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职业中专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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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溪职业中专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推行弹性学习制度的目标,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原则意见,为推动职业教育教学制度创新,决定在部分专业试行基础上,全面推行学分制。第二条 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是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富有弹性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试行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学分制试行工作是学校教学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为保证

2、人才培养质量,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弹性学制与课程设置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第五条 专业设置可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学习一段时间后根据学生个人愿望和条件以及就业需要再确定专业方向,选择相应专业(工种)模块进行学习。各专业的教学应根据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在拓宽专业面、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的总体思路下,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方向,培养“宽基础、强特色、多技能、高素质、有后劲”的应用型中初级人才。第六条 学制,全

3、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3年。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成年学员和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分段完成学业。学制为3年的课程允许在5年内完成,学制4年的课程允许在6年内完成,学制为5年的所有课程允许在8年内完成。可提前一年或推后二年毕业。第七条 课程设置。课程体系是实行学分制的核心。新的课程体系实行集群式模块课程模式,课程结构由必修的“宽基础”课程板块和选修的“活模块”课程构成。1、必修课是保证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德育、文化基础课、主干专业课和实践课。德育课程:设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法律基础知识、经济与政治基础、哲学基础知识等。文化基础课:设语文、数学、体育

4、与健康。工具类课程:设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主干专业课是学生从业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培养爱岗敬业的职业品质,使学生具有熟练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实践课 教学实习、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2、限定选修课(必选课),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主要开设与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密切相关,构成专业特色的课程组合。但允许学生有一定选课自由度,可在限选组合模块中选修若干课程,通过这板块学习与技能训练,使学生具备精深的专业功底、过硬的专业技能。学校要开足课时,组织学生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鉴定。3、

5、选修课(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包括跨专业选 修课。第八条 课时比例1、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选修课是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允许有选择地修读课程。必修课一般不高于75%,选修课不低于25%,其中限定选修课17%左右,任意选修课8%左右,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学分数。2、文化基础课作为必修课(德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体育)约占总课时的40%。3、专业课的必修和选修课时比例根据不同专业而定,但必须保证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的比例约为1:1,并至少包括一种相应有效的职业技能证书考核。4、任选课是课程设置中的弹性

6、部分,由学生自主选修,该模块课程包括专门设置的任选课、其它专业的限选课、非必修的各级有效等级考试以及技能鉴定等。5、对口升学模块课程是针对报考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而开设的对口升学综合课程,该模块课程为任选课。第三章 学 分第九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历证书的 主要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例某课程每周开课1学时学完一学期,并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即为1个学分。一般课程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包括公益劳动)

7、和毕业实习等,以3236课时为1个学分,或以一周为一个学分亦可。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需要,现行三年制专业实行学分制后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专业总学分不少于220学分;五年制或“三加二”学制专业总学分不少于 270学分。第十条 课程设置体系及学分规格。(参见附件一)第十一条 课时安排与学分布列。(见附件二)1、政治文化类:政治、体育,每周各2节,每学期2学分,开课五学期,计10学分语文、数学,每周各4节,每学期4学 分,开课4学期计16学分。2、工具类:计算机、英语每周4节、分别开课2学期和4学期,计24个学分。3、公关类:包括入学教育、军训、心理健康教育、礼貌礼仪教育、创业教育、就

8、业指导教育等,开课时间、形式由学校灵活选择,安排4学分。4、专业基础课:由于学校专业不同,设置几门专业基础课程、安排授课时间的长短,视专业实际需要开设,课时大约632学时。其中必须有三门专业课程,为考试科目,安排32学分。5、活模块:根据专业大类设置若干专业(工种)模块,学生视实际需要选择相应模块,课时约560学时,作为“过硬技能”的要求,安排30学分。6、任选课:每生必须选学3门以上选修课,课时约264学时,安排15学分。7、实践课: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时间为一个学期,安排15学分。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学期间,可根据不同专业就业需要,按照规定参加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鉴定。通过考核取得社会

