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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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农业保险制度目录各国农业保险制度1第一节、概说2第二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制度2第一项、美国农作物保险的历史沿革2第二项、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2第三项、农作物保险组织机构的职能、分工及其相互关系2第四项、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险种简介2第三节、日本农业保险制度2第一项、概述2第二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2第三项、保险技术2第四项、主要险种介绍2第五项、小结2第四节、加拿大农作物保险实践2第一项、 加拿大开展农作物保险的背景及历史2第二项、 农作物保险计划有关各方当事人的职责2第五节、发展中国家实施农作物保险之剖析2第六节、挪威天然灾害协助国家基金2第七节、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现况2第八节、国外农

2、业保险制度总结2第一节、概说 农作物保险发源于西欧国家,其中以对农作物之冰雹灾害保险为开端。德国于十八世纪,即有以农村互保协会承保农作物冰雹灾害保险。法国则于十八、九世纪左右,以互保协会与保险公司承作相关农作物冰雹灾害保险。尔后相关制度传播至欧洲其他国家与美洲。.董淑娟,实施农作物保险可行性分析-精算收支平衡模式之应用,第三十六页,高雄第一科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硕士论文,九十年七月版。欧美国家于早期对于生长期之作物遭受天然灾害之损失时,为补偿农民所受之损失,大部分采取降低土地租金和税捐、延期偿付、削减或免除累积农业债款,或者是直接由国家施予救助等措施。然而这些方式为仰赖政府的政策和资源,为政

3、府给予农民的恩惠而非权利。但是却造成政府财政之极大负担。美国遂于一九三0年代,开始推行农作物保险以取代农业补贴措施。早期的农作物保险仅保障单一风险事故所致之损失,其中发展最出色的为防御冰雹灾害所致的影响之保险。尔后,出现了Combined risk或Multiple risk之承保方式,其为承保两种或者多种特别风险,美国则于一九五六年推展此种保险,如:柑橘的保险则提供保障因飓风、冷冻和冰雹的灾害,希腊的雹灾、霜冻作物保险等。.董淑娟,前揭文,第三十七页。直至一九三九年开始发展出All risk之作物保险,以日本、美国为例,该年则对于少数作物进行试验,嗣后逐渐修正其范围。由于实施成效不错,因而有

4、若干国家应用之。 倡导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日本、美国等国家均以立法的方式藉以推动与经营农业保险。就农作物产量或生产成本之保险制度,大部分的国家在资金筹措来源有二种方式:一、为政府每年定期性从国库中拨补一定金额的资金以供保险给付来源。二、为保险费之交付,保险费一般由政府和农民承担,其比例各国则不一。欧、美、日等国农业保险制度已相当完善,农业的经营规模亦为庞大、农村经济能力雄厚,在农业抗灾程度上亦很强。其中,最大的成效为发展农业保险制度社会化之故。.董淑娟,前揭文,第四十页。 第二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制度.周怡君,前揭文,第十三页至第十六页。第一项、美国农作物保险的历史沿革 美国从一九三九

5、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至今已经有六十三年的历史。农作物保险制度经过了多次的改革和修好,主要沿革如下: 一、一九三九年至一九八0年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美国于一九三八九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揭开联邦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历史。一九三九年开始试验,当年实施时只承保小麦一种作物,后来逐步扩大到棉花和烟草等,保险责任为多种风险,经营办法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此期间只是在局部地区试验,农作物保险的承保面积有限,农民的参与率很低。 二、一九八0年政府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为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政府对农作物保险法进行修改,并开始全面推广农作物保险,扩大了作物的承保范围,

6、放开了开展业务的地区,对农作物保险实行补贴(补贴纯保费的 30%)。农业保险的开展需要很高的监督成本,需要投入很多的资源。为了降低成本,在经营体制上,开始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参与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产品销售,即所谓双轨制。 三、一九九四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虽然一九八0年的农作物保险法实施后,农作物保险有长足发展,但仍然未达到国会制定的目标(承保面积达到可保面积的50%),发展不理想。一九九三年,中西部发生大水灾,为了排除与农作物保险并行实施的政府农业救济计划对农作物保险的影响,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联邦政府颁布了一九九四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该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四大险种把所有

