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咨询中心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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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咨询中心工作规则为规范信贷咨询程序,完善信贷咨询制度,提高信贷咨询效率和决策水平,明确信贷咨询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信贷咨询中心职责和工作范围第一条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信贷咨询中心(以下称信贷咨询中心)是省联社信贷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专门从事各类信贷业务的咨询工作。第二条 信贷咨询中心由省联社主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计划信贷部部长、副部长、信贷管理相关干部、部分市县联社(合作银行)信贷高级管理人员、信贷科(处)长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聘任的信贷专家组成

2、。其中:省联社主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任主任;计划信贷部部长任副主任,计划信贷部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计划信贷部。部分市县联社(合作银行)信贷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聘任的信贷专家任省联社审贷委员及主查人。第三条 信贷咨询中心的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产业及货币政策及本社信贷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由中心咨询的各类信贷业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决策建议报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查签批(以下称有权签批人),并通知报审单位。具体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本级权限内的贷款审查项目按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

3、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贷款咨询意见”通知发送审单位。(二)对超本级权限内的贷款审查项目按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形成贷款审查报告,连同各类材料报请省联社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送审单位。(三)审查省联社理事长、主任决定由信贷咨询中心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主审查人第四条 信贷咨询中心主审查人由计划信贷部信贷管理干部和聘任的审贷委员担任。 第五条 主审查人是每笔信贷业务的审查责任人,对其所审查的信贷业务负审查责任。主审查人的任职资格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主审查人的基本职责是:根据送审材料以及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意见,从控制风险的

4、角度对送审的信贷业务进行全面审查,找出主要风险点,提出规避和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形成信贷审查报告,提交信贷咨询中心会议或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向信贷咨询中心会议或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汇报审查情况,回答质疑。经主审查人审查不同意办理的信贷业务,写出审查报告,列明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不同意办理的理由,按规定的程序,报有权签批人审定;或提交信贷咨询中心会议审议。第七条 信贷咨询中心对报请咨询的每笔信贷业务由信贷咨询中心主任按照轮流和回避的原则确定主审查人,具体程序是:(一)对经审查确认的信贷业务主审查人统一编号,按照各信用社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审信贷业务的时间顺序,对应主审查人编号,轮流确定。(二)

5、按照上述轮流顺序确定的主审查人与报请审批的信贷业务存在下列情况的,由信贷咨询中心主任提出回避,并按照规定的顺序继续轮流确定。1.主审查人所在单位上报的信贷业务。2.其他应回避的信贷业务。第三章 信贷咨询会议组成人员第八条 信贷咨询会议一般采用集体审议、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第九条 信贷咨询会议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信贷咨询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办公室主任1名、审贷委员6名。第十条 信贷咨询中心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信贷咨询会议。信贷咨询中心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信贷咨询会议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 信贷咨询中心审贷委员由省联社在全省联社和金融机构范围内考察挑选精通信贷业务、具有丰富实践

6、经验的信贷管理干部担任,实行聘任制,按年付一定聘金。召开信贷咨询会议时,由信贷咨询中心主任按照轮流和回避的原则在聘任的审贷委员中确定6名审贷委员参加信贷咨询会议。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按第七条的规定。担任某项信贷业务主审查人的,不得在审议该信贷业务时以审贷委员身份参加会议。第十二条 根据信贷咨询业务的需要,信贷审查会议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接受咨询,也可以邀请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回答审贷委员提出的问题。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第十三条 信贷咨询中心举行信贷审查会议须有7名(含)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第四章 信贷业务报审材料要求及程序第十四条 报送信贷咨询中心审查的信贷业务相关文件

7、、资料的要求:(一)主审查人审查报告。按规定格式和基本要求提交,由主审查人和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办事处或市联社上报咨询的请示。(三)信贷业务咨询意见表,由上报单位填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署意见。(四)经审查的客户近三年财务报表。由申报单位和信贷部门审查后提交。包括前三年和本年度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其中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距信贷政策委员会会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成立未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时间报送财务报表。(五)法律意见书。由省联社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出具并加盖公章。(六)评估报告。由省联社评估咨询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七)其他要求上报的文件和资料

8、。第十五条 经省联社办事处和市联社审查上报的信贷业务,由信贷咨询中心办公室(计划信贷部)受理,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初审,造册登记。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补正。第十六条 办公室主任确定主审查人,明确形成审查报告的时间及质量要求。第十七条 办公室主任审阅主审查人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符合要求的签字后交办公室安排信贷咨询会议审议。第十八条 办公室主任根据材料准备情况及时报告中心主任确定信贷咨询会议时间,确定和通知审贷委员,提前二至五天将审贷材料送达每位审贷委员。审贷委员必须在信贷咨询会议之前认真阅读信贷业务申报材料,分析风险,并就重大问题、疑难问题或申报材料叙述不清的问题在信贷审查会议上向

