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会计监控系统业务运行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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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会计监控系统业务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会计监控中心系统运行管理第四章监控分中心系统运行管理第五章处置中心系统运行管理第六章网点系统运行管理第七章预警信息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非现场监管,规范会计监控系统业务运行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会计监管制度(试行)及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监控系统是实现风险监控及辅助管理的会计信息系统,是实现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工具,是提高监管效率、防范会计操作风险的有效手段。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按照设定的模型对ABIS交易信息、账务信息及其他信息进行分析后,在会计监控系统产生的风险提

2、示信息。第四条会计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处置中心和网点负责人是会计监控系统业务运行管理的责任人。第五条会计监控系统必须对所有的网点和柜员(含系统柜员)进行监控。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所有应用会计监控系统的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目录) 第七条机构号的编码规则为:(一)监控分中心:与该一级分行的省市代码一致;(二)处置中心:两位小写英文字母或数字组成,其中第一位必须为字母,具体编码方式由监控分中心自行确定;(三)网点:与ABIS营业行号一致。第八条操作员号为相关人员在系统中的唯一合法身份编号,实行一人一号,由四位英文字母或数字组成,网点的操作员号与该操作员的ABIS柜员号一致,其余各类操作员

3、号的编码规则由监控分中心确定。第九条操作员对其操作员号的所有会计监控系统操作承担责任。第十条各级行不允许占用操作员号“0000”,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对该操作员号进行修改、删除、密码重置等各类操作。第十一条操作员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更换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第十二条操作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在会计监控系统签到,离岗必须从系统中签退。第十三条本系统采用柜面业务安全认证系统,已有安全认证卡的人员不得重复发卡。第十四条操作员的各类信息必须据实录入,其中“操作员信息”栏录入操作员的工作简历。第十五条系统的所有数据最少在运行主机中保管一年,超过保管期限的数据进行数据备份。第十六条会计监控系统相关电子及纸质资料

4、作为会计监管档案保管。第十七条各级行必须为系统管理员、监管员、会计主管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条件的行应为处置中心配备车辆。 第三章会计监控中心系统运行管理(目录) 第十八条会计监控中心对监控分中心会计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其系统运行管理职责如下:(一)制定会计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二)通过会计监控系统非现场监测、分析、督办监控分中心系统应用; (三)实行节假日值班,重点协调处理跨省的重大预警信息及有关事项;(四)定期监测、分析、识别ABIS操作风险,收集整理会计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预警机制;(五)利用会计监控系统对监管员、会计主管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六)每月

5、召开会计监控系统分析例会;(七)指导会计监控系统应用,处理下级行提出的有关问题;(八)按季提交会计监控系统应用及运行情况报告,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本中心会计监控系统设系统管理员和监管员两种角色。 第四章监控分中心系统运行管理(目录) 第二十条监控分中心对辖内处置中心会计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维护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会计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二)维护辖内管理机构和网点机构;(三)维护本中心操作员及处置中心系统管理员;(四)维护监控规则及运行参数;(五)监控预警信息,对可疑预警信息进行督办;(六)监控处置中心值班员在线情况,监督处置中心会计监控系统运行;(七)核实回复会计

6、监控中心的督办信息;(八)实行节假日值班,对跨处置中心的预警信息核实进行协调,重大事项实时报告会计监控中心;(九)建立和维护制度库;(十)利用会计监控系统对监管员、会计主管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十一)处理系统运行的有关问题;(十二)在季度后10日内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报送系统运行情况报告。第二十一条本中心会计监控系统设运行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监管员、会计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系统运行职责如下:(一)运行管理员(由运行中心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系统服务管理、日终处理、监控规则维护。(二)系统管理员:负责机构维护、操作员维护、参数维护、特殊事项处理(监管报告删除等)。(三)监管员:负责预警信息监控督

7、办、录入监管资料、处理重大事项、会计制度维护。(四)会计负责人:负责预警信息监控督办,录入监管资料。(五)其他人员:预警信息监控、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二条在会计监控系统建立机构必须据实录入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相关信息变更必须及时修改。第二十三条根据监管要求对全行的监控规则和运行参数进行审定和维护。第二十四条每日必须指定人员,对处置中心值班监控、人员配备、预警信息核销等内容进行监控,可疑预警信息进行督办。第二十五条会计监管年度规划、监管工作方案、监管报告、会计结算风险报告必须录入会计监控系统。第二十六条向总行报送的会计监控系统运行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预警信息分析、工作情况分析(人

8、员配备、岗位设置、工作量)、发现的主要问题、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修改建议等。第二十七条制定考核管理办法,提供量化指标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管理办法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处置中心系统运行管理(目录) 第二十八条处置中心负责网点预警信息的核实。主要职责如下:(一)维护辖内操作员及柜员信息;(二)监控、核销及分析预警信息;(三)在会计监控系统录入监管资料及会计结算风险报告;(四)核实回复督办信息;(五)利用辅助管理功能加强网点会计内控管理;(六)按季向监控分中心报告会计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七)及时向监控分中心报告重大问题。第二十九条本中心会计监控系统设系统管理员、监管员、会计负责人、其他人员等角

