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财(银行)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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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财(银行)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联社统一法人核算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信用社财务管理,明确联社与信用社之间的财务管理权限及责任,规范财务行为,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依据“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要求,对全辖信用社所有资产、负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第三条 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在联社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经营。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经营成果单独考核。

2、第四条 联社财务管理采取“资产负债归联社,资金实存实借,内部往来计价,收支单独反映,损益按季考核和清算”的办法,如实反映经营成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联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联社内部设立财务会计部,在联社主任的主管下负责各项财务计划的拟定、控制、考核和分析,对全辖信用社的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能。信用社要自觉接受联社财务监督管理,并对联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章所有者权益第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联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七条 信用社所有者权益全额上划县联社管理。所有者权益上划后,信用社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均应无余额和发生

3、额反映。第八条 股本金管理。信用社办理社员入股后,应将股金上划联社,由联社建立总分帐簿统一管理。信用社应同时设立分户帐,进行辅助管理。每季度末联社发出对帐单与信用社进行核对。社员退股,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固定资产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第十条 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300元(含3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纳入表外“

4、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 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 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按分类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 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三) 电子设备、

5、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第十三条 信用社原有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属联社所有,联社有权对动产根据需要在全辖范围内进行无偿调剂。第十四条信用社原有的固定资产全额上划联社,联社按固定资产种类建立总分帐进行核算,按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帐进行控制管理;信用社应同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帐进行辅助管理。信用社原有的低值易耗品全额上划联社,联社按社建立低值易耗品总分帐和登记簿控制管理;信用社按实物名称建立登记簿进行辅助核算,并按使用人建立卡片帐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由联社统一计提。每季末20日,联社应根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登记卡片帐和登记簿,同时抄列明细清单一式

6、两份,于同日将清单一份寄各基层信用社,另一份清单做联社有关传票附件;基层信用社收到清单后,逐笔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帐。第十六条 基层信用社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帐、簿、卡应在每年11月底与联社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帐、簿、卡进行核对。第十七条 信用社需要购建或维(装)修固定资产时必须编制预算上报联社,经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联社统一招(议)标实施,同时按照有关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低值易耗品由各信用社按季向联社上报购置计划,经联社财务审批小组审批通过后,由联社通过招标方式集中采购配发。第四章资金往来第十八条 信用社的资金由县联社统一调度管理。信用社与联社的资金往来通过“社内往来”

7、等科目核算,实行实存实借,按照规定利率进行计价,按季结息。每季度,县联社打印对帐单交给信用社进行勾对。往来凭证使用联行报单、特种转帐传票等。第十九条 信用社与分社的资金往来通过社内往来科目核算,信用社按营业网点设立账户,往来凭证使用社内往来专用凭证。第二十条 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由联社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并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联社根据信用社业务量大小核定其资金头寸、现金库存限额,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的多余资金全部存入联社,不得在联社之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开户。资金的拆出、拆入、调出、调入由联社集中管理。第二十二条 除有业务代办站的信用社外,不得使用业务周转金科目。第二十三条

8、 其它应收款项,是业务性资金临时占用科目,非业务性支出不准进帐,确需列支时,必须逐笔填写申请,注明原因,由信用社主任签字后上报联社财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列支,但应抓紧清理,一般不跨年度。第五章财务收支第二十四条 为了规范信用社财务开支行为,努力增收节支,对信用社的各种支出规定如下:(一)下列支出、费用账户属专用项目,由联社统一列支,信用社不得使用,联社按信用社建立台帐,季(年)度考核时量化到相应信用社。A、利息支出科目下的以下帐户1、定期存款利息支出2、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3、汇票保证金利息支出4、其他利息支出B、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的所有帐户C、营业费用科目下的以下帐户1、业务宣传费 2、

9、广告费3、印刷费 4、电子设备运转费5、安全防卫费 6、保险费7、诉讼费 8、公证费9、咨询费 10、审计费11、技术转让费 12、研究开发费13、外事费 14、职工工资15、职工福利费 16、职工教育经费17、工会经费18、劳动保险费19、失业保险费 20、会议费21、低值易耗品摊销 22、递延资产摊销23、无形资产摊销24、租赁费25、修理费 26、取暖及降温费27、绿化费 28、理事会费29、税金30、专项奖金31、上交管理费 32、车般使用费33、住房公积金 34、临时工工资35、其它费用D、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的所有帐户;E、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下的所有帐户;F、营业外支出科目下的所有帐

10、户;G、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二)下列支出、费用账户经联社逐笔逐项审批后由信用社列支,季末将余额上划联社。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的所有帐户;2、营业费用科目下的以下帐户;劳动保护费差旅费(三)下列支出、费用账户由信用社在联社核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列支,季末将余额上划联社。1、利息支出科目下的以下帐户。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2、营业费用科目下的以下帐户:印刷费(各信用社仅限于冲销工本费收入)。业务招待费(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xx以内标准据实列支)。钞币运送费(除车辆保险费、养路费外,运钞车所发生的油料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均在本帐户核算。根据运钞任务情况,核定每辆车的总费

