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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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人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人事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或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人事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或错误的职权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人事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本部门的错案进行自查自究。错案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追究。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有下列情形

2、之一的,并发生错案的,应受到追究: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因故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或过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 (3)对于大案、要案知情不报的; (4)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的; (5)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6)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7)导致行政赔偿的; (8)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立案审查的行政职权行为所涉及的人事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适用法律以及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确定为错案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1)人事行政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

3、现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2)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负责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负责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3)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错案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确认为错案的责任人,应

4、根据错案后果轻重、错案责任人过错的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 (1)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应责令错案责任人立即予以纠正,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对其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2)属于情节较重,损害或影响较大的错案。除责令错案责任人予以改正以外,建议单位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对其扣发三个月的职务工资,同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3)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或者十二个月内二次办理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案件,除责令错案责任人予以改正以外,建议单位对错案责任人扣发六个月的职务工资,调离人事行政岗位,分别情况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由人事行政监察部门吊销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4)属于故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错案,且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除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建议单位扣发责任人十二个月的职务工资,调离人事行政岗位,并分别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由于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第八条 错案责任人对确认为错案的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不服的,可向有关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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