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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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细则第一章总则为适应我国医学科学发展,规范临床营养学科建设,卫生部自2009年在全国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营养设置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卫生部医政司的大力支持下,中国医师协会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及中华护理学会联合开展“中国临床营养师”项目,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医学院校及相关机构设立“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希望通过培训基地建设及发展,全面带动我国临床营养人才培养及学科建设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一条基地所在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机构资质1、经教育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医学院校。二、教学条件1、在校生3

2、000人以上。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示教室及完善的网络教学基础环境。三、专业条件1、有营养相关课程设置,配备与其相适应的营养专业讲师。2、须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员,负责与主管单位中国医师协会业务对接及开展“中国临床营养师”各项培训项目的招生、面授及其他各项工作。3、成立专门负责临床营养人才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组,在一年的试点期间需培养不少于3名经中国医师协会认证的“中国临床营养师”培训讲师。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二条申请与受理:一、 申请资格: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原则上每个地级市只接受一家申请单位。二、申请材料: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

3、相应的申请材料。三、受理:申请单位应于10日内提出报名申请,中国医师协会应于接到申请后的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结论。第三条认定步骤一、自评:申报基地的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文件及、本办法及细则,组织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根据自评报告制定申报类别,填写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二、形式审查:中国医师协会将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做出同意申报的受理结论。三、实地/网络评审:由中国医师协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网络评审,

4、核定培训规模,并将评审通过的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名单备案。核定基地的评审工作应于15个工作日前完成。四、公示和再认证制度: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在中国临床营养师官方网站公示(www.lcyys.org),核定12个月内为考核期,期间颁发基地(试点)证书,通过考核后将正式颁发统一编号证书及授牌,评定周期一般为2年。教育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根据基地实施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第四章处罚第四条教育培训基地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实地/网络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做出3年内不受理

5、认定申请的处罚。第五条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基地不得开展“中国临床营养师”项目的各项工作。对擅自违规的单位,将给予通报,3年内不受理其基地申请。第五章细则第六条项目内容一、第一年为试点期,由中国医师协会及中华护理学会授予“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试点证书,试点结束后正式授牌,为期两年。二、每个地级市范围原则上只接受一家申请单位,该基地将作为所在地区“中国临床营养师”项目唯一报名处。三、基地正式授牌后将有资格申请成为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中国临床营养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考点。四、基地负责所在地区“中国临床营养师”各项目的宣传、教学、师资培训等各项工作。五、基地可获取培训总费用的1

6、5%至20%的金额作为项目收益。第七条硬件要求 一、提供培训所需的教室及其他设备。二、满足培训人员住宿等需求。三、能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饮服务场所。第八条人员要求一、至少两人(含)以上负责项目各项工作,并与“中国临床营养师” 项目的人员密切沟通。二、由院校领导牵头,成立专门负责“中国临床营养师”项目教学管理、质量监督考核工作组,保证培训教学及统一考核的质量。第九条基地收益一、基地在第一年试点期间将获得培训费用15%的金额作为基地收益。在获得正式授牌后,将可获得培训费用20%的金额作为基地收益。二、在固定金额分成以外,对在教学管理及招生方面优良的基地,将根据年底基地考评,额外奖励(具体参考项目奖励办法)。第十条师资培训及学术活动一、各基地积极参加“中国临床营养师”项目的各项师资培训会,在基地试点期间保证培养不少于3名“中国临床营养师”青年讲师。二、各基地积极参加由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开设的“中国临床营养师”各子项目的学术会议、师资培训等活动,提升基地相关人员对临床营养学科的认识。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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