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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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信贷操作风险,实现信贷业务操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笫二条 信贷业务管理的原则(一)信贷业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并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三)贷款发放必须坚持自愿申请、自主发放、有借有还、到期清偿、按期收息的原则,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贷款的原则。(四)贷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

2、相结合,推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五)信贷业务操作应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权责分明的原则。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应设立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和贷后管理岗等岗位,认真落实信贷业务“三查”制度和信贷岗位责任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所有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对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等业务,必须按照业务操作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的调查内容。第四条 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分类管理、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联社可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依据实事求是、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

3、序评定的要求,组织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第五条 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分析、贷款到期处理与综合评价、贷款档案管理等。第二章 贷款方式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

4、贷款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必须剔除抵押物处分时的费用,下同)的70%,并根据抵押物的地理位置、变现能力、评估价格等掌握控制抵押最高限额。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质物的范围及质押贷款额度控制比例主要包括:(1)国家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及经确认质押合法有效的金融机构定期存单(金融机构定期存单同时还应提交该金融机构同意质押止付的有效证明文书)、企业的收费权等权利凭证质物,以权利凭证质物进行质押的贷款不得超过其价值的90;(2)其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动产或权利质物,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物进行质押的贷款一般不得超过其价值的8

5、0%。(三)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第七条 贷款方式的使用为降低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在贷款方式的使用上,应尽量选择风险系数较低的贷款方式,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对于大额贷款,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主要股东、法人代表等关键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一)信用贷款1、在有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地区,对特级信用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2、对有可靠还款来源的小额农户生产费用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二)保证贷款1、属于农村种养户的贷款,如确属无抵押品可抵押的,可采用保证人担保贷款方式。2、原则上农村信用社独家支持的贷款,如确属无抵

6、押品抵押的,可采用保证人担保贷款方式,但要从严掌握。3、对省联社确定为特殊行业的贷款,原则上不得采用保证贷款方式。除有专业的担保公司或确有相当的保证能力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保证,才可发放保证贷款,但要从严掌握。4、对原有的保证贷款,要按上述要求予以完善,逐步压缩保证贷款总量。(三)抵、质押贷款1、属工、商、运输业的个体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3、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抵押贷款方式。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第八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

7、)以内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二)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给状况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发放中、长期贷款,将贷款期限予以合理匹配。(三)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到票据到期日止。第九条 贷款展期(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社申请贷款展期,由贷款社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展期。1、贷款社同意展期的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如属保证、抵(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2

8、、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得到批准的,该笔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3、展期贷款按原审查、审批贷款权限进行审查、审批。(二)贷款展期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三)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第十条 贷款利率管理(一)贷款利率的确定:1、各联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区间内,按不同行业、不同贷款对象制核定贷款利率。2、原则上,对于农村种养户及农村信用社的重点客户,其贷款利率可适当予以优惠。3、原则上,担保贷款利率优于信用贷款利率,抵(质)押贷款利率优于保证贷款利率。4、借款人违约或贷款逾

9、期时,应按规定计收加罚息。(二)展期贷款利率,实行按期限累计计算,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贷款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利率时,按原档次利率计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展期贷款的利率进行浮动的,应按规定进行浮动。(三)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第四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一)对贷款对象的基本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10、对象。(二)对贷款对象的若干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把握新增贷款的贷款方式,坚持按规定严格控制信用贷款、从严把握保证贷款的原则,新增贷款尽量要求有合法合规的抵(质)押物。2、严格控制被省联社确定为特殊行业的贷款。3、从严把握对大额贷款的投放。 4、严格控制关联企业贷款、多头贷款和跨辖区贷款,原则上对上述企业不得发放无抵(质)押的新增贷款。5、严格控制职工家属贷款,此类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贷款。第十二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能够提供较完整的贷款档案信息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

11、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出贷款社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四)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五)借

12、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六)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七)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属农户贷款的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并在可能情况下简化手续,加强服务,提高效率。第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三)贷款用途不合法或超出其

13、经营范围;(四)特殊行业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第五章 贷款管理岗位及职责第十四条 根据审贷分离、岗位制约、分级管理和权责统一的原则,信贷管理岗位应分别设置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贷后管理岗等岗位。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岗职责(一)负责客户借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贷款条件、借款用途等情况,提出是否立项调查的初步

