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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历年考试分值:年份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值14分 6分 11分 10分10分11分13分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一、海关统计概述(了解)(一) 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2条对海关统计工作作了如下定义:即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二) 性质1、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 2、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海关统计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 4、海关统计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家经
2、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5、海关统计客观的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三) 特点 : 1、全面性;2、可靠性;3、国际可比对性。(四) 任务和作用1、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2、作用: (1)、有助于强化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 (2)、有助于国家对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预警(3)、有助于海关对业务管理、执法状况进行监控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掌握)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1)海关统计资料的原始资料:经过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3、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一直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2、 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由各直属海关与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共同完成。3、 海关统计数据的编制海关总署: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4、 海关统计数据的发布 直属海关: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二) 海关统计范围(掌握)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
4、出口货物(1)我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2)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3)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4)边境小额贸易货物;(5)国际援助物资或捐赠品。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1)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2)暂时进出货物;(3)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及货币用黄金、(4)租赁期限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5)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6)退运货物(7)边民互市贸易进出货物(8)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9)中
5、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10)中国籍或外国籍运输工具在境外添加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等;(11)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广告品;(1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13)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3、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1)修理物品;(2)打捞物品;(3)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4)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和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5)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的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6)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典型试题: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
6、:(2006年试题)A退运货物 B租赁期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C保税区进出境货物 D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答案:A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2007年试题)A.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B.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C.租赁期在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D.无商业价值的进出口货样或者广告品答案:D4 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货物免税品、进料与来料加工以产顶进、进料与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加工贸易转内销设备、进料与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及余料、加工贸易结转设备、退运货物、进料与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等.(三)海关统计基本项目(掌握) 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均应按照统计商品
7、目录进行统计。 2、海关统计数(重)量(1)商品计量单位的规定(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重量和数量应以海关查验放行的实际重量和数量为依据,对免于查验的,可根据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确定;统计的重量按净重计算;因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量,或因包装同商品价格相差不大,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统计。按贸易习惯,有关的单证只标明扣除内层直接包装后的净净重,可按净净重统计;以公量重而不是净重计价的,应按公量重统计;根据合同、发票等单证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可估重统计。3 海关统计价格(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以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的货币计价的,应折算成美元和
8、人民币统计。(2)价格统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统计价格是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价格:CIF 出口货物价格:FOB2010年判断题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统计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4、海关统计国别(地区)(1)国别统计的规定:按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及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分别进行编制。(2)原产/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原产地条例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已知货物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5、海关统计经营单位:按照已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的,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的
9、统计。6、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以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交易形式以及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分类统计。7、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进行统计。境内货源地: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进行统计。8、 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口 岸时的运输方式统计海关统计运输方式 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统计9、海关统计关别: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10、海关统计时间(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统计的时间):将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间作为统计时间。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
10、日期进行统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以指运地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启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一、 海关稽查的概述(掌握)(一) 含义: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含义的理解: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自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目的。 典型
11、试题: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期限,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对与进出口有关的企业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下列有关稽查期限的表述,错误的是: (2007年)A.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B.对于保税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C.对于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D.对于暂准进口境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答案:D2009年多选下列有关海关稽查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A 对于从保税仓库提取,按一般进口报关的货物,稽查期限是自货物出 仓放行之日起3 年内B 对于进料加工货物,稽查期限是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 年
12、内C 对于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稽查期限是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 年 内D 对于进境展览品,稽查期限是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 年内答:A B C D。(二)海关稽查的特征1、将原有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大范围的延伸和拓展 。2、将海关监管的主要目标从控制进出口货物转变为控制货物的主体进出口企业,不再人为地将企业与货物割裂开来。(三)海关稽查的目标1、直接目标: 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的、有形的、现实的)2、最终目标:全面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提供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意识,防范或减少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整体的、无形的、长远的)。3、实现海关稽
13、查目标的主要手段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稽查的对象(亦称被稽查人)(掌握)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质的企业、单位;报关企业;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企业、单位;典型试题:海关稽查的对象也称为被稽查人,包括:(2006年试题)A、经营保税物流的企业B、使用减免税货物的企业C、报关企业D、报关员答案:ABC2、海关稽查所涉及的进出口活动(掌握)进出口申报;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与进出口
14、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保管;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暂准进出境货物的使用、管理;其他进出口活动。(二)海关稽查的方式: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三)海关稽查的方法:1查账法2、调查法3、盘存法4、分析法(四)企业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了解)1、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1) 会计资料的保管(2) 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的保管自进出口货物放 行之日起保管3年。3、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按海关要求报送(五)稽查制度的实施(了解)1、海关
15、稽查的实施程序(1)稽查通知 海关稽查前3日,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2)稽查实施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异地査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问题;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商业银行或者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 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帐簿、单证或进出口货物时,经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16、前提下,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有关的进出口货物等。(查明或取证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延伸稽查(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被稽查人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开启货物包装;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
17、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六)海关稽查的处理 (掌握)1、经海关稽查, (1)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漏征的:向被稽查人补征;(2)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则漏征的:追征;(3)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3、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4、 经
18、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在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5、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6、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七)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掌握)1、 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1)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向海关提供
19、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转移、隐匿、纂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2)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三节 海
20、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一)含义:所谓的海关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二)性质:1、履行性;2、惩罚性;3、补偿性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掌握)(1)通关事务担保 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时,因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等尚未确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在海关规定的受理期间,货物已运抵进口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
21、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亟待提取或发运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租赁进出口货物 因为进出口货物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缴纳、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先行提取货物的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前,根据汽车零部件的进口计划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
