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管理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师资队伍的国际化、多元化,落实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加大引进优质外籍教师工作力度,规范外籍教师管理,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重要作用,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关于外国文教专家来华管理等方面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始终践行“国际化”办学理念,努力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学校各二级学院应紧密围绕我校的办学目标-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的原则,切实做好外籍教师的选聘与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学、
2、科研、交流访问、因公出访等工作的外籍教师。第四条我校的外籍教师主要包括:(-)高端人才A类外籍教师:与我校签订正式的工作合-4-同,主要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等任务的外籍教师。(二)专业人才B类语言类外籍教师:母语为英语等外国语言、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主要从事外国语言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S)专业人才B类专业类外籍教师:专业与所教授学科保持一致,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依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求所聘请的承担相应非语言课程教学任务的外籍教师。(四)交流访问类外籍教师:各系部、研究团队根据工作需要或合作协议,邀请或由合作院校派遣来我校进行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与访问的外籍教师。第二章聘用
3、条件第五条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中华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对华友好。第六条聘任资格(一)高端人才A类外籍教师:应具有博士或以上学位,有科研能力和经历、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胜任学科建设、科研主力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二)专业人才B类语言类外籍教师:母语必须为英语等外国语言,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两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拥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毕业于全球排名前100名名校者优先考虑,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专业人才B类专业类外籍教师:教育背景应与所教授的课程保持一致,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两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拥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毕业于全球排名前IOO名名校者优先考
4、虑,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第三章选聘程序第七条各系部根据本学院(部门)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和需要,合理制定高端人才外籍教师、语言类外籍教师与专业类外籍教师的招聘计划,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复核后,报人事处审批,由人事处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同人事处进行外籍人才招聘、选拔。第八条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主办或其他官方平台举办的招聘会、网上招聘平台等渠道,引进优质外籍教师,按照人事处的应聘人员考核流程和要求,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同人事处、各二级学院(部)进行初步资格审查、面试、试讲、背景调查和录用。第九条对于应聘材料作假者、背景调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录用资格。如已入职,按照解
5、聘处理。第十条经人事处批准聘用的外籍教师,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为其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及工作签证,各系部、学院办公室应协助收集和提交签证相关的证件与材料到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外籍教师的聘用合同应按照人事处的合同签订流程、薪资标准来执行,明确合同期、工作岗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薪资与福利、违约责任等,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洽谈,逐一告知外籍教师合同细则。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前,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应对外籍教师进行国家安全培训,外籍教师签署将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声明无犯罪史与吸毒史、无传染疾病等的承诺书。经查发现与承诺相背离,一律解聘处理,移交相关部门。第十三条外籍教师所在系部应将外
6、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尊重外籍教师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加强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把关。第十四条建立学院领导联系制,由1名院级领导负责,指定1名所在系部专任教师兼岗作为学院联系人,负责外籍教师工作、签证和生活上的协助工作。第十五条建立各部门联动制,外籍教师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统筹与管理;日常管理、签证材料协助由各系(部)指定联系人负责;其他事项由相对应的部门来协助处理。第十六条外籍教师的考核应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范围,作为专任教师纳入到各个教研室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各系(部)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考核结果与学生评价应及时上报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应依据考核结果,向人事处提议对在
7、职的外籍教师续聘、解聘和评优。经人事处审批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下一步流程的衔接与处理工作。第十七条外籍教师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具体评审标准、程序按照当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续聘、解聘与应急处理第十八条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各系(部)应依据考核结果对外籍教师提交续聘申请报告,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复核并提交到人事处审批。对于达不到教学要求或考核不及格的外籍教师,应提交不续聘意见报告,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复核并提交到人事处审批,不再续签合同。第十九条合同期间外籍教师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合同规定、出现了严重的教学事故或违法犯罪者,应立即终止合同,由对
8、外交流与合作处核实情况,并协同人事处进行终止合同处理,违法犯罪者移交公安处理。第二十条外籍教师应遵守我国法律,在教学中不得进行活动或干涉我国内政。如有违反者,由所在系(部)教学口、学生口协助提供证据,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进行核实,由人事处给予解聘处理决定,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协同处理。第二十一条外籍教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所列之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者,或符合学院规章制度规定应当解除合同的,由人事处给予解聘处理决定。第二十二条合同到期或其他情况离职的外籍教师,按照人事处离职办理流程,由各系(部)联系人协助处理。第二十三条其他情况具体参照学院外籍教师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第六章薪酬
9、福利第二十四条按照人事处统一的薪资福利标准执行,依据该外籍教师的教育背景、学术背景、科研实力等因素可以相对应协议工资标准,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依法纳税。第二十五条在职期间,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带家电、家具的员工宿舍,水、电、燃气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按照资产管理处宿舍管理规定执行,各系(部)指定联系人应协助外籍教师处理宿舍相关事宜。第二十六条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外籍教师,人事处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外籍教师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接续和退休条件等,参照当地社保局对中国公民的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单方面执意放弃参加社保的外籍教师,应签署放弃参保的个人声明,在职期间我校应为其购买相关商业保险。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港澳台教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协商处理。第二十九条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国家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遵照国家的新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