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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联社统一法人核算体制的需要,明确联社与信用社之间的财务管理权限及责任,规范财务管理,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联社根据“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对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资产、负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第三条 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经营成果单独考核。第四条 联社财产的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的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2、和个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平调、占用和干预。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联社有权抵制。第五条 联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第六条 联社内部设财务会计部,负责全辖信用社的财务工作。负责拟定财务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对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能。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第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联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统一法人后,信用社所有者权益全额上划联社管理。第八条 实收资本是指联社的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
3、资本金。联社募集股金必须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分为自然人资本金、法人资本金、联社集体资本金和其它资本金等。自然人资本金:是指社会自然人(含员工)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是指各类企事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货币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集体资本金:是指联社将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其它资本金:是指社会各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货币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第十条 实收资本按股权设置分为投资股和资格股,投资者按照出资比
4、例或联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资格股是获得社员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可以转让、继承,可获得联社优先、优惠的服务,持满三年可以退股;投资股是基础股以外形成的股份,可以转让,但不可退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联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第十二条 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第十三条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一般准备。法定盈余公积:是指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法
5、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任意盈余公积:是指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是指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一般准备:是指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第十四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联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0元(不含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单位价值在0元(含0元)以下、300元(含3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纳入表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 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 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