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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论人情与法制学 院: 政法经济学院 专 业: 思想政治教育 年 级: 2011级 姓 名: 学 号: 导师及职称: 2015年 5 月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设计)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撰写或发表过的研究成果。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 日期: 毕业论文(设计)授权使用说明本论文(设计)作者完全了解文山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学校有权保留论文(设计)并向相关部门
2、送交论文(设计)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有权将论文(设计)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设计)进入学校图书馆被查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的论文(设计)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 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日期: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成员名单姓名职称单位备注主任(组长)摘 要十八大提出建设法治中国,把国家的日常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对于解决我国我国现在严峻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无疑是有利的。我们通常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过去几十年中国制定了许多法律规范为什么没管住腐败等社
3、会问题问题?这既包括制度的问题也与我们传统的社会关系息息相关。本文将通过分析中国的人情观念对法制建设的影响,并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一些意见。关键词:人情 ;法治;关系Title of the Graduation Thesis (Project)ABSTRACTEighteen big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 countrys day-to-day management into the orbit of the rule of law, the Supreme Court to set up
4、the circuit court, explore to set up across 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the peoples court and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our country is now a serious economic and social is beneficial. We usually say judicial safeguard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is the last line of defen
5、se, in the past few decades why didnt China enacted many laws to hold social problems like corruption problem? This includes system problems also is closely related to our traditional social relationships.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human concept of Chinas influence on legal system con
6、struc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for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Keywords: Human feelings; The rule of law; Relationship between目 录引言1第1章 人情的涵义及特点21.1 人情的涵义21.2 人情的特点31.2.1 人情社会中有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到处存在着人情关系31.2.2 社会关系网本身是具有扩张性的4 1.2.3 人情不是万能的.第2章 法治的涵义及特点42.1 法治即依照法典之治42.2 法治的特点62.2
7、.1 全局性62.2.2 整体性6 2.3.3 目的性6 2.2.4 法治逐渐改变人们的行为. 6第3章 人情对法治的影响 3.1 人情影响法治的公平、公正73.2 人情关系与法治思维的巨大冲突,人情常常占据上峰8第4章 怎样规避人情对法治建设影响的具体措施.4.1 完善法律监督制度.4.2 完善回避制度.4.3 加强事后监督的针对性.4.4 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4.5 交强法治教育.4.6 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4.7 严格将人情所影响的社会面加以限制.4.8 规范自由裁量幅度.结语10参考文献11致谢11附录11第1章人情的涵义及特点1.1人情的涵义 1.1.1人情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
8、。 在孔子看来,人情指的是人的本性,他曾明确指出:“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1可见,人情主要指的是人的真情实感。人情是人性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天理国法人情”的语境下,人情的含义可以理解成尊重社情民意,民风民俗,也可理解为对人的关爱。费孝通先生认为,重人情是传统社会的固有特点,他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著名的同心圆比喻,认为传统社会中人际关系同心圆是越推越远,不同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一圈推出去,越推越远也就越推越薄。2现代意义下的人情多指为谋取私利而形成的利益共同体。1.2 人情的特点 1.2.1人情社会中有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到处存在着人情关系。这是因为我们在社
9、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多种途径产生了复杂多变的关系。在这各种各样的关系中,亲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等等相互交错,错综复杂,共同构建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的人情关系网。这个千变万化的人情关系网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感情的一种维系,而且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还具有相当的实用价值,当一个人具有相当广泛的人情关系网络时,在他直接面对这个社会的时候,他所依靠的就不单单是个人的力量,依靠的是全部利益均沾者共同的力量。这样的话,相对于其他人或群体就可以更加轻松的获得利益收获最大化。 1.2.2 社会关系网本身是具有扩张性的。 当其他的人发现这种所谓的人情关系可以给自身和其他人创造更多更大的利益时,人情关系就会突破情感领
10、域这个范畴的限制,不断拓宽到更大更广的利益方面。并且在更大更广的利益诱惑之下,利益获得者开始刻意去营建一个更加复杂庞大的关系网,用更多的精力去专门构建一个人情关系社会网。著名学者梁漱溟把中国封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以及其他社会中的关系经过细心对比,最后做出了下面这个结论:“中国社会不是个人社会,也不是社会本位,而是关系本位” 。3当人情网络的组建有了更加明显更加直白的功利色彩时,也就是当人情的功效主要被用于功利的时候,我们就经常把这个叫做“关系网”。也就是说如果说“人情”更侧重强调情感领域的话,那么 “关系网”则带有更强的功力色彩。关系网广泛地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一种社
