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尔钦产权的一些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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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产权的一些理解产权大师阿尔钦对“产权”的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这种强制有赖于“政府的力量、日常的社会活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阿尔钦的核心观点是我们必须清晰地界定产权才会降低这个世界的交易费用。(一)关于产权的四种形式的理解阿尔钦主要讲到了四中不同性质的产权,它们分别是私有产权、政府产权、非存在产权和共有产权,我们也可以将它们与四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一一对应,即:私有制,政府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这四种产权的管理方式各有特色,我们以一个小故事“a saga of fishland”(薛兆丰,法律经济学2014)为例,可

2、以十分清晰地看出它们的利弊。假设有一条出海打渔的船,随着在渔船上的人的数量的增加,这条渔船打渔的总量、每个人的平均产量、边际产量都如图1中的表格和曲线图所示。让我们分别对应四种不同的产权管理方式来分析。私有制:如果这条船为某个人所拥有,这个人能够决定上船的人数,那么处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他会选择使捕鱼总数达到最大的上船人数,即在该故事假定的条件下,他会选择6个人上船,这时,这条船的总产量达到最大,为36条鱼。(虽然让7个人上船也同样可以使产量达到36,但是由于第七个人的边际产量为0,所以第七个人对这条船的总产量实际上是没有任何贡献的。)政府所有制:如果这条船是政府所有的,政府有强权规定哪些人可

3、以上船。只要政府介入,事情就会变得复杂多了,因为政府所采取的的决策紧密地依赖于政府的性质,我们不知道政府会最大化每个成员的利益呢还是最大化社会总利益亦或是为了最大化管理者的某些政治利益。譬如,如果政府(拥有强权的管理者)的选举需要特别得到某一类人的支持,那么管理者就会最大化某一类人的利益,而不顾其他的利益。集体所有制:如果把这条船看成一个集体,船上的所有人都可以参与平分船的总产出,新成员的进入也必须获得其他所有成员的同意。显然,这个集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谋求集体成员们平均收益的最大化,即在该故事假定的条件下,集体作出的决定是只留3个人在船上,这时每个成员能分到8条鱼,而这条船的总产量为24。为了

4、维护自己的利益,最终留在船上的3个人是不会允许再有人上船的。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船上的每个人都最大化了自己的利益,但却没有使集体的产量达到最大,这就造成了资源的使用不足。但是,如果新申请进入的成员愿意给老成员一些钱(即所谓的入会费)以弥补自己的进入对老成员造成的损失,那么新成员的进入就会变得可能,并且达到双赢。例如,让第四个进入的成员分别给前三位成员0.5条鱼,使前三位成员达到之前的最大水平,那么第四位成员的进入就会被允许,同时他也可以得到6条鱼,相比进入之前的0条,已是一个更优的选择。同理,如果后申请进入的成员都给已有的成员一些补偿,刨除这些之外,他还能得到净收入的话,他的进入就会被允许。全民

5、所有制:如果这条船是共有的,即所有的人都有权利上船的话,那么所有的人都会涌上这条船,但是这条船的总产量却在减少,这样的结果无非是社会效率的不断降低。 图 1 (引自法律经济学课程ppt)综上,私有制是目前为止看上去最好的产权管理方式。(二)共有产权(集体所有制)的问题在集体所有制中,在能够限制新成员的进入时,集体中的老成员为维护既得利益会阻止新成员的进入造成新成员进入困难;在不能限制新成员的进入时,老成员的退出也同样困难。周其仁老师在谈到中国农村的土地问题时,说到“这是一个敞开了口子的集体制大锅饭”!湄潭首创的“增人不增地”制度麻烦就在于源源不断的新增人口天生就有权充当集体成员即便他们从来没有

6、带着土地和其他财产入社。有限的土地随着人口的变更不断地划分再划分,只要邻居家的人口增长得比你加快,你当下承包的土地中总有一块是欠着人家的。这就奠定了土地转让权难以发展的基础。如果征谁家的地就补贴给谁家的话,那些在集体中吃亏的肯定不会放过他。这些微妙的债权债务链条锁住了集体中的每一个人,一旦进入,谁也别想中途退出。这样看来,农村土地确权任重道远。(三)非存在产权(全民所有制)的价值问题阿尔钦通过渔民在无主湖泊过度捕捞的例子得出了“只要人们争夺有价值但无主的资源,就会引起过度的耗费”。即一种资源只要向每个使用者开放,允许他们自由进入,平等地分享,就会出现对资源的过度使用。我之前一直觉得在一个开放的

