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如何利用原产地规则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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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EBEI UNITED UNIVERSITY毕业论文GRADUATE THESIS论文题目: 发展中国家如何利用原产地规则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09接国贸1班学 院: 经济学院指导教师: 2013年05月30日摘 要货物原产地俗称货物的“国籍”。原产地规则是确定国际贸易货物“国籍”的判别标准。原产地规则作为一项专业很强的工作,被公认为国际海关的三大技术之一。近年来,原产地规则越来越受到世界贸易组织、各国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原产地的研究已显得尤为重要。在国际贸易的多边、双边领域通过原产地规则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本国经济产业利益,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课题。面对当今

2、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如何更好地研究与利用原产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尤为重要。本文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利用原产里规则的现状进行阐述研究,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原产地规则提出建设性意见,从原产地规则的利用入手,运用所学国际贸易学科中的诸多理论,首先介绍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概况。其次针对主要发展中国家中的典型的贸易大国对应用原产地规则的状况作出分析,找出发展中国家在应用原产地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找出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所在。最后,也是文章的重点部分所在,针对发展中国家利用原产地规则现存的问题,从各个国家及政府本身提出了一系列发展中国家利用原产地规则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 原产地规则;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策略A

3、bstractThe origin of goods commonly known as the nationality of goods. Rules of origin is the criteria to determine the nati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goods.Rules of origin as a highly professional work, is recognized as one of the three technologies of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WCO) In recent

4、years, rules of Origin get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from WTO, governments and enterprises. With the changing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the research of the origin has been particularly important.How to protect the national Economic interests by rules of origin in the field of multilateral and bilateral

5、 international trade has became a common concern. facing todays complex international trade circumstance, how to study and use rules of origin better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developing countries.This thesis is aimed at expounding and researching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take advantage of rules

6、of origin, putting forward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from the use of rules of origin, utilize the theor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first introduces basic overview of the rules of origin.Second, analyze the situation to the rules of origin of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espec

7、ially the typical trade power, find out the reason causing these problemsFinally, also the best part of thesis, aim at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at developing countries utilize rules of origin, raising a series of their own development strategy from every state and government Key words rule of origin;

8、developing country;international trade;strategy目 录摘要I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21.1研究背景11.2研究思路2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概述32.1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类别32.2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4第三章 印度诉美国原产地规则案53.1 案件事实和背景53.2 专家裁决63.2.1 本案应适用的条文63.2.2 是否违反原产地规则第2条规定73.2.3 是否违反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c项93.2.4 是否违反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d项103.3对于案件处理的评论113.3.1 发展中国家的规则缺失113.3.2 印度的举证不力123.3.3

9、 WTO是大国的寻租之处123.3.4原产地规则协定名存实亡123.3.5 学习借鉴、未雨绸缪13第四章 发展中国家在利用原产地规则中的缺陷及原因154.1 发展中国家原产地规则的不足154.1.1 各国的对同一产品的原产地确认标准不一致154.1.2 体系不完整,目的过于简单154.1.3 具体规定上存在较大缺陷(以中国为例)164.1.4 作用发挥上的欠缺(以中国为例)164.2 发展中国家利用原产地规则不足的原因17第五章 发展中国家如何更好的完善与应用原产地规则185.1 制定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185.1.1 适度原则185.1.2 受益原则185.2完善原产地规则的对策及建议195

10、.2.1 加深已有区域贸易安排的影响,不断追求个更广泛的合作195.2.2 加强与其他国家及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的磋商195.2.3 加强对原产地资格的审查和监督205.2.4 建立有效的原产地规则实施和争端解决机构20结论21谢辞22参考文献23第一章 导论1.1研究背景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贸易中,原产地规则是世界各国实施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原产地规则有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之分,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了普惠制下的原产地规则和区域贸易安排下的原产地规则。欧盟的普惠制是我国及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中的贸易大国目前实施的最大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实施三十年来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匪浅。但是随着欧盟

11、普惠制新方案的出台,发展中国家的许多行业面临着普惠制毕业的局面。如何更好地利用原产地规则,如何及时的作出调整以应对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思考的问题。普惠制和RTA中优惠贸易安排能否顺利实现是原产地规则问题的一个关键点。但是与发达国家的区域贸易安排相比较,发展中国家起步相对较步晚,在经验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在原产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均有不足和差距,在这样的环境下研究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参与RTA的经验,研究如何更好地制定和利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更好地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如何发挥优惠性原产地在贸易创造、贸易转移、吸引投资来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这对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有必要对现存