11、会资源,关系网的作用就在于影响资源的流向,进而对资源进行符合自身利益的配置。通过这个所谓的关系网络,我们将里面涉及的所有人做了区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成关系网里面的人及关系网外面的人。相比较来说,关系网里面的人互相之间都依靠利益这个裙带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他们也因为这个裙带组建成一个相对较为稳固的利益获得者群体,而其他人也就是关系网外地人则因之间没有一个共同的利益裙带存在,必然和身处关系网内的人在相关待遇上有着较大的差别,对网内的人从各个方面大行便利,大开方便之门,在利益的驱使下互利互助。而对于关系网之外的人,由于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不会享受到特殊待遇,只能是依法秉公办事而不徇私情。当你在担
12、任社会关系网中的某个角色,从事一项工作,并从中获得了比较丰厚的利益时,你就要为你负责的工作和单位或者是某个人担当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人情名义下的义务和责任,这就是社会关系网特殊的行为法则。关系网中的成员如果只享有权力却不承担关系网中的义务和责任,就会被认为不近人情,就有可能被置于关系网中相对边缘的位置,甚至干脆逐出关系网,从而不再享有关系网内的特殊利益。如果关系网成员之外的人希望获得关系网中的资源并且愿意遵守关系网中的规则、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那么他也可以加入到关系网之中成为新的成员,从而获得关系网内的特殊照顾。 1.2.3 人情不是万能的。 我们也看到,就算在古代封建社会中,人情规则也不
13、能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被肆意运用。在社会大部分人员认为违反了社会正义这个底线的时候,法律制度永远高于人情规则。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法治建设的目标和基本要求就是法律至上理念的树立,不仅是在制度上还是在思想方面。法律永远处于绝对最高地位这一信条要求我们把法律和人情这个观念进行明确的界限区分。人情永远是人情,他永远不可以也绝对不能超过法律高高在上。当然这在历史中会是一个特别艰巨而漫长的进程。在当今社会下,人情规则依然“繁荣昌盛”,这是因为很大一部分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严重匮乏,部分民众仍然把人情规则作为当今社会和自己不二的行为规范及准则。这些人不敢公开宣扬人情大于法律,但是仍然坚持并坚决执
14、行着“法不外乎人情”这一观念。因为他们清楚的知道,只有法律才能完全代表社会的公正,才与社会和人民的各项道德准则相一致。但是人情对社会公正的影响力和破坏力是巨大的。尤其是在社会中,当各项法律法规与人情相悖时,人情规则常常能给部分利益获得者提供一些不当收益时,他们就假装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执行操作,内里却是按照人情规则作为自己的处事理念,阳奉阴违。从而导致潜规则盛行,损害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第2章 法治的涵义及特点2.1 法治即依照法典之治。 “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相对立的。“法治”意指依法办事。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办事不仅要求普通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国
15、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能例外,其核心是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中心环节,“违法必究 ”是依法办事的保障。“法治”意指良好的秩序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履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表现为社会生活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制度化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履行义务,积极维护权利,社会秩序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法治”代表某种具有
16、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至少应包括以下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正当利益给予无差别的保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这是党中央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后,围绕依法治国提出的又一重大命题。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日益推进,这一命题的地位和意义逐步提升。早在2005年年初,胡锦涛同志就明确提出要弘扬法治精神。4随后,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5而在该报告发布前数日,胡锦涛同志在另一场重要讲话中不仅重申法治精
17、神的弘扬,还将其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重要途径。2.2 法治的特点 2.2.1 全局性。 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应该由法法律调整的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一方针应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那种认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法治有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之分。古代法治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是代表着先进的阶级、阶层以及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愿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当时的统治者往往把法律当做治民的工具。现代法治与此则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
18、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同时,那种认为法治只是一项具体工作而不是一项影响和决定全局的方针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方针和政策,其中有四项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远战略意义,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从实行闭关锁国转变为实行对外开放;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2.2 整体性。 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
19、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那种认为依法治国只是中央的事情,“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等等提法不科学、措施无意义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中央的事情,首先要从中央机关及其领导成员做起;制度改革首先要从中央一级的层次上实施,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实行这一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在中央一级。不强调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不应低估从1985年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和深入开展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还有行业与基层的建章
