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现金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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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上线后的信用社现金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信用社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监督。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进行转帐结算。第四条 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一、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做到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计算工具、现金四者数据相符,如有疑问,必须复点、复查,确保安全收付。二、现金出纳必须坚持双人

2、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 双人押运,做到内控严明,职责分明。三、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四、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五、临柜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客户视线以内进行,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对交付客户的现金必须告知“现金当面点清”。六、实行复核制的营业网点,必须钱账分管,双人临柜,一切现金实物的收付及各类登记簿的记载,都要换人复核,不得一人办理。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按柜员制管理规定执行。第五条 按照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范

3、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账户,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第六条 按照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第七条 现金库存限额管理 各联社要根据各网点的业务量大小、路程远近、旺季淡季需要等实际情况,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交存。第八条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对日累计支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按业务授权管理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授权后予以支付。其中日累计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准备现金。对日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

5、金支付,信用社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九条 储蓄存款通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现金支付,需通过系统进行异地授权。第十条 严禁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转账结算,不得接受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对单位办理的信用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第十一条 现金收付、兑换、整点。一、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二、业务量大的信用社

6、应分设收款、付款专柜,并配备专职复核员。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不得调出或对外支付(柜员制除外)。三、出纳员不得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票币封签对外无效。四、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由主管对库存现金和总账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将现金全部入库保管。次日由管库员与柜员核对日计表现金科目余额相符后签章。五、各信用社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兑换残缺票币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六、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纸币应达到“七成新”。第十二条 现金错款处理。一、发生现金错款,应立

7、即查找原因,并向单位负责人和上级联社报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1、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处理,不得以长补短。2、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3、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社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三、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

8、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封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处理。四、各信用社发生现金错款时,应在错款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现金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现金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票样管理一、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

9、反假币斗争的重要资料,县联社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分发保管票样时,要办理签收手续,并登记票样登记簿,按券别、版别、立户登记号码和领用单位名称,以便查考。换人保管票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真假币鉴别手册及资料保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二、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收回,并追查票样的来源,如经调查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办法兑回。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有关失职人员要酌情处理。如非本县联社经管的票样,应逐级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追查。三、票样领用单位撤并时,应将多余的票样上交上级管理部门。如管理部门变理,应将票样移交情况分别报原管理部门和变更后的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反假币工作一、发现假币,

10、一律没收,并应当着客户的面在假币正、背面用蓝色印泥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没收收据,登记假币登记簿。已没收假币连同一联假币没收收据一并入库专袋保管。二、如发现可疑币(券),本社难以辨别真伪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币(券)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银行进一步鉴别。如确系假币(券),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换开“假币没收收据”;如非假币(券),亦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并按面值予以兑付。三、入库保管的已没收假币(券),应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上缴,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四、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出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被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五、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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