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论文人格权保护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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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性采访论文人格权保护论文隐性采访中人格权保护问题探讨摘要:隐性采访是新闻媒体经常采用的一种采访形式,因其较一般显性采访有更突出的优势,能更深入地痛斥和揭露社会黑暗面,深受社会的认可和赞同。同时,隐性采访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行使隐性采访权与人格权的冲突时有发生,围绕隐性采访与人格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关键词:隐性采访人格权;冲突;保护1 隐性采访概述用新闻学者的语言,应界定为“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己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面对新闻采访的现实压力,隐性采访是救赎还是被救赎?面对着传媒业

2、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社会呼声的逐渐高涨,新闻媒体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隐性采访作为一件有力的武器,是在万千军中杀出一条血路还是在法律与道德中沉沦值得我们深思。2 隐性采访与人格权的冲突由于隐性采访能够实现公开采访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已经成为新闻媒体获取鲜活素材的重要手段,往往在采访僵局或采访阻力极大时大显神通,具有极高的新闻价值,但同时也带来了新闻采访的公开、公正性和隐性采访隐蔽性之间的矛盾,在宣扬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可能会侵害私权利,造成新闻侵权。新闻采访的最终价值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障公民权利,这无庸讳言。但是,自由是相对的权利,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民自己的意志和思维进行行动

3、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和妨碍的权利,是相对于他人,相对于其他状态的保持自己不受约束、控制和妨碍的状态的权利。因此,新闻采访也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而成为法外特权。2.1 隐性采访是权利还是权力所谓的新闻权,其权利来源是新闻自由,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新闻自由的权利来源是言论和出版自由;而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本身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既然如此,采访权当然是一种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采访权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权力,并不是说隐性采访就不具有合法性,采访权既然是权利,就采访而言,就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这就要看采访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法。在正常情况下,采访一般公开进行,

4、并且须征得采访对象的同意,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通过隐性采访了解真相,还观众以生动鲜活的事实报道,揭示出不易接触到的、不易解决的问题。2.2 隐性采访与人格权的冲突问题在新闻报道中,尤其是在隐性采访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是:(1)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侵害人格尊严就是侵害一般人格权。在采访中,如果是被采访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就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最重要的人格权,法律加以严格的保护。在新闻报道中,对公民、法人进行诽谤、侮辱等,使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媒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

5、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对于这些隐私内容,只有权利人自己才能够支配,不得任何人侵犯。在隐性采访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就是隐私权,最容易发生侵害隐私权的冲突。隐性采访侵害了隐私权,就构成侵权。某媒体用电话采访一位歌星,未经允许,就将采访现场实况在广播电台进行直播。这是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4)肖像权。利用照相机、摄影机和录像机进行偷拍、偷录,都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问题。肖像权是只有公民才享有的人格权,是对自己的肖像及其利益进行支配、保护的权利。在法律规定上,肖像权的保护,主要是未经本人允许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在现实中,未经他人允许,偷拍、偷录他人的肖像,也是不允许的,除非具有合法

6、的抗辩理由。在以偷拍、偷录方式进行的隐性采访中,既有未经他人允许制作他人肖像的问题,又有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问题,这些都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这种采访一般都是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现实意义,因此可以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抗辩事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成为正当的合法行为。如果不具有这样的事由,就一定构成侵害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正确处理隐性采访与人格权保护问题如何做到隐性采访与人格权保护并行不悖?首先应当不断提升新闻工作者职业修养。隐性采访较之显性采访,在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确实更能吸引人们的眼球,有效的进行舆论监督。然而新闻工作者在使用它时一定要适度,多一份人文关怀和法律意

7、识,这样新闻工作者才能成为合格的时代眺望者,记录社会冷暖,承担社会道义。其次,新闻媒体使用隐性采访的合法界限应当包括目的界限、方式界限和场所界限三个方面。隐性采访在目的方面应当是具有正当性的,即通常是揭露社会的阴暗面,符合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方式方面,假扮没有职权的社会普通角色,一般不存在新闻侵权,而假扮享有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人员或者是承当司法职能的司法人员则存在侵权的问题。而场所界限中一般认为公众场所如街道、商场、车站、运动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医院的病房、私人住宅则是属于私有场所,由于公共场所具有公开性,因此可以以此推定其在公开场合从事的行为不需要保密,而私有场所则不同,当采访对象进入私有场所时新闻工作者必须慎重考虑采取隐性采访方式是否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参考文献1梁云,艾涛,熊昌明.隐性采访中的权利冲突与平衡J.新闻前哨,2008,(2).2石景春.论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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