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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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固定资产贷款应坚持项目整

2、体评估、审查审批,不得拆分授信。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及客户所在集团的统一授信管理。新设法人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经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既有法人新增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审批同意后,新增授信额度加上原贷款余额超过原统一授信额度的,视同重新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客户、行业、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

3、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项目融资以外的固定资产贷款。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

4、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购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可设置宽限期(指贷款发放后到第一次还款的时间),宽限期

5、不得超过建设完工后一年。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也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期限、利率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

6、书,特殊行业须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从业许可证(或核准书、备案表等),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三)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四)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五)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符合国家和农村信用社要求;(六)符合农村信用社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如:国家规定实行核准或审批制的项

7、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通过或批复同意;(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资格的、具备乙级及以上(大型项目须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三)资本金比例符合农村信用社项目资本金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项目资本金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流动资金投资额之和的比例;(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五)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需提供合法、足值、可控、可执行及易变现的担保;(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

8、能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和法人存续期,一般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且应符合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第十七条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担保方式发放,其贷款担保应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相关规定。第十八条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信

9、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二)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三)近三年连续盈利;(四)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五)信用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的20%;(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以通信、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铁路、高速公路等各种经营性收费收入账户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从严管理。第十九条项目融资应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

10、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三)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原则上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以及项目法人主要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确定股权质押率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可变现性、项目建成风险等因素。当股权质押与项目资产抵押共存时,原则上不应计入股权的担保价值。(四)对风险较大的项目融资,应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合法、足值、可控、可执行及易变现的担保。第二十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作为贷款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

11、请求权人,不能成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应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第五章贷款流程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评估)第二十一条 受理与调查程序包括: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资格初审、确定调查(评估)人员、尽职调查、撰写调查(评估)报告、报告的审核与审定等环节。第二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应积极营销固定资产贷款,客户也可以主动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第二十三条客户申请的三种情形。(一)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客户经理初步调查后,认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借款人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基本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并报县级联社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即可出具。(二)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按固定资产贷

12、款操作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出具。(三)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第二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按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要求,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不具备贷款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借款人说明原因。第二十五条初审合格的,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客户填写固定资产借款申请书,并按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申请材料清单提交材料,客户应在借款申请书上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双人调查、实地调查、完整性、信息核实五个原则。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都须进行项目评估,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可

13、不出具项目评估报告:(一)用于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不含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二)全额存单或国债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第二十八条 需项目评估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采取自行评估,并按以下原则组建项目评估小组,进行项目调查与评估。(一)项目评估小组由一名评估组长、一名评估审核人和不低于两名直接评估人组成。项目评估小组组长由客户部门负责人或客户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项目评估小组审核人由客户部门负责人担任。项目业主的管户客户经理应作为主调查(评估)人参加项目评估小组。(二)采取自行评估,由项目评估小组组长在贷款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专门人员组成项目评估小

14、组。如果评估小组组长认为评估力量不足,可根据项目复杂性程度决定聘请专家对项目评估中涉及的特定技术、经济问题提供专门咨询或参与评估。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二)贷款项目情况;(三)贷款担保情况;(四)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第三十条信用等级评定按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按照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管理制度及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核定,但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总投资与资本金之间的差额。第三十一条 撰写调查(评估)报告。(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可不出具项目评估报告的固定资产贷款,调查

15、人员应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客户评价。包括客户基本情况、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地位、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评级授信情况、信誉状况和经营者素质等内容。业务评价。包括借款人资金筹措情况、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信用社综合效益等内容。担保评价。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有关规定,对担保的有效性及充足性进行分析和评价。调查结论。调查人员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贷款业务,贷款发放及支付条件,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款计划、还款方式等提出明确的意见。(二)需出具项目评估报告的固定资产贷款,评估人员应根据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进行项目评估,并形成项目评估报

16、告,不另撰写调查报告。第三十二条调查(评估)人员对调查资料和调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三十三条 联社客户部门(或评估部门)负责人审核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调查(评估)报告上签注明确意见并签字。对于基础资料缺乏真实性、准确性,评价程序、方法存在遗漏,或有重大错误,有权要求调查(评估)人员进行修改或重新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审核人员对评价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及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县级联社分管客户部门(或评估部门)的领导审定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调查(评估)报告上签字认可。调查(评估)审定人对调查(评估)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第二节 审查与审批第三十四条 审查与

17、审批程序包括:审查、撰写审查报告、报告的审核和审定、审批等环节。第三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审查部门或审查岗位进行贷款审查。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资料完整性。主要包括借款人资料、项目资料、担保资料、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二)业务合规性。主要包括信贷准入政策、借款人主体资格、项目合规性、评级合规性等。(三)项目资金筹措的合理性。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等。(四)项目财务效益分析及贷款金额、期限的合理性。(五)担保可行性。主要包括所提供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可控、可执行及易变现

18、等。(六)风险分析及防范。主要包括对借款人及项目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担保风险等进行分析和揭示,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三十七条 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内容撰写审查报告。审查人员对贷款的合规合法、审查内容的全面真实、审查结论的合理性负责。第三十八条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上签字认可,对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审查结论的准确性负责。分管审查部门的领导审定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上签字认可,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三十九条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固定资产贷款业

19、务,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并做好记录。第四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和风险提示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和风险提示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节 发放与支付第四十一条 发放与支付程序包括:落实审批条件、审查合同、签订合同、提交发放资料、审核发放资料、贷款支付等环节。第四十二条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贷款,在签订合同前,客户经理应负责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前提条件,并在放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一)贷款审批结论为有条件同意的,应落实相关条件。(二)执行审批制的项目中国家要求批准开工报告的,已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三)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须达到农村信用社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且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其