12、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进行梳理与分析,对发展中国家如何更好地应用优惠性原规则进行探讨,以最大限度地在目前保护主义盛行的国际环境下利用规则,打破壁垒,使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保持高速发展。1.2研究思路本文首先对原产地规则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介绍其概念及分类,对不同类型的原产地规则的特点进行总括、探讨并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引出了在关税壁垒逐步降低甚至取消、区域贸易安排不断出现的大环境下,各个国家重视和积极利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原因所在。其次,详细探讨了WTO以及世界各国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研究及应用。以欧盟的普惠制、泛欧体系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作为典范做具体分析。 第三章,重点分析了印度诉美原产地规则

13、案,以印度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说明在原产地规则运用方面的缺陷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的和学习的。第四章,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参与的区域贸易安排下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特点及实施效果。通过分析运用现状,发展中国家对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和制定有更深入的认识。最后,指出了制定发展中国家原产地规则的两个原则,要坚持适度原则和受益原则,提出了完善发展中国家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几点对策和建议。第二章 原产地规则概述2.1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类别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这个概念是指货物生产的国家(地区),就是货物的“国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发展,准确认定进口货物的“国籍”变得更为重要。因为确定了进口货

14、物的“国籍”,就直接确定了其依照进口国家的贸易政策所适应的关税和非关税待遇。原产地的不同决定了进口商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同。1、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各国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并为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性贸易措施,必须对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进行认证。为此,各国以本国立法形式制定出其鉴别货物“国籍”的标准,这就是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本身是一种贸易政策或管理手段,是一国给予另一国优惠待遇、对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限制的判定依据。对于进口国来说,由于存在着差别待遇,因此有必要“识别”进口货物的“国籍”,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也就是区分和识别的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江原产

15、地定义为: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2、 原产地规则的类别从实用目的讲,原则地的规则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另一类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1)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的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是由本国自助形式制定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也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优惠范围以原产地为受惠国(地区)的进口产品为限,其目的是促进协议方之间的贸易发展。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由以下两种实施方式:一是通过自主方式授予,如欧盟普惠制(GSP)、中国队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关税

16、待遇;二是通过协定以互惠性方式授予,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等。由于优惠原产地规则是由于认定进口货物有无资格享受比优惠国更优惠待遇的依据,因此其认定标准通常会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不同,其宽或严完全取决于成员方。进口国(地区)为了防止此类优惠措施被滥用或规避,一般都制订了货物直接运输条款。(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因此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其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原产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它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

17、贴税、保障措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原产地标记货贸易统政府采购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2.2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原产地规则是为了一国贸易统计的需要而产生的。美国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好的国家,在美国,为使消费者知晓进口货物的真实原产地,需要运用原产地规则对进口货物加贴原产地标记。一国在对外贸易中通常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不同产品实施不同的关税政策,但随着主要贸易国家与他国订立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各种关税同盟的成立,一国在对外贸易中实施不同的关税政策也就有了法律依据, 为此,也需要确定货物的原产国以便实施不同的关税政策。此后,各国也逐渐借助原产地规则以执行自己的贸易政策,特别是在反倾销与反补贴、执行国别配额、政府

18、采购等方面原产地规则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由此,为了国际贸易统计的方便原产地规则产生了;为了实施不同的关税政策及国际贸易政策的需要而逐渐走向成熟。在原产地规则的发展过程中,其作为实施不同的关税政策及执行国际贸易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虽然其实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对国际贸易产生或多或少的阻碍作用,特别是在关税壁垒作用逐渐降低的今天,由于原产地规则的制订仍属各国自主的权力,因而各个国家很容易根据自己不同的需要而进行修订,因而成为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工具。原产地规则也从单纯的海关技术性问题演变成为各国实施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根据其本质特点而言,原产地规则实质上成为一种贸易保护

