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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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 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银行)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全省信用社(银行)各项工作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信用社(银行)章程、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以及市联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

2、,是指信用社(银行)各级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和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包括省联社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各办事处和市联社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信用社(支行)和信用分社(分理处)及储蓄所负责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相关责任人是指由于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第五条 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原则:(一)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三)惩处与教育结合。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同信用社(银行)存在劳动关系的所有

3、员工(含内退员工)。人事档案关系不在信用社(银行)的员工,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第七条与信用社(银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离开信用社(银行)的人员,在信用社(银行)工作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信用社(银行)造成损失的,信用社(银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第二章 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第八条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效益工资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离岗清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4、解除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赔偿经济损失等。以上款项可合并使用。第九条对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降级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四)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支付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

5、位工作。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需要开除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违规违纪且情节严重的;(二)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三)隐瞒事实、串供或者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处理人及其他人员的;(五)因违规违纪行为给信用社(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按应得处分加重一档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

6、或免予处分:(一)过失或初次违规违纪且情节轻微的;(二)认识问题态度较好,主动说明违规违纪问题的;(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五)主动赔偿因违规违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六)被动违规违纪,事后及时上报或举报反映的;(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按应得处分减轻一档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分。第十二条对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进行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对因违规违纪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

7、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第十四条对受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高级管理人员,报银监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因违规违纪行为给信用社(银行)造成贷款或其他资产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直接责任人员离岗清收。离岗清收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离岗清收期满后,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六条因违规违纪行为致使发生案件或责任事故的

8、,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发生重特大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重特大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是指:(一)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济违法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违规案件;(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抢劫、盗窃案件;(三)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诈骗案件;(四)造成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责任案件或事故;(五)造成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安全责任案件或事故;(六)造成辖内业务连续中断8小时以上

9、(含8小时)的责任事故;(七)丢失或泄露重要文件、印鉴、印章、密押等,泄露商业秘密,给信用社(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损害的责任案件和事故;(八)因违反银行自助设备、银行卡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案件和事故。第十七条处于直接监督、制约岗位或环节的员工,因未认真、及时履行职责,导致案件、事故发生的,按照不高于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档次处理。第十八条因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给信用社(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应当依法和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分则第三章 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十九条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制定、修改基本规章制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

10、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二十条对监管规定和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贯彻或抵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对下级反映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规定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资金调度、授权授信、财务收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二十二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

11、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定故意逃避指标控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二十四条将有劣迹或不良行为的人员安排到重要岗位或发现重要岗位员工有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采取调整控制措施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按照内控要求,应分岗未分岗、应制约未制约,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二十六条因履职不认真、不作为、领导不力、管理混乱,导致发生案件、责任事故或严重违规问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涉案金额巨大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对辖内信用社(

12、银行)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和责任事故,主管部门失察的,给予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第四章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反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任免条件、权限和程序的行为,所作出的任免决定无效,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按照职责、权限给与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一)违反规定和程序提拔、选聘管理人员,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决策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二)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违章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

13、人员进行提拔重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决策人员记大过或撤职处分;(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管理人员或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下属单位管理人员选拔任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四)在管理人员考评、考核、考察、选拔任用工作中,泄漏机密,利用职权阻挠组织考察,营私舞弊,跑官要官的,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五)违反规定,要求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或有贿选、拉选票行为的,给予决策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14、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二十八条下列违反员工管理、劳动工资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一)违反规定标准、权限和程序,擅自招录、调入、辞退员工的,擅自动用自然减员指标增加员工或私招乱雇编制外员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二)违反工资管理规定,擅自突破工资总额计划,乱列乱支工资和变相增加工资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三)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四)拒不执行、抵制主管部门派进、调出员工决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九条未严格落实亲属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决策人员未部署实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经办人员

15、未落实到位或未实施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决策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经办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第五章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三十条贷款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一)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或调查结果严重失实的;(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误导贷款审查的;(三)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第三十一条贷款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一)应发现未发现或隐瞒重大问题的;(二)审查通过的新增信贷业务违反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比例规定的;

16、(三)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审批(审核)不符合规定、土地审批手续不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不过关、违反信贷政策的新增信贷业务的,审查通过其他禁止性信贷业务的。第三十二条贷款审议、审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且形成重大资金风险或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贷款审议中,贷审委成员未达到规定比例人数或同意人数不符合规定而审议通过贷款的;(二)审议、审批通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审批(审核)不符合规定、土地审批手续不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不过关、违反信贷政策的新增贷款的;(三)审议、审批通过的新增信贷业务违反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比例规定的;(四)审批