22、保的;反倾销初裁决定确立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银行为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的。(2)保税事务担保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者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证函申请予以备案的;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租赁厂房、设备或者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者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或者加工贸易手册申请2次或2次以上延期的,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予以备案;加工贸
23、易货物已进口,但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企业不申请退运,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继续履行合同。(3)涉案担保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的;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或补征税款情事的;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运输工具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其应缴的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嫌疑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
24、法或不便扣留的;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定业务的(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3)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5)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6)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免除担保”优先于
25、“凭担保放行”。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而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了解)1、担保人的资格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对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它(他)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公民作为担保人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即使拥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担保人。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海关法规定,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
26、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被担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正确得地履行其承诺的海关义务。担保的期间: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逾期,即使被担保人未履行海关义务,担保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解除:被担保人如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应依法予以解除,由海关及时办理销案手续,退还有关保证金等。(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掌握)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27、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债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存单:指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2009年单选根据海关事务担保法律制度中有关以保函提供担保的规定,当某进出口公司就货物进口向海关申报时,不能及时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却又亟待提取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提供担保。A 该进出口公司以自身名义出具的保
28、函B 该进出口公司开户的某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C 承运该进出口公司进口货物的国际货运企业出具的保函D 该进出口公司的行业协会出具的保函答:B。(四)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掌握);1、担保资金的使用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分为保证金、风险担保金和抵押金3种。保证金:(适用以下情形)A、 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 征税要件的;B、 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C、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D、 暂时进出境的;E、 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F、 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 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放弃
29、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G、 对缉私、稽查缴获的货物执行风险较大的追补税款情事的;H、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风险担保金:A、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B、 对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C、 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收取风险担保 金;D、 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E、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F、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G、 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H、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
30、风险担保金。典型试题:下列情形适用缴纳风险担保金的是:(2006年试题)A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B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C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 D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答案:C 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分为保证金,风险担保金和抵押金一种,下列选项中,属风险担保金的是:(2007年)A.对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征收的担保资金B.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担保资金C.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等征税要件而收取的担保资金D.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收取的担保资金答案:A抵押金:A、 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B、 对受海关处罚,在
31、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 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C、 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D、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2)保证函的使用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以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按照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证函验放,免收担保金。2、担保的作出(掌握)(1)担保的申请-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2)提供担保担保资金的交付A、 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账,无法办理银行转 账或金额较小的以现金
32、交付。B、 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对能开设外汇(钞)账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C、 海关业务部门向相关人收取担保资金后应开具,“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并注明担保资金类别。保证函的交付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3、担保的销案(掌握)担保人必须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相关单证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 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
33、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 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 ;(2) 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 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掌握)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1) 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 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2) 按海关法第60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按海关法第61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
34、措施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了解)(一) 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定义为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为: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
35、关的权利、专利权。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三) 作用1、 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履行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应尽的义务。2、 通过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来规范进出口秩序。典型试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指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并享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其中包括:(1999年下试题)(A)商标专用权 (B)专利权 (C)名誉权 (D)著作权 答案: ABD 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了解)1、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的申请人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
36、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1)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2)随附文件、证据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海关受理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1)备案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2)续展备案有效期:在知识产
37、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和撤销(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与注销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撤销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掌握)知识产
38、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已备案或尚未备案)即将进出口,或者接到海关就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而发出的书面通知的, 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侵权嫌疑货物收发货人的名称;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包括海关备案号。(2)申请扣留侵
39、权嫌疑货物的证据除申请书外还应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3)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2、 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1) 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2)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认为该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办法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的扣留申
40、请相同) 认为该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情况。(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货物)(3) 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将放行货物。典型试题:知识产
41、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2007年)答案: 对2009年单选某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货值人民币30 万元)的书面通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供人民币的担保。A . 2 万元B . 10 万元C 15万元D . 30 万元答:B。(4)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总担保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暑提供总担保。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A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B 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
42、人申请 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函”总担保的金额总担保的金额相当于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 有效期:总担保函签发之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担保事项发生期间: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典型试题: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经海关同意提供总担保的,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6年试题)A10万元 B15万元 C20万元 D5
43、0万元答案:C(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掌握)1、扣留有侵权嫌疑的货物并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前提是权利人申请扣留并提供担保)(1)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发通知 (2)向收发货人制发扣留凭单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够认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发货人应该予以配合。3、放行被扣留货物有下列情形海关可以放行被扣留货物:(1)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44、;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该放行。(2)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同意放行货物的,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3)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该放行。(4)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
45、求海关放行的,海关应当放行该货物,但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侵犯有关专利权的除外。4、没收被扣留的侵权货物(1)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 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拍卖没收的侵权货物,应当完全清除有关货物及包装的侵权特征, 对不能够完全清除侵权特征的货物,应当予以销毁。典型试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