19、措施。第三章 印度诉美国原产地规则案3.1 案件事实和背景本案主要涉及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URAA of 1994)第334节和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第405节及第334节所做的修改。URAA of 1994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第334节队 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进行了规定。该节规定纺织品、服装原产地的一般原则是以产品的生长、生产、制造地为原产地。其中又细分为:(1)完全获得原产地原则,也称“单一国家规则”,指纺织品或服装产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完全获得或生产,该地即为产品的原产地。(2)纤维形成地规则。该产品是纱、线、绳、缆或

20、编结物的,以这些编织物的主要材料纤维的纺成地或长丝的挤压地为原产地。(3)织物形成地规则。产品是一种织物的,以这种织物纺织纤维、细丝、纱线经过机织、针织、簇绒、黏结、缠绕以任何其他纺织工序的所在地为原产地。 (4)缝制地规则。该产品是任何其他纺织品或服装产品,除例外规定外,以完全缝制成型地位原产地。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第405节对第334节做出了修改,与本案争端相关的是第405节增加了两项针对第334节适用例外规定:(1)在适用织物形成地规则外,对于由蚕丝、棉、人造纤维或者其他植物纤维纺织而成的纺织物,其原产地应该以纺织物的印染地为原产地,印花、染色的同时伴随以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加工工

21、序:漂白、收缩、拉毛、蒸呢,持续加劲、加权、压花、波纹整理(美国制定的印染加上两道后续工序作为确定原产地规则被称为“DP2”规则,即印染地规则)。(2)对334节中不适用缝制地规则的产品,如归入特定品目,则以织布的印染地为其原产地,印染的同时应伴随一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加工工序:印花、染色的同时伴随以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加工工序:漂白、收缩、拉毛、蒸呢,持续加劲、加权、压花、波纹整理。这些特定品目具体包括6117.10(编织的羊绒、羊毛披巾、围巾、头巾、披纱),6303.00(手帕),6214.00(丝、人造纤维、动物毛制成的披巾、围巾、头巾、披纱),6302.22、6302.29、6302.5

22、2、6302.53、6302.59、6302.92、6302.93、6302.99(床上、餐桌、厨房用的纺织制品),6303.92、6303.99(合成纤维等材料制成的窗帘及幔帐),6304.19、6304.93、6304.99、9404.90.85、9404.90.95(装饰用织物制品以及有填充物的垫子)的商品,但不包括羊毛或棉的机织物品,也不包括含棉比重占16%以上的混织纺物。也就是说,只有混纺织物的棉纤维含量低于16%时,产品才能以印染地规则确定原产地。印度认为,修改前的URAA of 1994第334节目的在于通过加工工序标准来保护美国国内的纺织行业,减少外来纺织业竞争者的影响。欧共体

23、正是为了同一问题分别于1997年以及1998年两次提出与美国磋商,最终与美国达成和解,是美国同意修改其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规则。美国在修改第334节的时候欧共体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利益,限制了印度纺织品的出口,导致对相同产品或相同生产工序的产品可能适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另外,印度指出,美国原产地规则中存在的种种例外把原产地规则定的十分复杂,并使用主观武断的标准对某些类别的产品提供优惠的市场准入,而对其他产品进行歧视,扭曲了国际贸易,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原产地规则不能作为贸易政策的工具来限制进口竞争保护国内产业,或者对一国的进口产品给予优惠,变相歧视他国

24、的进口产品,而应如原产地规则协定前言所提到的,“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鉴于以上原因,2002年1月11日,印度政府依据DSU第4条、GATT1994第24条和原产地协定第7条规定,就URAA of 1994第334节、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第405节和相关的美国海关实施细则进行磋商。经过近一个月的磋商,双方均未取得满意结果。同年5月7号,印度要求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2002年6月24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例会,通过了此案的专家报告。专家组认为,印度没有证明URAA of 1994第334节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b项、c项,第405节违

25、反了该协定第2条b项、c项、d项,裁决美国纺织品原产地规则没有没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由于双方都未上诉,专家组报告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报告。3.2 专家裁决3.2.1 本案应适用的条文专家组指出,印度的所有请求都是基于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第2条规定的内容是在有关协调原产地规则制定之前也就是在过渡期内WTO成员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方面应遵循什么纪律。协调原产地规则完成之后,WTO成员就应按第3条履行义务,鉴于此项工作至今尚未完成,故印度有权依据该协定的第2条提出主张。第2条从b项到d项规定的是在过渡期内原产地规则不能做什么,如原产地规则不能用来推行贸易目标,不能具有限制、扭曲或扰乱国

