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管理基础知识(3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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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公用管理基础知识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道、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市政管护一、市政设施养护: (一)概念:城镇道路的养护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他附属设施(如雨水管等)。本次主要介绍道路养护的相关基础知识。(二)养护工程的分类:1、保养小修:即日常保养,是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工程数量不大于400。2、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工程数量在4008000。3、大修工程: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

2、固,已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工程数量大于8000。4、改扩建工程: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三)道路损坏类型:分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路面损坏等三种类型。下面主要介绍沥青路面和人行道路面损坏的几种类型。1、沥青路面:裂缝类线裂(单条裂缝,包括横缝、纵缝、斜缝)、网裂(交错裂缝,把路面分割成近似矩形的块)、碎裂(裂缝成片出现,缝间路面已裂成碎块)。变形类车辙(在行车作用下沿车轮带形成的相对于两侧的凹槽)、沉陷(路面局部下沉)、拥包(路面面层材料在车辆推挤作用下形成的路面局部拱起)。松散类剥落(面层细料散失)

3、、坑槽(路面材料散失后形成的凹坑)、啃边(由于行车荷载作用致使路面边缘出现损坏)。其他类路框差(路表与检查井框顶面的相对高差)、修补损坏(路面在修补位置产生的损坏或病害)。2、人行道路面:裂缝路面上出现的各类裂缝。松动或变形人行道块件出现松动、脱空、下陷或拱起。残缺人行道块件破碎散失。(四)巡查要求:由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对道路结构变化、施工作业情况、各种标志及其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主次干道、繁华街道、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每日一巡,其他道路23日一巡。巡查中,当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营情况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上报、设置

4、围挡,并在现场监视。二、行政许可依据: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分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挖掘二类1、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市道路;(二)偷盗、挪动、毁损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三)机动车在桥面上停放或者试刹车;(四)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五)在桥洞内设置建(构)筑物;(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2、申请与受理: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5、,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占用: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占用:(一)公交站台两侧二十米范围内;(二)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门前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三)道路交叉路口及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铁道路口。弯路三十米内及桥面;(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周边十米范围内;(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周边十米范围内;(六)地下管线闸阀、检查井、雨水井、收水井的使用和操作范围内;因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

6、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需要,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禁止占用快速路、主干路作为经营性场所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禁止占用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严格控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作为经营性场所,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占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严格控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所,确需占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方可批准占用。严格控制占用人行道,经批准占用的,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二分之一,不得挤占盲道;确需占用人行道的,应当保留不小于一点五米宽度

7、的人行路面。挖掘:在法定节日假期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一)属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不满五年的;(三)大修道路竣工后不满三年的。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限制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门前台阶、坡道及其它开设路口的行为。确需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修筑。3、收费标准: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省财政、价格主

8、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收费依据:道路修复:关于调整无锡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锡政公发【2007】5号)道路占用: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城【1995】60号 锡政公政【1995】18号 锡财总【1995】19号 锡价费联【1995】24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车行道占道费0.3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费0.2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修复费标准:沥青路面377元/平方米,混凝土路面345元/平方米,彩色人行道板14

9、9元/平方米。例:2009年7月份,无锡市排水管理处的截污工程需要开挖青山西路以铺设污水管道,开挖沥青面积30m2,人行道8 m2。按修复费沥青路面377元/m2,普通人行道98元/m2,总计修复费:30m2*377元/m2+8m2*98元/m2=12094元。4、许可事项的跟踪监督: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期限的,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经批准继续占用的,最长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损坏城市道路,不得改变批准占用的用途或者转让。挖掘城市道路

10、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地段设置围栏等安全防围设施和必要的导向、警示标志,夜间设置照明警示标志;(二)在道路的醒目处设置标牌标明施工单位、批准挖掘时间和范围、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三)挖掘工程实施分段施工,主要道路口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尽可能夜间施工,白天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四)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五)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5、法律责任:有关产权单位发现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变形或者丢失,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和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11、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一) 烧、砸、轧、刮、污损城市道路的;(二) 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的;(三) 在桥洞内设置建(构)筑物的;(四)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作业等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活动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 擅自改变占用用途或者转让的;(二) 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三) 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古树名木保

12、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换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

1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

1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二、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绿化配套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建设或者

15、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城市树木的移伐、截干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受理树木移伐、截干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植并确保成活。自行补植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补植,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和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或者施工前,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采取保护措施。

16、因维修管线需要而损坏城市绿地或者修剪树木的,必须事先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专业绿化养护单位的指导下进行,也可以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单位恢复绿地或者修剪树木。管线维护单位和有关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必须损坏绿地或者移伐、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必须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处以缩小面积部分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擅自移伐、截干树木或者虽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

17、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擅自变更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处以所变更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新建管线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造成城市绿地或者树木受损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进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一)分三类:运输处置类许可、消纳处置类许可、车辆运输处置证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类核准1.办理条件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条件:提交书面申请,具有完备的建筑垃圾处置计

18、划和方案(包括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处置方式、运输的时间和路线、消纳场所的名称、土地用途证明、消纳处置许可书及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已经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该单位拥有一定数量、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具有车辆行驶证,并有健全的运输车辆经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加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2、申报材料: 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建设工程项目的批文(复印件) 工程总平面图纸(复印件) 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时间、数量、路线、地点名称)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类许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具有完备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方案(包括设施装备、人员配置、封场方案等内容);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处置证明申请人必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类许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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