20、他建设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到位。(四)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资信情况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变化。(五)项目的各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没有发生较大的负面变化。(六)没有其他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重大事项。第四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固定资产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二)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农村信用社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三)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并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

21、理和控制,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农村信用社应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四)借款人应承诺以下事项: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农村信用社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农村信用社;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农村信用社同意等。(五)借款人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农村信用社可采取的措施和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

22、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使用统一格式合同,特殊情况下可签订补充合同。第四十五条客户经理应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将填写好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合同审查人员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选用正确;(二)在合同中落实的审批文件所规定限制性条件准确、完备;(三)格式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合规;(四)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齐全且相互衔接;(五)合同的填写符合规范要求;(六)一式多份合同的形式内容一致;(七)其他应当审查的规范性内容。合同审查人员审查无误后,在放款通知书签字确认。签订的补充合同经合同

23、审查人员审查后,还须报合同审查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定。第四十六条合同签订要求。 (一)合同当事人的签字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果借款人的签字人为授权代理人,应仔细核实其授权委托书,确保其签字行为属于授权事项,且在授权有效期内。客户经理应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伪,必要时可要求对授权书进行公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法律文书,均需有权签字人签字。有权签字人因故不能行使签字权的,按农村信用社授权管理办法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二)合同文本的签订必须执行面签,由借款人先行签字、盖章。合同文本应在审查无误后方可加盖农村信用社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盖骑缝章。第四十七条 发放与支付环节基本要求:(一)农村信用社应结合自

24、身业务量大小以及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确定是否设立独立的放款部门。不设立独立放款部门的,应在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设立独立的放款岗位。需在基层信用社办理发放与支付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非首次的贷款发放与支付,经授权可由基层信用社会计兼任放款岗。放款部门或岗位的核心职责是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和支付,专门负责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审核内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准放款前提条件。(二)固定资产贷款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形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25、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单笔金额达到项目总投资的5%,但金额小于50万元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账户办理,必要时应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基本存款帐户、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经办社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与借款人协商是否采用专门的贷款

26、发放账户。(四)贷款用于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的,贷款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债权人,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还款后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贷款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的,贷款资金可以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但借款人应提交其前期投入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贷款发放前,客户经理应将落实贷款条件的资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连同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最近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以下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放款部门(岗位)。(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贷款人受托支付申请

27、材料收妥单:借款人已签章的借款借据和借款支用申请书;提交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支付委托书及其对应的支付结算凭证;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拟归还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必要时可由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共同确认的设备建造或工程建设进度的证明材料,如工程建设预(决)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材料。(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客户经理除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本条第(一)款的第1、4、6项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支付清单,内容包括该款项计划支

28、付的用途和金额。第四十九条放款部门(岗位)的审核人员应根据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项目合规性情况: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担保落实情况: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等;资本金足额到位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工程进度应与投资额相匹配,实际付款进度与商务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一致;支付事项合规情况:支付事项符合合同约定,支付对象(交易对手)、支付方式与交易资料约定一致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放款人员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的第1、2、3、4、6项,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用款条件,并审核借款人

29、提交的计划支付清单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第五十条放款部门(岗位)的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在放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建立和登记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客户经理向会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1.放款人员审核签字的放款通知书和贷款支付委托书;2.借款人签章的借款借据;3.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1. 放款人员审核签字的放款通知书;2.借款人已签章的借款借据;3.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五十一条贷款支付:.(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会计部门根据放款通知书、贷款支付委托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贷款的发放与

30、支付:1.汇兑及主动付款支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指定收款人。2.银行汇(本)票(1)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出票同时扣划资金至待解付账户;(2)在汇(本)票提示付款时,直接从待解付账户解付。3.支票(提入)(1)核对票面要素与放款通知书内容一致后将支票交予借款人;(2)支票提示付款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收款人。4.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1)借款人提交第四十八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的3、4、5、6项所列资料以及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所需资料; (2)按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进行审核;(3)按相关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4)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将借款人已签章的

31、借款借据、放款通知书提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扣划资金至待解付账户;收到持票人开户行或贴现行发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按规定审核无误后直接从待解付账户解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部门应告知客户经理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贷款支付后因非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部门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将自主支付情况汇总报告,提交实际支付清单,必要时还应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客户经理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借款人实

32、际支付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借款人出具固定资产借款违约事项通知书,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贷款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

33、款人受托支付;(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划、环保等政策规定的;(六)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行为的。第五十三条 贷款发放完毕后,放款人员应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放款的相关资料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第四节贷后管理第五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农村信用社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第五十五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农村信用社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

34、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第五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第五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五十八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五十九条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农村信用社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第六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项目贷款后评价是指

35、对利用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建成投产项目的审批决策、建设实施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企业未来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进行预测的工作过程。贷款后评价应在项目投产后半年进行。第六十二条项目贷款后评价的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分析;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后评价;生产条件及经营状况后评价;财务效益后评价;贷款本息回收情况后评价;社会效益后评价;总结项目投资和借款决策的经验与教训;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评价贷款项目评估与决策工作的失误与成功。第六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执行。第六十四条不良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第六十五条固

36、定资产贷款档案管理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尽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八条对采用银团或社团方式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融资执行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银团贷款)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七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9195号)同时废止。附件:固定资产贷款意向书固定资产贷款承诺书固定资产借款申请书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申请材料清单借款合同(固定资产类)放款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申请材料收妥单借款支用申请书贷款支付委托书计划支付清单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实际支付清单固定资产借款违约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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