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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义与法律关系的相对性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正义与法律关系的相对性 (一)正义与法律关系的相对性的涵义 记得哲学中有句很出名的话叫做:“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是绝对的。”所以任何事物都是以一个较为相对性的状态而存在的,即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也不可能是绝对化的,凡事都是相对性的。所谓相对性就是指在某一特定时期,根据当时特定的政治,时代,地域等客观条件的综合制约下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是特别的,与其他时代比较会有不同内涵和外延的,甚至有的虽然是同一事物连表现方式也不相同。 这里所谓的“相对性&rdq
2、uo;笔者认为还取决于政治,时代,地域等各种因素,也就是说正义与法律的关系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讨论,而不能像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学者一样简单地认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就是相互决定的关系,而不进行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所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体现正义,有些情况下法律不体现正义,而且亦不以正义为准则制定。而且正义与法律的关系还受时代、地域、政治、经济、文化的制约和影响。 (二)产生正义和法律关系相对性的原因 产生正义与法律关系的这种相对性的原因很多,正如我们人类历史发展一样,有很多客观因素制约着,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归纳出最主要的几点因素,用马克思主义哲学
3、的话来说就是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正义与法律关系被学者们研究了几千年,也给出了极为精彩的论证过程,但是笔者认为不管哪种解释,其实都是离不开社会的客观因素的。我们知道社会的客观因素有很多,但最为主要的是政治,时代,地域等几个最为重要的因素,接下来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具体阐述。 政治原因由于法律是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的,那么法律其本身必然会有那个统治阶级的烙印,简单说,就是受其政治的影响。历代先哲们都曾研究过政治对法律的影响,但笔者发现很多都未对其因政治因素而造成该法律是否是正义的进行研究。我们记得二战时希特勒制定的迫害犹太人的法律,虽然在当时也是一部法律,但是显然它是不能够体现
4、人类的公平正义的。其实这个事例正是让我们知道了,统治阶层制定出来的法律有好有坏,如果统治阶层较为开明,那么有可能其制定出来的法律也较为体现那个时代的正义,但是如果统治阶层是腐化和反动的,那么显然制定出来的法律是不正义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法律能够体现正义,但不见得法律就一定能够体现正义。其实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就是在这种矛盾中不断相互促进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来说,这是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完美结合,也正是事物发展的一个状态。 再比如当时日本侵略中国,特别是在东北地区建立伪满洲国,鼓吹大东亚共荣圈,还制定和颁布各种法律进行殖民统治时,其法律显然是不正义的。这是对另一国的主权哈领土的侵
5、略,更是一种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表现。古希腊很多学者当时就是认为强权即是正义的,凡是制定出的法律都是正义,显然这种论断太过片面。当然谈到这里,我们并不是说所有受政治因素制约的法律都是不正义的,我要指出的由于政治的复杂性,我们不应该简单地就认为在这个前提下的法律都是正义的,因进行具体的分析。 时代原因从时代上看。由于每个时代的价值观念都不一样,社会认可体系也不一样,这就直接导致了同样的事物在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判断价值,导致的结果也不一样。更不要说不同的社会制度之间不相同,比如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就算是同个社会制度在不同的时代也是不相同的。因此比如当一个时
6、代的一部法律假设确实是能够在当时是体现最大正义的,也可以说他是部“善法”,但是随着时代的改变,这部法律在今天看来我们可能就觉得是一部“恶法”,更不可能体现正义。比如在古代女子无才便是德,什么三纲五常,但是由于时代的因素,从今天看来这是对女性的迫害,是不正义的其实这一点我们看到的是,正义的内涵在不断的改变而导致了那部法律由“善法”变成了“恶法”,那么此时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也就变成了不体现正义这种情况,显然我们可以得出上文中所提到的观点:法律与正义关系具有相对性,不一定所有的法律都是能够体现正义的。再比如
7、在清朝时期,曾大兴文字狱,对人们的言论自由和文化自由进行政治干预,还在<<大清律例>>中明确这一罪行,造成极坏的影响。表面上看是为了维护当时的阶级统治和社会稳定,其实这是对人性,对人民的一种迫害,显然是不正义的。因为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和客观性,法律受其影响颇为深刻。地域原因从地域上看。不同的地域居住着不同的人群,长期以来,每个独特地域的独特人群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社会文化特点,因而各自地域都有着自己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基础。因此同样一部法律在不同国家是有不同的效果的,一国的能够保证该国正义的法律拿到另一国去实施,很有可能就会造成后一国社会的不正义,因为每个国家的国情都不相同。&n
8、bsp; 比如有的国家施行一夫多妻制,这是正义的。但是如果在其他国家施行,就不见得是正义的了,毕竟很多国家是施行一夫一妻制的。从地域问题上看其对法律与正义的影响力其实与上文中受时空影响的结果是一样的。我们可以发现正义与法律的关系确实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去不同的分析的。 再比如我国法律是允许公民吃猪肉的,而且还会有相关的食品领域的法律明文规定其屠宰标准,卫生标准。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很多地区的人民是不吃猪肉的,比如回族。而且很多当地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政府还会出台相关法律以保障这一饮食习惯。所以一部法律是否能体现正义还会
9、受着地域因素的制约,而且这种制约甚至还可以存在于同一国之内的。这里出现的问题是甚至在一国内都不见得能够完全地做到统一标准,毕竟类似于中国这种的大国地域太宽广了。 结语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讨论了几千年,也研究了几千年,其实都无非是对哪个社会适合哪个制度的问题。经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大致对正义与法律关系的相对性这个概念有了一个了解。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正如古希蜡,古罗马时代的学者们说的一样,在很大程度上确实是法律体现正义的,正义是法律制定的准则,二者之间存在这这么一种简单的关系。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就把正义与法律的关系定位为诸如“凡是法律的就是正义的”,“法律就必然能体现正义”,“法律就必然是以正义为准则制定的”这些在今天看似甚至有点极端的说法。我们应该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理性地看待正义与法律的关系,不能认为他们是绝对不变的,我们应该以一种相对性的角度去看待二者的关系。那就是法律能够体现正义,但不表示法律一定能够体现正义;正义是法律制定的准则,但不表示所有的法律都以正义为准则去制定;法律在某个阶段某个地域体现了正义,但不表示这部法律一定永远可以体现正义,这是会发生变化的;正义与法律的关系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讨论才具有其意义,不然一切的关系定论都是毫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