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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统一法人后理事会运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摘要:理事会怎样协调与监事会、主任室的关系,是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后所面临的新课题。本文结合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根据工作实际,对理事会运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剖析,重点分析了理事会内部、理事会与经营班子、理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工作建议。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理事会;矛盾 目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各地农信社“三会一层”如何真正做到协调统一、合理制衡,理事会如何实现科学有效的决策和规范运作,怎样协调与监事会、主任室的制约关系,是新形势下农村信用联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后,理事会面临的新课题。
2、一、理事会的地位 按照改革要求,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代表广大投资人的利益行使决策权,理事由民主选举,理事长是法人代表。理事会主要决定信用社改革发展、利润分配和风险化解等重大问题。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经营管理的职责,理事会对主任确立任期内业务发展、资产质量、经营成果等业绩考核指标。监事会对信用社的决策和经营行使监督权利。 理事会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有重大决策权,而经营班子则是在理事会授权下开展经营活动,说明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极其重大。 二、统一法人后理事会运作中存在的主
3、要矛盾 理事会内部存在意见分岐 理事会的成员中,有信用社内部职工,也有外部成员,由于内外部成员所站的利益角度不同,导致理事会与信用社之间的意见分岐会越来越大。 1、出现外行人来管理内行人的矛盾。现行操作规程,理事会的人员组成主要以资本大小排列,为防止内部人员操控,规定职工理事不得超过三分一,外部非职工理事占三分之二。信用社选择理事要考虑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符合银监会的规定。二是要符合信用社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符合条件的理事候选人很少,信用社可选择的人选不多。产生出来的外部理事,学历、所从事的行业各不尽相同,他们绝大部分没有从事过金融工作,对金融知识知之甚少,更谈不上懂金融法律法规。理事会作为最
4、高的权力机关,不懂金融,不了解金融的法律与法规,也就无法指导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和管理。作为外行人,他们与信用社之间存在着严重信息的不对称,客观上缺乏参与重大决策的基础条件,极易造成从制定政策到经营班子执行上产生偏差。 2、外部理事与信用社的意见不一致。外部理事入股的目的很明确,大多是为了追求利润,或是其它利益而来,因此他们在很多问题上与信用社无法达成共识,且信用社目前尚存有一定成份的政策性银行的职责,外部理事与信用社意见产生分岐就不可避免了。一是在利益分配上有可能产生分岐:比如信用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信用社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都要在理
5、事会上通过,其中呆帐核销方案、亏损弥补方案、拨备方案这些直接影响股东利润分配的方案,外部理事就有可能难以理解和接受;二是在信贷投向上可能产生分岐。信用社带有政策性的成本高、收益少的小额支农方案,对于外部理事来说也有可能不理解,他们更愿意把贷款投入到风险小、收益高的行业,在理事会上研究贷款时他们很有可能持反对态度。外部理事占了理事会的一半以上,信用社的很多工作方案都有可能通不过,信用社的工作难以开展。 、理事会与主任室之间存在的矛盾 三架马车在运作中往往会出现理论与实践相悖离的情况。理事会与主任室之间,也会出现权利明确,责任不明确,而利益共享的局面。 1、管理决策层的权力制约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6、。按照规定,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产生,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应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任应向理事会负责,但长期以来,社员对管理人员的产生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而是由地方政府或上级管理部门指派人选,社员代表只是履行名义上的选举权,这就使得社员对民主管理中的程序失去了兴趣。其结果是社员代表大会不能制约理事会,理事会不能制约信用社主任。 2、权利与责任不对称。统一法人机构的经营风险由投资人和统一法人的机构承担,理事会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有重大决策权,而经营班子则是在理事会授权下开展经营活动。理事长作为理事会的核心,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主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结果由主任承担。但金融风险显现要有一个过程
7、,尤其是信贷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信用社一旦出现经营风险,风险责任主要还是由理事长来承担。这样,就有可能出现理事长出于对风险责任的顾虑,不敢放权,信用社经营主要还是理事长全盘抓,而主任因为无权而无事可做或不敢做事。理事长如何放权,主任的积极性如何调动,如何明确理事长和主任的权、责、利,对于改革后的信用社是一个新的问题。 、理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矛盾 目前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由于监事会没有常设机构,没有对理事会成员和信用社主任的弹劾权,没有建立完善的监事会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1、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主任室的监督制约作用不大。目前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三
8、长”,理论上为平级,而实际班子成员在排名中,监事长一般是最后一名,话语权是最弱的一位。不能真正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监事长无法切实担负起“监事”职责,往往把自己定位在“退居二线”的位置,无法带领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2、目前农村信用社监事会的组织结构还不够完善。监事会中除监事长为专职监事外,其他监事为兼职或外部兼职监事。但因外部兼职监事对金融知识知之甚少,基本谈不上懂金融法律法规和熟悉各项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所以监事会在实际“监事”中,往往是监事长一个光杆司令,单枪匹马。 3、监事会的责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不够明确。由于监事会“监事”手段的选择要依据社员代表大会、联社章程、法律法规等赋予的职
9、责和权限,监事会还没有明确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监事长参与不属监督权范围内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现象基本存在。有的联社把监事长作为经营班子成员使用,参与信用社的经营与管理。因此,监事会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还不明确等现状有待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不断完善。 以上原因,造成了监事会无法正确和更好地协调与理事会、主任室的监督制约关系,无法真正步入“监事”角色。 建议: 农村信用社要对产权制度及与其相关的治理结构进行彻底改革,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程,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理事会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既有重大事项决策权,也要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班子对经营效益的好坏负有经营责任,要对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等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监事会要建立完善的监事会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