17、结果优于贷审委审议确定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条件的。第三十三条贷款审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一)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二)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三)审批发放未经贷审委审议或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第三十四条信贷业务未按规定上报咨询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三十五条贷款发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按审批意见办理贷款业务的;(二)贷款资料不齐全,手续不规范,导致重大信贷资金风险或造成损失的;(三)以贷收息的;(四)未办妥抵押登记或质押止付发放贷款的。第三十六条超权限或变

18、相超权限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七条发放顶冒名贷款,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形成重大资金风险或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三十八条用贷款转股、转保证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三十九条贷后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一)对他项权利证书、质押品、有价证券、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保管不善,出现丢失现象,导致重大信贷资金风险或形成损失的;(二)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凭证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超诉讼时效或担保人免责的;

19、(四)违反利率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的;(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抵(质)押物品,形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形成重大资金风险或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办理贴现业务未按规定审核票据,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先签票后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未实行专户管理或发生挪用、串用、提前支取的。第四十一条风险分类过程中,弄虚作假,调整贷款、资产分类结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六章 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四十二条在债权追偿、资产保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一)未及时对借款人、担保

20、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保全时机,或明知借款人、担保人有财产而不追索,造成损失的;(二)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申报不及时,致使债权灭失的;(三)在案件诉讼、执行过程中,擅自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或担保权,损害信用社(银行)利益的。第四十三条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处置,暗箱操作的;(二)处置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十四条在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超越权限或逆程序接收、处

21、置抵债资产的;(二)对抵债资产的价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三)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故意高估价格接收抵债资产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关系人出租抵债资产的;(五)因保管不善或失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丢失的;(六)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赠与他人的;(七)协议处置抵债资产违反定价、集体研究、公示、备案审查等程序要求的。第七章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购建固定资产或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二)向主管部门虚报、瞒报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的;(三)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

22、通过有关质量验收的。第四十六条大宗物品、软件采购及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应招标而未招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大宗物品及固定资产购置、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的,除依法追回非法所得外,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毁损、丢失的;(二)擅自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三)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四)固定资产处置未按规定办理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

23、乱摊成本,超权限、违规列支的;(二)违规列支其他应收、应付款项,造成长期挂账的;(三)虚增、虚减利润的。第四十九条侵占、截留、转移收入,进行账外经营,或以其他方式私设“小金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无故拒绝受理本网点已开办有关业务的;(二)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凭证、处理会计账务的。第五十一条违反规定办理存、取款及股金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案件或资金损失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24、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一)违反支付结算原则,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二)挪用、侵占客户资金的;(三)虚开存单(折)、股金证的;(四)截留、挪用联行及内部资金的。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到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二)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者退票的;(三)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查询、查复、冻结、扣划手续的;(四)对伪造、变造或虚假的密押、重要凭证、单据及其他证明文件审查不严,造成资金损失的;(五)违规办理票

25、据的出票、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他票据业务的。第五十五条泄露存款人的存款秘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操作人员离柜(岗),未按规定及时退出应用系统,并未将柜员卡妥善保管的;(二)日终或日间临时离岗,未将现金、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柜员卡等按规定入库的;(三)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变更、注销操作员级别和权限的;(四)未按规定设置、使用或更换操作员密码的。第五十七条应授权办理的特殊业务未按规定授权的,应由事后监督审核的业务未

26、按规定实施有效监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案件或资金损失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查库、核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二)未按规定核对内外账务或对账不及时的;(三)对存在的未达账项未及时查明原因的;(四)未按规定签发、收回对账单的。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造成案件或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一)会计人员离岗离职,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二)监督人员与操作人员私自互相替班的;(三)实行柜员制未配备监督人员的。第六十条有下列行

27、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案件或损失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进行现金收付、调拨的;(二)未按规定处理长、短款的;(三)未按规定收缴假币的;(四)擅自抽取抵(质)押有价物品的;(五)因保管不善,造成抵(质)押有价物品丢失、损毁的。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泄露金库密码、头寸暗语等信息的;(二)违反金库钥匙(密码)管理、双人管库等规定的;(三)应入库保管的物品,未按规定出入库的;(四)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的。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开除处分:(一)盗用、挪用库款、金银和有价单证的;(

28、二)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第六十三条参与或协助洗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重要空白凭证核算、保管、使用及作废未按规定处理的;(二)擅自印制重要空白凭证及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其他凭证的。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窃取、伪造、变造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的;(二)因保管不善,造成印、押、证被盗或丢失的;(三)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密押、签字样本,造成泄密、遗失或被盗的。第六十六条未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制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