7、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资源都会存在过度使用的情况。比如百度百科以及很多我们从小到大学习的知识,不断有人进入获得并且使用分享这些知识,但它们并没有出现过度使用的情况。这样看来,知识产权如果沦为非存在产权(全民所有制),不仅不会出现过度使用的情况。但是后来又想了想,知识是有价值的,而且不同的知识其价值是不一样的。比如我们小时候学的一些唐诗宋词,因为容易学习,它的价值就相对低一点,我们上大学学习的知识,因为获取它需要有一定的基础,所以它的价值相对较高。知识虽然不会出现过度使用的情况,但是获取它的人越多,这种知识的价值就会降低。譬如一种生产技术如果世界上只有几个人知道,那么这几个人可能是首席工程师,如果

8、有几千万几亿人知道,那么拥有这种技术的人就可能只是普通工人。我们也可以把“价值降低”看成是过度使用的一种情况。比如在上面提到的渔船的故事,如果可以有无数的人上船,那么到人足够多的时候这条船的人均产量就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减少,那么上船这一行为的价值就会减少。同样,随着获取人数的增加,获取某种知识这一行为的价值也会减少。这就是为什么八十年代的大学生非常抢手而现在的大学生却普遍存在就业难的问题。所以价值越高的知识越不可能让大家不负代价随便使用,比如百度百科的知识是免费的,而中国知网的论文是要收费的。(四)环境污染权为何是政府产权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工业开始全面发展,大家一心想着如何增加产能提高效率,当

9、时并没有多少人意识到环境污染这个问题,近年来,我国的政府和民众才逐渐开始关注环境污染问题。现在政府制定了一些列的政策限制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生产,比如向这些高污染的企业征收高额的税。为什么在早些年环境会被如此肆无忌惮地大规模污染?说到底还是因为环境是一种没有确切产权的东西,因为没有确切产权,所以所有人都有污染它的权利,最后导致污染泛滥成灾。近年来,政府出台各种政策实际上是控制了环境污染权,然后企业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从政府这里获得环境污染权,。阿尔钦一直强调,只要产权被明确地界定,这个世界就会变得简单很多。阿尔钦指出:越强的私有产权,价值越高,越弱的私有产权,价值越低。他觉得如果一个东西不是由

10、私有产权支配(比如是政府产权在支配),那么这个东西的价值就会降低。那么现在问题就来了,关于环境污染权的问题,如果不是政府产权,私有产权在现行条件下是可行的吗?我认为是不可行的,虽然科斯说过,只要产权被清晰界定,不管这个产权划给哪个人,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问题就在于界定产权是一个相当困难的事情,比如刚刚提到的环境污染权,因为环境污染影响的人数太多,如果这个权利被界定给了张三,那么同样受到污染影响的李四肯定不会同意。所以在牵连人数甚多的环境问题上,私有产权是不可行的,所以需要一个强权且有公信力的机构来持有这些产权。所以这大概也是政府存在的一个意义吧,对于那些没办法分割成一小块一小块私有产权的东西,

11、政府持有是最好的办法。(五)产权冲突与交易费用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我们姑且称之谓产权冲突。小到张三家的羊把李四家菜地里的菜给吃了,大到建房子把别人家的光线挡了,这些形形色色的产权冲突,我们处理的原则又是什么?科斯定律告诉我们,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只要产权被清晰地界定,资源都能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不管它是在谁的手里。所谓交易费用,指的是那些在一个人的世界里没有蛋在两个人或多个人的世界里就存在的费用,比如一个人的两项产权相互冲突时,他不需要谈判就可以做出取舍,当这两项冲突的产权分属两个人时,两人都会为了各自的利益据理力争,这时就会产生交易费用,即谈判的费用精力等。比如A、B所拥