7、的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四大险种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该法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如农产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特等,对农作物保险实施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计划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一九八0年的三十种扩大到四十七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一九九五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 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 82%,是美国农业保险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四、一九九六年后险种不断丰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逐步退出农作物保险直接业务的经营 随着美国

8、经济实力的增强,为提供更多的保障选择,在政府的激励下,商业保险公司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收入保险。与此同时,经过一九九八至一九九九年两年多的调整,政府完全退出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将直接业务全部交给商业公司经营或代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制打规则、履行稽核和监督职能,并提供再保险。 综上所述,美国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政策、政府与商业公司混合经营,到政府出政策、完全由商业公司经营和代理四个阶段。经过六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农作物保险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障和农民参与率不断提高,目前已形成比较完善和稳定的做法。经营体制上则实现了从单轨制到双轨制再到单轨制的演进,即从政府成立机构直接办理农

9、作物保险业务,到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再到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的转变。当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时,同样得到政府提供的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有力支持。 第二项、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 美国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是建立农村经济安全网,稳定农村经济,提高国民整体福利。政府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二: 一、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的失败: 在美国农作物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曾多次尝试开展综合风险的农作物保险,但均以失败而告终。 二、商业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农业保险的巨大风险: 众所周知,农业灾害损失往往具有大面积、巨额性的特点,如干旱、洪水等,其所造成的损失单靠商

10、业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是无法承担的,需要政府参与。 美国政府认为有义务参与农作物保险,以帮助农民对付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提高贷款偿还能力,通过农作物保险提供最低收入保障确保农场经营的连续性,进而达到稳定整个农村经济和确保国家食物供应安全的目的。农业生产当受灾发生损失,尤其是连年发生大的损失时,会造成农民在生产、生活两方面的购买力的萎缩;农民购买力的萎缩又影响到农业生产生活物资供应和产后加工销售等环节,使这些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部门生意萎缩、失业率上升,从而造成整个农村经济的波动,破坏农村经济的繁荣,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政府必须要面对这个问题。 多年来,美国直在争论如何更有效地稳定农业生产,是利

11、用行政手段,还是市场机制?即用救灾的办法还是用农业保险制度?争论了几十年,比较起来,农业保险更公平、透明和有效;同时可以筹集一笔资金,提高救灾的效能。所以,农作物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当然,救灾在一些方面也是不可缺少的,例如在不能开展农业保险的地区,仍需要采用救灾的方法。 基于上述目的和思想,美国政府从资金、机构、教育等方面,对农村经济采取了全方位的扶持政策。其中对农作物保险主要采取了以下政策: 一、制定法律: 一九三八年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于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二、补贴政策: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

12、物保险的补贴政策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 于公元二千年,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 40%。(二)业务费用补贴: 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 20%25%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从一九八O至一九九九年,联邦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一百五十亿美元(含费用补贴等),仅一九九九年就达到 22.4亿美元。三、再保险支持: 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商

13、业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 四、免税: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五、以法律提供补贴:联邦政府还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鼓励各州政府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向农作物保险提供补贴,以进一步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提高农作物保险的吸引力。 第三项、农作物保险组织机构的职能、分工及其相互关系 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改革,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从政策研究、立法、组织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到产品销售、定损、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各个环节均有不同的公司、政府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来参与。联邦农作物保险

14、的运作主要分三个层次,第一层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第二层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第三层为保险代理人和农险查勘理赔人。此外,还有农业经济研究局、全国农作物保险服务中心和各州州立大学农业推广中心的协助。下面分别介绍美国与农作物保险运作有关的组织机构及其作用: 一、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及其目前的职能根据美国农作物保险选,一九八三年农业部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为了加强对美国农业的风险管理,一九九六年,美国又立法成立风险管理局。从目前美国农作物保险的管理体制来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所有的职责都由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负责执行。 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地区