14、意见;(二)负责贷款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流动性及效益性的调查评估和认定;(三)负责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及事宜,如保证人资格、能力的调查认定,抵押物的评估、登记等。第十六条 审查核准岗职责(一)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审核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贷款手续的合法合规性及调查评估岗意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等; (二)根据上报材料分析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三)负责对贷款项目贷与不贷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科目等提出建议。第十七条 审批决策岗职责(一)在审批权限内对贷款提出贷与不贷的决策意见,对超过审批权

15、限的贷款,及时将报批意见连同有关资料,呈送上一级审批决策岗审批;(二)确定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科目等;(三)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存在的风险提出控制措施;(四)负责处理贷款业务中的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岗职责(一)负责对借款人经营管理的监控及贷款使用情况的贷后跟踪管理;(二)负责贷款本息的收回;(三)负责收集客户的有关信息;(四)负责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贷后检查报告及贷款综合评价等报告。第六章 贷前调查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十九条 贷前调查原则上遵循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双人调查是指每笔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必须坚持两名信贷人员调查,并在

16、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对大额贷款的调查必须由贷款社成立的贷前调查小组进行。大额贷款的金额确定由各联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实地调查是指每笔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必须坚持对申请人、担保人、抵(质)押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真实反映是指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回避风险点。如果调查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不予贷款的明确意见,任何人不得要求调查人员更改意见。贷前调查评估岗必须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第二节 借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贷款社的信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借款的原因、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

17、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第二十一条 贷款业务受理。贷款社调查评估岗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并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根据认定结果和农村信用社资金规模等情况,初步判断贷款的可行性,同意受理的进入贷前调查;不同意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第三节 贷前调查需要收集的资料第二十二条 对同意受理的贷款业务,需收集下列资料:(一)申请人及担保人为自然人(农户)的应提供的材料:1、借款申请书。2、身份证或户口簿。3、自然人提供合法收入证明文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银行结算证明、纳税单等);农户提供家庭的各项收入来源、家庭人均年收入、年支出、有条件的应

18、提供村委会的资信证明等。4、借款用途的证明资料。5、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6、如果担保人仅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追加担保时,在保证担保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无须提供上述部分资料。(二)申请人及担保人为公司客户的应提供如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2、已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批文。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及其他关键人的身份证。4、经工商部门或相关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联营协议、合作合同、主要负责人名单以及签字样本等;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书或同意保证担保决议书。5、有条件的,可提供由依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19、具的最新验资报告。6、近三年度及近三个月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对外投资明细、应收帐款明细、对外举债明细;近三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对帐单;有条件的并附上税务部门确认的报税表、完税凭证。7、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8、年检合格的贷款卡。9、有关借款用途的证明资料,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特许经营批文。10、固定资产贷款还须提供下列材料:(1)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批文以及纳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2)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设计、项目投资总额和分阶段投资计划;(4)施工合同;(5)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证明文件;(6)续建项目要提供前

20、期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资料;(7)按规定竣工投产所需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文件。11、房地产项目开发性贷款还须提供下列材料:(1)通过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征地红线图;(3)“四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齐全;(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有关补偿费用付款凭证;(5)已经开始预售的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两个以上企业合作开发);(7)项目所在地总平面图、可行性报告(含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等);(8)承建商资质证书及承建合同;(9)项目监理

21、单位资质证明;(10)施工进度表;(11)发展商自有资金(最低不得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比例35%)以及项目已投入的证明资料;(12)发展商其他项目及投资情况。12、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二十三条 贷款方式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人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抵(质)押物权属人及共有人的资料。1、若为自然人(农户)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配偶身份证明。2、若为公司客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证明。(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及价值证明材料。(三)抵(质)押物所有权人及财产共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同意

22、抵(质)押担保的证明。(四)抵押物已出租的,须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凭证等相关材料;抵押物尚未出租的,须出具该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声明。(五)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在与原件核对相符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第四节 申请人的背景调查与分析第二十五条 调查借款主体的合法性。主要调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否有一定的财产、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调查申请人总体概况。主要调查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规模、市场份

23、额、经营管理水平、社会形象及历史信用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调查申请人管理层经营作风是否稳健。通过调查高管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个人品德和信用状况,分析与判断申请人管理层的素质和经营能力。第二十八条 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关联人情况。主要调查关联人与借款主体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关系或者控制程度。第五节 申请人经营状况的调查与分析第二十九条 调查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主要调查分析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市场占有率、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盈利水平及企业综合竞争力等情况。第三十条 发展前景的调查与分析。主要调查分析企业所处行业前景,企业的发展阶段、发展速度及未来效益,主要产品的市场趋势等