29、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一)信用证和保函项下垫款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二)在境外进行投资的。第六十八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六十九条违反规定签发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八章 违反货币市场和资金清算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七十条违反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办理资金交易业务或与券商开展“委托理财”等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七十一

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违规将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其他机构的;(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超过债券投资规模或违规进行债券投资的;(三)违规办理资金拆借业务的;(四)违反货币市场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五)未建立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办理货币市场业务的;(六)对发生的非正常业务未按规定上报的。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一)违反规定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交易联网的;(二)交易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办理市场交易业务,造成

31、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安排不具备相关资质人员进行货币市场业务交易,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因违规交易或不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管理,被取消交易资格的;(五)业务管理和审核人员对违规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的;(六)未根据交易记录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查收或债券交割,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未执行节假日电话值班制度,影响清算系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的;(二)对资金清算系统发生的异常情况,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辖内清算备付金头寸监控、调度不及时,致使清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

32、,影响清算业务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清算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二)未按要求办理差错调整,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九章 违反计算机、自助设备和银行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和管理,影响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或造成损失的;(二)计算机专用配电、消防、防水、防雷、防盗、防磁等设施管理维护不善,形成安全隐患的;(三)未及时购买计算机软硬件维保服务造成事

33、故的;(四)未经审批或超范围购置电子设备,造成设备无法使用或经济损失的。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违反运行管理制度,造成计算机安全事件或事故的;(二)违反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制度,隐瞒或迟报计算机安全事件的。第七十七条未按规定对网络及通信线路进行管理和维护,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七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使用盗版软件或非法软件,造成侵权纠纷的;(二)软件版本管理混乱、程序升级、版本更新不及时,造成软件、重要资料损坏或丢

34、失的。第七十九条未按规定进行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造成病毒入侵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八十条未按规定制作和管理、使用柜员卡及服务器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八十一条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传播非法、虚假信息或与业务无关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八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开除处分:(一)故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恶意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三)在软件开发和系统维护中,故意设置陷阱程序的;(四)利用各种手段修改业务数据达到窃取信用社(银行)资金

35、或其他非法目的的;(五)泄漏技术资料或擅自公开交流发表技术成果的;(六)擅自允许系统外人员登录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信息泄密或影响系统运行的。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泄露、混用操作口令和密码的;(二)违反规定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第二节 违反银行自助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一)未对ATM每天的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进行记录的;(二)ATM出现故障,未及时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三)ATM设备正常,无故不开机的

36、;(四)未及时进行加钞、更换流水打印纸等,影响正常业务的;(五)发生ATM吞卡,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登记、处理的;(六)ATM发生长短款,未按规定登记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七)对特约商户提出的查询、查复未及时答复处理或故意刁难商户的。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ATM现钞管理未严格遵守现金出纳制度规定,上、下钞箱、清点现金未实行双人操作、换人复点的;(二)ATM密码和相关钥匙未分开管理的,备用钥匙未封装签章入库保管并进行登记,发生案件的。第三节 违反银行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

37、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客户申领银行卡,柜员未根据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手续办理的;(二)办理银行卡销户、换卡业务时,柜员未及时进行剪角作废、破坏磁条的;(三)违反银行卡挂失和补换发规定的;(四)未按规定保管银行卡与密码信封的。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违反银行卡操作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二)制卡人员泄露制卡密码或将制卡机具交他人保管的;(三)对银行卡卡片管理不严,信息泄露,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违反规定,自行对银行卡卡片外包,实行个人化制作的。第八十八条与持卡人勾结,利用银行卡套取现金的;利用工作便利盗取或故意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

38、,盗取或协助他人盗取客户银行卡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开除处分。第十章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八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二)对基层防范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该处理不处理或未提出处理建议的;(三)遇到不法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消极逃避的;(四)在处理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的;(五)伪造或破坏现场、阻碍干扰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调查,隐瞒

39、有关情况和拒绝提供资料和情况的;(六)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致使处置不力的。第九十条营业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关窗、闭门、落锁以及切断有关电源的;(二)未将技防设施置于全面布防状态的;(三)未按规定对营业场所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致使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的;(四)“四门”(通勤门、营业室后门、大门和守库室门)未按规定及时关闭反锁以及钥匙无专人管理或管理不规范的;(五)未按规定接送款箱(包)的;(六)营业室内一人临柜或无人临柜的;(七)允许外部人员或无关人员

