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员评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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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务人员评等办法第一条:主旨为落实业务人员重视第一次危险选择观念,达到提升契约质量及售后服务的目的,特订立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业务人员评等共分以下五类,各类业务人员基本评等分数为75分,其适用之最低评等标准分数为:特一类:88分(含)以上第一类:83分(含)至87分第二类:78分(含)至82分第三类:61分(含)至77分第四类:60分以下第三条:评等考核标准业务人员类别以下列标准考核处理:1.评等分数:如无第4款所列特殊事由,于任职正式业务员(业务专员或业务襄理)周年日之次月10日,每年定期加3分最高以94分为限。2.继续率:每年4月初定期评估,依个人最近一年25个月累计主附约保费继续率相较

2、于当时全公司之25个月累计主附约保费继续率()为调整,其相关调整标准如下:(1)(+2%)个人继续率 (+5%),经手人类别最高限第一类。(2)个人继续率 (+2%),经手人类别最高限第二类;惟(+2%)低于70%时,以70%为下限。3.附加险医疗理赔率:每年4月初定期评估,标准如下: (1)附加险医疗理赔率 100%以上;未达200%者,经手人类别最高以第一类为限。(2)附加险医疗理赔率 200%以上者,经手人类别最高以第二类为限。(3)附加险医疗理赔率 300%以上者,不分经手人类别,一律停止生调权,并俟附加险医疗理赔率低于300%时,始予恢复。(4)附加险医疗理赔率定义:(所有招揽件最近

3、一年的附加险医疗理赔支出加总所有招揽件最近一年的附加险医疗纯保费收入加总)。4.特殊事由: (1)减分降类-发生第八条减分降类项目表之事实者,立即减分或调降类别。(2)停权-发生第八条减分降类项目表中之停权事由者、第四类业务人员一律停止生调权。5.业务人员因继续率或附医疗理赔率而遭调降类别者,尔后每月调整,若有改善者,依业务人员评分调升回适当类别。第四条:各类业务人员晋级与降类标准符合下列晋级标准者,得晋升一级类别。发生下列降类标准者,调降至应属类别。经手人类别 晋级标准降类标准 特一类88分(含)以上1.评分未达各类最低评等标准2.发生第八条减分降类项目表之降类事由。第一类 83分(含)至8

4、7分且继续率(+ 5%)第二类 78分(含)至82分且(+2%)个人继续率 (+5%) 第三类 61分(含)至77分且个人继续率 (+2%)第四类 1 评等分数为60分以下.。2.降第四类满一年后,得向所属审查处申请提出调升原类别,经抽查其壹年内招揽件无异常可调回原任类别低一类之招揽资格。 已遭降第四类之业务人员,如一年内再犯有降第四类之事由者,一律转交个险市场部依相关办法查处。第五条:养成人员、业务员、行政人员适用评等1养成人员(有展业证者)一律适用第三类经手人(评等分数75分);若未发生减分降类事由者,另于任职正式业务员(业务专员或业务襄理)之次月10日加3分。2行政人员纳入评等(试用人员

5、评等分数75分,转正为正式人员之次月10日加3分),但不考虑其保费综合继续率。行政人员系指:总公司(含各分支机构)、及服务中心各级人员、营销单位(个险、银保、团险)之处经理、营销总监(助理总监)、营销督导、(助理)育成督导等。第六条:业务顾问适用评等1. 业务顾问不参与本办法之评定,其免体检额度及生调权比照其直属主管。2. 但若发生符合“业务人员评等减分降类项目表”认定之事项的,直接反映给其直属主管。第七条:各类别业务人员适用免体检限额年龄 类别 18-39岁 40-49岁 50-54岁55岁 以上特一类6万4万15万一律体检第一类 5万 万 1万 一律体检第二类 4万 2万 5万 一律体检第

6、三类 3万 1万一律体检一律体检 第四类 一律体检及调查员生调 注1:本表为一般标准规范,各险如有另外规定,依相关规定办理。注2:经手人本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之投保件,其免体检额度可放宽比照第一类标准(经手人若为特一类,则依特一类标准)(前述经手人系指正式任用之内、外勤人员且未曾因招揽不实而依业务人员评等办法减分降类者,不含试用、养成人员及业务顾问等。) 第八条:业务人员评等减分降类项目表建档原因代码减分(降类)项目减分停权降类特殊处理解除件1既往症非属癌症或重大疾病者3既往症属癌症、重大疾病者61年招揽不实件提供不实核保信息或招揽异常情形(含集团件、投保同业高额医疗等)61年外观明显机能障碍(

7、缺损)、明显智能不足者或体格明显超过标准而未确实填写者61年招揽住院中投保件未告知、配偶或亲属带病投保未告知降第四类同说明 4申请理赔给付同时受理新契约而未告知(由同一经手人送件)3未亲晤投保人、被保人(生调)61年投、被保人住所(居住地非营业辖区)31年7未经公司允许,滥用公司体检资源者3代签名查获次61年同说明2查获次61年降一类查获次降第四类服务不实件不实办理保全变更6严重者转稽核室查处(同说明 1)因业务员疏失,未办妥保险事务,造成保户申诉者2保单签收回条逾11天未回(以保单件数计)2保单签收回条逾31天未回(以保单件数计)6其它招揽件二年内发生重大疾病、病故、因病长期看护等理赔件3业

8、务人员本人理赔浮滥或与保户串联恶用理赔资源属实永久停权降4类严重者转稽核室查处(同说明 1)说明:1、如有经稽核室查明,严重损害公司及保户权益者,建议撤销业务人员展业证处分2、代签名范围与次数之认定:(1)代签名范围:经手人本人代签名或经手人受理非保户亲自签名之文件(含密被保险人件)。(2)代签名次数的认定标准,以代签申请书的份数为基础。代签一份以一次计算。同一次申办事项以一次计算。(3)保户授权经手人代为处理其个人相关事务者,须符合事前取得保户亲 自签名授权书之授权程序。且一份授权书以申办一件事项为限。3、业务人员与生调者若非同一人,生调权之停止亦适用于生调者。 4、亲属包含【配偶、子女(养子女)、父母(养父母)、配偶之父母(养父母)】。5、凡主管人员(含主任及处经理以上)发生减分事由者,一律加重处分,其减分按2倍计。6、特殊处理代号统一改为“”,凡有注记“”者,表示3年内若有累犯,第2次扣分为2倍。7、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各项目遭惩处者,一律照会个险市场部依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之第52条、第53条、第54条规定惩处,外勤同仁遭业务员奖惩办法惩处者,将影响其考绩评比。第九条:减分降类资料保存期间为年。第十条:本办法之解释及修改部门为业务管理部。第十一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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