24、情况。第三十一条 经营形式与经营风险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企业主营业务、经营决策、经营风险和行业风险。第三十二条 主营业务的调查与分析。主要调查分析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生命力、经营特色、竞争优势。第三十三条 市场营销的调查与分析。主要调查申请人的主要客户、市场分布、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份额和市场前景。第三十四条 行业风险的调查与分析。主要收集国家产业政策、行业信息等相关资料,分析申请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优势,分析企业发展前景。第六节 申请人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第三十五条 调查财务的总体状况。主要调查申请人资产、负债、对外投资、或有负债、企业效益、内部财务状况等真实性和企业的偿债能力。第三十

25、六条 负债结构分析。通过对企业的银行负债、长短期负债、齿轮比(计算公式为“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比值原则上不得超过1)的分析,判断公司负债总额、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第三十七条 现金流量分析。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分析申请人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有偿还能力。调查人要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现金流量预测表。第三十八条 经营活动分析。通过比较申请人在行业中的资产规模、净资产销售额、盈利水平等状况,判断申请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第三十九条 财务指标分析。通过调查分析申请人历年及近期的资产

26、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等指标的变动情况和风险度的测算,综合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贷款能力。第七节 借款用途与还款来源的调查与分析第四十条 调查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主要调查申请的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是否在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是否为企业的真实需要等内容。第四十一条 盈利性及偿还性分析。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企业综合效益等情况。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与贷款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应重点调查该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贷款期限与经营周期在时间上是否匹配;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现金收入,应重点分析还款来源

27、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第八节 担保人的调查与分析第四十二条 担保调查。以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应重点调查担保人的资格、担保能力、担保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各项贷款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一)担保人资格调查。担保人必须符合担保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主要调查保证人是否有合法担保资格、抵(质)押物是否合法真实存在,抵押人、出质人对抵(质)押物是否拥有财产处分权;抵押人、出质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质)押时,是否经全体或法律规定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质押声明书。(二)担保能力的调查。调查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资金实力、内部组织机构、股本构成、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分析担保人的财

28、务状况;审查贷款卡及其他相关信息,调查其担保能力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抵(质)押物须由评估机构评估的,调查评估机构是否合法、评估依据是否真实;调查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测算抵(质)押率,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参考依据。(三)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调查。主要调查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以及与申请人、担保人存在较多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关联关系,侧重分析其有无代偿性的资金来源,防止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四)调查担保人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性。主要调查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担保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董事会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及财产共有人的签字是否真实、有效;验证抵(质)物所有权证书的真实

29、性。第九节 合作情况的调查与分析第四十三条 调查分析农村信用社与申请人合作情况。主要调查分析申请人的结算方式及结算量,对农村信用社的综合贡献度(包括利息收入、办理结算收入、存款增长、中间业务收入)等。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合作潜力的分析。主要调查与申请人有密切合作关系的上、下游客户,分析其与农村信用社合作的空间以及为农村信用社带来综合效益的可能性。第十节 贷款调查的综合评价第四十五条 综合评价。提出该笔贷款的调查综合认定意见,明确该笔贷款存在的风险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第四十六条 撰写贷款调查报告。信贷调查报告要求内容详实、论据充分、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第四十七条

30、 贷款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包括借款主体、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发展历史、关键管理人员情况、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分析:主营业务市场营销情况,经营风险、行业风险、经营前景分析和经济实力、经营活动,资产负债结构及现金流量分析。(四)对担保人情况进行分析。(五)借款用途合法合规性及还款来源分析。(六)对申请人前景及合作空间进行分析。(七)对贷款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八)调查结论。第四十八条 对建议支持的贷款项目,调查评估岗将所有贷款资料和贷前调查报告移送审查核准岗进行审查;对明确

31、不贷的,提出充分理由,调查评估岗直接将资料退回申请人。第七章 贷中审查第一节 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四十九条 贷款社应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核准岗对贷款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审批决策岗对贷款承担决策责任。第五十条 贷款审查审批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审贷、依法审贷的原则。客观公正,是指各级审贷人员本着对农村信用社负责的态度,按照既有利于控制风险、又有利于业务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业务及风险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对报审项目进行评价。独立审贷,是指各级审贷人员不受干扰,在充分了解报审项目的前提下,按农村信用社的统一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贷意见。依法审贷,是指各级审贷人员