26、际贸易的作用,不能实施过严的要求,不能要求履行与制造、加工无关的条件或者在成员间进行相互歧视的待遇。但是,第2条并没有规定成员必须做什么。因此,第2条并不限制成员制定原产地标准,改变这些标准,或者对不同产品实行不同的原产地标准。3.2.2 是否违反原产地规则第2条规定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b项规定,尽管原产地规则与商业政策的措施或法律文件相关,但是原产地规则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来作为推行贸易目标的工具。专家组认为,原产地规则可用来执行或支持贸易政策,但不能代替或补充贸易政策的功能。成员国利用原产地规则“保护国内产业,反对进口竞争”,或者“对一个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优惠,而歧视另一个成员的进口产品”将构

27、成对贸易政策功能的替代或补充,是对第2条b项的违反。这些做法均可以构成贸易目标。但是美国的原产地规则是否用了这些目标却没有得到足够的证明。(1)印度的主张 印度在申诉中提出,美国URAA of1994第334节规定的对原产地的确定不以产品的增值也不以产品的性质的转变为基础,而是依据商业政策文件中普遍使用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追求贸易目标。这样,这些欧共体经常出口的大宗产品就不会受到原坯布生产国的配额限制,不会影响其向美国的出口贸易。印度指出对某些税目号项下的“平面纺织品”规定了“原坯布织成地原则”,这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大多数国家更注重于对织物的裁剪和缝制。原坯织物可以用于各种加工用途,而

28、一旦织物经过裁剪和缝制就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原坯布织成地规则没有考虑织物的后续加工,如印染、其他完成工序、剪裁及缝制。印度出口的大部分纺织品是原坯织物,在进口国继续加工后在出口到美国。但是根据修改后的规定,过去不被视为原产于印度的产品却要被视为印度产品而受到有关纺织品数量配额的限制。印度认为,美国对某些平面纺织品实行的原坯织成地规则与其他国家的规则和时间不同,而且会造成极为荒唐的后果。例如,如果印度的棉坯出口葡萄牙,葡萄牙经过印染后再出口到美国,依据第405节的规定,印染后的棉布应视为葡萄牙的产品,可自由向美国出口而不受任何数量限制,而如果印染后的棉布继续在葡萄牙加工,做成床单人后出口到美国

29、,此时的产品的原产地却要返回到印度,要受到纺织品数量的限制。印度指出,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第405节是用来追求美国贸易目标的工具,因为从该节的设计与结构来看,他只有益于欧共体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经过加工而再向美国出口的产品。印度指出,在美国通过URAA of 1994第334节之后,欧共体在1997年5月曾要求与美国就该节进行磋商,认为美国新的原产地规定影响了欧共体的纺织品,特别是丝织品的对美国出口。因为这些产品原来是可以自由进入美国市场的,现在却由于被视为纺织地印度等国的产品要受到配额的限制。欧美经过磋商,美国同意修改其立法已解决欧共体关心的问题,双方就此达成协议并增加以印染地确定原产地

30、的例外规则。后来美国法律的修改与欧美的协议内容完全一致。因此,该节的立法的背景清楚的显示,美国修改URAA of 1994第334节的目的是解决与欧共体在纺织品原产地问题上的纠纷,完全是为了欧共体的利益、解决与欧共体的贸易纠纷。印度还指责美国对原产地的规则的制定是主观武断的,而且极为复杂。第334节对纺织品的规定是以纸品形成地为原则,不考虑印染等工序;2000年为满足欧共体的需要,以第405节对第334节规定除外,丝、棉、人造或植物等纺织品,主要是床单、头巾、和桌布等欧共体大宗出口的商品,以其印染地为标准来确定原产地;然而,该印染地规则又不适用于毛纺织品,毛纺织品仍适用于织物形成地规则。(2)

31、专家组的分析对于印度指控的美国通过“织物形成地规则”保护其国内产业、推行贸易目标的问题,专家指出,印度声称除美国外没有任何国家以纺织品所使用的布料确定原产地,但印度没有提交证明美国的规则与其他国家不同的证据。专家组没有相关国家的纺织品原产地国则,无法判定印度所说的是否真实。即使美国应用了一个特殊的原产地规则,这也与b项无关。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并不要求缔约方都实施一种特定的原产地规则,而是在a项中列出了一系列原则供缔约方确定原产标准参考。即使美国采用非正常的规则,也与本案无关,因为协议第2条并未要求成员必须采用哪种特定的规则。至于该规则的合理性问题,专家组认为,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并没有要求缔