9、色。系统运行职责如下:(一)系统管理员:负责辖内操作员维护、监管员管辖关系维护、柜员信息维护、特殊事项处理(监管报告删除等)。(二)监管员:负责预警信息监控核销、录入监管资料、处理重大事项。(三)会计负责人:负责预警信息监控、录入监管资料等。(四)其他人员:负责预警信息监控、处理重大事项。第三十条处置中心的系统管理员、监管员必须实行持卡签到管理。第三十一条ABIS九级主管建立、修改、删除柜员要及时上报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对柜员信息进行维护。第三十二条不论预警信息是否自动分配,处置中心每日必须指定专人担任值班工作。值班属性通过“值班交接”交易在不同的操作员之间移交。第三十三条值班员对网点会计

10、监控系统签到、ABIS行所签退进行监控。第三十四条值班员必须在网点营业前至所有网点ABIS签退期间在会计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并分配预警信息。第三十五条值班员应关注系统提示,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重大事项功能模块的资料信息。第三十六条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核销分配给自己的预警信息时,经处置中心负责人批准,可由值班员通过“分配重置”交易,将预警信息交由其他代班监管员核销。第三十七条监管员可以在处置中心子系统核销预警信息,也可以在会计主管操作界面签到后,在会计主管陪同下在网点子系统核销预警信息。第三十八条监管员核实预警信息发现的会计主管违规核销必须在核销时予以说明。第三十九条监管员在核销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操作

11、必须下发整改通知书。第四十条处置中心必须启用日常监管功能。第四十一条监管员在网点现场监管时,必须在网点子系统签到、签退,系统自动统计监管员现场监管时间。 第六章网点系统运行管理(目录) 第四十二条网点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实时监控核销预警信息;(二)录入会计主管日志;(三)处理重大事项信息。第四十三条网点的会计监控系统设会计主管和主办会计(即会计副主管)两种角色,会计主管负责网点预警信息的监控核销以及网点的日常营业管理,主办会计协助会计主管核销预警信息。第四十四条会计主管由于休假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必须通过“会计主管转授权”交易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第四十五条会计主管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登录

12、会计监控系统的必须在会计主管工作日志说明。条四十六条会计主管必须在ABIS行所签退及柜台柜员预警信息核销完毕后才能从系统签退。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从系统签退,必须在会计主管工作日志说明。第四十七条网点必须在会计监控系统录入会计主管工作日志,次日及时打印会计主管工作日志。 第七章预警信息处理(目录) 第四十八条对会计监控系统产生的预警信息不同的机构实行不同的处理流程。会计监控中心及监控分中心的预警信息处理流程为:监控督办分析;处置中心的预警信息处理流程为:监控分配核销分析;网点的预警信息处理流程为:监控核销分析。(一)监控: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确定高风险及可疑交易,通知监管员及时处理。(二)

13、分配:处置中心值班员根据监管员管辖关系将预警信息交给相应的监管员核实。(三)督办:会计监控中心及监控分中心对可疑预警信息督促下级行检查核实。(四)核销:预警信息的核销分为会计主管核销和处置中心监管员核销,对预警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后作出情况说明即为核销。 (五)分析:定期对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分析结果作为监管员事后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第四十九条向各级中心发送的预警信息根据风险度的高低分为四个级别,向网点发送的预警信息不区分级别。第五十条处置中心值班员和网点会计主管必须对预警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第五十一条预警信息分配有自动分配和人工分配两种方式,监控分中心应根据处置中心预警信息量的大小及管理水平的高

14、低为各处置中心确定分配方式和分配时限。一个处置中心一、二级预警信息日均合计不超过1000笔的必须采用人工分配方式,分配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第五十二条会计主管根据柜员交易情况实时核销预警信息,网点预警信息核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小时,柜员下班离岗前该柜员的预警信息必须核销完毕。第五十三条下列几类交易,会计主管核销时要做具体说明:(一)核销100万以上的现金交易应说明:客户名称、是否预约、单位账户取款用途等;(二)500万以上的转账交易需说明:客户名称、资金流向等;(三)柜员操作同名账户应说明是否为柜员自办业务;(四)储蓄账户存入大额资金时,必须说明资金来源是否单位账户,为对公转对私必须说明对

15、公账号及用途;(五)非营业时间的现金交易、非营业时间的单位账户转储蓄账户应做详细说明;(六)支票户取款使用非重要空白凭证的,必须说明凭证种类及用途。以上几类交易会计主管未按规定核销的,属于会计主管违规核销。会计主管授权核销或违规核销的,监管员必须按上述内容核销。第五十四条各行监控分中心应根据预警信息量、人员配备、管理半径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监管员核销比例及核销期限。具体的抽查核销比例及核销期限由各监控中心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并报总行备案。一、二级预警信息实行100核销且核销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三、四级预警信息核销比例不低于20且核销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十五条现场核销要求:通过对预警信息及其相关

16、交易的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原始凭证和交易记录一致性的进行检查,根据需要调用监控录像核实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得出正常或违规操作的核销意见。第五十六条核销系统柜员的预警信息时,要向开户行核实交易客户的有关信息,对客户信息及资金流向进行说明。系统柜员的预警信息可以不做核销。第五十七条操作员对本人核销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五十八条督办通过会计监控系统或电子邮件,应在24小时内回复。 第八章附则(目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会计结算部)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六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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