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认购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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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认购确认书一、认购产品基本内容产品名称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认购投资组合名称封闭式第3号组合第2期(以下简称“本组合”)产品风险评级二级,中低风险适合客户本产品向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客户均可销售。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议:经我司代销机构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结果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组合。本组合类型封闭式非保本型预期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7.20%(此处收益率为扣除相关资费后投资者预期净收益率)产品管理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方式通过产品

2、管理人自身或产品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进行募集发售对象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以实际缴款之日为计算时间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过投资风险偏好测评的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单位金额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金额认购起点份额为1万元,超出部分以1000元整数递增。本组合认购期2014年1月16日2014年1月22日;产品管理人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本组合认购期的权利。如有变动,本组合实际认购期以产品管理人或产品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组合成立日(起息日)2014年1月23日,如本组合认购期调整的,则本组合成立日相应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或产品代销机构另行公告。本组合到期日2015

3、年1月27日,如本组合成立日调整的,则本组合到期日相应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或产品代销机构另行公告。本组合利益分配日本组合到期后,相关款项将在组合到期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从本组合的托管帐户划出,平安银行将在上述款项划出后的2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至各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产品存续期限(天)369天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货币基金等货币类资产、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及债券型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

4、其他资产。费率结构资产管理费0.15%/年,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按日计提,到期一次性支付。 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费=前一日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0.15%/当年实际天数 资产托管费0.05%/年,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按日计提,到期一次性支付。 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费=前一日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0.05%/当年实际天数 投资咨询顾问费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到期一次性支付。 投资咨询顾问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总资产-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委托人应得收益及本金的总和-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如有)。产品到期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总体投资咨

5、询顾问费最低为0。税款由委托人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申报及缴纳二、委托人确认栏1.本人已详尽阅读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认购确认书(以下简称“认购确认书”)及其附件一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附件二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和附件三委托人风险揭示书全部条款和内容。同时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就认购确认书及其附件一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附件二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和附件三委托人风险揭示书全部条款和内容向本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及解释,本人已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2.本人已经详细阅读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的风险,并根据

6、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愿意承担相关风险。3. 本人签名后即表明正式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认购确认书及其附件一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附件二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和附件三委托人风险揭示书。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特别提示本认购确认书包括附件一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附件二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和附件三委托人风险揭示书。在购买本产品前,请委托人确保完全了解本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委托人的自身情况。若委托人对本认购确认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客服人员或向网点工作人员咨询。本认购确认书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负责解释。本产品按法规规定,所述预期收益结果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对委托人的承诺。附件一: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目 录第一条 定义第二条 产品概况第三条 产品募集第四条 产品认购和申购第五条 产品赎回第六条 巨额赎回第七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管与处分第八条 账户管理第九条 投资管理第十条 会计第十一条 估值第十二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的费用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管理人职责第十五条 托管人职责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审计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第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第二十条 本产品终止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

8、用第一条 定义下列用语采用如下含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定义。1.1本产品:指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1.2本合同:指委托人与管理人签署的包括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说明书、委托人风险揭示书及其相关补充约定的书面协议。1.3委托人:指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过投资风险偏好测评,符合管理人测评要求的自然人。1.4管理人:指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受托管理服务的养老保险公司。1.5托管人:指管理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所选择的合格商业银行,由其承担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

9、管工作。1.6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由加入本产品委托人的缴款及其投资运营收益组成的基金财产。1.7银行资金账户:指管理人开立的,用于归集委托人认购、申购资金;向资产账户划拨资金;向委托人支付赎回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1.8资产账户:指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的、用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基金管理专户。1.9个人账户:指管理人建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个人基本信息,缴款、投资收益和余额等信息的账户。1.10 T日:即开放型投资组合定价日,为每周三,如遇月末,则月末最后一天为当周定价日。管理人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资本市场情况,以更全面客观反映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为原则,管理人经公告后可调整本

