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村官考试法律基础第一章法理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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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本质是:(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特征是:(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法的社会作用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可将法的社会作用分为:(1)阶级统治作用。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

2、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这是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作用。第二节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经济从广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因此,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2)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1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

3、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2法与政策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2)社会主义

4、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作为治国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因为:(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武器。第三节 法的制定一

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

6、体现。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下列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可对法作不同的分类。以下列举常见的五种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所做的分类。(2)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所做的分类。(3)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

7、对法所作的分类。(4)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5)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根据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丰体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五、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组成部分。法律部门中又包含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类规范性法律的文件是构成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单位。因此看出,由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相应的法律部门,又由各法律部门构成一国法律的整体,这便是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框架。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我国的法律部门主

8、要包括:(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2)民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第四节 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及其相关概念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2)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事务的行为。法的执行即执法,

9、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法的适用即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二、法律效力(1)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2)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3)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法本

10、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我国社会主义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2)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 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

11、会关系。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1)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在我国,包括以下几种:自然人;集体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两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它是将法律

12、关系主体问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行为、人身、智力成果。(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由于法律所面对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处在产生、变更、消灭的演变过程中。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法律贡任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2)法律责任具有

13、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的外部条件。包括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行为。(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即主观上有过错。2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六、

14、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1国家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2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强化训练题1关于法律与

15、党的政策的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选项?( )。A党的政策也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B法律必须公开才具有约束力,党的政策则不需要向全社会公开而不影响其约束力C党的政策有时也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D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应以国家法律为准2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A扩充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3下列关于守法的表述哪一选项不正确?( )。A守法并不仅仅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的结合B守法是遵守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C中国古代社会所奉行的信条是

16、“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D守法的范围与一个国家的法律渊源密切相关4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的建设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5下列哪一项关于法律价值的表述不能成立?( )。A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B法律本身所有的各种属性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C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处于法律价值的顶端D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参考答案及解析1A 【解析】党的政策不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国家政策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成为我国

17、法律的正式渊源。2C 【解析】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文法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正是“禁止攀枝摘花”的目的所在,故选C。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3B 【解析】守法是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协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行政机关的决定等也属于法律遵守的范围。4B 【解析】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故选B。ACD项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事项。5C 【解析】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但不处于法律价值的顶端,一般认为自由处于法律价值的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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