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现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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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及其营业网点(以下简称信用社)的现金管理,规避金融风险,保障信用社现金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储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社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开户单位和个人以及信用社内部现金的收支和营运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社营业部(中心)、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信用社现金管理工作责任人为营业机构负责人;联社营业部现金管理责任人为营业部主任;联社

2、清算中心现金管理责任人为清算中心主任;县联社分管业务领导为全县信用社现金管理责任人。现金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现金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大额现金支出的审核签批等工作。第五条 信用社出纳为现金管理工作的经办人员,负责现金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一) 现金收支的柜面审查监督;(二) 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账;(三) 填写大额现金登记表;(四) 定期分析、汇总上报现金管理情况及交易信息;(五) 建立现金出入库登记簿,对入库现金和出库现金进行序时登记,结出库存现金余额,确保库存现金数量清楚准确;(六) 营业终了出纳加计现金收付合计、结出现金余额,清点现金数量与会计现金科目核对,做到“日账日清”

3、。第六条 信用社会计为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员。(一) 建立专门的会计清点大额现金登记簿登记簿,每日营业终了,在出纳与会计核对现金余额后,会计人员必须对当日出纳的全部现金进行核点,准确无误后,在会计清点大额现金登记簿登记簿上双方签字以示负责。(二) 会计对当日现金清点完毕签字后,出纳应对会计清点的现金进行核点收箱,装箱入库现金实行会计、出纳“双上锁”,入库实行“同进同出”。第三章 现金计划和调运第七条 现金计划(一) 客户的现金计划 信用社各网点客户一次性支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需提前一天预约。 客户星期一的现金计划需在上一周的星期五以前向信用社预约。 信用社临柜人员接到客户现金计划报告时应

4、即时登记预约登记簿。信用社临柜人员接到客户现金计划报告时,出纳人员应及时匡算头寸。(二) 营业机构的现金计划 信用社各营业网点现金计划由临柜出纳人员向清算中心报告,报告时间至少提前一天,在网点下班之前。 各网点星期一的现金计划需在上一周的星期五以前向清算中心报告。 清算中心在接到网点现金计划报告时,要在预约登记簿作记载。(三) 清算中心的现金计划 联社清算中心现金计划需提前一天向开户银行报告。 清算中心按照网点报告的现金计划时间,填制一式三份现金调拨单,报资金管理部门、押运部门负责人和联社分管领导签字。 清算中心根据资金管理和押运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调拨单在SC6000系统中作正式的现金调出交易,

5、由解款人员根据现金调拨单清点库管人员交付的现金,双方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四) 库存现金计划 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应于每年12月下旬,根据本年度库存现金平均余额,结合交通状况、存贷规模、现金需求等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库存限额报资金营运部审批,营业网点库存限额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若遇特殊情况,由网点提出申请,经资金营运部审批可中途调整。 信用社各网点应于每年12月向开户单位发出核定下一年度库存限额的通知,并审核开户单位提交的库存限额申请是否符合单位实际,并在申请上签注意见。第八条 现金调运(一) 现金调拨单随解款人员到网点,由网点临柜人员签章,并在打印的现金调拨单上加盖预留印鉴。(二) 现金调出、

6、调入单位和押运部门按规定留存现金调拨单,现金调拨单作会计记账凭证附件。(三) 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缴存清算中心。现金调运时,应由网点负责人、会计、出纳不低于两人在调拨单上共同签字,方可按相关规定调运。超限额压库不得超过三天(节假日除外)。(四) 自助银行设备(ATM)现金申领、调拨和加钞 自助银行设备所用现金应纳入网点日常现金备付量管理,根据业务量合理匡算。 网点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上报自助银行设备加钞、用钞出库计划。 自助银行设备的现金调拨、领用在网点内部完成,调拨程序比照实体柜员间的现金调拨。 自助银行设备管理员查询设备对应SC6000系统的ATM虚拟柜员

7、现金尾箱库存后,根据设备库存现金余额及交易量情况提出现金调拨申请,网点现金柜员将现金调拨给ATM虚拟柜员并配款,设备管理员当面清点核对账实无误后,设备管理员和现金柜员双方共同在“现金调拨单”签章确认。 设备管理员和加钞员共同完成对自助银行设备的加钞。第四章 大额现金登记备案管理第九条 开户社必须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包括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帐,填写大额资金进出账登记簿一式三份于月末随月报表报一份到县联社资金营运部,一份报联社稽核大队,一份存档。第十条 开户社对个人账户单笔存款金额超过20万元(含)应逐笔登记并填写大额资金进出账登记簿。第十一条 开户社对单位(个人)一日一次(或一日数次)从其账

8、户提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大额现金支付台帐附取款凭证后,经审批后方可支付。并填写大额资金进出账登记簿,开户社对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的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方式预约。第十二条 开户社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提现(或一日数次)累计提现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应逐笔登记大额资金进出账登记簿并填写信用社(银行)大额资金审批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日前报联社资金营运部审批,资金营运部对于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报备的于收到当日报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三条 县联社资金营运部应按季汇总和分析辖内大额现金存取数据,并于季后15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第十四条 开户社必须严

9、格遵守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第十五条 开户社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应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商、汽车销售商、就读学校指定的账户,不得为个人直接办理提取现金的业务。第五章 大额资金支付的审批制第十六条 开户单位或个人取现或汇划5万元(含)以下由主办会计审批;5万元至20万元(含)的由各网点柜面会计初审后报网点负责人审批。20万元以上由各网点负责人初审后报联社分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填制信用社(银行)大额资金审批登记表,信用社(银行)大额资金审批登记表附凭证后).第十七条 开户单位或个人一日一次(或一日数次)支取现金或汇划20万

10、元以下由审批人在支取凭证背面签字。支取或汇划20万元(含)以上的各社应填制信用社(银行)大额资金审批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有权人审批后方可办理,一份存档,一份作取款凭证附件。第十八条 对大额支付各级审批部门应严格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其用途有无可疑,是否存在逃债或违法行为。第六章 现金的检查第十九条 现金检查内容: (一) 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 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 各项安全措施是

11、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四) 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安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五) 其它库存现金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第二十条 每次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均要在现金检查登记簿上按登记内容的要求进行详细记载并签字,以备查考。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查库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当班出纳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查库必须当面清点,查库完毕,出纳应对现金再次进行核点,无误后装箱入库保管。 第二十二条 查库应对库存现金进行全面核点,不留死角。对封包的纸币必须当面撤开封包核查;对装箱的硬币必须开箱核点,严禁以出纳人员自报的现金数作为清点数核账。 第二十三条 除本机构查库外,凡上级或外单位查库均应出示介绍信,且必须有本机构的领导带队,否则,拒绝查库。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库存现金检查每月至少 次;县联社稽核部门全年对全辖信用社网点查库面不得低于 %;县联社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信用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查库。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凡本办法未列出的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参照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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