15、办事处和风险管理局堪萨斯城分部都称自己为风险管理局的分支机构,以下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局统称风险管理局。风险管理局下设办事处,每个办事处分管约三至十四个州。风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和费率厘定;2、负责向商业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 3、负责与各商业保险公司协商,签订标准再保险协议,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 4、负责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法律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5、建立农作物保险数据库,并用于厘定费率; 6、负责商业保险公司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往来账户的决算,如保费和费用补贴款的划转、代收费用,编制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年度报

16、表; 7、负责制定农作物定损标准和通用定损标准; 8、负责对老险种条款的修改和新产品的开发,以及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的初步审核; 9、负责农作物保险各险种计算器软件的开发和维护; l0、负责预测和计算各种农产品的价格;11、编写农作物保险工作手册,以便供风险管理局雇员、保险提供人和代理人使用。 二、地区办事处职能 地区办事处透过对风险管理办法的公平评估,与农作物保险提供者建立专业关系,对各项保险计划进行分析,以及向所有生产者、农作物保险提供者和地区农民解释保险条款,以保证农作物保险计划得到公正、公平实施。其主要职能是:1、负责本区内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行政管理事宜,向所有个人提供与农作物保险有

17、关的服务和信息; 2、负责对农民进行风险管理教育; 3、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再保险契约; 4、推广现行各项农作物保险计划,并帮助开发新险种; 5、负责对保险费率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6、研究现行农作物保险计划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修改方案; 7、参与定损工作和农作物保险上诉及仲裁案件的处理; 8、开展广泛的农作物保险宣传活动; 9、对农作物保险工作手册、宣传手册等提出修改意见。 三、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作物保险中的角色 由于政府对开展农作物保险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和税赋支持,农业保险业务只要妥善经营就有利可图,所以,商业保险公司都愿意承担农作物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要先提出申请,经过风险

18、管理局的审核批准后,才能经营政府举办的农作物保险业务。目前只有17家商业保险公司具有资格,它们与风险管理局签有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这些公司大都是有实力、信誉好、管理和技术强的公司。目前,商业公司承担了全部直接业务。它们在农作物保险中扮演的角色是:l、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活动,实施政府的农作物保险计划; 2、开发农作物保险新产品,将其作为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补充,所开发的新产品要上报风险管理局并经批准,以便获得补贴; 3、自主确定自留保险责任额,并与风险管理局签订再保险协议,向政府进行再保险; 4、就自留保险责任的实际情况,向再保险市场进行再保险,争取商业再保险人的支持。 四、农作

19、物保险代理人和查勘理赔人 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代理人进行销售,目前全国参与农作物保险销售的代理人约有一万八千名,其中,大部分为独立代理人,可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其余为商业保险公司自设代理人,只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农险查勘理赔工作由农险专业理赔人来进行,查勘核报人需经过风险管理局两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其可以是某一商业保险公司的职员,也可以是独立的查勘理赔人。 五、农业部经济研究局 美国农业部的经济研究局是一个独立的农业经济研究单位,于一九二二年成立,目的是研究为农业决策提供科学的经济实证依据。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美国乡村社会、资源环境与农产品产销运行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

20、出政策性建议,也对全国农业发展规划做一些前瞻性研究;同时,也关注国际农业贸易状况。其研究成果供政府及国会在决策时参考。一九九六年美国农业风险管理局建立之前,经济研究局曾对农作物保险做了大量研究,为美国农作物保险政策的制定及相关法案的修订做了很多有成效的工作。一九九六年美国农业风险管理局建立之后,农作物保险的险种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交给了风险管理局,经济研究局仍然维持独立研究风格,开展与政策相关的研究工作。农业部经济研究局现有五百名职员,其中半以上是具有博士学位的经济学家和农业专家。 六、全国农作物保险服务中心及其在农作物保险中的角色 全国农作物保险服务中心是一家非盈利性组织,代表着六十多家各类农

