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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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议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经营管理机构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对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进行专业支持与制约。第三条 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议。第四条 贷审会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的集体审议原则。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审议范围第五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

2、(二)督促有关部门及下级机构落实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各类信贷事项;(三)指导、协调下级社(行)贷审会工作。第六条 审议范围(一)审议本级制定的有关信贷业务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二)审议本级权限内的各项信贷业务(省联社规定不需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除外);(三)审议超过本级权限需报上级核准、审批的信贷业务;(四)审议本级理事长、主任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权限核定(授权)及其它信贷特别事项;(五)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等业务;(六)审议经各级贷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报告。第七条 为了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下列

3、信贷业务可以不经过贷审会审议:(一)以全额保证金、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出的非融资类保函;(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三)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的短期贷款;(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八条 对个人消费贷款、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等业务,由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额度大小、风险高低、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量等因素,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有利于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对辖内的贷审会审议范围做出统一规定,并报省联社贷审会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贷审会;信用社可视情况设贷审会或信贷审查小组;第十条 贷审会(小组)设主任委员会(组长)1名

4、,由主管信贷副主任(副行长)担任。成员由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计划财务、稽核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有评审资格的有关专家组成,具有法律方面人才的机构,要有法律人员作为成员。人数一般为59人(贷审小组为35人),人数为奇数。贷审会(小组)实行记名投票表决,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贷审会(小组)成员审议与之有关系的信贷业务时,该成员应予回避。第十一条 部门委员工作变动,委员职务自动变更。专家委员要符合从事信贷或相关业务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强评审能力、原则性强等条件,并按程序确定。第十二条 贷审会(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信贷

5、管理部,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第十三条贷审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受理本级信贷管理部门上报贷审会审议的审查报告等材料,并审查其是否规范,负责提前将提请审议的信贷事项提交贷审会各委员;(二)提请召开贷审会会议,核实参会委员资格,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组织当场投票、计票并公布审议结果;(三)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情况填制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表(附件一);(四)根据有权签批人签批的意见起草批复文件;(五)负责对贷审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事项的资料及有关文件的保存及归档;(六)协调和指导下级贷审会办公室工作;(七)负责贷审会的档案管理;(

6、八)协调和落实贷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贷审会档案管理主要是对贷审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事项下列资料归档管理:(一)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审查报告(附件二);(二)下级上报的信贷申报文件及有关管理材料;(三)信贷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表(包括委员投票表决表和汇总表)(附件三);(四)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表;(五)信贷业务审批表(附件四)(六)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附件五);(七)信贷业务核准、审批书(附件六);(八)会议原始记录;(九)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贷审会(小组)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一)向信贷部门了解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客

7、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二)对提交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三)对改进贷审会(小组)工作提出建议;(四)对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五)对贷审会(小组)审议通过经有权签批人签批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第十六条 贷审会(小组)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出席贷审会(小组)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二)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信贷政策进行审议;(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泄露。第五章 工作程序第十七条 受理。凡拟提交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部门(贷审小组为信贷员)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撰写信贷业务审查报告,经本部门盖章

8、、部门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字(贷审小组为信贷员及分管主任签字),对符合规范要求的信贷事项及时安排提交贷审会(小组)审议。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继续补充完善。第十八条 会议准备。提请会议主持人及时召开贷审会(小组)会议,做好会议资料准备,将审查报告提前至少一天发送到各贷审会(小组)委员手中,通知贷审会(小组)委员和汇报、列席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第十九条 审议。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对提交贷审会(小组)的信贷事项进行审议,由审查人员向贷审会(小组)汇报信贷业务审查报告,参加会议的委员就信贷业务审查报告中的主要方面和突出问题进行审议后,就审议的信贷事项实行有记名投票表决。贷审会(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专用的记录

9、本,专人负责对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进行记录,记录人员要记录会议的次序、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人员,逐项记载审议的情况,包括审议事项、报告部门和报告人、报告内容、委员的审议发言等。对贷审会(小组)的会议记录,应列入档案管理范围妥善保管。第二十条 会议纪要。贷审会(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委员与列席人员、讨论事项和审议结果;根据投票结果填制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表,连同会议纪要一并报主持会议的信贷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第二十一条报批。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通过的事项,由贷审会(小组)办公室填写信贷业务审批表中的贷审

10、会(小组)委员审查意见,连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会议纪要和审批材料经贷审会(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一并报有权签批人签批。第二十二条 审批。主持会议的贷审会(小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审议表上签署意见后报有权签批人签批。对贷审会(小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有权签批人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经审议未通过(包括不同意和复议)的信贷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行使一票赞成权。但不论审议结果如何,有权签批人均有复议决定权。第二十三条 批复、上报。经有权签批人签批同意的信贷业务,属本级权限的,贷审会(小组)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以信贷业务核准、审批书的形式批复执行;属于超过本级权限的,贷审会(小组)办

11、公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报上级审批(核准)。第二十四条 督促与检查。贷审会(小组)办公室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经贷审会(小组)审议通过、有权签批人签批同意的信贷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六章 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 例会制度。贷审会(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贷审会(小组)会议,对时间要求紧迫的信贷业务,主任委员可随时召集贷审会(小组)予以审议。第二十六条 主持人。贷审会(小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在会议纪要和审议表上签署审议意见。第二十七条 参会人员。贷审会(小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贷审小组不得少于3人)。贷审会

12、(小组)委员部门负责人为贷审会(小组)委员,代表该部门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贷审会(小组)会议的,视为缺席,不得再委托他人。第二十八条 投票与计票。贷审会(小组)投票实行有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参会委员实行当场投票,不得弃权,会后不得补票。贷审会(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计票。计票人应在信贷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表(附件六)上签名,并记入贷审会(小组)纪要。贷审会(小组)投票结果按以下标准认定: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同意,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票数不同意的审议事项为不同意,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投票结果为复议。第二十九条 复议制度(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复议:1.贷审会(

13、小组)审议的事项,由于项目情况需进一步补充、明确、核实,主任委员认为需进行复议的;2.审议事项被否决后,下级联社申请复议,经主任委员同意的。(二)复议的具体程序及要求:1.对审议结果为复议的信贷事项,由贷审会(小组)办公室直接通知原审查部门根据贷审会(小组)和主任委员提出的复议意见准备复议报告。对审议结果为否决的信贷事项,主任委员如签署复议意见,须在审议表上注明复议的理由和复议的重点内容。2.对有权签批人否决的信贷事项,贷审会(小组)办公室应以正式文件批复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如提请复议,必须以文件正式提出并说明提请复议的理由,原信贷审查部门受理并提出意见报贷审会(小组)主任委员签批同意后做复议准

14、备。3.信贷审查部门根据贷审会(小组)审议和有权人签批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议报告,复议报告应包括该信贷事项情况的简要说明、上次贷审会审议和审批中提出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调查核实和落实的情况、需补充资料的完善情况、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等。原信贷审查部门将复议报告连同初始的信贷审查报告一并提交贷审会(小组)办公室,贷审会(小组)办公室应对复议事项进行规范性审查,包括复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复议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复议申请提交贷审会(小组)复议。4.贷审会(小组)对各类信贷事项的复议只限一次。经复议的信贷事项,不论审议和签批的结果如何,均不得再次提交贷审会(小组)复议。第三十条 专家咨询制度。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贷审会(小组)可视情况建立兼职专家(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评审队伍,对信贷审查中有疑问的事项进行咨询,参与系统内的项目评估。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均须执行本规则。第三十二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按本规则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表格式2.信贷审查报告格式3.信贷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表格式4.信贷业务审批表格式5.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格式6.信贷业务核准、审批书格式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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