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虚拟财产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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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目 录一、网络虚拟财产现状- 2 -(一)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例介绍- 2 -(二)问题的提出- 2 -二、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3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3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4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简析- 6 -1、物权说及简析- 7 -2、债权说及简析- 8 -3、知识产权说及简析- 9 -4、新型财产权说及简析- 10 -三、网络虚拟财产定位及理由- 11 -四、国外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立法及我国立法缺陷- 13 -(一)国外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立法- 13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 14 -五、我国网络虚

2、拟财产法律规制建议- 16 -(一)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上的规制建议- 16 -(二)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刑法上的规制建议- 18 -参 考 文 献- 20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内容摘要】伴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产业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产生,但因为互联网存在的时间还不长,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虚拟财产这一法律难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它的法律属性确认和规制问题也成为法学研究的新课题。首先,认识网络虚拟财产需要明确其基本概念以及特征;其次,在法律上给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学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分别是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最后,再给网络虚拟财产定性的基础之上探讨其

3、规制方式,并且分别针对我国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制方式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能对现实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规制方式据工信部统计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新增网民5358万,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3上半年提升了4.0个百分点。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息息相关,从最初的信息共享到现在的休闲娱乐,特别是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当然这其中也不乏各种“虚拟财产权”的争端,集中体现在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用户的虚拟财产权受到侵害,以及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各种纠纷。在理论界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这样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已经进行诸多

4、探讨,但是其法律属性以及规制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争议,加上我国现今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并未给出明确界定,这就给司法带来更多困难。本文试从有关虚拟财产权的实际案例出发,借助民法、刑法等理论学科的知识,给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定位,并且进一步从司法层面探讨其规制方式。一、网络虚拟财产现状(一)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例介绍2004年12月16日,我国第一起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李宏晨诉北京北冰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即要求北极冰公司对李宏晨IDZ账号内丢失的虚拟武器装备予以恢复。此案中法官对虚拟财产作出属于“无形财产”的定性。2008年于海斌盗窃“大话

5、西游”账号、游戏装备案由深圳市天河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此案成为全国首例以盗窃罪起诉并得到判决的虚拟财产刑事案件。2013年2月重庆“电脑高手”杨某利用自己高超的电脑技术破解他人的游戏账户密码,将广西柳州刘先生价值15万元的游戏装备全部转移到自己账户名下。2013年6月30日广西柳州警方奔赴重庆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将杨某抓捕归案,目前,杨某因涉嫌盗窃已被柳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是近年来广西破获的最大一起特大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二)问题的提出 从众多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而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却日益增多,加上理论界对虚拟

6、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认识还不统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仍是困难重重。从以上几个典型的案例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即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它究竟是不是财产,相比传统财产它有哪些特性?第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问题,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该如何定位?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当受法律规制,又应当受到何种规制?本文试从回答这几个问题出发,从理论到实践的解答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二、网络虚拟财产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名词,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然而如何在法律上明确其内涵、给予

7、其准确定义,对于确定其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着重要意义。对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必须在其与传统“财产”的概念对比中才能把握其内涵。何谓财产的概念,从西方法律学说和经济学说中很难找出财产的概念,因为在西方观念中,用来表述财产的“Property”往往兼具财产权的含义。 张君: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第3页。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对“Property”这个词条是这样解释的,“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此外,这个术语也被人们更经常的在转换了的意义上使用,这时它指所有权的客体,即指所有物,例如,在财产市场和一件称心如意的财

8、产这样的词语中,财产这个术语就是指所有权的客体。在前一种意义上,财产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它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英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29页。从中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关于“财产”与其定义为某种物品不如将其表述为一种利益或权利而更加合适。我国学者将财产定义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财产时服务于人的物,即有价值的有体物;第二财产是权利,只有当存在一有体物并在其上设定权利时,方存在财产;第三财产包括物、物权、无形财产和债权。由此可见,大陆法系中财产指一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包括物

