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三.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4073284 上传时间:2023-04-03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5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上海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上海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三.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上海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三.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上海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三.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三.doc(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上海2012年-会计证-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冲刺班讲义三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

2、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3.结算金额起点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

3、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使用繁体字,如贰、陵、镱、蓠、圆,也算规范。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

4、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防止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5、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3月8日,则应写成叁月零捌日,无须在叁月前加“零”。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

6、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的责任。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票据的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收到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事

7、项将票据或结算凭证记载的金额转入收款人或持票人账户。第二节现金管理规定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为了控制现金的流量,国家对现金的使用范围作了规定。1.一般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上述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

8、院备案。2.特殊规定对于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以及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除此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须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支付结算限额以下的货币结算,可使用现金,而限额以上的货币结算,一律通过银行转账。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二)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注:这个限额一般以各单位维持3-5天的零星现金支出为准

9、,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三)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四)现金账目的管理(五)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六)严格控制坐支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由于货币资金是单位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建立良好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并从以下四个方面落实具体要求:(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例如,货币资金收

10、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具体包括以下要求:1.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3.支付复核。4.办理支付。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人银行。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单位

11、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单位直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四)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

12、进行检查。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五、法律责任1.对于开户单位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者开户单位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13、2.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1)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2)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3)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4)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5)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6)互相借用现金的;(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9)保留账外公款的;(10)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

14、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银行结算账户还可以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二、人民币银行

15、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信息保密原则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款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

16、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存款人中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一致: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

17、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名或盖章。(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

18、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

19、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2)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根据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3.

20、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根据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

21、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此外,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4.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

22、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六、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长期或频繁的异地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方便办理支付结算。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人民币银

23、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突破了原来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七、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是维护正常

24、结算秩序的基础,是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2.银行的管理3.存款人的管理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1.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2)存款人使用银行

25、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下列第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人单位信用卡账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数据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 000元罚款;对于经

26、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如果有下列

27、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开户申请数据,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

28、等数据。第四节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金钱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4.票据是文义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要式证券(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三)

29、票据权利二、商业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有四个特征: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约期付款(也称指定到期日付款,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汇票通常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划分: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由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委托

30、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银行汇票是即期汇票,商业汇票是远期汇票,但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也视同即期汇票。(二)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的定义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商业汇票的种类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3.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

31、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4.商业汇票的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应当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依法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2)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形成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32、,这一关系因汇票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一,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后,就取得了票据权利。也就是说,收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权利。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项权限。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并不意味着付款人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付款人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据此委托为承兑行为后,付款人就承担了票据责任,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第三,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委托他人付款,这就必须保证该付款得以实现。如果持票人依法请求付款时,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5.商业汇票的背书(1)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

33、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由于票据是记名证券,其转让不能仅凭单纯的交付方式,因此背书方式是我国票据的法定转让形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必须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由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2)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的事项包括:第一,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签章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第二,被背书

34、人的名称。被背书人的名称也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第三,背书日期。背书日期是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并不因此而无效,而是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3)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包括:第一,附有条件的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的效力。根据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第二,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4)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

35、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禁止背书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第一,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6.商业汇票的承兑(1)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2)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当

36、在提示承兑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关于提示承兑的期限,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3)承兑的效力。(4)承兑不得附有条件7.商业汇票的付款(1)付款的概念。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2)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

37、效力。持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3)支付的效力。8.商业汇票的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2)保证的格式。保证

38、是一种书面行为,必须作成于票据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这表明,保证是无条件的,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的效力。票据保证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债务的履行上处于同一地位,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限于确定的票据债务人,凡对被

39、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一切票据权利人,均可依该保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即解除自己和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并产生对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可作为持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9.追索权(1)追索权的概念。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这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之后,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人进行追偿的一种权利。(2)追索权的当事人。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追索权人和偿还义务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

40、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3)追索权的行使。(4)追索对象的确定和责任承担。追索对象即被追索人或偿还义务人,被追索人应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据此规定,持票人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是,票据法又对回头背书的情形作了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所谓回头背书,是指背书人以其前手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作的背书。它以票据上既存的债务人为受让人,因此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

41、5)追索金额。追索金额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向偿还义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其支付的金额。追索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按照上述要求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汇票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迫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三、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

42、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与汇票、本票相同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基本特征。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票款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由于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票款,因此支票属于一种普通票据,它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往来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画线支票,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43、,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在支票上印明“现金”字样,只能用作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在支票上印明“转账”字样,专门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二)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我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均为不定额支票,由出票人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确定出票金额。同时其作为委托金融机构支付票款的支付证券,发挥的是支付工具的作用,因而支票只能是即期的,支票记载的出票日必须是实际出票日,并且为见票即付,不允许签发远期支票,也不允许以其他任何形式记载付款日期,如果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视为无记载。(三)支票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

44、“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五)支票的办理要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和使用支票必须遵循以下规定:1.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支票的付款人。2.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5、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且资信可靠)。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4.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5.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收款人只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

46、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7.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8.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9.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购买支票时,应向其开户银行购买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人因撤销、合并等原因结清账户时,必须将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开户银行注销。(六)禁止签发的支票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2.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