9、主审查人提出质疑。第五章 信贷咨询会议程序第十九条 信贷咨询会议原则上每星期一、三、五上午召开。根据送审信贷业务情况,信贷咨询中心主任可以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以及增加或减少会议。第二十条 信贷咨询会议的一般程序。(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通报参加会议的人数和议程安排。(二)主审查人汇报提交会议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基本情况,上报单位意见以及审查意见。(三)审贷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进行讨论。主审查人回答审贷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四)主持人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五)审贷委员投票表决。(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第二十一条 信贷咨询会议表决票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再议三种。审贷委员认为审议的信贷

10、业务符合信贷政策和条件,有切实有效的规避风险措施,对上报单位的意见或会议主持人根据审贷委员讨论意见加以修正而确定的表决意见(含附加条件)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不赞成的应投“不同意”票;审贷委员认为申报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材料后再行审议和表决的,可投“再议”票。审贷委员投“不同意”票,必须同时列明不同意的理由;投“再议”票,必须同时列明再议时需要落实的条件或需要补充的资料。第二十二条 信贷咨询会议审议事项实行多数决定制。凡是付诸表决的事项,必须有符合规定到会人数的70%(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同意”票数与“再议”票数之和达不到70%(含)以上的,即被否决。“同意”

11、票数与“再议”票数之和达到70%(含)以上,可以再议。信贷咨询会议确定再议的信贷业务必须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再议必须落实的条件或需要补充的资料。第二十三条 确定再议的信贷业务,办公室及主审查人应在完全落实信贷咨询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后提请再议。第二十四条 信贷咨询会议否决的信贷业务和再议没有通过的信贷业务,应报经理事长、主任审定后再通知有关农村信用社。理事长或主任认为有必要再议的信贷业务,信贷咨询中心应组织再议。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信贷审查会议,做好会议纪录,整理会议纪要,交会议主持人签署。第二十六条 经信贷咨询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办公室填写信贷业务咨询意见表有关内容,连同省联社信贷咨询中心会

12、议纪要和上报材料一并呈报有权签批人审查签批。第六章 咨询结论的通知、变更和执行第二十七条 经有权签批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信贷业务,办公室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信贷咨询意见书的形式正式通知送审单位。第二十八条 有权签批人有权否决信贷咨询会议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但信贷咨询会议审议否决的信贷业务,有权签批人原则上不得同意办理(特殊情况除外)。第二十九条 信贷咨询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有权签批人审查签批同意的信贷业务,至实际办理时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履行上报咨询手续。若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导致风险增加的,则应重新上报咨询。第三十条 一亿元以上(含)金额信贷业务在和特别指定信贷业务,经信贷咨询中心会议审议通过

13、后,提请省联社信贷政策委员会审议。一亿元以下(不含)金额信贷业务由信贷咨询中心会议审议通过,报有权签批人审查签批。特别指定信贷业务指低于特大金额信贷业务标准,但出于风险管理需要应提高审查级别的信贷业务。特别指定信贷业务由省联社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确定,计划信贷部部长可提出特别指定建议。第三十一条 报送省联社信贷咨询中心咨询的信贷业务,均应按先审后定的程序办事,即先由信贷咨询会议审议通过,报有权签批人审定签批。第三十二条 经省联社信贷咨询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有权签批人审定签批的信贷业务,经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业务办理前需落实附加条件的,必须先落实附加条件;业务办理过程中才能落实附加条件的,必须取得包括

14、借款人在内的有关方面同意落实附加条件的承诺或其他必要保证,方可办理业务。待附加条件可以落实时,经办单位必须及时落实。如需变更执行,执行条件比咨询条件风险减少的,应报省联社备案。执行条件比咨询条件风险增加的,则须重新上报咨询。第三十三条 经省联社信贷咨询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有权签批人审定签批的信贷业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实施重点监测,加强检查监督,落实各项贷后管理措施。经咨询办理的信贷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较大风险,应及时向省联社计划信贷部报告。第七章 责任和纪律第三十四条 信贷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和审贷委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审查、审议信贷业务

15、,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更不能弄虚作假,渎职枉法。第三十五条 报请审议事项的信贷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核实情况,保证报送或提交审议的各种文件、报表、资料真实可靠,并具有较高的时效性。第三十六条 信贷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审贷委员以及列席信贷咨询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贷咨询会议讨论情况、审贷委员记名表决情况及有关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三十七条 严禁信贷业务申请人、社外人员列席会议。第三十八条 违反以上条款者,将视情节给予教育批评、取消任职资格、行政警告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除名。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信贷咨询中心向省联社信贷政策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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