21、作物保险公司的利益,担负着与风险管理局的联系与协调工作。其前身是全国农作物保险协会和全国农作物雹灾保险精算协会,迄今已有八十多年的历史。其成员分为七个类别,既包括参与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经营的商业公司,又包括提供纯粹商业性农作物雹灾保险的公司,还有其他参与农作物保险再保险以及对农作物保险感兴趣的国际再保险公司,以及从事农作物保险工作的个人。公元二千年,全国农作物保险服务中心的成员公司的农作物保险年保费总收入为三十亿美元,保险金额为五百亿美元。全国农作物保险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l、按年度收集、加工成员公司的有关统计资料; 2、履行咨询和保险统计职能; 3、向成员公司和其他购买者提供统计资料、精

22、算分析、精结公式、程序、表格及其他数据; 4、负责与政府、团体和个人协商农作物保险事宜; 5、制定、提供和公布定损程序和表格; 6、开展农作物保险研究、培训和教育; 7、组织行业年度、半年度、全国定损会议等; 8、制订条款并向政府部门报备。 七、州立大学的农业推广中心及其在农作物保险中的角色 美国各州的州立大学都设有农业试验站和合作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农业推广中心)。这些机构是公益性,是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协作单位。农作物保险的普及、推广工作主要由农业推广中心来承担。农业推广中心在各县设有推广办事处。办事处的负责人由州立大学的教授轮流担任,工作人员由当地政府协助招聘。农业推广中心的费用由政府拨款。

23、州立大学农业推广中心的任务有三项: l、教学:负责本校学生的授课。 2、研究:研究高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研究农民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政府在建立各州立大学时,都为学校购买大面积土地,专门用于农业研究和试验项目。 3、推广:负责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的推广应用和对农民的教育,包括风险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教育。其中,推广政府农作物保险和引导农民利用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是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项、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险种简介 一、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 这是美国农作物保险开展历史最长、投保最广泛的险种。保险作物约有七十种;保险责任包括干旱、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雹灾、火灾和作物病虫害等;保险产量是根据农民个

24、人种植作物的历史产量或地区产量来确定。 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又分为巨灾保险和扩大保障保险。巨灾保险是提供最低基本保障的保险。农民只要交纳手续费,就可以获得巨灾保险保障。其保障为平均产量的和他赔偿价格为风险管理局公布的市场预测价格的55。扩大保障保险是在巨灾保险的基础上开展的一种保险。农民可在最低保障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种植作物的历史平均产量,购买更高的保障,最高投保产量可达到平均产量的85,投保价格为风险管理局公布的市场预测价格的l00 二、团体风险保险 该险种的保险产量与所在县该农作物的平均产量挂勾。当县平均产量因灾害受损低于保险产量时,负责提供补偿,而不考虑各个农场实际产量的高低。团体风险保险

25、可按县预期平均产量的90投保。由于该险种投保费用少,所以费率比较优惠。缺点是当个别农民的保险作物产量受到损失而低于保险产量时,无法获得赔偿。 三、收入保险 一九九四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生效以来,在一些地区,收入保险成为最受欢迎的险种。收入保险与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的主要区别是,后者是以产量作为赔偿的依据,而前者则是以农场的收入作为承保和赔偿的依据。由于各州的具体承保标的和赔偿标准不同,收入保险主要分为以下五类:(一)团体收益保险:与团体风险保险的做法相似,其在计算保险金额和实际收益时,采用的是县平均产量而不是个人历史平均产量。农民可选择投保预期县平均收益的 70 90.县平均收益按播种前 5天期货

26、平均价格和县平均产量确定。县平均实际收益接收获前一个月的平均期货价格和县实际平均产量确定。当县平均实际收益低于保险金额时,农民就获得赔偿。 (二)作物收益保险:在收入保险各险种中,作物收益保险最受欢迎。该险种提供种植农作物的毛收入保障。保险金额是根据农民所选择的保障水平、个人历史平均产量和基本市场价格或收获市场价格来确定。基本市场价格是指播种前一个月平均收获期货价格。收获市场价格是指同一期货契约在作物收获前一个月的平均价格。作物收益保险在期货价格高于播种时预期的价格时,提供的保障水平较高。当农民的实际收益低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其差额部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很高,一九九八年,有一千两百万英

