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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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研究 导致中国农村“金融浅化”趋势的最深层原因在于陈旧、低效的农村金融制度,要遏止这一趋势,关键在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中国农村的“金融浅化”趋势亟需农村信用社进行制度创新 近些年来,在中国农村,金融资产与GDP之比不是在稳步上升,而是在不断下降。有资料统计,自1994年以来,农业和乡镇企业从国家银行系统获得的贷款额度最高年份也未达到17%,农民从农村信用社获得的贷款只占其总借款的 20%,而民间借贷资金比重却达30%以上,同时平均每年金融资源从农村的年净流出量有500多亿元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中国农村的“金融浅化”趋势。 笔者经过多年来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

2、零距离”接触和对农村金融改革动向的热心关注,深深感到:导致中国农村“金融浅化”趋势的最深层原因在于陈旧、低效的农村金融制度,要遏止这一趋势,关键在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而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最重要的又是农村信用社制度的创新。这是因为:自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以来,农业银行的战略目标实现了大转移,经营重心移向了城市,对县以下营业机构进行了大撤并,内部人员、资金、技术的投向城市营业机构倾斜,上移核算单位,上收贷款审批权限,很少再直接面向“三农”,其名称中的“农业”二字已经失去实际意义了。再看农业发展银行,自1998年3月起,该行将农业开发、扶贫等专项贷款以及粮棉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划到了有关商业银行,

3、改为专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而随着粮棉购销市场化进程加快,粮棉流通领域政策性经营空间缩小,该项贷款业务量大幅下降,自此,农业发展银行与“三农”越来越远。另外,惟一一项在很大程度上由农村经济主体创造的金融制度安排农村合作基金会又因各种原因而整体关闭。于是,为“三农”服务的重任几乎全部落在了农村信用社身上。然而,现行农村金融的制度架构又动摇甚至制约着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信心,在现行制度和国家产业政策面前,它很难找到一个国家义务与自身经济效益的平衡点,两难之时,经济利益的追求总是“理所当然”地成为首选。我们一味地责怪农村信用社“垒大户”,甚至将农村“金融浅化”的趋势归责于农村信用社的“见利

4、忘义”,这是不公正的,也是欠理智的。笔者以为,要改变这一状况,当务之急是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制度创新的基本认识前提中国农村信用社既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合作制金融机构,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它是一个特别的金融机构,也是一个特殊的制度安排 目前国际公认的合作金融应当符合下列特征:自愿开放、社员民主管理、社员经济参与与贡献、自立自主等,即:它是一种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的结合,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社员的互助金融;它独立于政府,其服务主要通过与社员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来体现。而具有上述特征的合作金融在中国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无论是农村信用社人股的实质、民主管理的程度、互助合

5、作的服务,还是经营原则上的非营利性、身份上的非政府掌控性,都与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相去甚远。2003年6月,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将农村信用社定位为“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人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而不再坚持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确立的“由农民人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方向。但是,回顾中国农村信用社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农村信用社无论如何异变,也无论政府如何给它定位,它从来就没有脱胎换骨地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其在资金来源结构和服务对象上,“农性”特征显著;在身份定

6、位上,“社区性”要求严格;在所有制性质上,由原先的集体所有制过渡到了转轨时期的股份合作制;在经营目标上,政策性目标与经济效益目标并存 三、特别的金融机构需要特别的制度创新 (一)产权制度创新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1.投资主体多元化。广泛吸收农民、民营企业业主、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人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人股,在落实股权责任的前提下,努力增资扩股。对此,不仅要有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2.股权结构多样化。将股权设置为资格股和投资股两大类,这两种股在责、权、利上的主要区别是:资格股完全按照“人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自下而上人股,享受贷款优先权

7、和利率优惠政策,在有限制的分红基础上,按人股者与农村信用社的交易量返还利润,人股后,股权不得自由买卖和转让,但可抽退股金,参与农村信用社管理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在农村信用社清盘时,以所人职金或其全部私人财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可在农村信用社章程中选择,规定,笔者认为目前以前者为宜)。投资股股东享有参与经营管理权(一股一票)和分红权,股权可自由转让和继承,但不得退股,不享有贷款优先权和利率优惠权,农村信用社清盘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 这一创新过程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的重新设置:对尚未清退完毕的农民个人股金继续清退,或根据自愿原则同额转为资格股和

