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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水平,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确保经营安全,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银发1998524号)以及综合业务系统各种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柜员是指按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置的以柜员身份登录,对综合业务系统实施操作的员工。本办法所称的柜员管理是指关于柜员上机操作方面的管理,包括岗位设置、上机条件、操作权限、柜员职责及各种操作规定等内容。第三条 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内各机构的柜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综
2、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责任明确、内控严格”的原则。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负责制定柜员管理的制度,并对柜员管理进行辅导、检查和考核。各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负责对本辖机构柜员全面管理,对柜员管理负总责。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负责实施对柜员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柜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可上机操作,没有上岗证的不准上机操作。第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对柜员实行终身唯一代码管理,即一个柜员归属一个机构,配给一个唯一的、终身的柜员号作为系统标识。非会计人员不允许在综合业务系统内建立柜员。会计人员包括:各级机构会计负责人(含分
3、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业务授权人员、会计业务操作人员、会计事后监督人员等。第七条 综合业务系统对柜员的身份按照类别和级别进行划分。柜员类别,即柜员能够办理哪一类别的业务。综合业务系统将柜员按操作类别设置对公业务柜员、储蓄业务柜员、综合柜员、贷款业务柜员、中间业务柜员、联行业务柜员、内部账柜员、制卡员、库管员、稽核员、管理柜员、自助设备管理员。柜员级别是指综合业务系统除对柜员类别进行区分和限制外,还对柜员的级别进行划分,即每一个柜员都分配一个级别,柜员只能办理级别等于其操作级别的交易。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按授权权限共分10级,其中:0级(无授权权限)、1级(有对私授权权限)、2级(有综合授权权限)
4、、3级(业务主管)、4级(基层社主任)、5级(联社管理员)、6级(联社主任)、7级(县联社或办事处管理员)、8级(省中心管理员),9级(省联社管理员)。不同类别的柜员不得相互顶岗,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做柜员兼职类型维护(3级以上柜员管理),但兼职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第八条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实行分级管理。省联社设置9、8级管理柜员,9级管理柜员负责柜员建立授权,8级管理柜员负责建立柜员。各县级联社设置7、6、5级管理柜员,7级负责柜员密码初始化授权,6级负责柜员启用,5级负责跨信用社柜员调动及柜员密码初始化。信用社设置4、3、2、1、0级柜员,4级管理柜员负责信用社间柜员调动、账务冲正、法院划款等高
5、级特殊业务授权,3级柜员负责业务授权,2级负责综合授权(综合复核员),1级负责对私业务授权(对私业务复核员),0级没有授权权限(操作员)。高级别柜员可以对低级别柜员信息进行维护,同级别不能相互或自行维护。第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可分为柜台柜员和虚拟柜员。柜台柜员是指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的柜员,按操作级别可分为无授权权限柜员和有授权权限柜员。无授权权限柜员,是指只能从事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没有任何授权权限的柜员。有授权权限柜员是指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并负责对权限内的业务进行监控与管理,能够对权限内的交易设施授权操作的柜员。有授权权限柜员按其授权权限的大小
6、实行分级管理。4级(含)以上有授权权限的柜员必须经过市、县两级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虚拟柜员是指自动取款机()等自助终端设备。第十条 网点柜员不能直接代理客户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网点柜员不能为本人办理业务。网点柜员不能掌握和控制客户存折、印鉴等重要物品。第十一条 柜员兼职,柜员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兼职不同类别的工作,柜员兼职的管理必须由各机构的会计负责人进行维护。第十二条 柜员休假、离职、退休、调动由本机构管理员当天或提前一天对其进行维护。柜员休假维护由业务主管操作,信用社主任(4级管理员)授权。做柜员离岗登记交易,前提是柜员已经上缴账簿,处于签退状态。信用社内柜员离岗调动需原机
7、构的业务主管操作,信用社主任(4级管理员)授权。各县级联社内部跨信用社的柜员调动、地市内跨联社柜员离岗调动、辖内信用社间柜员离岗调动、柜员离职及退休离岗需原机构社主任(4级管理员)操作,联社管理员(5级管理员)授权。跨地市柜员离岗调动需原联社管理员(5级管理员)操作,联社主任(6级管理员)授权。第十三条 柜员的一切工作变动必须经本机构主管或上级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任何柜员在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一)柜员休假交接1.柜员交接时必须轧平账务,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以及其他实物等应与交接时的柜员领用的账簿余额相符。2.柜员交接须登记工作交接登记簿,详细列明交接的账簿、凭
