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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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凡户口在的考生录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各信用社参照每年录取院校学费、住宿费和学校所在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的调查结果等自主核定,原则上核定每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元。三、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由各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学生本人学习期限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还款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毕业后四年。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为体现农村信用社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2、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具体期限利率:6个月以内(含6个月)执行4.2,6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执行4.425,一年至三年(含三年)执行4.575,三年至五年(含五年)4.65,五年以上执行4.8。五、国家助学贷款的结息:联社每季20日,将统计的贷款数额、利息金额和贴现金额,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经确认后,省财政厅通过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贴息资金划拔到县联社,由县联社划分各承贷信用社。由学生及学生家长承担的贷款利息,按利随本清的办法结息。六、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学生及学生家长需向原户籍所在地信用社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并向信用社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的身份证和学生的录取通

3、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信用社审核登记后退回),信用社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担保,如需担保,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抵、质押或保证)。信用社在接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后,应审核其证件及录取通知书的有效性、真实性,录取的学校是否为国家助学贷款指定的学校。经审核无误后,根据一般贷款操作程序进行调查、审查、会办后报联社审批,经联社审核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承贷信用社开出汇票,并在汇票备注中注明“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报到时将汇票交给学校。 七、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发放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应视同信用社正常发放的贷款一样进行管理,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台帐,贷款发放时必须明确清收责任人,责任人要加强贷后管理,及时掌握学生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学生中途退学或被开除等学籍变动,由所在的学校立即通知联社,联社及时通知各承贷信用社,及时停止助学贷款发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如学生及学生家长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后,各信用社要及时上报联社销帐,不得弄虚作假,转借他人,贷款到期后不再办理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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