20、立制)、执法、司法、护法(法律监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它已经超越“学法必须用法”的视角和把依法治理仅仅当做普法的一个环节的眼界,发展成为一个把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从中央推向各级地方、各行各业和所有基层单位的宏伟局面。 2.2.3 目的性。 战略目标是相对于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和要求是丰富的、具体的、确定的、可预测的。它不应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国家”概念,在以往党和政府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从未出现过,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当然,学者早已提出过
21、)。我们强调狭义上“依法治国”是方针,“法治国家”是目标,主要意义是说明“法治国家”有其具体的丰富的内涵,是一种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类型与模式,它应具有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不应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应有中国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各种共同特征;它应有自身的性质和客观规律可循,又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创新。研究、发展、设计和明确其基本标志及具体内容,以作为前进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和行动的向导,是完全可能的和十分必要的。 2.2.4 法治逐渐改变人们的行为。 在法治社会中,应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这就要求无论面对任何人,在适用
22、法律的时候都应当一视同仁,而不能因为人的变化而随意变通。在人情社会中,由于人为因素的主动介入,就会导致同样的法律被人所操纵,受到人情因素的操纵。会因为人的关系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前后不一致,最终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及其绝对权威。所以,在当今人情社会中,因为对人情关系的越来越看重和敬畏,也会使法律的绝对权威逐步减弱,其最后的结果就是个人的权力和威望慢慢代替法律的领导地位,凌驾于法律至上。虽然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整体社会氛围下,人情关系断不会公开嚣张的高于法律,可是依然会以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和不能公开的手段而存在,与法律并行,在适当的机会就会左右法律,法律一旦能够被左右,就不再是法律了,而变成了一纸空文。因
23、此,在法治的轨道上,绝对不可以和人情产生交集,否则就不是纯粹的法治。第3章 人情对法治的影响3.1 人情影响法治的公平、公正。 俗话说“人情如债,顶着锅盖,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这些民间谚语都非常形象地说明了在中国人情的重要性。熟人社会在现在的社会当中普遍存在,社会被血缘、姻亲、师生、同学、同事等关系划分为一个个的小社会,这些社会之间会有连接,偶有沟通和个别成员的转换,但在宏观上讲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我们现在意义上的熟人社会。民谚有云:“熟人好办事。”这句话也就是对熟人社会的现实作用的最好表述。上医院看病找熟人、送子女上学找熟人、职务升迁找熟人、甚至连低保户申请低保也要找熟人,找熟人是为了
24、获得更好的社会资源和信息,熟人也就似乎成了中国文化的一个怪圈,成了国人的思维惯性,一种普遍被接受的习惯性的生活生存方式。熟人的多少与地位的高低甚至成了国人炫耀的资本,被找的人也以被找为一种社会地位的表现和象征。在中国,熟人社会普遍存在,但是熟人社会作为相对独立体之间的社会地位却是不一致、不平等的。没有关系的人信息的不对称、资源、财富的不对称,必然导致其处于一种弱势群体的状态,其获取和再创造信息、财富、资源的手段和能力也就会是不对称的,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以此发展,地位较高的熟人社会与地位较低的熟人社会之间的差距会越拉越大,其矛盾也就会越积越深,而这种矛盾所反映出来的焦点就是财富的差距,也就是我们
25、现在通常所说的贫富差距问题,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没有缓存的空间,势必会导致暴民行动,以期待社会的重新洗牌,现代中国贫富差距与这种社会关系息息相关,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这些状况当然是我们所不愿意见到的,所以我们的政府进行了多项政策调节缓解矛盾,但是是否意识到熟人社会对贫富分化的重要推动和贫富分化的集团化趋势。其实这样的矛盾,放大了说也就是我们常谈的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利用许以重利或套上亲情的枷锁,但是在熟人社会里,法律却显得是多余的,只能依靠相应的道德秩序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公平正义也就无法得到彰显。只是不敢低估了熟人社会源远流长的影响力和推动力。3.2 人情关系与法治思维的巨大冲突,人情
26、常常占据上峰。 我们时常有这样的体验,当我们遇到问题时,有矛盾时。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有没有关系,有没有熟人,认不认识有势力的人,有的话请他们帮忙。通常不会去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请求司法援助。在农村有矛盾通常请有威望的人调解,并不愿意到法院起诉,传统习惯认为这是不道德的,因为大家都认识“仁义不在有人情在”,也不希望这样的丑事说出来让大家都知道。其实这种传统古已有之,比如说息讼止争的理念,秦汉以来,中国就有贱讼传统,父母官以地方多讼为耻,有亲属邻里之间的案件, 必苦口婆心,劝之息讼,不以审结案件数量多为荣,这就是重情、重理,让当事人感动,理解,口服心服,而不是强迫其遵守法律了事。孔子曰:“道之以
27、政, 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礼,齐之以德, 有耻且格。6就是这个意思。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得看所实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我见过不少痛骂贪污的人,遇到他的父亲贪污时,不但不骂,而且代他隐瞒。更甚至,他还可以向父亲要贪污的来的钱。等到自己贪污时,还可以用“能干”来自解。这种行为还被认为是“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行为。学者们在调查中发现,在中国凡是有人存在的地方,哪些老乡、亲戚、同事、同学、战友、哥们等等,把地缘、亲缘、业缘所产生的人情关系遍布了全国各地、各个角落,可以说无处不在。因为人情社会有着很复杂的历史原因,人情观念也深深扎根在人们的观念中。人们通过各种人情关
28、系获得广泛的社会资源,并逐步成为构建合理性社会的大众心理基础,从而指导着人们的行为。 第4章 怎样规避人情对法治建设影响的具体措施4.1 完善法律监督制度。 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里,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所有权力的运用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依据,在权力运用的过程中也应当全程依法监督。只有使法律成为一种“完全没有感情”的“中道的权衡”,才可以免于出现人的偏私性,权力运用监督人员才可以公正透明的实施监督,不会出现因碍于情面而不能实施监督的情况。法律不仅能为权力监督提供依据,也是权力监督的坚强后盾。当前,为加强权力控制,我国建立了许多相关制度,但一些细节和配套制度没有解决,在推进权力监督实践中仍存在不足,权力
