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文 范文【 精品】进一步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若干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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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若干问题研究进一步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 要:城建税目前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条例的内容亟待改善,如立法宗旨、计税依据、税率;其次,目前的城建税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上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国税、地税征管部门脱节;最后,城建税与其他法律如立法法和征管法都有所矛盾。针对以上不足提出以下改进措施:一是从税名、计税依据和税率入手,进一步完善条例的相关条款;二是协调统一城建税与立法法和征管法中相关内容的规定。从而使城建税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城建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减免;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

2、-0158-02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收。城建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附加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上,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依据行政区划的不同设置地区差别税率。三是具有特定目的,其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建税在1985年实施的初期的确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促进城乡建设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城乡一体化和税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城建税的这些特点是否仍适用,值得我们做出探讨。 一、城建税存

3、在的问题 (一)条例的内容存在不完善之处 1.城建税的立法宗旨与实际情形不吻合 最初的城建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制定的,这一宗旨在当时是符合实际财力、物力均向城市倾斜的时代环境的。但是,在经济水平和宏观环境显著不同的今天,其立法宗旨早已不再适用。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目前的城建税,其不仅是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还有县城、镇甚至农村的维护建设,从其税率的设置中看出,条例中单指城市是不合适的;二是城建税占地方税收的比例较小,由统计数据计算,近3年城建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平均为6.4%(根据20102012年中国税务年鉴数据计算),说维护还可以,但是建设谈不

4、上。 2.城建税条例中的计税依据应有所改变 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建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它是以三税的实际缴纳的数额之和为计税依据的,是一种附加税。这一规定存在以下3个问题:一是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以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所以必然受“三税”本身的制约,特别是在拖欠、偷漏主体税种的情况下或者是购销不均衡的情况下,其收入的稳定性受到的影响是更大的。二是以“三税”实际缴纳的数额违反公平。按现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发生城建税的偷、逃税行为时才能形成对其进行补税、罚款、课征滞纳金,除此之外,当纳税人由于计算错误和少申报等其他原因而发生的少缴“三税”等情况,都不应发生城建税课征滞纳金和

5、罚款问题,如此才符合条例精神。但是实缴“三税”与应缴“三税”,文字、意义和征收方法都不同,所以没有“三税”的缴纳金额也就没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额是不合理的。三是城建税对税征税不符合税收原理。从税法的征收原则和依据来看,税种设置可以对财产征税,也可以对所得额和营业收入征税,但是城建税作为一种附加税,随“三税”而征税即对税征税在原理上是不合理的。 3.城建税条例中的税率设置不合理 条例规定,城建税的税率实行地区差别税率。考虑到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便有了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而从高到低不同的税率。该税创建之初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时至今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及发展

6、需要已完全改变,城建税的税率应重新设定了。第一,从效率原则来看,城建税可设置单一税率,便于计算征收,节约征税成本。第二,从公平原则来看,可依据不同行业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来设置差别税率,对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征高税,对绿色环保无污染行业征低税,体现税收调节公平。第三,从受益原则来看,虽然现行行政区划已经划分了城市市区、县城和镇的具体范围,然而实施多年的结果表明,上述划分过于笼统,且各地理解不一,在税率执行上也各异,除此之外,由于城乡一体化,城、乡结合部的存在,使得政府在税率执行上不一致,如此便必然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违背了城建税“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立法精神。 (二)城建税的征管存在问题 由于城

7、建税属于地方的固定收入,其征税对象营业税属于地方收入,消费税则属于中央税收,而增值税又属于共享税,所以其征收工作很容易脱节,不利于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此税种的征收和管理。一方面,国税和地税的测算依据不同。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务机关为完成自己的收入任务,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征税款上,不论国税是否征收增值税,地税机关一律征收城建税,造成测算结果不一致。另一方面,在查补税方面,工作难度较大。目前,在国、地税两个机构之间协作配合与日常联系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地税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国税相关的稽查信息。例如,国税部门在查补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地税部门不能同步进行城建税的查补工作,特别是在