9、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以上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财产的定义都存在相同之处,即财产不限于物质形态,也不限于绝对权,财产包括各种权利和利益,其表现形态多种多样。所以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应当也具备上述财产属性。另外,从技术层面上看任何网络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都是通过数据编码而存在于互联网之中,其本质是一种电磁记录,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占有其实就是对这种电磁记录的占有,然而电磁记录仅仅也是虚拟财产的一种物理表现形式。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必须结合其财产属性,所以我认为应当这样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在于互联网之中,以电磁记录的形态存在的、具有现实利益和可独占性的财产利益。(二)网络虚拟

10、财产的特征通过以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分析中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较现实中的财产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附于网络而存在。这是网络虚拟财产最主要也是最明显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用于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产物。计算机、计算机之间传递数据的各种连线以及运营于网络的各种软件共同营造了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这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是一种虚拟财产。并且只有在网络虚拟环境中,网络虚拟财产才能得以存在并体现其价值。所以网络的存在是虚拟财产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第二,网络虚拟财产还须具备现实性。尽管它必须依附于网络而存在,而且只能存在于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之中,但是虚拟财产必须与现实社会

11、发生了某种联系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这就是虚拟财产的现实性,也是排除很多网络上的“货币”“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这种现实的联系应该如何判断,又或者当这种联系到何种程度是才能算是法律上的虚拟财产呢? 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这种虚拟的物品或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 冷柏松: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吉林大学,2008年,第2页。这也是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而必须具有的交换价值。第三,虚拟网络财产具有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合法。网络中存在许多非法网站,例如黄色游戏、色情网站等等,这些网络存在本身即为非法的,因此也

12、就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方式具有合法性。这主要是为了区别于网络中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如通过外挂获得的虚拟财产、通过玩私服而得到的虚拟财产、通过玩非法游戏积累的虚拟财产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而得到的虚拟财产等等。虽然这类虚拟财产对于特定范围内的玩家或许具备一定的价值,也可能发生了现实的交易关系,但为了维护网络的公平与秩序,这种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这势必会带来另一些难题,即若是这种虚拟财产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现实中又存在这类的交易,当纠纷产生时,善良的交易一方利益受到损害时又应该如何获得法律的救济呢?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债权

13、请求权任然存在,受害方可以依据债权请求权追诉,但是这种债权不具有执行力,视为自然之债来处理。第四,网络虚拟财产具备期限性。网络的存在和维护需要个人或者运营团队的努力与有效的经营,正如一个公司的存在一样,当出现经营困难或者不景气的现象,则就面临着破产境地,这也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所致。网络也会受这个规律的限制,网站会面临关闭的风险,游戏也会存在停止运营的可能。一旦网站停止运营,用户所有的虚拟财产就不复存在,用户若以此为由向运营商要求赔偿的话,运营商将会背上沉重的包袱。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必须具备期限性。第五,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这也是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一个重要依据。财产应该凝结着某种体力或脑力

14、劳动,并且具有一种稀缺性,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冷柏松: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吉林大学,2008年,第8页。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社会中,而网络社会是由一个个相互独立又有联系的网络社区所组成,用户以虚拟的身份注册并存在于各个网络社区里,为了适应各个社区的规则和满足自身的需求,各种装备、财物、等级、角色等都成了交易的对象,即对用户来说它们具有现实的价值,可以拿现实的金钱去交换。网络上各种交易市场的出现就是模拟现实中商品交易市场,而其中的虚拟物品当然也具有交换价值。(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简析通过前文的论述,本文已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并且也有其独特的一面,但是这仅仅是网络虚拟财产

15、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第一步。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三大类,而网络虚拟财产又应属于其中哪一类型的财产?对不同的财产权形式,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等方面各有不同。 胡晓羽: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武汉理工大学,2008年,第26页。因此,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于探讨其规制方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理论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主流的观点是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本文就理论界存在的这几种学说一一进行简析,试找出最合理的因素。 1、物权说及简析物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该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为电磁记录,它是一种特殊的、

16、无形的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物权说的支持者还认为,虚拟物品属于网络环境中的“动产”,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特征,具体表现在:第一,所有权中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的权能,而在网络中虚拟财产可以看做是由运营商保管的,实际控制着还是用户本身。第二,所有权的使用权能,正如上文所述虚拟财产具有价值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第三,收益权能。网络用户在虚拟网络世界中无论取得自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都属用户所有。第四,处分权能。网络虚拟财产的处分权能体现在用户在网络中对虚拟物品的转让,同时也体现在现实中虚拟物品与货币的交换。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的物

