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跨县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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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跨县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明确跨县业务的范围和管理,保证XX农村信用社电子往来和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跨县业务是指同一地市辖区范围内的县级联社与另一县级联社之间的电子业务往来,目前开办的跨县业务往来有通存通兑业务,随着业务发展和系统功能的完善,将陆续开通其他业务。第三条 地市中心的日常管理由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其业务接受区中心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县联社中心日常管理由县(市)联社负责管理,业务接受地市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地市中心、联社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营业网点的电子往来系统的维护、管理,负责辖区内资金清算,维护

2、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五条 地市中心、联社中心作为内部职能机构,不得对外办理业务。第六条 各联社清算中心必须在地市中心开设资金清算帐户,并按照规定比例交存一定的铺底资金和清算资金。(具体各地市中心可根据本地通存通兑业务情况确定)。第七条 各联社清算中心上存地市中心的清算资金不得低于规定的铺底资金数额。若上缴的资金低于规定的铺底资金,各联社清算中心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划款补足。第八条 对上缴的清算资金按转存人民银行款利率计息。若上缴的清算资金低于规定的铺底资金,其利息按略低于转存人民银行款的利率计算(具体由各地确定)。清算资金帐户原则上不准透支,当清算资金帐户余额不足以清算发生透支时,地市中心通过临时借

3、款调剂资金给该联社解决资金清算,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第九条 借款联社必须于次日补办借款手续并及时筹措资金归还借款和按规定补足上存资金。对不及时补办借款手续和归还借款的联社,其临时借款超过5天或超过规定的额度(具体由各地确定),暂停其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并追究联社主任责任。第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跨县业务代理机构可向被代理机构收取代办业务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收取、分配工作由地市中心负责;代理跨县业务也可以不收取代办业务手续费。(具体各地自行确定)第十一条 为保证地市中心网络系统、电脑设备得以正常运转,完成资金清算和网络服务工作,地市中心入不敷出的差额部分可由各联社分摊。第十二条 地市中心必须按

4、照系统安全及制约原则确定人员岗位、职责。第十三条 所有机构、网点必须遵守清算日切和会计日切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违反规定进行营业。第十四条 营业结束后,各营业网点必须在晚上19时前开始进行机构扎帐及机构关机工作,此项工作的完成最迟不得超过22时。第十五条 正常情况下,任何网点不得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无故拒绝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要求。第十六条 地市中心、联社中心在系统日间工作时,必须保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岗,负责监控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七条 所有机构打印的各种资料、备份数据要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第十八条 地市中心、联社中心及各营业网点要建立系统运行日志,操作员每天记录系统运行状态、故障及处理过程等情况。第十九条 地市中心任何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系统程序,对本中心后台运行主机的维护、修改,必须事先向中心负责人请示,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与区中心有关的维护、修改,必须事行向区中心请示并经得批准后才能进行。第二十条 中心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进行后台运行主机维护、修改时,必须双人在场互相监督,并对维护、修改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凡涉及帐、表的修改,修改后必须进行平衡检测。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力法解释、修改权属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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