32、约方在过度期间的原产地规则要以产品的关键或最关键加工工序地为产品的原产地,WTO成员具有充分的自主性来决定哪一道工序对他们最合适。至于印度提到的美国不考虑原坯织物的后续工序,专家组认为印度并没有指出协议要求原产地必须是产品最高增值程序的国家;第2条也未要求成员国应将原产地授予对产品赋予重要的甚至是最重要的经济贡献的国家,专家组认为,原产地未赋予增值最高的国家的事实不能证明美国在运用这一规则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对于因实施制品形成地规则而使发展中国家本不收配额限制的出口纺织品收到美国配额限制的问题,专家指出,采用这一规则肯定会使有关平面纺织品的原产地定位于织物形成地的国家,而且,如果那个国家的纺织

33、品在输美时受到美国的配额管理,该产品还要受到美国的进口配额限制。然而,印度并未提供下列证据与数据:哪些国家的出口纺织品在美国受到配额限制?配额水平平如何?配额使用情况如何?哪些国家是这类产品的重要供应者?那些国家的生产力以及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如何?印度也未提供美国配额制度设计的具体信息、这类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市场信息以及两类产品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组难以评估印度在事实指控上是否正确,因而专家组无法得出任何结论。专家组还指出,尽管1996年由于美国对某些织品制成品实行了织物形成地规则,从而使该类产品受到了配额限制,但是那些不实行配额或配额比较宽松又是织品形成地国家的产品却可以增加出口。

34、如果更多的纺织成品因织物形成地规则而受到配额限制,这也只能说明实行第334节的原产地规则后美国的进口较前更具有限制性,并不能说明如何能用织物形成地规则来保护美国的纺织行业。专家组指出,印度未能举出原产地规则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任何条文禁止成员对配额规避行为采取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专家组最后得出的结论认为,印度未能证明334节是为了保护美国纺织业,是推行贸易目标的工具;印度未能证明第334节不符合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b项的规定。对于印度指控美国贸易与发展法第405节是为了解决美欧贸易争端,仅有利于欧共体纺织品对美出口,而不利于其他成员的出口,实在推行贸易目标。专家指出,第405节实在最惠国待遇

35、基础上适用的,怎能证明他是在推行印度所说的贸易目标?虽然美国是为了欧共体的出口利益制定一项例外规定,但是例外本身不能证明他就是有利于欧共体的进口,而不利于他人的进口。印度在本案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第405节在实践中只对欧共体的相关产品有利。3.2.3 是否违反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c项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c项规定:“原产地规则自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歪曲或破坏作用。原产地规则不得提出过分严格的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作或加工无关的某一条件,作为确定原产国的先决条件。”(1)印度的主张 印度认为,美国的原产地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c项,存在限扭曲和扰乱了国际贸易的作用。美国通过原产地规则限制了

36、印度纺织品向第三国的输出,因为产品受到配额的管制,而在这些新规则实施之前印度可以自由向第三国输出,这是限制贸易;美国为了有利于欧共体纺织品对美的出口,将某些纺织品的原产地有印染地改为原坯布织成地,而这些不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另外,以纤维的构成是棉、丝还是羊毛为条件,对某些类别的产品提供优惠的市场准入,而对其他产品进行歧视,这是扭曲国际贸易;美国吧原产地规则定的十分复杂,使用主观武断的标准,对国际贸易起了扰乱的作用。2专家组的意见对于限制贸易问题,印度也承认是一个实施限制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限制问题。专家组指出,过去另一个案件的专家组曾经裁决过“事实上的限制”问题,该专家组认为在裁决中应更注重