17、之间在从本属性是相同的,在理论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 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载国家检察院学报2004年12月第12卷第6期。该说肯定了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使网络用户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但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是一种绝对的完全的权利,具有永久性和排他性。所以,物权说中将虚拟财产认定为一种物就存在着争议。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依附于网络而存在,而且用户行使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必须借助于运营商的配合,如果运营商停止运营,那么网络虚拟财产也随之丧失,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这便违背了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

18、。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期限性,运营商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随即消失。这又与物权的永续性相矛盾。对于这样的质疑支持物权说的学者提出,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 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载国家检察院学报2004年12月第12卷第6期。 2、债权说及简析这种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网络虚拟财产仅是玩家得以请求运营商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证据。 张君: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第14页。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是一种由服务合同

19、引起的债的关系,网络运营商提供特定的网络服务,用户花金钱或者花时间精力去得到各种网络虚拟财产,在整个合同关系中网络虚拟财产即可看成一项子服务,是用户可以享有运营商提供特定服务内容一种权利凭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债权说很好的解释了物权说中的第一点疑惑,即用户行使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必须得到运营商的配合,就是因为虚拟财产是债权的客体,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虽然债权说在一些方面很好的解释了物权说带来的疑惑,但是该说在很多方面有其争议之处。首先,该说认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请求权。根据债权请求权的原理,义务人应当为特定的人,按照债权说的理论,虚拟财产权的义务相对人即是运营商,但是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权往往受

20、到第三人的侵害,在整个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权的义务主体完全有可能是不确定的第三人,那么认定虚拟财产为债权说就未免有些牵强。其次,根据这些年的我国司法操作看,当用户的虚拟财产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时,运营商此时负有的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指的是权利人占有、支配财产的权利。因此,众多的司法实践中认定的运营商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前提是虚拟财产权是权利人享有的占有、支配的财产权。综上,债权说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矛盾之处。3、知识产权说及简析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

21、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在知识产权学说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也就是说,网络虚拟财产是运营商著作权的一部分,而用户花金钱购买的是对著作权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用户在使用著作权的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也是一种智力性的劳动投入。正如摩利史蒂芬先生的文章网络游戏财产的买卖:知识产权法对数码内容创造者保护不力的又一个证据中的观点一样,尽管游戏商已经通过软件编程创造出潜在的角色、物品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虚拟物品必然会在游戏中出现,仍需要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智慧去克服游戏障碍,从而使潜在的物品成为现实

22、。该说在认定虚拟财产是运营商开发某一网络社区的整体程序,应当享有该程序的著作权,是正确的观点。但是该说认为用户花钱或者花时间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对著作权的使用权缺乏合理解释。首先,上文中提出用户对虚拟财产有一定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具体表现在用户以虚拟物品在网络上进行的各种交易,而著作权的使用权仅仅是一种使用的权利,所以这点存在矛盾之处。其次,对于用户在特定网络环境中花费时间、精力将原有的虚拟物品升级,这不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因为,运营商早已经将游戏规制、情节制定完成了,用户只是选择性的按不同的路线进行游戏,整个过程中只有运营商预定好了的规则和情节,并没有用户本身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根据知

23、识产权具有的排他的专有的特征,也可以看出,在整个网络社区里,任何一个用户付出了相同的金钱、或者做出了相同的选择,其结果都是一样的,正如在游戏里,会有很多相同的角色,相同的武器装备等等。所以,我认为把虚拟财产认定为知识产权不是很合理。4、新型财产权说及简析该说认为,鉴于以上三种学说的争议和不足,最有效做法是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财产权进行保护。因为它虽然具有物权的特征,但却无法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它虽然类似于合同的债权,但仅仅依赖合同法进行调整,又难以迈过合同法原理和相关规定的门槛;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又有将网络游戏这个完整的作品分崩离析之嫌,而且难达定纷止争之效。 胡晓羽:论网络虚拟财产