8、证、账、表、印章(加盖印模)、档案文件以及应交接的其他物品等。3.交接双方应对有关账、款、实物等进行认真核对。4.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工作交接登记簿及有关书面资料上签章证明。(二)柜员离职交接柜员短期离职交接除按休假交接办法办理外,由短期离职柜员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等提供书面说明。交接完毕后,由会计主管做柜员离岗登记,修改离职柜员的工作状态。(三)柜员退休、调动交接。柜员工作退休、调动交接除按柜员短期离职交接办法办理外,还应编列移交清册,并对待办事项、账务差错、悬疑未决问题等情况提供书面说明。第三章 柜组设置及临柜形式第十四条 柜组设置可分为全能柜组和功能柜组两种。全能柜组是指能够办理本机构全
9、部规定业务的柜组。功能柜组是指只能按规定办理本机构单一业务的柜组。信用社可根据需要设置柜组。第十五条 信用社(含结算中心、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储蓄所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以及柜员职能和所做业务种类的不同,对柜组设置及柜员的类别和级别进行确定,报请县联社审核,县级联社审核同意后,由县级联社或信用社会计主管负责实施。第十六条 信用社的临柜方式分为单人临柜制(柜员制)和非单人临柜制(非柜员制)。单人临柜制是指一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单独对外办理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临柜方式。可分为综合柜员制和单一柜员制。综合柜员制是指该柜员能够办理符合规定的所有业务。单一柜员制是指该柜员只能办理符合规定的单一业务。非
10、单人临柜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作为一组对外营业,并实行职责分开、交叉复核的一种临柜方式。信用社应根据本辖的实际情况确定临柜方式,但是,实行单人临柜制的信用社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条件。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省联社原则上要求各信用社采用非单人临柜制,如确需采用单人临柜制,应由各市联社、办事处进行考核同意。第四章 柜员上机操作第十七条 柜员必须凭柜员卡和密码才能登录综合业务系统。(一)柜员第一次登录系统时,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密码由6个数字和字符组成,密码必须具备一定的复杂性,柜员不准使用容易被别人破解的字符作密码。(二)柜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并至少每月更换一次。(三)柜员忘记密码,必须由柜员所
11、在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到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县级联社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说明无误后,由县级联社管理柜员和忘记密码柜员一并进行密码初始化。忘记密码柜员在密码初始后立即到系统中对密码进行修改。(四)柜员必须妥善管理密码,保证密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严禁私授他人、严禁串用、混用密码,柜员对本人柜员号下发生的所有业务终身负全责。(五)严禁盗用别人密码非法登录系统。(六)柜员因非正常状态退出而无法进行登录,需由另一柜员对该柜员登录状态进行维护。维护时,被维护柜员必须在场方可操作,并由被维护柜员本人输入密码确认。(七)柜员在进行输入密码操作时,其他柜员必须主动地回
12、避,不准偷看;柜员本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主动回避他人,严防密码泄漏。(八)柜员登录系统后坚决禁止他人在本终端操作,临时离柜必须执行“999999”的签退模式退出系统。(九)柜员必须妥善保管柜员卡,必须将柜员卡视同本人,必须做到“人在卡在”,坚决杜绝人卡分离。第十八条 柜员必须严格按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办理各项业务。(一)柜员以柜员号和柜员密码及柜员卡登录综合业务系统签到。(二)柜员每工作日及时打印上日日终报表,并按规定装订、归档保管。(三)柜员办理业务必须依据有效凭证进行操作。(四)业务操作必须遵循实时处理、当时核对的规定。(五)柜员受理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
13、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的原则(系统提供连动交易除外)。(六)柜员对系统数据进行双敲复核时必须依据有效凭证进行操作,不准凭空进行双敲复核。(七)授权柜员对需授权的业务认真审核、及时授权,保证各种柜面业务的顺利进行。(八)授权柜员应以要素完整的凭证为依据,认真审核被授权交易的各项要素是否正确。(九)被授权柜员有向授权柜员说明需授权交易情况的义务;授权柜员有了解需授权交易情况的权利。(十)任何人不得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进行授权,授权柜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授权,在拒绝无效的情况下,必须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十一)授权柜员明知需授权事项不符合有关业务制度规定仍进行授权的,授权柜员和被授权柜员对
14、造成的后果共同负责。(十二)联社管理员对全辖范围内的柜员跨社调动实施操作时,必须以联社人事部门的书面通知为依据。(十三)营业终了,柜员必须实施柜员轧账,并按要求打印各种账、表、单。柜员必须对凭证和现金等重要物品进行实物清点,必须认真勾对日间流水,与各种凭证、账簿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十四)柜员进行日终碰库,核对账务无误后,必须立即进行柜员签退,退出登录状态,关闭终端电源。(十五)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监督柜员全面完成当日工作,在其他柜员全部签退的情况下,轧平本机构账务,按规定时间完成机构签退任务。(十六)柜员必须认真登记工作日志,真实反映当天工作内容。(十七)柜员一天营业终了(即轧平账务