37、一项贸易措施在实施上对贸易所造成的影响。然而,印度却没有提供什么事实证据证明织品形成地规则对上游产品特别是原坯纺织品造成了那些限制后果。印度只提供了一份孟买棉纺织品出口促进会的传真,传真中没有任何文件证据或贸易数据。因此,专家组认为,印度未能证明美国织物形成地的原产地措施限制了国际贸易。对于扭曲贸易问题,专家组指出,仅仅是一个成员改变其原产地的事实,即将进口到该国的某些制成品的原产地有一个国家改为另一个国家,不足以证明是对国家贸易的扭曲。而且,如果不允许成员改变原产地规则,也不符合第2条i项的规定。至于因改编后的原产地规则对不同产品造成不同的后果的辩论,专家组说,印度没有辩论成功,起码应证明新

38、的规则对相互竞争的产品造成了扭曲,然而,印度没有证明所谓享受优惠进入美国市场的欧共体的丝巾与欠优惠待遇的印度的棉质领巾之间存在竞争。对于印度指控由于美国新的规则导致进口商改变了购货渠道、打乱了贸易格局的问题,专家指出,原产地不是唯一决定购买渠道的因素;即便是,也不能说明这项措施扭曲了国际贸易。因此,专家组的结论是:印度未能证明美国的措施扭曲了国际贸易。关于印度称美国的原产地规则极为复杂、标准主观、扰乱国际贸易的指控,专家组指出,原产地规则本身就极为复杂。印度未能说明相关措施如何不必要的复杂,没有证明出口商因原产地极为复杂而停止向美国出口,也未能说明所谓的“复杂”如何影响力国际贸易。相反,专家组

39、并不认为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对出口商来说是多么的复杂,有多难理解。专家组指出,依产品的类别制定原产地规则不能说是标准主观。退一步说,即便是主观,印度也未能证明他如何扰乱了国际贸易,因此,专家组驳回了印度的指控,认为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存在扰乱国际贸易的作用。3.2.4 是否违反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d项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d项要求“各方对进出口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应用于确定产品是否是国产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且不得在其他缔约方之间造成歧视,无论有关产品的制造商的从属关系如何”。印度称,第504节歧视了其他缔约方,使欧共体和印度的产品处于不同的地位。但是,第2条d项只是说“各方不应歧视其他缔约方,不考虑

40、有关产品的制造商的从属关系”,“有关产品”不是指不同产品,而是说类似产品之间的其实问题。对歧视问题的比较应该看原产地规则是否对从不同国家进口的同一产品造成了歧视性待遇。如果该项目的在于避免不同产品之间的歧视,那么,制定者在就应该在条款的适用范围中予以说明。所以,印度的说法不成立。总之,专家组的此次裁决是美国在世贸组织涉及纺织品、服装产品的诉案中首次获胜。正如美国贸易代表佐立克指出,对美国贸易法和纺织品贸易来说,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胜利。世界贸易的裁决再一次确认了美国的贸易规则是与世贸组织的贸易规则相一致的,同时表明一个国家拥有在世贸组织的框架内制定具体规则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专家组的此次裁决再次确

41、认了各国政府对本国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实施有充分的自主权。也就是说,只要该规则不违反WTO及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禁止性规定,他就是合法有效的。3.3 对于案件处理的评论3.3.1 发展中国家的规则缺失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尤其实在双边或多边优惠贸易安排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单单是国际贸易统计的依据,即便是按现在WTO的规则,他还是执行一国经济与贸易政策的机制。因此,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比较全面、具体的原产地规则无论是对进口还是出口都是十分必要的。美国在反驳中指出,“印度在WTO协议生效以后八年都未曾制定自己的原产规则“。这种反驳对缺乏原产地规则的印度来说已经造成了有效的反击。这种反驳从另一个角

42、度也反映了某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原产地的不重视导致对其他国家的原产地规则以及WTO在原产地规则协定不了解,在面对争锋相对的诉讼时,显得束手无策。即使事实上有充足的理由和原因,但在诉讼中却无法取得专家组的认可和信任。3.3.2 印度的举证不力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属于“对抗诉讼”即谁主张,谁举证。然而,由于印度对这次诉讼没有足够的经验,对相关WTO规则没有充分的掌握,导致其准备不足而输掉了这场诉讼。印度指控美国原产地规则是保护美国纺织工业的贸易政策工具,限制、扭曲、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这些申诉都是事实,但是,印度为此提供的有效的法律证据。本案中印度虽然因用了不少条文,但似乎并不贴切也不够充分。尤其在