9、认可的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可获得相应的学分。1、只要获得有效证书,就按5分不同级别权重计算。2、权重分布:高级证书为5分,中级为4分,初级3分,也可申请免修该考查科目。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各级表彰,参加一定层次比赛、竞赛获得奖励,学校给予一定奖励分数。1、获国家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5分、2分2、获省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分、1.5分、1分3、获市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分、1分、0.5分4、属于基本素质的各项比赛,如演讲、朗诵、书法、体育项目等,加分同上,可累计加分,不封顶。第十四条 学习期间,在省、市 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研究性学习报告、

10、论文,可奖励35个学分。第四章 关于课程的选修与免修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授课计划进行选课。学校应事先向学生公布实施性教学计划课程及相应学分,以供学生选择。学生选课必须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学校应在学期结束前公布选修的结果。第十六条 弹性学分制实行灵活的选课制度。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定课程和时间。必修课可以选时间、选教师。选修课可以选课程、选时间、选教师。第十七条 在确保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前提下,学生可以申请选择适合自己能力特长和兴趣爱好选修课程,以上一学期的绩点为标准,平均绩点1.0以上,可增加选修相关专业课程。3.0以上,可选修跨专业的课程。

11、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和专业热点的问题,学生可选择和确定一门专业基础课参加研究性学习。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课题,其实习、实验、社会调查实践等环节全部可按规定折算成相应学分。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况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免修。1、通过自学或业余进修已经掌握所设课程的内容可提出免修申请,经过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允许免修,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2、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社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高一层次社会自学考试的课程经申请允许免修其相应的课程;第五章 成绩考核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正常教学活动和考核。1、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旷课超过1/4者,取消学生

12、该课程考试资格,不予计算学分;2、学生所修的课程除免试课程外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3、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些难度较大,有相当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基础课程和少数专业课实行分层要求,可采用A、B两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学生根据自己程度选择。参加A类考试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分( “优秀”权重为1),参加B类考试,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或权重0.8)。其对外公布成绩可按如下公式计算公布成绩=60+(X60)0.5(X为B类考核成绩)第二十二条 实践课程的考核,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选择不同等级的技

13、术和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考核办法。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不同分数段对应不同绩点。将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其对应关系如下:等级考试成绩考查成绩绩点A90100优4B8089良3C7079中2D6069及格1E60分以下待及格0取得规定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等级标准的绩点初级为1,中级为2,高级为3。 学分绩点的计算:(1)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2)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总课程学分绩点/学期总课程学分第二十四条 成绩统计1、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学分以学期计算,学年累计。学期(学年)总学分=

14、课程学分+奖励分2、补考成绩60分,绩点为1;60分,绩点为0;3、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竞争、激励机制,可采用学期(学年)学分绩来评定该阶段学习质量。4、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毕业和评优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选修课程学分的主要参数。可作为“升学、评优、就业”优先推荐的条件。第六章 关于学籍管理第二十五条 在确保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前提下,鼓励学生跨学校、跨专业选择适合自己能力特长和兴趣爱好选修课程,实行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之间的学分相互承认的机制。1、对于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专业转入的学

15、生,承认其取得的相关学分。2、对于从高中阶段其他类型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转入的学生以及具备相当学历的社会青年,承认相应的学习经历和学分。3、学校对学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对于获得必修课、限定选修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允许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申请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一段时间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也可就近到同类职业学校学习,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鉴定,成绩合格,学校承认相应课程学分,学分修满可获得毕业资格。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一个专业同时或之后(提前修

16、满规定学分者)经学校批准,可选修第二专业和其他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可获双专业毕业证书,或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单独招生考试,也可提前毕业。第二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后,不再执行留级制度。考核未合格的课程,允许学生带科升级,给予重修机会。下列情形者必须重修:1、学生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者,无故旷课超过1/4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必须重修。2、学生所修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须重修。3、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须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4、考试作弊,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该门课须重修。5、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允许重修一次,其成绩按两次中的高分记入成绩