15、后、机构签退前)再次登录系统办理业务时,必须有双人在场,业务主管人员在凭证上签字确认,严禁单人营业、单人操作。延时服务或24小时营业的机构必须等待省联社的统一安排,再次签到必须严格执行系统的柜员及机构签到制度。(十八)营业终了,柜员必须立即离开营业机构。营业终了,机构签退后,柜员原则上不能在登录系统,特殊情况(含24小时营业机构)必须有主管人员审核并授权后方可登录。(十九)信用社会计工作负责人(或3级以上授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省联社的要求实施柜员日常管理,强化柜员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等管理工作。督促柜员按规定签到、签退,特别是柜员完成业务签退后再次登录,会计主管人员必须严格做好审查
16、、监督和授权工作。第十九条 柜员要爱护计算机、网络设备,保持设备清洁卫生。各种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做好防尘、防潮、防雷击、防静电工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严禁外单位和非本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柜员私自将本单位的微机及相关设备私借他人使用;不允许将综合业务系统终端设备设置在营业室以外的场所。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做好节假日期间柜员劳动组合的工作安排,保证综合业务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办理。第五章 综合柜员管理第二十一条 实行单人临柜制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
17、其中点钞机和验钞机数字显示必须清楚,在监控录像中能够清晰的分辨。保险箱柜必须每人一个。(二)办公物品的摆放必须做到简洁、明了,严禁相互遮盖。点钞机、验钞机、打印机、保险箱(柜)及各种印章等办公物品必须摆放在监控录像监视范围之内。(三)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必须符合安全防范(“三防一保”)要求。每个柜员必须有独立的操作空间,柜员之间有适当的隔断设置;柜台高度必须满足客户办理业务时,对柜员处理业务的全部过程进行监督。营业柜台同操作台之间必须在监控设备的有效监控范围内。(四)监控设备必须符合规定,必须要有声音监控功能,图像必须清晰,必须保证对业务操作的全过程的监督,录像资料必须保存3个月以上。(五)柜台
18、前应设“一米线”服务区。(六)内部管理规范、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业务组合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和岗位分工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实行单人临柜制的柜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政治及职业道德素质强,能够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品德高尚,责任心强,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二)业务水平高,精通各项业务,熟悉综合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终端等设备,能准确、迅速处理日常业务,并具备必要的点钞、识别假钞等技能。(三)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持有上岗证(含人民银行反假币上岗证)。4级授权人员必须通过省、市、县管理部门的
19、考核。(四)形象气质较好,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五)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三条 联行结算(含同城交换)业务不实行柜员制,仍按规定进行复核、确认。第二十四条 实行单人临柜制的机构,必须报经县(市)联社(合作行)批准,报送省联社备案。第二十五条 实行单人临柜制的网点,柜员在办理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额现金支付和办理转账业务时要按规定进行授权。第六章 柜员的考核第二十六条 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农商行、农行行)会计管理部门必须定期组织人员对柜员进行全面考核,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省联社会计部负责对基层单位柜员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综合评价考核及考试两方面:综合评价主要
20、考核柜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完成质量、差错次数等等。考试包括操作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两种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凡连续两次综合评价不合格,不准上机操作。具体考核办法按照省联社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新增柜员必须准确提供柜员的详细信息,经联社审查同意后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统一办理。第二十八条 柜员轮岗、休假按省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柜员类别、级别及兼职类型进行调整,确保内控有效。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及后果按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580号)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