40、进入营业室柜台内的;(八)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饮料、食品、药物等物品的。第九十一条守库值班、押运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发生重大案件、责任事故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坚持领导带班、二人守库、四人住社制度的;(二)未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形成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的;(三)上岗后门窗关闭不牢固,报警、通讯、监控等设施不开通、不使用的;(四)酒后上岗或在守库室饮酒、娱乐、会客、留宿他人的;(五)在守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六)允许非值班人员进入守库室的;(七)临时工或已离岗、退休人员守库值班或执行押运任务的;(八)未办理枪

41、支领用交接手续和值班情况记录的;(九)遇有突发事件,未按预案进行有效处置的;(十)擅自让非专职运钞车司机驾驶运钞车的;(十一)泄露运钞时间、地点、行车线路、运钞数额的;(十二)未执行双人、武装押运的;(十三)将运钞车挪作他用,造成钞币运送不及时或使用其他车辆运钞发生被盗、被抢等案件、事故的;(十四)未配备随车出纳人员;接送款时押运人员代替出纳人员提拿款箱或签字的;(十五)运钞车驾驶员在运钞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熄火、停车或离开驾驶室的;(十六)接送款时押运人员不按规定下车站位警戒或在营业室外办理款箱交接手续的;(十七)执行押运任务前和途中饮酒的;(十八)搭乘无关人员或装载无关物品的。第九十二条有

42、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不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购置、改造、安装、管理、使用的;(二)安全防范设施管理不善或人为造成设施损坏而不能正常使用的;(三)电视监控设备、110联网及报警设备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维护的。第九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执行安全检查证、定期检查、检查登记制度的;(二)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的;(三)对安全检查整改意见或建议落实不力的。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发生案件、

43、事故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对持(管)枪人员审查、把关不严或未按规定对持枪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的;(二)枪支弹药账实不符的;(三)未按规定存放、保管、保养枪支弹药的;(四)枪柜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交接的;(五)发现违规持枪管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六)持枪威胁他人的;(七)非执行任务时携带、使用枪支的;(八)将枪支交他人玩耍或私自将枪支借与他人使用的;(九)随意鸣枪、摆弄枪支造成枪支走火的;(十)因枪支弹药管理不严,致使发生持枪自杀或自残事故的;(十一)酒后持枪的。第九十五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造成枪支弹药被盗、丢失,发生涉枪案件或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第九十六条有

44、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对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修或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二)未制定消防预案的;(三)未按规定配足配齐(维修、更换)消防器材的;(四)在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区域动用明火或办公、营业用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五)将消防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或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六)将消防栓、灭火器材挪作他用的;(七)违章关闭、挪动、拆除、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的。第九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的;(二)未按规定记录监控录像运行情况或交接班登记

45、手续不规范的;(三)私自调阅、查阅及删除监控录像资料的;(四)监控值班人员擅自脱岗,监控录像无人看管不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的;(五)录像资料丢失或未录制的;(六)监控资料存储达不到规定天数的;(七)发生案件、事故和重大问题后,未及时将录像资料拷贝、复制,影响案件查办和处理的;(八)监控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留有死角,录像覆盖不全,不能有效监控的。第十一章 违反稽核、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稽核检查人员违反稽核、检查工作程序的;(二)擅自调整、修改、删除稽核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稽核检查报告不真实、

46、不完整的;(三)确定归档的稽核检查资料收集不全或内容不规范的。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稽核、检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在规定业务、时限及抽取样本范围内存在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导致案件、事故发生的;(二)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章违纪问题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或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三)稽核、检查报告严重失实,或故意拖延时间,影响问题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稽核、检查内容、处理意见、被查单位商业秘密和存在的违规问题等情况的;(五)稽核、检查工作人员帮助被稽核对象徇私舞弊、隐

47、瞒问题、弄虚作假的;(六)稽核、检查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问题的;(七)稽核、检查工作人员因过错行为给被稽核、检查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八)丢失被稽核、检查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第一百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按规定设立稽核部门,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二)未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所辖单位进行常规性稽核检查的;(三)未按规定报告稽核、检查工作情况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四)无故未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检查、稽核任务的。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一)阻挠、刁难稽核、检查人员的执行检查任务的;(二)对稽核、检查报告、意见书中所列违规违章违纪事实未及时进行整改的;(三)拒绝提供与稽核、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拖延、隐瞒不报、谎报情况的;(四)纵容、授意、指使、强迫稽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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