10、产品的定价日。1.11开放型投资组合:指可在T日进行申购与赎回交易的投资组合。1.12封闭型投资组合:指在投资运作封闭期间内不提供申购与赎回的投资组合,封闭期限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1.13募集期:自产品发售之日起至募集成功所经过的期限,具体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1.14认购:指委托人在本产品募集期内签署本合同并进行缴款的行为。1.15申购:指委托人在开放型投资组合存续期限内签署本合同并进行缴款的行为。1.16发售:在本产品募集期内,管理人向委托人销售本产品份额的行为。1.17赎回:指开放型投资组合中,在T日委托人向管理人卖出所持有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的行为。1.18管

11、理费:指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管理、支付等服务的运营成本。1.19托管费:指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运营成本。1.20解约费:指委托人持有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未满一年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1.21 投资咨询顾问机构:指管理人为加强本产品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管理人委托的提供投资咨询意见的专业机构。第二条 产品概况2.1产品名称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2.2产品管理2.2.1产品管理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茂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1288号2号楼4层2.2.2产品托管人: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2.3产品报送本产品已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2.4发售对象委托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4.1年龄18周岁65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4.2经过投资风险偏好测评,符合管理人测评要求。2.5存续期限2.5.1开放型投资组合首次募集成功后,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当终止情形外,该组合持续运作。2.5.2封闭型投资组合的存续期限即封闭期限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第三条 产品募集3.1委托人每次缴款不低于1000元。3.2管理人可根据产品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封闭型投资组合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限、封闭期限以及委托人缴款金

13、额要求等,具体详见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第四条 产品认购和申购4.1委托人认购或申购条件与方式4.1.1委托人认购或申购条件4.1.1.1委托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的投资风险偏好测评。4.1.1.2委托人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认购、申购的相应资料。4.1.1.3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并缴款。4.1.2委托人认购或申购方式4.1.2.1募集期内委托人可以进行认购。4.1.2.2开放型投资组合中,委托人可在每日进行申购申请,管理人在T日集中办理。4.1.2.3委托人认购或申购途径、缴款方法等根据管理人公告确定。4.2销售费甲方可以自己销售或委托专业机构销售本产品,销售费用从委托人每次成功认购或申购本产品的每

14、笔缴款资金中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如下:组合类型组合名称销售费费率收取方式开放型投资组合养老金橙现金增利组合0%-1.0%(具体根据产品加入申请书或其他加入材料确认)从委托人认购或申购的每笔缴款资金中扣除,销售费=每笔缴款资金金额销售费费率养老金橙股票配置组合养老金橙债券增强组合封闭型投资组合养老金橙1号组合0%-1.0%(具体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养老金橙2号组合养老金橙3号组合养老金橙4号组合养老金橙5号组合养老金橙6号组合养老金橙7号组合4.3委托人认购或申购缴款资金扣除销售费后,余额进入资金账户进行投资管理。4.4委托人认购或申购缴款一旦受理不得撤销,缴款参与投资运作后,

15、则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第五条 产品赎回5.1选择开放型投资组合的委托人,首笔缴款后180天内(含缴款当日),所持有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均不得申请赎回;首笔缴款存续超过180天但不满一年的,所持有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申请赎回,但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相应解约费,解约费由管理人从委托人赎回的基金中直接扣收:存续期限(N)解约费费率支付方式6个月N 1年0.5%从赎回的基金中扣除解约费=实际赎回基金金额解约费费率1年 N0%首笔缴款存续满一年的,不收取解约费。委托人每次赎回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5.2开放型投资组合赎回申请受理成功后,管理人将在最近的下一个T日进行处理,T+4个工作日内将扣

16、除相应解约费后的款项划往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第六条处理。5.3选择封闭型投资组合的委托人,在封闭期间内管理人不受理委托人赎回申请。封闭期满后,管理人将在封闭期满后4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个人账户权益全额划往委托人银行账户。第六条 巨额赎回6.1在某一T日选择开放型投资组合的所有委托人申请赎回基金投资组合总份额合计超过上一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组合总份额的10%(含10%)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或协商赎回期限,当管理人评估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或对其他委托人收