29、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权力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首先要加强监督主体地位上的独立性。首先要加强监督主体地位上的独立性并向其负责,总之要加强监督机关人、财、物的独立,不受制于其他机关;其次要理顺权力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总体来看,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还有很多缺陷,各个监督部门之间有些职责是重复的、缺少一种高效的沟通及协调机制。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方面加以明确,从而克服权力监督无序化,实现权力监督法制化。用法律的权威性树立监督权力的权威性,用法律的确定性保障监督权力行使的确定性。 4.2 完善回避制度。 完善回避制度重点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畅通的回避申请渠道,通过完善回避法律程序,使回
30、避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都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回避的权力;二是使回避制度能够将尽可能多的回避事由纳入其中,并加以明细,配有相关的制度保障,增加回避制度的可操作性,避免出现想回避而不能回避或者回避后影响权力的正常运行;三是对于回避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由于违反回避制度并不一定直接体现出危害结果,因此常常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大都未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或者虽有规定,但制裁手段单一,惩罚措施较轻,难以起到威慑所用,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惩罚措施,加大对违反回避制度的打击力度,并认真加以落实。四是对于回避中违法或不当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
31、后果应当有相应的补救方法和手段,尽早解决社会矛盾重提,防止社会不公长期存在。回避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避免人情对权力产生干扰,对于人情社会下的权力控制是最具有针对性的,因此加强回避制度建设对于人情社会下的权力控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3 加强事后监督的针对性。 异地审理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具有自身局限性,比如它存在着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也不利于当地群众了解案情,但是,在现阶段的人情社会下仍是一种较为行之有效的事后监督手段。十八大提出的设立巡回法庭就是一个很好的司法制度的创新。4.4 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 就整个社会而言,要想真正实现权力的有效控制,就必须建立起包括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平行制
32、约的完整系统的、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监督监管体系。而对于人情社会而言,自下而上的监督应该是最重要、最有效的监督形式,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种权力异化滋生于社会人情交往之中,因而也最容易被处于社会中的人们发现。下层通常都是权力的相对人,权力行使的结果与他们直接相关,他们对于权力行使的结果最为了解,对权力公正行使的渴望和要求也最为强烈,理应成为权力监督的主力军。同时,自下而上的监督也可以避免自上而下的监督容易出现的官官相护、人治大于法治。因此,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现在的网络监督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不过要加以规范化合法化,避免因为一些网络不合法行为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
33、法权益。4.5 加强法治教育。 马克思主义注意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务变化发展的规律,除了“他律”外更主要的是要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加强法律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自律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4.6 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权力趋于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从人情社会角度尽情权力控制,对权力控制特殊意义,因为它针对权力异化的外因发生作用,它更强调避免权力的外部干扰,这不同于惩罚性的事后控制手段,而更重视事前预防的作用,防范于未然,因此具有保护权力的作用;也不同于教育手段,因为它的对象具有客观性,客观的社会比主观的人更容易把握和控制。4.7 严格将人情所影响的社会面加以限制。 也就
34、是必须遵守把人情限定于私人之间交流这个生活空间的底线,坚决杜绝把人情使用涉及到公共权力行使。如果突破了这个底线,造成的后果肯定是权力被随意使用这一严重后果,并产生恶性的人情竞争,造成全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陷入混乱,进一步的恶果可能会对全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的作用。4.8 规范自由裁量幅度。 对于法官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法律法规和原则的适用,应可能选择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决定,也可能会参杂更有利于人情维护的决定,二者均在法律或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 总之,中国的人情关系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法制社会不可能一蹴而就就达到,它需要我们不懈的追求与改进。我们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中国的“人情关系”,“熟人社会
35、”等文化习俗,传统的社会关系在法制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依然在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所能做的是限制或规避传统的人情等这些观念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结合中国实际健全法律法规,培养人民的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法制中国才能尽早实现。参考文献1 李庚辰. 浅说 “人情”J. 人民论坛, 1994 (7): 60-61.2 费孝通. 乡土中国 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6.3 金耀基. 关系和网络的建构一个社会学的诠释J. 二十一世纪 (香港), 1992 (12).4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1皆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5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07年第21期,第13页.6 白奚. 规范 教化 秩序儒家礼治思想漫议J. 北京社会科学, 1998 (2): 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