11、用,其中xx社每车每年yy元,xx社每车每年yy元,xx社每车每年yy元,xx社两辆车每年共yy元)。邮电费(按信用社主任每月xx元包干话费及每部固定电话每月xx元以内标准据实列支,其中xx社固定电话按三部核定,其它社按两部核定,分社按一部核定)。公杂费(按每人每月xx元以内标准据实列支)。水电费(按每人每月xx元以内标准据实列支)。第二十五条 站干手续费计算继续按照xx县农村信用站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站干例会费用按实际支出列入手续费计算表审批,每人每月不超过xx元。收回不良贷款和历年欠息手续费继续执行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六条 各社运钞车保险费由联社统一办

12、理和支帐,各社发生的诉讼费、租赁费、运钞车养路费等支出,应在支付前报联社审批,待联社批复后再实际付款,并在付款后一月内持发票及批复到联社财务会计部报帐领款。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联社机关业务招待由综合部统一安排;由联社领导指定部门经理陪同的税务、监管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各信用社的检查招待支出,由陪同经理签字,被检查信用社主任签字证明后在联社报帐;对信用社核定的业务招待费由各社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支出,年末必须控制在限额以内;联社机关人员下乡一律在职工灶就餐,不得要求或接受吃请。第二十八条 加强差旅费管理。信用社外勤人员每人每月车费控制在xx元以内,内勤人员每人每月车费控制在xx元以内

13、,附车票据实填报;出县车费据实全额填报。外勤人员下乡补助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xx天,内勤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信用社主任县境外出差必须事先报联社主任批准。有运钞车辆的信用社,差旅费中不得再填报租车费。第二十九条 各信用社出租房屋等资产实现的租赁费收入一律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出租抵债资产实现的收入纳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严禁私自截留改变用途。各社应同时建立租赁费收入手工明细帐,租赁合同、协议应专夹保管。第三十条 信用社应在季(年)度终了指定时间将收入、支出划入联社。年末由联社财务会计部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财税规定和联社理事会的年度会计决算意见,统一办理年度会计决算。 第六章 财务管

14、理措施第三十一条 联社综合部负责联社机关费用开支和全辖员工薪酬的日常管理和审核。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各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日常业务费用开支的审核。联社在财务会计部下设财务专柜,负责核算信用社及联社机关的财务收支。第三十二条 联社主任负责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费用开支的审批;联社成立以联社主任为组长,综合部、财务会计部经理参加的财务审批小组,负责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费用开支的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购建和财产处置由联社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由联社主任授权综合部审批,其中信用社主任差旅费由联社主任单独审批。站干手续费由联社主任授权xx

15、部审批。第三十四条 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执行“三签”制度,即经手人签字、审核人或证明人签字、联社主任或信用社主任签字。第三十五条 各项费用开支的发票必须合规合法,摘要内容与发票内容必须一致,必须与收款单位的经营范围一致,内容填写必须齐全,日期、大小写金额、印章必须正确并符合规定,必须是正式的税务发票或经税务部门审查盖章的发票。第三十六条 由联社专用的支出、费用帐户严禁信用社使用;属联社审批后由信用社列支的费用必须报批后再行列支,严禁“先斩后奏、斩而不奏”;属信用社在联社核定范围内据实列支的费用项目,不再报联社审批,但年内必须严格控制在核定的标准以内。第三十七条 联社对信用社的费用管理实行“月检查、

16、季考核、年奖惩”制度。信用社擅自使用联社专用开支费用项目或属应经联社审批而未报批进行开支的费用项目,按照开支金额等额从信用社负责人工资中扣回;属联社核定列支标准而信用社年度超标准列支费用的,按超支金额等额从信用社负责人工资中扣回;属联社核定列支标准而信用社年度节余的,留作自用。第三十八条 对截留或转移业务收入的,除全额追回外,并按截留转移金额的20%处罚决策人和经办人。对其它违章违规行为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稽核检查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对信用社列支的费用,联社财务会计部、稽核审计部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披露和纠正处理。第七章拨备和税款第四十条 信用社

17、原计提的呆帐准备全额上划联社,由联社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计提和管理,信用社不再计提。呆帐核销由信用社根据联社通知进行帐务处理,并纳入表外已核销呆帐科目核算。信用社收回已核销呆帐贷款资金应全额上划联社。第四十一条 信用社原计提的应付利息全额上划联社,由联社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计提和管理,信用社不再计提。每季度末信用社应将本季支付的应付利息上划联社。第四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由联社按照税法规定统一计提、申报、缴纳。第四十三条 应缴代扣利息税由信用社在每月末按照本月发生额填写应缴代扣利息税明细表,附在往来凭证下,将其余额上划县联社,由县联社统一申报缴纳。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修改。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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