8、投资股;对农村信用社员工的股金全部转为投资股,对个体工商户、个体民营企业业主、乡镇企业和农村其他经济组织按自愿原则转为资格股和投资股,对其他企业法人股转为投资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转为投资股,对农村信用社的积累作为其发展基金。第二是对今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过程中形成的股金进行设置:对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弱势群体设定为资格股,对种养大户、个体民营企业业主、企业法人等较强势群体原则上设定为投资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设定为投资股。 (二)经营机制创新建立新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资产处置机制 1.约束机制。第一,建立产权对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机制。在前述产权

9、制度创新的基础上,使投资股股东在理事会、监事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增设独立董事,对经营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外部审计制度。第二,以书面形式授权授信,经营者在授权授信范围内自主决策经营。第三,建立以业绩为标准的管理人员评价机制,对其实行考试考核、群众评议、末位淘汰,提高他们的失德和低能成本。 2.激励机制。第一,在农村信用社内部全面推行效益工资制,以岗位定底薪,以效益定报酬,细化奖惩标准并及时兑现。第二,对清收不良资产实行“内外结合,包干提成”的做法。第三,在吸收存款上,对内部非营销人员和外部人员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和佣金。第四,对一些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建设和发展的合理化新建议给予一定的物质和

10、精神鼓励。 3.资产处置机制(抵债资产处置)。第一,对整体接受而又存在各种内外部问题尚未解决的地方企业,应积极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信息优势和渠道,主动与地方政府协作,寻求最小成本的处置方案。第二,对短期升值空间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抵债资产,在法定处置期限内,可灵活采用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 此外,还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效益评价和风险评估机制等。 (三)外部支撑系统创新建立完整的外部支撑系统,优化农村信用社外部环境 一是将县级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使农村的资金回流到农村;二是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户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三是建立“农贷”法定

11、保险制度;四是允许农村信用社突破分业经营限制,代理农业保险和证券业务;五是建立“农贷”损失补偿机制;六是全面推行农村利率市场化;七是建立农村信用社高效、便捷的结算网络,降低其交易成本;八是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业,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评价和评级体系;九是完善政府的社会信用监督体系,建立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处罚机制。 (四)竞争机制创新放松对民间金融的准入限制 我国农村信用社诸多问题的产生,深层次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市场竞争机制。我国应当放弃对民间金融的歧视和管制政策,让具备一定规模的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建立新的、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效地将基本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与合法化的合作金融组织

12、,按公平竞争原则整合起来。这样,既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农村各阶层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本身效率的提高和持续发展能力的积累。 当然,我们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经营机制和法律机制来实现民间金融的变迁,不能简单地给它一个“名分”。否则,农村金融市场在最初的繁荣之后会陷入崩溃。 (五)监管制度创新 1.监管主体创新。(1)银监机构权限“下摆”。国家银监会将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银监局,主要是关于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以及接管、重组等方面的权限;省级银监局将原属于自己的部分权限下放给地 (市)级银监分局,主要是一些处罚权,如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

13、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规模、管理模式以及农村经济的区域性差异决定的。(2)省联社充当监管“代理人”。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几乎遍布了所有的乡镇,而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银监部门最基层机构设到县一级,通常只有4个人,地(市)银监分局也只有十几个人,并且还要肩负对政策性银行和各个商业银行的监管重任,很显然,这一专业性监管资源目前是相当缺乏的,往往会顾此失彼,造成监管漏洞。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有效的做法便是将一些具体的监管工作(如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委托给第三方代理,委托方定期对代理人进行测评。目前,农村信用社最理想的代理监管人是省联社(外部审计协会有待进一步论证)。作为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组织的省联社既有监管上的热情,更有监管上的经验。 2.监管方法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适度放松管制。如实行与商业银行不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进一步放松利率管制、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的激励性制度建设、允许以盘活不良资产为基础的“借新还旧”和“换据”等。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使其在经营上更具灵活性和自主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放松管制绝不是监管宽容,它需要以维护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核心竞争力为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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