43、提供事实证据上印度显得更欠缺。在印度指控指控美国的原产规则极为复杂、标准主观、扰乱国际贸易时,印度并未说明相关措施如何构成不必要的复杂性,也没有证明出口商因原产地极为复杂而被迫停止向美国出口,也未具体解释所谓的复杂如何影响了国际贸易。这些证据上的疏忽让专家组很难认定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对出口商来说有多么复杂和难以理解证据和数据准备的种种不足让专家组很难评估印度在事实指控上是否正确、重要及其确切含义,因而无法得出结论。虽然专家组认为可能存在印度指出的“新规则的实施使原来受配额限制的国家增加了出口而使原来不收配额限制的平面产品收到了限制”的事实,但是印度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和数据,而且,美国为某个成员有

44、出口利益的产品设立例外并不当然等同于给予这个成员更加优惠的待遇。印度如果想辩论成功,起码应证明新的规则对相互竞争的产品造成了扭曲。然而印度没有证明所谓享受优惠进入美国市场的欧共体的丝巾与欠优惠待遇的印度棉质领巾之间存在竞争。印度指出的“荒唐结果”并不能证明405节就是要为欧共体产品提供优惠,还应提供其他有力的证据。3.3.3 WTO是大国的寻租之处在本案中,专家组认为,配额是一项贸易政策,而原产地规则只是一向执行、支配配额政策的工具,他不能代替配额,或者增加、补充配额的保护程序。但是专家组又说,使配额制度更有限制性的原产地规则是可以与执行、支持支配额制度的原产地规则一致的。专家组认为仅仅使配额

45、更具有限制性的事实本身不能责怪织物形成地规则,因为一个限制性的织物形成地规则可以用来推行合法的贸易目标。然而,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b项写道:“尽管存在与其原产地规则相联系的商业措施或工具。但是其原产地规则不得用做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原产地规则本身应该是一个中性的工具,如果他是配额更具有限制性,他是不是已经“间接地”在推行贸易目标了呢?这些问题专家组既没有回答,也没有澄清。甚至可以说专家组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析有点前后矛盾。本案是WTO成立十多年来通过争端解决程序和专家处理的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案件。印度虽然输了本案却也展现了其运用WTO规则保护起身利益的意识。印度是WTO的发展

46、中国家成员中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比较积极的成员之一,至今共提出了17次申诉,仅次于巴西的22次。专家组在本案中对原产地规则的阐述和分析也将为以后的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当然,专家组对一些原产地规则的问题还没完全阐明,需要通过更多的案件积累得以证明和明确。3.3.4 原产地规则协定名存实亡印度虽然最终全面输掉了这场诉讼,但不能说明印度的主张不合理。例如,如果印度的原坯棉布出口到欧共体,欧共体经过印染出口到美国后,是被视为印度原产的,要受到配额的限制;而如果是丝纺织品,出口到欧共体并未经过印染加工在出口到美国时,就因DP2规则被视为欧共体的产品而不受配额的限制。究其规则制定的主要动机,源于欧共体特别是意

47、大利的主要出口产品便是丝织品。而美国修改法律的目的十分清楚,就是为了保护欧共体的纺织品尤其是丝织品的出口贸易。原产地规则协定虽然在国际多边层次达成了很多纪律上的约束,但鉴于协调文本尚未完成,真正能约束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国际规范还并不存在。也就是说,在当前WTO法律框架下,各国仍有权制定本国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美国立法的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将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贸易工具来达到自己的贸易利益,其对纺织品一会用“织物形成地”,一会又用“DP2”,目的实在保护国内纺织行业利益的同时适当缓和与欧共体之间的贸易摩擦。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上不具有与美国这个经济大国平等的讨价还价的地位,其唯一寻求救济的来源便是各国成员应遵循是的原产地规则协定和WTO的相关规定。然而,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目前还只是提供了一些成员国不能违反的过期纪律,纪律之外的自主空间仍是十分广阔的。只要一成员国的行为不违反原产地规则协定规定的若干项纪律就是允许实施的。然而,若要证明某国的原产地规则违反了纪律也是十分不易的,印度的诉讼就是证明。3.3.5 学习借鉴、未雨绸缪本案对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应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美国对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规则的修改一直是针对加工型和转口贸易型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早在1984年,美国服装行业曾要求美国海关重新定义服装原产地标准,将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改为“裁剪地标准”,意图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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