17、益产生较大影响的,管理人在T日接受赎回比例不高于上一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延期期限协商确定。6.2如发生连续三日赎回申请比例占该投资组合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总份额的10%以上的(含10%),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申请,已经接受的申请相应顺延支付,顺延期限协商确定。第七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管与处分7.1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养老保障管理提供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归入其固有财产;管理人、托管人因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18、和其他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处分外,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不得被处分。7.2管理人管理运作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第八条 账户管理8.1本产品设置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账户,分别用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归集和投资管理。8.2本产品管理人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个人账户。第九条 投资管理9.1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投资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本产品投资策略,本产品投资范围参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

19、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9.2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收益和风险特征不同的投资组合,委托人可依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组合。本产品投资组合政策具体内容详见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9.3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资产规模和市场的变化,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增加或调整投资组合数,经报送中国保监会后,管理人将以书面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告知委托人。第十条 会计10.1管理人为本产品的基金会计责任方。10.2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10.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10.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1

20、0.5本产品独立建账、独立核算。10.6本产品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10.7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本产品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第十一条 估值11.1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价值。11.2估值对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所持有的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或上市的股票、股票基金、股票型保险产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债券型保险产品、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

21、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11.3估值方法11.3.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1.3.1.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和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11.3.1.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22、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11.3.1.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11.3.1.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23、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11.3.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1.3.2.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11.3.2.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1.3.2.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11.3.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24、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11.3.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11.3.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11.3.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型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11.3.7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债权投资计划,以持有成本估值,在产品计息期间,根据产品的票面利率或预计收益率按日确认利息收入。如相关法律

25、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会计准则进行修订或新增事项的,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11.3.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1.3.9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11.3.10当管理人与托管人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产估值出现不一致,双方应当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估值结果为准。11.4估值程序11.4.1开放型投资组合估值11.4.1.1开放型投资组合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T日闭市后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

26、,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4.1.2管理人应每日对开放型投资组合资产估值。由管理人在每个T+1日将托管人复核无误的T日的份额净值对外公布。11.4.2封闭型投资组合估值封闭型投资组合份额净值是按照每日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每日对封闭型投资组合估值,每季度末与托管人核对估值数据。管理人对同一封闭型投资组合进行多次募集的,托管人应对每期募集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估值,并且每季度末与管理人核对每期产品估值数据。第十二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的费用12.1管理费12.1.1开

27、放型投资组合管理费养老金橙现金增利组合和养老金橙股票配置组合的管理费采用固定管理费方式收取,固定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1.0%;养老金橙债券增强组合的管理费采用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方式收取,基本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1.0%,业绩报酬不超过10%。12.1.1.1固定管理费收取方式固定管理费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入资产账户之日起(含当日)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固定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I1=EU1/当年实际天数I1: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U1:固定管理费年费率(具体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定)。12.1.1.2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收取方式基本管理

28、费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入资产账户之日起(含当日)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基本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I1=EU1/当年实际天数I1: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U1:基本管理费年费率(具体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定)。业绩报酬:委托人赎回持有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时,若所赎回基金资产净值超过按投资业绩基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对超过的部分按比例提取业绩报酬,管理人一次性从委托人赎回基金资产中扣收。投资业绩基准详见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业绩报酬 = An为委托人所赎回份额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Bn为按照同期业

29、绩基准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为:Y为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具体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定);C0委托人首笔委托投资资产净值;Ct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追加委托投资资产时Ct为正值,减少委托投资资产时Ct为负值);D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当季季末的自然天数(包括当季季末,但不包括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后的第d日投资业绩基准。12.1.2封闭型投资组合管理费封闭型投资组合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1.0%,每期产品管理费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入资产账户之日起(含当日)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期产品封闭期满后支付

30、。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I2=EU2/当年实际天数I2: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U2:管理费年费率(具体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定)。12.2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超过0.05%,托管费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入资产账户之日起(含当日)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其中开放型投资组合按季支付,封闭型投资组合则每期产品封闭期满后支付。托管费计算方式如下:I3=EU3/当年实际天数I3: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U3:托管费年费率(具体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定)。12.3投资咨询顾问费为加强本产品投资收益和风险管

