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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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审贷分离、专业审贷、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决策方式,提高贷款审批水平和效率,落实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是县(市)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审批的专门机构,由专职或兼职人员共同组成。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委员资格第三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5名以上(含)的单数成员组成,委员会内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文书记录员。第四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委员资格(一)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二)从

2、事信贷(含资产保全)或会计、稽核岗位3年以上(含3年)的金融工作经历,具有较全面的信贷、财务、会计、资产保全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和专业经验;(三)贷款审批委员会中原则上要有1名熟悉法律事务的委员,法律人员至少要有一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四)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五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专职委员可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审批有关贷款、票据承兑、保函和其他授信业务;(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贷款制度和借款人状况对贷款投向和风险进行审批,决定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三)对信用社的信贷管

3、理制度、信贷管理等级及信贷管理权限进行审议并提出调整建议;(四)对贷款审批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质询;(五)其他有关信贷业务事项的审议。第七条 委员的工作职责:(一)在会议开始前详细审阅文书记录员送达的相关资料,对不明事项及时向上报单位了解;(二)对提交审议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表决、独立签署意见;(三)对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提出改进建议。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除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贷款审批委员会委员研究、讨论并审批贷款;(二)负责贷款审批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三)履行贷款审批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九条 文书记录员的工作职责:(一)接收上报单位提交

4、的相关资料;(二)提前将有关资料提交委员审阅;(三)详尽地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决议;(四)保管相关审批及决议资料;(五)贷款审批委员会的公章管理、文件收发及统计等。第十条 联社主任的工作职责根据贷款相关资料及贷款审批委员会的决议,审查贷款风险的状况,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以及本社的承贷能力审批贷款。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直接对联社主任负责。联社主任不得参加贷款审批委员会,但对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贷款拥有一票否决权。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上报单位经贷前调查并签署审批意见后,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

5、委员出席才能召开,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至少有一人出席,如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代理行使职权;贷款审批委员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的同意方为有效。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应包括以下三个步骤:(一)资料的传阅和简介。文书记录员负责提前(不少于24小时)将相关资料提交各委员传阅。(二)咨询。对重大或特殊行业的贷款业务,贷款审批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补充说明情况,但其必须在集体讨论和表决前退席。(三)集体讨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会议,委员们对相关资料进行充分讨论,分析并提出问题,独立阐明自己的观点。(四)独立表决。各委员在集体讨论结束后,根据自身的分析和判断,

6、独立并明确地签署本人意见,必要时需注明理由。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形成会议决议后,文书记录员按贷款审批权限,上报联社主任或联社主任授权的副主任,联社主任或联社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后,由文书记录员将贷款批复意见书面通知上报单位。第十六条 对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实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联社主任(或联社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原则上贷款审批委员会须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由各联社自行确定)内做出答复。第五章 复议制度与通报制度第十七条 被贷款审批委员会否决退回的贷款项目,贷款上报单位根据贷款审批委员会的反馈意见,经充分研究和补充论证后,可要求贷款审批委员会进行贷款复议。

7、需复议的贷款,复议时须提交初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补充材料。复议只限一次。复议被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第十八条 对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若贷款客户发生重大事项,如:产权变更、法人代表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贷款展期等,上报单位及有关部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贷款审批委员会通报情况。第六章 资料保管及查阅第十九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须保管以下资料:1、会议记录;2、委员投票表决表;3、贷款审批决议书;4、联社主任或联社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的审批意见;5、其它需要保管的资料。第二十条 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信贷档案资料,由文书记录员或联社指定的档案管理员造册登记,并经

8、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名确认后,存入专柜保管。第二十一条 未经联社主任或联社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授权同意,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查阅贷款决议资料(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在稽核检查除外)。确须查阅时,由文书记录员陪同一起查阅,并在查阅登记簿上登记查阅时间和经办人。第七章 工作纪律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是联社审批贷款的独立机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审贷工作。第二十三条 委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并就会议审议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委员独立审批、秉公办事,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信贷政策进行审议,并明确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得弃权。第二十五条 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泄漏。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七条 各联社可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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