27、亩的玉米(占玉米总投保面积的32)、一千万英亩的大豆(占总投保面积的35)及五百万英亩的小麦(占总投保面积的 16)投保作物收益保险。 (三)收益保证保险:该险种的保障水平与作物收益保险做法相似,但有两点不同:首先,农民必须选择以基本价格或是以收获价格作为计算保额的依据。基本价格是指播种前一个月的期货平均价格。收获价格是指收获前一个月的期货平均价格。以收获价格作为计算保额的依据,费率较高。其次,该险种可为整个农场提供保障,例如,将小麦和其他保险作物的收益统一计算作为保障对象。 (四)收入保护保险:该险种提供的保障水平与收益保证保险相似。两者的区别是:收入保护保险只能以基本价格作为计算保额的依据

28、,并要求生产者必须以整个农场作为保险单位,即投保者必须将其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同种作物一并投保(不按地块投保)由于投保面积分散,如果不发生大面积的灾害损失,得到赔偿的机率较低。因此,该险种的费率也较优惠。 (五)农场总收入保险:以整个农场作物、牲畜等的毛收入作为承保和理赔的基础,当农场的总收入低于保险金额时,可获得赔偿。参加该保险的农民,必须依照联邦农业税税表的规定,逐一列出其收入内容。 四、冰雪险: 这是美国农业保险的特例。在美国农业保险中,大的险种一般都是由政府支持,但是有一个特例就是冰雹险,这是一个完全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纯商业险种,并且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五、其他试办险种: 由于商业保

29、险公司的参与,新险种不断涌现,目前各州还试办了二十多种针对不同作物而开办的险种,如新苗圃保险、白菜种植收入保险等。 第三节、日本农业保险制度.周怡君,前揭文,第十六页至第二十三页。第一项、概述 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经济崩溃,政府因此实行土地改革。为稳定和促进农业发展,解决粮食问题,同时为防止新得到土地的农民因家畜事故再次失去土地,于一九四七年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 1929年日本国会通过家畜灾害保险法,是日本首次实施农业保险之法案。.董淑娟,前揭文,第三十七页。日本农业保险法律健全,对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险种、费率厘定、赔款计算、再保险及保险实务规程等都由法律法规规定。 日

30、本政府承担所有农业保险的业务费用、研究费用等,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比例为4068的大幅度保费补贴,承担各级共济组织不愿承担的所有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并在巨灾发生时给予额外补贴或拆借资金。 第二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 日本实行的是互助共济、三级共保,形成了著名的共济模式。农业保险最基层的组织是农民互助共济组合(简称农共组),负责直接开展业务,如无农共组,则由地方政府直接代行其职能;中间一级机构是县(都、道、府)农民互助共济组合联合会(简称县共联),负责按比例接受农共组的分保;中央在农林水产省设再保险账户,代表国家接受县共联所有再保险,即比例分保和超额损失分保。农共组的业务不限于农业保险

31、,还可以开展农村房屋等财产保险,不过除农业保险外,对其他业务政府不予扶持,由各农并组自行开展,自负盈亏。 除农业保险外,日本还有林木保险共济机构、渔业共济机构等,在农村形成保险保障机制。 第三项、保险技术 日本在长期的农业保险实践,形成了一套做法,主要做法如下: 一、参加方式: 日本的农业保险只规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要求强制参加。如,北海道强制参加水稻及谷物保险的规模定为:水稻、旱稻播种面积30 - l00公亩,麦类 40-100公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则实行自愿参加。二、赔偿办法: 日本根据实践,研究出了三种不同的赔偿办法,农民选择投保的办法不同,赔偿也不同:1、逐块法:按地块承保,则按地

32、块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赔偿 30以上的损失。 2、半抵法:如果农民选择了该方法,则按所有受灾地块的总损失进行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 20以上的损失。 3、全抵法:如果选择该办法投保,则以户为赔偿单位,该办法在赔偿上比较优惠,当损失超过标准总产量的 l0时就可获得补偿。 三、定损程序: 定损程序由日本农林水产省大臣规定,主要分下列几个步骤: 1、逐块调查:查勘员调查所有地块,通过目测估计每块她的产量。如果是全抵法,则通过当地谷仓记录账本数据计算每个农民的产量。2、抽样调查:为了对定损员逐块调查的结果进行评定,由农共组成地方政府官员和定损委员会的人员,通过目测估算或采用实地收割法进行抽样调查。 3、定