17、档案。6、重修课程随开设年级考核。考核合格,可按实际成绩和绩点记入成绩档案,并获得学分,注明“重修”。7、学生重修需办理重修申请手续。学生在重修未合格课程时,可以同时选修高年级必修课和限选课。第二十九条 转学、 转专业可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试行学分制学校可直接转为学分,未试行的学校可转换为相应的成绩。转业后已修的未列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任选课学分。第三十条 对于在校学习期间修满学分确有困难的学生,肄业离校后允许通过参加学校培训、社会自学考试或技能等级考试获取学分,鼓励其完成学业。第七章 关于毕业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满本专业要求规定学分,获得专业

18、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综合素质合格,准予毕业。具体如下:1、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考核合格。2、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主干专业课 、实习为各专业必修课程。必修课必须合格。毕业平均学分绩点须 1.0以上。3.0以上者,可获得优秀毕业生证书。3、主修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达到规定要求。第三十二条 对于跨学校选修课程的学生,其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取得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总学分的60%。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能取得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或社会自考或技能鉴定,取得规定学分后

19、,换发毕业证书。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附件一:专业课程设置体系及学分规格。附件二:课时安排及学分布列表。 福建省安溪职业中专学校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选课制(2002年7月6日制定)为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推出弹性学习制度的目标,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根据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弹性学分制实施

20、细则,特制定本规定。一、课程设置和分类在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1、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课、自然科学基础课、人文社科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2、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限定选修课是由学校规定的课程,学生按限定条件选修的课程。任意选修课是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任意选修的课程。3、课程编号课程编号由七位数组成:第一和第二位表示专业代码,第三位表示该课程的性质,第四、五、六位表示课程序号,第七位表示该课程的开课学期数(即课程分几个学期上)。课程编号如图

21、所示(编号具体含义,详见课程目录或教学计划手册)二、学分计算基本上是以课程周学时数为计算学分的依据。1、讲课每周1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其学分数为该课周学时乘以0.5;以讲课为主,中间穿插的上机、实验、辅导、讨论课的课程,讲课、上机、实验、辅导、讨论课一并按讲课学时计算学分;以讨论、上机、实验为主,讲课为辅的课程,其讨论、上机、实验周学时乘以0.5折合成讲课学分计算学分。2、不满一学期的课程按授课总学时数除以16折合学分;3、各种集中安排的实践活动(认识学习、生产实习、金工实习、电工实习、电子工艺实习、课程设计、专题实验、毕业论文、设计等,每周为1学分;分散安排的实习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

22、分。三、选课内容和权限(一)学分制的核心是实行选课制,包含以下具体内容:1、必修课中引入选课机制。覆盖面较大的必修课,逐步开出不同档次、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的课程,学生可依据自己所在的专业、志趣、特长进行选择。某些不分类型、档次的必修课(如政治理论课、法律课等),学生可选择不同的任课教师。部分实验、上机等实践性环节向学生开放,学生自行登记实验上机时间。2、限选课按专业细化设立若干组选修课,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向学生提供若干不同领域、不同方向的课组,每个课组包含若干门课程,学生可成组地选择其中12组(如专业方向课组);另一种形式是学生可在每组中选择若干学分的课程,如综合知识(文、理工交叉)课程不低

23、于4学分,艺术类课程不低于2学分。3、任选课。学校在教学计划中列出一批推荐性的任选课,学生可以任意选修本专业或跨专业课程。学生可使用部分计划内的任选课时,选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的课程。(二)学制和年限基本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提前一年或滞后两年毕业。(三)学生学习自主权1、根据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学生学习一年左右公共必修课后,可在学校开设专业中选择专业,或在所在专业中选择专业方向,进行分流培养。2、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可工学交替,允许提前一年或延长两年。3、选择每学期学习的课程,选择教师和时间,即选择上同一课程的不同教师和时间。享有选课、改选、退选

24、、重选、重修、免修等项学习自主权;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转专业、休学、复学和退学。四、选课要求1、必须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2、必须保证必修课的学习。对于分档开设的必修课,学生应选课不得低于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3、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4、选课的数量须满足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每学期应达到的各类学分(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数要求。对于学习基础差的学生,在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教学指导计划规定 的学习任务,按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允许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选课学分一般在2030学分之间,选课最少不低于18学分,

