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4127908 上传时间:2023-04-0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6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固定资产贷款风险,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以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适度开办基础设施、固定资产等中长期贷款业务的决议(第二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第三条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的原则,保证贷

2、款的安全性与效益性。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第二章 贷款种类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指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提供的融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指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基本建设贷款是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部扩大

3、再生产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建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省农村信用社开办的固定资产贷款仅限于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类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并坚持“适度、有序、按比例”的原则。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及有关信贷政策;(二)持有政府及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

4、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相关文件;(三)项目必须取得国土、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的正式批复;(四)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其配套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障,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国家或其他规定要求资本金比例高于30%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按30%掌握;(五)配套设施落实明确,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可靠,项目竣工验收后能够正常生产;(六)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应先进、适用;(七)其生产的产品应适销对路,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经济效益良好,有可靠的还款来源。第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或核准

5、文件的;(二)未按国家规定取得环保批准文件的;(三)未按规定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四)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第四章 受理、调查与评估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的经办机构为县级联社(含农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经办机构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时,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二)项目审批立项批准文件(原件);(三)国土、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批复文件(原件);(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五)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六)经办机构要求

6、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提出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后,要对借款人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调查,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前期工作和进度情况等,核实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二)项目发起方的资信情况。项目发起方的资质情况及资金是否充足,是否拥有良好的金融、商业信用记录。(三)项目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包括产品的品种、性能、用途、规格和价格,市场同类产品或供求状况,市场发展前景等。(四)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来源及其筹措方式,筹资成本、计划安排落实等。(五)建设、生

7、产条件情况。调查项目建设及生产所需用地、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的可靠性,交通、运输、通讯公共设施、辅助项目、环保配套等与项目需要的适应性,分析项目能否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六)工艺技术和设备情况。调查分析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是否先进、适用。(七)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情况。调查分析项目经济寿命期、生产能力利用率、销售收入、经营成本、判断盈利能力水平,进而分析偿债能力。(八)项目其他参与方履行能力。对项目其他参与方(施工方、供应商、销售商等)进行调查,认真分析其履行项目相关义务的能力。第十三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固定资产项目,由省联社统一组织指导县级联社进行评估。第五章审查、审议与咨询第十四条

8、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对贷款调查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符合省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的基本条件;(二)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数据采集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内);(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建设、生产条件是否落实等;(四)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五)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营运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六)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

9、及代偿能力,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时效,是否易于变现。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内部管理权限按照省联社核定的各级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权限执行。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方式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项目融资根据融资项目自身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借款人整体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二)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其中技改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

10、般不超过8年,最长不超过10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应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三)对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根据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分次发放或一次发放分次使用,并根据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现金流或借款人其他还款来源分次收回。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有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九条 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约定,原则上实行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第二十条 享受贴息的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收全部利息,待有关部门将贴息资金拨入后,再返还借款人。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较大的,

11、可采取农村信用社内部社团贷款方式或联合其他商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方式发放。办理社团贷款和银团贷款须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银监发200637号)、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及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农信联200934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第七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向经办机构提交项目用款计划,经办机构在发放贷款前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是否变化;(二)各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与评估时的测算指标是否变动;(三)保证、抵(质)押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四)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按计划

12、准备就绪,具备开工条件的有关部门是否已批准开工;(五)是否按要求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六)资本金是否落实并按规定比例存入经办机构,其他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到位;(七)已承诺的银企协议是否签订,审批意见中所要求的相关条件是否落实;(八)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停止办理贷款手续,并及时向审批或咨询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指派客户经理对贷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按以下原则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一)加强账户监管,严格审查资金支付,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项目工程进度

13、使用借款;(二)信贷资金应同比例或低于项目资本金到位,并保持支付与项目进度一致;(三)不得将所支用的信贷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第二十六条 严格审查和监控项目资本金,防止项目发起方假出资、抽逃出资:(一)加强项目资本金监控,防止资金抽逃和挪用。重点加强项目建成后的资本金管理,防止以贷款置换等各种方式抽逃资本金。(二)经办机构应对项目资本金开立专户实行封闭管理。资本金账户开立在其他银行(银团贷款的牵头社、借款人主办银行等)的,可采取与账户开立行(社)签订协议的方式,要求该行(社)加强项目资本金的封闭管理,定期向经办机构提供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允许对其资本金账户进行审查。第二十

14、七条 经办机构应参与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要对贷款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以及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贷后检查。经办机构要在固定资产贷款发生后15日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以后检查频率每季度一次;市联社(办事处)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联社每年组织一次抽查。检查内容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规定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期检查内容:项目的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项目总投资中各类资金是否到位,项目的建设、技术、市场条件是否发生突变,承担项目的能力和项目建设的能力和项目建设质量如何,是否出现较大事

15、故等。(二)项目生产期检查内容:生产经营管理者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是否具有较强的营销能力,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能否达到项目评估报告中相关指标(如产品价格、成本、销售量)的要求。(三)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还要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办机构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及利息,或采取其他保全信贷资产的措施。(一)国家产业政策重大调整;(二)资本金及其他项目资金未按约定到位或抽逃项目资本金;(三)原材料及产品市场条

16、件、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四)经营管理状况恶化、对银行及其他债务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办机构要求按规定使用仍不改正的;(六)拒绝接受信用社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七)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八)未征得经办机构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和股份制改造等重大变更,或未还清贷款之前以贷款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九)设有担保的借款合同,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经办机构要求的新担保;(十)借款人改制、产权变更、高层管理人员变动、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侵害贷

17、款人权益;(十一)发生其他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档案管理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关于印发客户信贷档案文件编目的通知(农信联2006119号)等规定办理外,固定资产贷款档案的内容还应包括:(一)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三)项目审批立项批准文件;(四)国土、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批复文件;(五)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六)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的证明材料;(七)项目开工报告(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九)项目竣工决算文件;(十)项目评估报告。第三十二条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后评价制度。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1年后或

18、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经办机构要组织后评价,撰写后评价报告。第三十三条 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生产经营、项目管理水平、客户资信、项目财务效益、审批内容执行情况及贷款风险评价、项目前景预测等内容,并应提出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贷款收回以及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总结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及参与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有关责任认定与追究按省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及省联社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4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