24、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武汉理工大学,2008年,第25页。所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归为任何传统的财产权分类都是有缺陷的,应当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财产形态加以规制。我认为,该说虽然在理论上很好的避免了物权说和债权说存在的争议和矛盾,但是增加了技术上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难度。在传统民法中,为了将该法律上的联合体进行体系化,采用了以债权法和物权法之划分作为其体系建构的基本出发点 冷柏松: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吉林大学,2008年,第10页。,因此,一旦将网络虚拟财产确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就必须在现有的法律系统中进行理论和立法的全面改革,还需要制定一系列完整而全面的规制机制。这种做法势必将会导致

25、虚拟财产在立法上的难度和速度。所以从代价和成本的角度来看,抛弃现有的财产权体系构筑多元财产体系并不可行,对于虚拟财产还应当从现有的财产体系中给予其法律定位。三、网络虚拟财产定位及理由从以上各个学说的评析中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新型财产权,但这种新型财产权又不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因此这种双重属性让我们再给其定性时,单独的采用任何一方都会有或多或少的缺陷。既然上文中已经否定了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权说,因此我着重在物权或债权上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定位。关于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首先,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状态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在获得虚拟财

26、产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同时也排除他人的非法使用、修改等。因此,根据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关系,网络虚拟财产已完全具备了物权的支配、排他效力。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即虚拟财产可以作为一种“物”。既然网络虚拟财产满足物权的基本理论,那么对于其表现出的债权性质又该如何解释呢?在传统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严格区分的,物权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一种消极权利,而债权则是针对特定的少数人的一种积极权利;物权法采用类型固定的立法方式,而债权法可以采取相对自由的立法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权利的类型多样化,二者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由此产生了物权的债权化以及债权的物

27、权化。在这其中,物权的债权化的主要表现便是物权的相对化、物权的约定化,即物权的设置、行使等并非法定而是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冷柏松: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吉林大学,2008年,第11页。所以物权的“附条件、附期限”成为一种新型物权形式。那么这就能很好的解释了上文物权说中对于虚拟财产的依附性和期限性的争议。所以,虚拟财产权可以看做是一种较复杂的财产形式。综上,我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作为“物”的一种,虚拟财产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物权,并且这种物权具备某些债权化的特征。四、国外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立法及我国立法缺陷(一)国外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立法现今世界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

28、的立法都不尽相同。以下就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不同做法和规定进行一一阐明,并且通过对比我国立法缺陷,以期对以后制定全面的法律有所帮助。首先,韩国作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制问题先后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从一开始的完全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到后来承认其合法性。韩国法律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只为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了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做肆意的修改或删除,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可见韩国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物,以物权的手段进行规制的。其次,台湾关于虚拟财产权的刑事立法比较成功。根据台湾“法务部”于2001

29、年做出的第039030号函释“线上游戏之帐号所有人对于角色及宝物之电磁记录拥有支配权,可任意处分或转移角色及宝物,线上角色及宝物虽为虚拟,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网络拍卖或者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故线上游戏之角色及宝物似无不得作为刑法之盗窃罪或欺诈罪保护客体之理由”。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增订的第359条中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置电磁记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这一条规定的电磁记录即为虚拟财产,而台湾地区的立法对电磁记录的态度经历了三个阶段:非动产动产非动产,最后的落脚点仍然是“非动产”。

30、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载国家检察院学报2004年12月第12卷第6期。最后,香港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比较晚。直至2002年,香港地区一法庭裁定一名骗取他人虚拟武器的18岁青年诈骗罪名成立,并判入劳役中心,香港地区国际刑警组织表示,在网上游戏中盗取虚拟武器,属于刑事罪行。一旦证明有跨境犯罪成分,不论案件大小,国际刑警定会协力打击,直至全球追缉疑犯归案。可见,我国香港地区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但仍然将盗窃等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而予以打击。(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中国的虚拟财产保护法

31、现在只有草案,还未正式颁发。从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来看,将原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在这里将原来的私有财产的范围从例举式的规定改成概括式的规定,这种改变对以后法律解释“财产”的范围提供了相当的空间。其次,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尽管宪法中给财产的范围提供了解释的空间,但是我国民法通则里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

