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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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院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学生认为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学生。第五条学生必须本着

2、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六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本院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为单数。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政办公室、监审处、学生处(学工部)、教务处、保卫处、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各一人。教师代表由各系(包括基础课部)选派,每系一人。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学生代表由学院学生会、学生团体联合会选派三至五人担任。

3、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选派。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一人、副一人,、副均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S)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S)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第十二条学

4、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办公室设在监审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监审处负责人担任,总管办公室工作。第三章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三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二)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S)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十四条学生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提出申诉的,应当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书

5、复印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以予以受理。第十五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系别、专业、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S)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四)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五)申诉日期;(六)本人联系方式。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6、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7、。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第十九条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

8、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第二十二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第二十四条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答辩。做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议会议的,可以参与讨

9、论,但不能参加表决。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第二十六条复议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

10、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S)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四)申诉人申诉;(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七)主持人宣布申诉人、作出原决定的部门代表、证人等退场;(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五章申诉复议决定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1、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院或者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二)决定的理由;(S)当事人向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第三十一条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申请。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第三十三条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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