33、损委员会核定:定损委员会对逐块调查或抽样调查的结果进行研究,确定损失程度,并将结果报告农共组主席和地方政府长官。4、决定总损失金额:县共联通过抽样细查或实地收割法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所辖县内的总责任损失额,并报农林水产省核批。 5、确定最终损失额:经农林水产省核批后,县共联再次调整所辖县内各农共组的损失额,农共组根据调整后的最终损失额计算赔款金额。 第四项、主要险种介绍 (一)水稻及其他谷物保险 l、标的、责任和期限(1)保险标的:保险作物为水稻、小麦和大麦。 (2)保险责任:保险风险有台风、洪水、干旱、夏季低温、大雪、其他气象因素、病虫害、野乌兽害。有些农共组和地方政府拥有完善的病虫害

34、防治系统,有权扣除病虫害责任,并对此实行保费折扣,但不包括细菌性叶子枯萎病和植物绒毛霉病。 (3)保险期限:水稻的保险期限从插秧起到收获完为止。早稻和麦类从发芽起到收获完止。 2、参加方式 保险作物面积达到县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民要强制参加。面积标准般10-30公亩范围内决定。北海道的标准如下:(1)水稻、旱稻和30-100公亩; (2)麦类 40l00公亩。 3、保险产量和保险金额 (1)保险产量 A、按逐块法投保,保险产量按地块标准计,免赔 30;B、按半抵法投保,保险产量以投保地块总产量计,则免赔20; C、按全抵法投保,保险产量按投保总面积计算,免赔10。 (2)保险金额 A、逐块法:保

35、额按每个地块确定,计算公式为: 每公斤保额保险产量(该地块标准产量的 70)B、半抵法:保额按每个农民确定,计算公式为: 每公斤保额 保险产量(所有地块标准产量的 80) C、全抵法:保额按每个农民确定,计算公式为: 每公斤保额 保险产量(所有地块标准产量的 90) 每公斤保额由农林水产省确定,并列出两种以上不同价格由农共组、地方政府或农民自选一种。 4、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政府对保费的补贴比例由法律规定,就水稻保险来说,政府的补贴比例约为59。 5、赔偿处理 (1)确定损失:按农林水产省大臣规定的程序进行; A、逐块调查:查勘员调查所有地块,通过肉眼估计每块地的产量。如果是全抵法,则通过当地谷

36、仓账本记录的数据计算每个农民的产量。 B、抽样调查:为了对查勘员逐块调查的结果进行评定,由农并组或地方政府官员和定损委员会的人员,通过肉眼估算或实地收割法进行抽样调查。 C、查勘委员会:查勘委员会对逐块调查或抽样调查的结果进行研究,确定损失程度,并将结果报告农共组主席和地方政府长官。 D、断定损失金额:县共联通过抽样调查或实地收割法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批准其所辖范围内的总责任损失额,农共组或地方政府据此做出最终损失金额决定。 (2)赔款计算 A、逐块法:赔款所选每公斤保额 (该地块保险产量 - 该地块实际产量) B、半抵法: 赔款所选每公斤保额全部地块保险产量 - 受损后全部地块实际产量)

37、C、全抵法:赔款所选每公斤保额(该农户全部投保面积的保险产量 -该农户全部投保面积的实际产量) (3)防灾费用支出。被保险人有义务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农业保险机构不承担该项活动的费用支出。但日本的水稻保险对防止病虫害的扩散而采取的有效的地区性联合行动所支出的费用负责赔付,这项费用包括农药费和燃料费。 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地区总费用(限额内)对某户农民所收取的防灾费用地区总房灾费用(限额内)该农民的每公斤保额地区每公斤平均保额 6、再保险与转分保 县共联向每个农共组分保20-50的保险责任(比例分保)。中央政府通过县共联对农户(农共组)提供再保险。 各自承担的责任用下列公式表示: 农共组接受的分