32、列举出来,只用了“其他合法财产”再次做了一个模糊的界定,也未进行相关的解释。相比民事法律上的空白,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立法还较进步。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由公安机关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依照

3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9月公安部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帐号等行为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复中称:“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帐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工具等,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办法第20条规定进行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从以上这些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法规将严重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作为犯罪加以打击,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事实上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位。但是,刑事

34、法规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这几条规定只涉及了网络犯罪的几种情况,规制范围太过狭窄,不够全面。五、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制建议(一)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上的规制建议与刑事、行政救济措施相比较而言,民法对无形财产权的保护更为直接,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说受损害给予经济补偿之作用。 赵芳: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保护,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第36页。因此,我认为,虚拟财产的规制首先应从民法上予以考虑,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首先,明确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对虚拟财产的规制首先应当明确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情

35、况下都是由运营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事先规定的。大多数的运营商基于自身的利益的考虑,在格式合同中会或多或少的对用户的权利进行限制对自己的义务则很好提及,有的格式合同中甚至还滥设免责条款,这对于用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这也是许多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所以,我认为在这里需要重新明确运营商的义务。对于免责条款,应当限制在以下几点:第一,由于玩家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账号密码外泄或被非法使用时,运营商对此不承担责任,除非玩家资料外泄是由于运营商对系统资料缺乏必要保护和备份的情况造成的。第二,运营商在终止运营前尽了必要通知义务之后,对游戏终止后玩家的虚拟财产不负赔偿义务,玩家应对参加游戏的风险性有一定认

36、识和准备。第三,运营商对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意外事件(网络故障、第三人过错、暴动)等非运营商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加强相关立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最终要制定具体的法律,但是法律的制定需要详细而又复杂的立法程序。 王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第21页。加上理论界对虚拟财产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未能形成统一定论,所以当下最有效的做法是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在上文中我提出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未作具体规定,所以应当就“其他合法财产”做出相关司法解释,使其能够涵盖网络虚拟财产。同时,司法解释当中应当谁虚拟财产进一步做出分类,可以采取列举式规

37、定,明确哪些是网络虚拟财产,哪一些有应当受到保护。有理由认为,制定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单行法规对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途径。通过相关司法解释扩大“财产”的外延,也仅仅能够将网络虚拟财产先行纳入到法律的规制之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法律特征、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关系等这些的明确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单行法规之必然之举。再次,关于具体规制方式的建议。上文中我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一种物权,那么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规制,本文将从物权法和侵权法两个方面提出几点建议:1)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规制。我国物权法把物权请求权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请求

38、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三类。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在具体操作上有以下几点方式:第一,针对非法占有、侵夺网络虚拟财产的第三人行使返还所有物的请求权;针对虚拟财产遭受妨害或者遭受可能存在的危险,对妨害人或者危险制造者有消除危险及排除妨害的请求权;第三,虚拟财产在遭受第三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运营商恢复虚拟财产的原有状态。这种恢复原状的做法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的难题。2)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法规制。第一,侵害虚拟财产的归责原则。对运营商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第三人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根据“四要件说”,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构成要件也应当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

39、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并且还应当注意的是,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运营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应当负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第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同样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三种形式。当玩家在游戏中的财物被盗取或灭失,可以由运营商通过技术回档将玩家的数据恢复到财物灭失之前的状态。当数据无法恢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赔偿的方式,但这里存在虚拟财产价值认定问题,我认为可以借鉴网上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的交易价格进行适当的赔偿。(二)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刑法上的规制建议网络虚拟财产在刑法上的规制即是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

40、特征的描述“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只有达到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能作为犯罪处理。从众多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案件中,我归纳了侵犯网路虚拟财产犯罪的两个基本种类,即盗窃罪和诈骗罪。盗窃罪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中最多、最常见的一种。一般而言,当某种物品开始具有交易的价值时,它基本就会成为盗窃的对象。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对象的盗窃罪,在盗窃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与一般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没有区别,有些学者认为,此种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因为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就是一种使用权。而我在上文中阐述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物权,即所有权,所以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应当是虚拟财产

