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串讲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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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串讲内容第一部分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 依法行政的基本概念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利,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职权法定,行使法定,依法承担后果。行政合法原则(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具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责,不得越权。解释权力来源。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行使原则。(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3)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下,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2、决定行政合理原则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等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2)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相关因素干扰。3)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应;(必要性原则,对实现目的来说,所采取的手段是必要的,不可用大炮打麻雀,杀鸡不能用牛刀)。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要符合比例原则,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限制和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符合比例或对称。目的和代价之间要符合比例。例子:用大炮打麻雀违反了必要性原则,用大炮打麻雀的声音惊吓邻居,违反比例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许可法确立。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撤回或变更给当事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体现在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则上,就是公正原则。内容是行政处罚严厉程序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不得畸轻畸重。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对受处罚人要一视同仁,公正对待,处罚的内容、程序、结果不能偏私,也不能让别人有合理理由怀疑偏私。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

4、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表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有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听证制度、申辩权、陈述权。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制度。“当事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1)行政主体合法;(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3)行使行政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六项基本准则,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5、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1)依法公开;(2)全面真实;(3)及时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5、(4)保密例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5)注重实效。7、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概念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一种分类。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等。关键是要看对象是不是特定。8、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自治区2007年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的事项,包括:(

6、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3)行政许可;(4)行政收费;(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行政处分。9、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其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1)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3)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5)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6)行政机关与非行

7、政机关联合制定的文件,由行政机关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7)地方政府部门与中央垂直领导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地方政府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的报备时间为规范性文件公布之后15日。17、超时办结及视为超时办结的情形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间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下列情形也视为超时办结:(1)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2)不按照规定给申请人答复;(3)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2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

8、;(6)开除。2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及后果期间:(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后果: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22、行政机关公务员从重处分的情节(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材料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

9、章规定的其他主要情节。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4、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公开原则的含义(1)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公开;(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2)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应当公开;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3)行政许可实施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公

10、开。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履行告知义务。尤其是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意见。不予许可要说明理由。6、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

11、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对这类事项的设定是指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使其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能力的许可。(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8、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的纪律要求(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10、根据许

12、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1)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2)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的示范文本。12、行政许可的期限(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

13、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14、关于以招标、拍卖形式决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1)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

14、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事项,都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2)招标、拍卖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行政机关不采用招标、拍卖形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部分 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处罚的特征(1)惩戒性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增加新的义务或惩罚性的措施。以示惩戒。(2)违法行为的确定性;(3)外部性。3、行政处

15、罚应当坚持的几项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公正、公开原则;(4)无救济则无处罚原则。必须告知救济权利。否则当事人的救济权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4、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含义(1)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职责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标准是法定的。违反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4)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法定的。除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外,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创设新的处罚种类,其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无效。5、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

16、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9、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要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1)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2)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10、行政处罚无效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越权实施的行政处罚;(2)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没有确凿证据而实施的行政处罚;(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4)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实施的行政处罚。11、关于行政机关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的问题行政机关的派出机

17、构,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的区域内设定的,代表该行政机关管理某项专门行政事务的机构。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只能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处罚权。但如果该派出机构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则该派出机构具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1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要求(1)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出委托机关的权限范围;(3)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13、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的条件(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

18、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业务的工作人员;(3)必须具有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鉴定的条件。14、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概念相对集中处罚权,是指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17、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处罚的几种情形(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19、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8、“一事不再罚”概念“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0、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2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分为:(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1997年自治区政府令13号)42条对申请听证的具体罚款数额作出了规定: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县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22、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概念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

21、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23、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明确的法定依据;(3)处罚轻微。24、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有两个明显特点:(1)对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实施当场处罚,执法人员可少于两人。27、适用一般程序包括下列几个步骤(1)立案登记;(注意时效: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调查取证;(3)履行告知义务;

22、(4)听取当时陈述与申辩;(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处罚决定书;(7)执行。时限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可延期30天。需要继续延期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30、调查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全面;(2)客观;(3)公正;(4)及时。(案例)31、行政处罚依据的适用应当遵循下列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2)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4)法律规范优于政策规定的规则;(5)法律规范不溯及既往的规则,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3、6)条、款、项、目的顺序规则。3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具体到条文)(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33、申请人可以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三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24、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35、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起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不生效。(1)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从受送达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成年家属和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生效;(2)留置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从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所在的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见证的日期起生效;(3)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从受送达人在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起生效;(4)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从公告之日起满60日生效。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对公告送达的特别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穷尽其他途

25、径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时限为60日。送达必须签收送达回证。37、行政机关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38、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备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

26、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依法生效;(2)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执行的内容;(3)被处罚的当事人主观上有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故意,而不是客观上不能履行;(4)被处罚的当事人有被执行的能力。40、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1)依法当场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3)对住所地与行政执法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相对人给予罚款的;(4)相对人因故须离开住所地,且在法定缴纳罚款期限内难以返回并主动提出的;(5)当事人距离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五公里远以上

27、并主动提出的;(6)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主动提出的。第四部分 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的存在为前提;(2)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引起的,复议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28、审查的制度;(3)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对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4)行政复议是一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5)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活动。3、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5、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1)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和受理的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

29、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0、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

31、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2、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6、行政复议机构的概念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复议机构受复议机关的委托办理复议事项,只能用复议机关的名义而不能用自己的名义进行复议活动。7、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能(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即对复议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

33、理。行政复议机构对复议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除不符合法定条件外,均有义务受理,不能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脱;(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和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及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转送复议申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

34、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8、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也不能提出行政复议。9、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5、(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4)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10、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必备条件(1)必须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特殊受理的案件;(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

36、件没有受理权;(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受理权。1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概念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15、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较典型的有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行政处罚案件的共同被处罚人行政裁决或确权案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18、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

37、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19、行政复议的审查期限(1)行政复议审查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到作出复议决定为止的期限;(2)审查期限为60日。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20、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1)行政复议中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

38、人承担;(2)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查证权;(3)被申请人不得在复议期间自行向申请人和证人取证。2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22、可以调解和解的行政复议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期间,对以下行政复议案件可进行调解或者和解:(1)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39、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3)调解和解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3、行政复议决定的概念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审查对具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的审查结论。24、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而予以维持的决定;(2)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而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

40、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决定。如限期发放抚恤金。作出履行决定的条件:被申请人负有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且无正当理由。作出履行决定有实际意义,即对管理相对人的利益有好处。(3)撤销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因而否定其效力的决定;(4)变更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不合理,而变更其内容的决定;(5)确认违法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25、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2)证据充分确凿;(3)

41、适用依据正确;(4)程序合法;(5)内容适当。26、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的情形(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27、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撤销决定适用的情形(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28、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

42、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29、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情形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意见书是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30、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复议建议书的情形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行政复议建议书一旦作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43、应及时研究,改进行政执法活动。31、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具有确定力。即具有不可变更的特性,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2)具有执行力。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会停止复议决定执行;(3)具有拘束力。即复议决定一经生效,就具有不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事人不许无条件按决定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第六部分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3、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途径(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我市常务会议学法制度。(2)建立领导干部任

44、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3)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4)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定期培训制度。今年市委组织部安排了专题学法活动,集中三天培训。各单位领导、业务骨干,9月份。三、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

45、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

46、出决策。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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