38、保责任(每个农共组的总保额普通损失率)-(每个农共组的总保额普通损失率)(20-50)县共联接受的分保责任 (每个农共组的总保额普通损失率)( 20-50) 中央政府每个农共组的总保额 -(每个农共组的总保额普通损失率) (二)养蚕保险 l、标的、责任和期限 (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分为春蚕,早秋蚕和晚秋蚕。 (2)保险责任:保险风险有蚕和桑树之分: 蚕:台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火灾、病虫害、野鸟害、兽害。 桑树:台风、洪水、干旱、霜冻、大雪、其他气象因素、火灾、植物病虫害、野鸟害、兽害。 (3)保险期限 A、春蚕:从用于饲养春蚕的桑叶发芽起到收茧为止。 B、秋蚕:从分别用于饲养早秋蚕和晚

39、秋蚕的桑叶发芽起到收茧为止。 2、参加方式 无论春蚕或秋蚕,只要饲养规模达到县规定的标准,农民必须参加保险。这个标准一极为孵化 0.5 - 2张蚕子。一张蚕子约有20000个蚕蛾卵。 3、保险金额 每个蚕农的保险金额接下列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每公斤保额保险产量(蚕农标准产量的80)根据蚕茧市场价格的记录确定每公斤的最高保额,以此作为支持价格,该价格有两种供农共组、地方政府或蚕农自选一种。 4、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1)保险费率:根据过去二十年每个县每年的损失率和县内每个农共组成地方政府的地理特点,制订最低费率。农共组或地方政府在不低于最低费率的情况下确定自己的实际费率,且费率每三年修订一次。 (

40、2)保费补贴:政府给予蚕农一定份额的保费补贴,这种补贴由法律规定。 普通标准费率(与常年损失率相应)补贴50;异常标准费率(与灾年损失率相应)补贴 50;超额标准损失率(与巨灾年份损失率相应)补贴 l00 5、赔偿处理 (1)定额 A、逐户调查:查勘员调查所有报损蚕农的产量。 B、抽样调查:农共组成地方政府和定捐委员会的成员进行抽样调查。 C、定损委员会研究确定损失结果,并通知农共联主席或地方政府长官。 D、决定损失量:县共联调查批准所辖范围内总责任损失,农共组成地方政府做出最终决定。 (2)赔款计算公式 赔款所选每公斤保额 (保险产量-实际产量) 6、再保险与转分保 县共联按成数再保险方式向

41、农共组成地方政府提供再保险,国家则向县共联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 (三)牲畜保险 牲畜保险包括牲畜生命保险和牲畜健康保险。 1、标的、责任和期限 (1)保险标的:保险牲畜为牛、马、猪。 (2)保险责任:被保险牲畜发生死亡、残废、疾病和受伤(肉猪只限于死亡)。 有经验的农民有权从保险责任中剔除残废、疾病和受伤责任,并享受保费优惠。 (3)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从第一次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起生效,一般为一年。 2、参加方式 牲畜保险,如果农并组常务会议或地方政府作出决定,要求农民参加牛和马保险,农民有义务参加。一般情况下,一张保单可以负责保险所有的乳牛、小母牛、肉牛、马、种猪和育肥猪。这种保单叫一揽子保险

42、单。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决定,最高不超过可保价值的80,最低不低于由农共组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份额(可保价值的20-40)。 4、费率与保费 根据过去一定年限内各地区每年的保险财产损失率测定出最低费率,农共组或地方政府在不低于最低费率的情况下确定其实际执行的费率,费率每三年修订一次。政府补贴牛、马保费的 50猪保费的 40 5、赔偿处理 (1)死亡或残废:发生死亡或残废,由农共组或地方政府负责向农民赔偿,赔款计算公式为:(死亡或残废牲畜价值-残值)保险金额可保价值 (2)疾病和伤害 农共组成地方政府按每张保单在年限额内负担牲畜医药费,作为对农民的补偿。年限额为保额的一定比例。但是