41、的所有权,不能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在存在形态上具有虚拟性而否认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罪在客观行为上一般表现为:通过木马程序盗取他人帐号、密码从而占有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通过入侵他人电脑或者拦截他人数据的方式取得他人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信息,从而占有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还应当注意的是,对于目前大量网络游戏中存在的利用外挂练级、获取高等级装备的行为,我认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最主要的理由是此种行为并没有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作为一般的违约行为处理。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诈骗罪,与普通的诈骗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以及客体方面并无不同,就客观行为实践

42、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第一,冒充网络服务提供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名义,骗取网络虚拟财产使用人的帐号、密码;第二,在相关的交易平台上发布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虚假信息,诱使他人与其进行交易,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第三,这一种种基本上发生在网络游戏领域内,由于大量外挂的存在以及网络游戏自身可能存在的缺陷,网络游戏玩家将自己所有的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复制,并将其卖给其他玩家,由于这种复制的行为并不为正常网络游戏规则所包容,复制出的装备会被相关网络游戏服务商所收回,购买人的利益必然受损。所以针对上述几种情况,应当按照一般的诈骗犯罪行为处理。参 考 文 献 1 张君: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政

43、法大学,2008年.2 冷柏松: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吉林大学,2008年3 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 胡晓羽: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武汉理工大学,2008年. 5 赵芳.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保护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6 王木.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7 杨立新,王中合.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以及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06). 8 英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附件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题 目 浅析网

44、络虚拟财产姓 名 张垚 教育层次 本科 学 号 1232101200978 省级电大 南京电大 专 业 法学 分 校 溧水电大 指导老师 储海平 教 学 点 溧水电大 附件四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终稿(由学生填写)一、选题的目的。伴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产业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产生,但因为互联网存在的时间还不长,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虚拟财产这一法律难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它的法律属性确认和规制问题也成为法学研究的新课题。二、主要内容。本文从认识网络虚拟财产需要明确其基本概念以及特征入手;简要叙述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根据学术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物权说

45、、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在网络虚拟财产定性的基础之上探讨其规制方式,并且分别针对我国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制方式提出几点建议,以期能对现实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三、写作过程。作为一名电大学生,我十分重视论文的撰写过程。特别是在接到学校的任务后,先后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收集与论文相关的资料,并逐一消化吸收,之后,撰写提纲和初稿。并在老师的指导下,先后几次修改,最终顺利完成了写作任务。可以说,没有老师的指导,我是不可以撰写好这篇论文的。通过这篇论文,使自己在专业理论水平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为今后更好的工作奠定了基础。学生(签名): 张垚 2014年5 月 20 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

46、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省级电大 南京电大 分校 溧水分校 教学点 溧水电大 指导教师 储海平 学生姓名 张垚学 号1232101200978专 业法学第一 次 指 导指导时间:2014年3月10日指导内容: 根据毕业论文的时间安排,搜集资料,参阅有关文献,拟定论文题目,列出论文初步提纲并做出开题报告,经指导老师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最后确定论文题目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第 二 次 指 导指导时间:2014年3月20日指导内容: 根据指导老师的意见,对搜集的资料认真阅读,分析整理,结合个人的观点完成论文初稿。指导老师指出毕业论文中表述不当的内容,并对“内容提要”、“关键词”、“目录”提出修改意见。第三次

47、指导指导时间:2014年3月30日指导内容: 将初稿交给老师仔细查看,在论文初稿的基础上,对指导老师提出修改的部分进行添加及修正,形成论文修订稿。指导老师指出论文中仍有一些表述不当或者错漏之处,要求学员继续修改。第四次指导指导时间:2014年4月15日指导内容: 针对论文修订稿存在的问题及错漏、排版问题进行修改,改正脚注的格式不规范,参考文献的格式与要求不符等问题第五次指导指导时间:2014年5月12日指导内容: 按照省电大提供的法学专业(本)毕业论文格式的要求,将论文打印成册,交指导老师审核。对论文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如错别字、格式、排版等一一给予修正,要求学员认真准备,等待省电大的通知,随时准备答辩。第六次指导指导时间:2013年5月20日指导内容: 按照省电大提供的最新毕业论文样本,对学员的论文排版进行最后的调整。论文定稿并按照装订要求装订成册,交指导老师审核,经指导老师检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接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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