32、要对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及出具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的审查,确保借贷活动的合法、合规。第五十一条 各农村信用社应设置贷款审批小组、联社应设置贷款审批委员会,作为常设的贷款审批机构,专门负责审批权限内的贷款。第五十二条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第二节 贷款审查审批第五十三条 审查核准岗应对调查评估岗移交的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调查评估岗的调查认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合规性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笔贷款提出贷与不贷的建议。第五十四条 审查内容:(一)贷款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核准岗对调查评估岗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33、、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1、基本要素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保证人有关资料及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审查认定资料和调查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2、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对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方面的审查;3、对申请信用贷款的企业,还必须审查申请人是否有良好信用状况及信贷记录,可靠的还款来源,并能被农村信用社所监控和管理;4、信贷政策审查。依据国家有关经济法规和国家、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前景、产品市场状况及同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等,逐项审查调查评估岗调查认定

34、意见的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5、对信贷业务操作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包括对借贷行为内容、抵(质)押行为内容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对信贷业务操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信贷制度等方面的审查。(二)贷款的安全性审查。主要通过对报审项目的风险分析,审查贷款的可偿还性,揭示风险点及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1、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股东背景、资金投向、贸易背景;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经营规模及主要财务指标、在信用社的资信记录等。2、对第二还款来源的分析。主要审查担保人的代偿能力。包括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对外担保额度是否超过规定的指标(如果担保人仅作为

35、第二还款来源的追加担保时,在保证担保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将规定指标作为参考值予以弹性处理);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足值,抵(质)押物是否易于变现;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开证行资信是否可接受等。3、对其他相关要素的审查分析。主要审查关联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申请人是否存在多头贷款等。(三)贷款可行性审查。主要包括:1、对项目可行性分析。主要审查贷款项目的发展前景、综合效益等。2、对经营、财务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主要分析经营环节、产品、市场等可能对贷款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以及应收账款、存贷变动、负债变动趋势对贷款的影响。3、申请人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可行性的审查分析。主要审查申请人在农村信用社的开户及

36、结算情况、历史还款记录、中间业务的合作情况、对农村信用社的综合贡献度等。4、贷款操作可行性分析。根据贷款社的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和信贷管理水平,审查贷款社是否具备承办该笔贷款的经营管理能力以及特定业务可能产生的政策、法律风险。第五十五条 审查核准岗根据审查结果,形成最终的审查报告,报告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结论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简要评价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用途合理性、担保代偿性、与信用社往来记录等情况;(二)主要风险点的分析和防范措施;(三)结论。确定贷与不贷,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相关要素。第五十六条 审查核准岗负责人对初审人员提交的审查报告及相

37、关资料逐级签名确认后,将贷款审查报告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小组)审批,相关审批工作规范按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执行。对贷款资料不全或调查意见不准确、不合理或存在法律漏洞的,将有关资料全部退回调查评估岗或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第三节 贷款发放第五十七条 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五十八条 贷款社调查评估岗在收到贷款最终审批人下达的贷款批复,如属于同意发放的贷款,按规范要求填写贷款业务合同,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

38、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二)贷款合同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等内容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第五十九条 贷款社调查评估岗填制上述合同后,送审查核准岗审查以下内容:(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二)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第六十条 贷款合同经审核无误后,由贷款社调查评估岗当场监督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如属自然人或农户客户的,则须签字并加盖手印)、同时加盖有效印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第六十一条 对于担保贷款,贷款社调查评估岗应落实相关担保手续,如属抵(质)押贷款的,应与借款人、抵押人或

39、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贷款社须对他项权证进行有效管理;(二)对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三)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并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第六十二条 贷款社调查评估岗依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填制借款借据,并当场监督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字(如属自然人或农户客户的,则须签字并加盖手印)、同时加盖有效印章。借款借据填制要求:(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借款合同进行核对。(二)借款借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借据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对应借款合同的

40、金额。(三)借款借据的签章应与借款合同的签章一致。第六十三条 贷款社调查评估岗将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连同审批人的批复等资料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第六十四条 会计结算部门重点审查贷款业务是否经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借据与合同内容是否对应、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贷款业务账务手续。第四节 特别规定第六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干预正常审查。对于未经信贷人员调查、审贷人员审查的业务,各级有权审批人不得事先提出贷与不贷的结论交由审贷人员审查。第六十六条 各级审贷人员在签署审贷意见时,必须写明充分的审查依据和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十七条 贷款审批委员

41、会(小组)成员收到贷款审查报告,应认真审阅,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明确签署个人意见。第八章 贷后检查第一节 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六十八条 贷后检查的目的是了解、掌握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变动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收回。第六十九条 贷后检查必须遵循双人交叉、现场检查,预警报告、适时处理以及综合评价的原则。双人交叉、现场检查是指贷后检查必须坚持管户人之间的交叉检查,定期到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检查;预警报告、适时处理是指检查人员在贷后检查中力求早日发现风险隐患,对重大问题及时提出预警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第七十条 贷后检查基本流程为:贷后现场检查贷后检查记录贷款到