43、,疾病和伤害的初诊检查费不在保险范围之列,以防道德风险。 6、再保险与转分保 县共保代农共组实行比例再保险,中央政府办理转分保。对超异常事故损失,如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由中央政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水果及果树保险 l、标的、责任和期限 (1)保险标的 水果保险的保险标的有蜜柑、夏拮、柠檬、苹果、葡萄、梨、桃、批把、栗子、李子和菠萝。果树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上述水果的果树。 (2)保险责任 A、水果保险:负责赔偿农民由于台风、洪水、干旱、冻灾、雪灾和其他气象因素、火灾、植物病虫害、野鸟兽害引起的产量和质量损失。 B、果树保险:负责上述所列各项灾害所造成的果树估萎致死、冲走、消失、淹理等损失。

44、 (3)保险期限。 A、水果保险:从现况(柠檬从发芽到生长结束)到收获。暴风或雹灾单项风险保险,则从开花到收获。 B、果树保险:保险期限一年,起止期由农共组或地方政府确定。 2、参加方式 果园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才能投保。如果农共组成地方政府作出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有义务投保,投保面积最低为5-30公亩。 3、保险金额 (1)水果保险。 A、半抵法:保额(水果等级价格各地块总标准产重于投保比率 B、全抵法:保额(水果等级价格 每个农民的标准产重于投保比率 C、灾害赔偿法:只有在保险灾害引起产量和质量下降致使农民的收获量价值减少时才负赔偿责任。保额标准收获置价值投保比率 (2)果树保险:每个农民的

45、保额在一定范围内决定,最高保额为可保价值的80最低保额由农共组或地方政府在不低于可保价值的 40和不高于可保价值的 60之间确定。 4、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根据过去20年中每个县的保险损失率制打最低费率,每三年修订一次。政府补贴 50的保险费。 5、赔偿处理:确定损失程序同上述几种保险。6、再保险与转分保 农共组或地方政府与县共联之间为成数再保险,县共联和政府之间为超额损失再保险,其中,县共联有5的超额损失责任自留额。 第五项、小结 日本之农业保险性质,含有共济及补偿两种意义。因此,运用保险制度之时,政府担当了很重要的角色,所以农业保险有下列几项特色: (一)为国家政策性的保险 农业保险的对象是

46、农作物,而非以人为主。因此,如遇天灾地变时,农作物损失庞大,影响农民再生产能力,也影响民生问题。所以农作物之灾害,属全面性,且难以人为控制,是故一般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难有能力担当这项保险任务。因而,农业保险有赖于政府政策性的支持,政府透过农业保险手段,来救济灾害,保护农业之再生产能力,达到安定农民生活,使其有恢复生产的能力。因此,农业灾害,保险含有社会保险意义,且大部分的责任均由政府担当,这是一大特色。 (二)参加农业灾害保险者,须本身经营农业灾害保险所规定的农作物,且有强迫其加入保险之性质。 例如参加农作物保险者,须耕作水稻、陆称,麦类作物者方可参加。家畜共济者,则须饲养家畜。因此,对参加

47、农作物灾害保险者,有强制性的资格限制。此外,如果合乎参加农作物,蚕茧等资格者皆强迫加入保险。而家畜、果树、园艺设施、旱地作物等保险,依该项保险组合之会议或各乡、镇之代表会所决定情形而定。这项会议决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量,凡从事上述有关农业方面之经营者,均须依照所议决的事项行事。 由以上说明可知,日本之农业保险实际上含有强迫加入性质,且这项约束力具有法律效果。因此,如达到各项保险所定标准者,农民均有加入的义务。 (三)政府补助一部分保险费率及保险行政事务费 参加农业灾害之农民,须负担一部分之保险费,政府亦补助另外一部分保险费用。.董淑娟,前揭文,第三十九页。此外,各项农业灾害保险所需之行政事务费用,也大都由政府负担,因此,保险业务之推行,主要原动力仍来自政府。 (四)政府负担有再保险之任务 农业灾害保险之实施,首由农民参加各保险组织或加入各乡、镇所办的保险。由基层各保险组织,再成立联合会,使保险的责任转由联合会担当(部分或全部),而联合会再把保险的责任(部分或全部)投保给国家。政府则设农业保险特别会计部门,经营再保险任务。因此,政府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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