8、国税部门先行对一些偷、逃税案件查补税及罚款入库的情况下,待到地税部门进行查验时,企业往往因资金问题或已破产而使税款无法征收;另外,当地税部门发现纳税人有少缴“三税”或偷、逃税现象时,由于国税部门还未实施对增值税的检查或未组织税款入库,而没有形成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地税部门又无法对该税种组织入库,如此造成城建税的征管难度加大。 (三)条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不协调 1.与立法法矛盾 城建税条例到底是属于授权立法还是行政法规存在矛盾。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当时通过的决定是: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根据

9、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抵触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颁布实施,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法律。因此,人大的授权立法并没有列举具体税种,而是允许国务院在正式立法前发布税收条例征税,所以,1985年以后国务院颁布的所有的税收暂行条例都属于授权立法的范畴。而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时,立法法还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可见,城建税在立法技术方面仍模

10、糊不清。 2.与征管法脱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款征收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有着具体描述,而条例中并未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情况有所规定,只有纳税义务人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征收城建税时,涉及到代收代缴与代扣代缴的情况时,条例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就无法很好的衔接,造成脱节。 二、进一步完善城建税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1.修改税名 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税名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全都是用于城市的维护和建设,而且该税种的收入中有一部分资金是来源于乡镇并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建议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这样既符合实际,又符合我国“积极

11、发展小城镇建设”的方针政策。 2.调整计税依据 因为城建税在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与城市维护建设所需要的资金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另外,城建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仍存在收入不稳定的缺陷,导致在某些市区或城镇中,其城建税的收入满足不了城镇发展建设的需要,于是,这些地区便不得不另外征收城市维护建设费,形成了税费并存的局面,既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又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所以,城建税调整计税依据格外重要。建议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征税对象(杨孟著城建税计税依据宜为主营业务收入,财会信报2012年第1期),这样,在保证税收收入来源稳定的同时,也可以体现企业规模的大小。通常来说,企业的收入与其规模、所占用的城

12、市资源以及市政设施的受益情况都是成正比的,而且,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那城建税在税收征管上国税与地税不协调的局面以及城建税的税收减免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所以,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合理科学的。 3.将地区差异税率改为幅度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域划分为市区 7%、县镇5%、其他地区 1%。这样划分容易造成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平衡、各行政区划适用的税率较难掌握的后果,而且固定的税率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各市县的经济发展和城建资金需要的实际情况做适当的税收调整。所以,建议修改后的城建税采用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和城乡维护建设需要,从

13、实际情况出发,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同市县的适用税率。另外,目前部分地区征收的与城建有关的费用与城建税完全相同,采用幅度税率便于地方将有关的城建费并入城乡维护建设税,减少征集渠道和征管成本,规范征收行为。 (二)与其他法规相协调 在与立法法的协调上,城建税暂行条例自实施以来已经将近30年了,此暂行条例无论是在其实施时间的角度上,还是其在地方税种中所起到作用的角度,都与其暂行条例的地位不匹配,建议该暂行条例应该在改革后尽快升级为法律,由人大制定实施。在与征管法的衔接上,城建税应对其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做出明确规定,与征管法一致,从而达到完善该税种的目的。 总而言之,必须改革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使其从“三税”中脱离出来,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地方税种。这项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面很广,政策性也很强,对此需要慎重对待、细心求证、稳中求进,最后将之改革成一个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的税种。 参考文献: 1 甘泉.重构地方税体系下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研究J.北方经贸,2012,(6). 2 席斯.地方小税大动作 城建税谋求独立J.经济观察报,2012,(4). 3 胡俊坤.谈城建税的改革J.财政研究,2001,(5). 4 孟美玲.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几点建议J.法制与经济,2011,(1) . 责任编辑 李 可-分享文档,传播知识,赠人以花,手自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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