42、期处理综合评价。第二节 贷后检查的工作要求第七十一条 贷后管理岗必须按户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并按要求进行下列工作:(一)建立贷后检查记录簿,信用社按户逐笔记录贷后检查的工作动态。(二)建立贷后检查对账制度。信用社须按季按户进行信贷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和借款人三方核对,填写贷后检查对账表。(三)认真填写贷后检查表。公司客户应至少按季逐笔进行贷后检查工作;自然人客户应至少每半年逐笔进行贷后检查工作;农户应至少每年逐笔进行贷后检查工作;按揭贷款户的检查频率由各联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对形成不良的按揭贷款,必须进行贷后检查。上述贷后检查应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贷后检查表。(四)定期对贷款户

43、进行贷后综合检查分析,形成贷后检查报告,报信用社相关负责人审核。按户进行综合调查分析的频率,由各联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第七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相关负责人须定期或不定期对贷后检查的表格和报告进行抽查调阅,提出意见;至少每半年对贷后管理岗的贷后跟踪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形成书面报告送贷款社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呈报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检查的内容包括:1、落实贷后检查情况;2、贷款担保落实情况;3、抵(质)押物保管情况;4、到期贷款催收情况;5、借款人财务报表报送情况。第七十三条 贷后管理岗在对借款人的贷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借款人、担保人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对贷款安全可能构成威胁的情况,应及时报告联

44、社信贷管理部门,同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督促贷款社提前收回贷款。第七十四条 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预警内容包括:(一)借款人主要管理人员有否无故离职、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二)借款人有否实行联营、改制、合作、分立、破产、资产重组、项目有偿转让等投资主体变更;(三)借款人有否发生重大财务纠纷或违法经营行为;(四)企业或项目主导产品市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五)有否拒绝接受贷款监督,挪用贷款或转移收入,资金体外循环,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六)有否出现未经贷款社同意而将已设定抵(质)押权的财产和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进行再抵押,贷款抵押物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担保人

45、担保能力下降或投资主体变更,未及时补充或落实新的担保等情况;(七)贷款项目或抵押物有否遭受自然灾害等,损失是否严重;(八)借款人有否自行改变销售策略、有否造成项目销售(出租)不畅危及贷款安全的可能;(九)有否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第三节 贷后检查内容第七十五条 贷后管理岗负责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填写贷后检查表及贷后检查报告,送贷款社相关负责人审查签字。其内容主要包括:(一) 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市场开拓前景,资金来源与占用状况、资金周转是否正常合理,经济效益等情况。(二)是否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使用贷款;是否有挤占挪用、变相挪用或者套用信用社资金的行为。(三)加强对借款人财务报

46、表的分析,重点关注异常变动情况。(四)检查抵(质)押物或保证人偿债能力有无变化、贷款担保能力是否降低。(五)还本付息计划执行情况。(六)借款人股东、法人或所有权的变动情况。(七)借款人在信用社办理存款、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的情况。(八)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第七十六条 属固定资产贷款的,还须检查以下内容:(一)主要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的使用是否与申贷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有无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项目,预测总投资是结余还是超支。(二)了解项目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能否按期投产、收回投资。(三)项目竣工后,将技术、经济指标及投产后的实际情况与评估报告对照检查。第七十七条 对

47、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贷款社应按指定专人为项目的监管人,并具体负责对贷后项目监管的日常工作。借款期内,借款人应按季向开户社报送有关项目进度、贷款使用情况、财务状况的资料和报表,项目竣工后应向贷款社提交工程决算报告。项目监管人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理、核对有关的单据,并及时进行贷款检查记录,形成贷款检查的书面报告。检查主要内容:1、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的情况,自有资金的到位情况;2、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是否按设计方案要求和工程计划进度施工、竣工;3、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实际用款计划使用贷款,有无将贷款挪为它用,有关结算单据和银行流水是否齐全并与实际情况相符,项目总投资是否突破原预算额度以及突破的金额、原因和解决办法;4、项目所在区位市场变化情况,项目是否按预定计划进行销预售(出租),销售进展及借款人贷款归还的情况如何;5、国家有关房地产方面政策和法规的变动情况;6、借款人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能否按时还本付息;7、贷款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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