12、有的两块地相邻,A先在自己的地上建了一个游泳池,后来B要在自己的地上建一个高楼,但是这样会挡住阳光,使A的游泳池受不到阳光的照射。如果这两块地都是一个人的,那么这个人就会根据自己的偏好决定建不建高楼,这时是不存在所谓的谈判的,即交易费用为零。我们常说,权利行使的边界为“行使自己的权利直到不伤害其他人”,我并不认同这句话。事实上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是有外部性的。任何外部性都是相互的,将资源用于一处就必然不能用于另一处,就造成了对另一处的伤害。比如越来越多的人上大学导致我以后找工作更加困难了,我可以说他们对我造成了伤害,但是我如果不让他们上大学(如果我有这个权利的话)就会对他们造成伤害。再比如说我国

13、庆节到长城玩,太多的游客挡住了我的视线,我可以说他们对我造成了伤害,但同时我也挡住了别人的视线对其他人造成了伤害。又比如我们普遍认为器官买卖对卖着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但是我们禁止器官买卖难道就没有对那些想依靠这些救命的人造成伤害吗?仅仅是我的存在,就会消耗世界上的粮食和水资源,其他人就会因此少用一点相应的资源,我就对其他人造成了伤害。所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直到不伤害其他人”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实生活中伤害无处不在,一些人在得到好处的时候,某些人就会受到伤害,所以我们制定的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排除伤害,而是为了使社会的总效益尽可能大,也即是使交易费用尽可能小。产权的界定越不清晰,其交易费

14、用就会越高。比如在中国传统的思维里,遗产并没有清晰地规定给谁,大儿子、二儿子、小儿子甚至女儿们都跳出来争夺遗产,无形之间就增加了打官司的成本甚至贿赂法官疏通关系的成本。但是在很多西方国家,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或者家长会有立遗嘱的意识,这就相当于清晰地界定了这项财产权,因而在财产问题上冲突就会变少。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中国家长开始有立遗嘱的意识。在一个人的世界里面是不存在交易费用的,一项产权牵涉进来的人越多,越难达成一致,交易费用就越高。 比如说,一个村庄附近建了一个养鸡场,养鸡场的臭味污染了周围的空气,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那么这个养鸡场该不该迁走?假如空气污染权界定给了居民,那么如果养鸡

15、场想要继续留在这里,就必须给居民补偿,但是问题就来了,有的居民认为空气污染给他的伤害值50块钱,有的认为值80块钱,有的认为无价,养鸡场必须一个一个地搞定这些居民才可能继续留下来,谈判所花的精力和费用可想而知(这让我想到了钉子户)!如果空气污染权界定给了养鸡场,居民要想获得干净的空气只需要给出一个符合养鸡场要求的数目即可,这看似简单,实则更为复杂!因为总有人想着要搭便车!只要养鸡场最后迁走了,作为其中的一份子我给不给钱、给多少钱都不重要,反正这不影响我享受干净的空气!这样看来,对某个物品产权拥有者的人数越多,交易费用就会越多。往极端了想,貌似某物品只有一个产权所有者的时候,交易者就只需要和一个

16、人达成一致就行,也不存在搭便车的行为,交易费用就会极大减少。但是问题是,如果产权高度集中,势必造成垄断,社会的总福利会因此减少。阿尔钦主张清晰地界定产权,这个观点我是支持的,因为模糊的产权是不便于交易的。但是产权界定得越清晰,势必会分得越细,分得越独立,这样就会造成前文所讲的交易费用增加。不知老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六)侵权行为的责任界定阿尔钦讲到,在某些意外或紧急情况下,事先未经过允许就使用他人的私有财产看起来好像是“侵权行为”,但实际上这种紧急使用的权利是应当被允许的。我想起了司马光砸缸的故事,司马光为了救掉进水缸里的小伙伴未经别人允许就砸烂了别人的缸,算是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所有权。那么司马

17、光该赔偿吗?在侵权法里有一个著名的汉德公式(Hand Formula)用来界定在侵权事件中哪一方应该负责任。通俗点说,哪一方在事前规避风险的代价越小,哪一方就应该付主要责任。在司马光砸缸这个例子中,司马光和他的小伙伴如果要规避掉进缸里的风险,就必须在玩耍的时候时时刻刻注意周围有没有缸并提醒自己千万不要靠近缸,这就会有很大精神负担。但是对缸的主人来说,他仅仅需要把缸移到屋子里就可以避免意外的发生,然而他没有这样做,所以他的责任更大一些,司马光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被允许的。参考文献:1、Alchian, A. 1987. “Property Rights”, pp1101-1104. & 产权 阿尔钦 最新译本 2、薛兆丰“法律经济学”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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