25、最高不得超过30学分(不含第二专业选修学分)。5、学校规定选修课听课课堂,学生应按照选课手册的规定,选择一个课堂听课。学生听课的课堂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否则成绩无效。开课后学生凭选课通知单去教室听课。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经过批准选修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擅自缺考或退选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均作零分处理,不能取得学分,并在学生成绩档案上登录。未经批准选修,擅自听课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五、选课办法1、学生选课前应持有学校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手册和选课单。2、选课前,学生必须熟悉学分制教学指导计划在本学期所作的教学安排,即修读课程的名称、课号、序号、档次要求

26、(即学时数、学分数要求)和该学期应修读课程的总学分。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25周,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学生在开课目录公布后一周内,在导师具体指导下进行选课。4、学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填写选课单,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后方为有效。学生选课应避免课程与课程之间在时间上的冲突。5、全校学生选课结束后,由教务处对学生选课的信息进行统计和处理。6、同一选修课学习人数不得少于20人,少于20人时,该选修课停开,由教务处通知选课学生改选。7、学生可申请自修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对于期末平均学分绩3.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经报教务处批准,可自修下学期某些课程,经考核达到80分,取得学分。8、可在开课后

27、的两周内,办理退选、改选手续。开课两周后,发出通知,确认学生的选课情况,作为期末考试人数的依据。本规定自2002年秋季开始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导师制度(2002年7月1日制定)第一章 总则一、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是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推行学分制,决定实行学分制导师制度。二、学分制试行工作是学校教学改革的一系统工程,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弹性学分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导师的基本条件和配备三、导师须有对教育事业高度事业心、品德高尚,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四、导师学

28、术水平较高,有本科或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五、学生导师由本人申请或教研组推荐,经学校批准、聘任。六、学生导师配备,原则按专业,每30人左右学生指派一名导师。第三章 导师职责七、帮助学生理解培养目标、专业结构,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八、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指导学生合理选课。九、帮助学生适应职校学习,掌握专业知识的学习规律和方法并对自己的学习作出客观的评价。十、指导学生通过自学、讨论、实践、作业以及利用图书资料、电脑设备索取所需的学习信息等。十一、和学生探讨科学思维方法、关心学生课程学习状况和进度。释疑解难,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上的困难和问题。十二、经常和有关的任课教师交流情况

29、。第四章 导师与班主任十三、导师侧重于学业指导和学术思想的熏陶,兼顾思想政治工作,班主任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对班级进行行政管理,兼顾学业指导。十四、导师应将“教学过程”逐步变为“导学过程”,从素质教育的高度,促进课内课外的融合,促进教学与教育的融合,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格局。第五章 附则十五、本规定自2002年秋季开始执行。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安溪职业中专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学生考勤暂行规定(2002年7月6日制定)根据我校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弹性学分制实施细则精神,为确保我校弹性学制与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学生考勤办法暂行规定如下: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

30、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形势教育、军训、就业指导、健康教育、创业教育、礼貌礼仪教育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处理。二、学生因故需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35天者由政教处主任批准;5天以上者由政教处主任署意见,报学校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批准。校外进行实习等教学活动期间,学生请假一般可由带队教师批准,返校后应补办请假手续。三、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算。四、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紧急情况者外,不得事后补假。各有

31、关职能部门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五、学生一般不得在校外住宿(除通学者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返校住宿的学生,应向班主任请假。六、学生修读课程的考勤,由主讲教师负责考勤。每位任课教师上每一节课,均应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记载,并填入教学工作手册和班级教学日志,作为考核学生出勤的依据。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经多次教育无效者,由教师提出,经教务主任批准,取消参加考试资格,即考核成绩为零分,该课程必须重修。七、每位任课教师应于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五第七节下课前将本周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汇总表送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归档备案。八、学生缺课(病假、事假)超过该课程总课时1/4,旷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必须重修。九、对学生出勤情况的记载应写明周别、星期节次、是事假或病假或旷课,并按规定记号如实记录,事假记为“”,病假记为“”,旷课记为“”。十、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籍管理员应对学生一学期的各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公布,并确定有否取消考试资格的对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安溪职业中专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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