿额当然不能反映被占耕地自身的实践产出价值,而往往偏低。三、地方政府的权力问题催生新问题出现(一)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议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相对优势位置,因此必需严加监视,防止权利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则必要的监视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议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则由行政机关自主决议、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视。招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发动又当裁判员,轻易损害民众和团体的合法权益
7、。由于在征用顺序上缺乏有效的监视机制,很多时分便会出现政府私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合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方式掩盖合法占地的现象。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种种缘由被闲置,形成少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致使乡村土地流失严重。(二)根源问题的分析。一些权利主体利用政府权力征地的范围过宽、征地费的分配过程不够民主、政府可以动用征地权等。但问题在于,除了社会公益性用地,现在几乎任何用地政府都动用了征地权。特别是在经济转型时期,地方政府的权力得到强化,拥有了前所未有的经济权利,逐渐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增长的行为主体。在财政收入分配不改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寻找能迅速增加财政收入的方式均不约而同地从农民手中征来土地,然后再转给开发商。但有些开发商进行的是纯粹的土地炒作,土地征来之后并未开发,而是大量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