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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依据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五条学院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
2、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原则第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处置。第七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其他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执行。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对已达到使用年限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中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及涉及跨级次处置的资产的审批权限,仍按照行政事业
3、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省属高校报经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属高校实施资产处置时,凡单台价值在100万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以上的资产,应当有具体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学院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结果,于每个季度次月10日前报备案。年度终了后,学院自主审批的年度资产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报经汇审后,统一报省财政厅审定。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财务,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为报废,无偿调拨(划转)
4、、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的处置。确需采用其他处置方式的,报学院审批。第三章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条件第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是实现资产合理更新换代的途径,可避免无效资产占据学院固定资产份额和有限的教学、科研空间。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固定资产处置。(一)报废、淘汰资产;(二)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S)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且无法再继续使用的资产;(五)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第十一条对没有达到申请处置年限,确须处置的资产,应据其现状附上相关情况说明及照片,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第十二条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
5、益,对于达到使用年限尚可使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优先调拨院内其他单位使用。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的流程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时,需由资产使用单位、资产使用人填写处置“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审核后,按规定权限逐级报批。第十四条待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回收。回收前,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其安全完整,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否则,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不予进行销账和回收处理。第十五条对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如确因教学、科研或其他需求,需要留用相关零部件,使用单位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审批通过后
6、方可留用。第十六条已回收的固定资产实物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处置。原则上以公开拍卖、竞价等方式处置。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照上级部门对资产处置的批复或学院报备上级部门的文件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需提供的材料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处置的申请表;(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九条交通运输工具的处置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行驶证、产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房屋构筑物的处置还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而与其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