31、理,甲方聘请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咨询顾问费用按照不超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3%年费率收取(具体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定)。12.4管理、运用、投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以及支付过程中发生的开户费用、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等,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12.5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审计、清算所发生的费用。12.6法律法规规定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3.1享有个人账户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收益。13.2了解、监督个人账户的管理及收支情况。13.3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有关的账户信息及文件。13.4应保证个人缴款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合法的权

32、利委托管理人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13.5向管理人提供建立本产品及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所需的信息资料,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13.6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中支付管理费用。13.7可在管理人认可的交易平台上将其持有的个人账户权益进行转让,有关个人账户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交易平台届时有效的规则执行。13.8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 管理人职责14.1建立、维护委托人个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14.2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14.3定期估值并与托管人核对。14.4监督基金管理情况。14.5受理委托人认购、申购和赎回

33、申请,计算并办理支付。14.6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14.7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有关记录。14.8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本产品资金管理提供必要服务的中介机构。14.9监督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14.10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以及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向委托人提供个人账户查询。14.11建立健全委托人身份识别制度、委托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有关非法行为。14.12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托管人职责15.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15.2妥善保存养

34、老保障管理基金及其有关记录。15.3未经管理人许可,托管人对托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托管。15.4接受管理人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督。 15.5按规定开设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5.6对托管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会计核算、估值,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5.7开立或配合管理人开立本产品投资运作所需要的各类账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8办理与本产品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5.9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1

35、6.1管理人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向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托人权益报告,并向同时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16.2管理人应当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基金数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要保密的客户信息除外。16.3其他国家规定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等另有规定的,则管理人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审计17.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外部审计,相应的审计费用可以列入管理费用。17.1.1本产品投资组合经历三个会计年度时。17.1.2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17.1.3

3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17.2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17.3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三次的,应当予以更换。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18.1委托人与管理人在本产品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未公开的信息资料,未经对方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第三方”包括与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联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透露。但管理人因管理需要必须提供给本产品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18.2委托人和管理人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9.1委托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养老保障

37、管理基金份额后。19.2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19.3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19.4本产品终止。第二十条 本产品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产品终止:20.1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终止。20.2保监会决定撤销本产品。20.3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产品不能运作。20.4管理人职责被依法终止。20.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本产品终止的,管理人根据国家规定组织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并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分配。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21.1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21.2因为管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委托人的

38、个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遭受损失的,管理人负责赔偿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因此受到的损失。21.3因为托管人的过错或违约行为,致使委托人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遭受损失的,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托管人追偿,追偿所得归属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22.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22.2委托人和管理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争议发生或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附件二: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

39、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目 录一、组合设置二、投资范围及对象三、投资组合策略(一)养老金橙现金增利组合(开放型)(二)养老金橙股票配置组合(开放型组合)(三)养老金橙债券增强组合(开放型)(四)养老金橙1号组合(封闭型)(五)养老金橙2号组合(封闭型)(六)养老金橙3号组合(封闭型)(七)养老金橙4号组合(封闭型)(八)养老金橙5号组合(封闭型)(九)养老金橙6号组合(封闭型)(十)养老金橙7号组合(封闭型)四、投资限制五、风险揭示一、组合设置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根据投资政策不同,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组合分为开放型组合和封闭型组

40、合两大类别。二、投资范围及对象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和对象依照保险资金适用的投资范围和对象,具体适用的政策文件包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等。当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投资对象和范围有调整时,按照新的政策要求执行。本产品的资产配置包括: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或上市的股票、股票基金、股票型保险产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债券型保险产品、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

41、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和范围。三、投资组合(一)养老金橙现金增利组合(开放型)1组合特征该组合具有较强流动性,低风险的特征。 2投资目标本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风险相对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委托资产创造稳定收益。3投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类资产;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短期

42、融资券;债权计划、银行理财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其中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0%-95%。货币类资产配置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100%。本组合不可参与股票投资及新股申购,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类别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范围0%0%-95%5%-100%4业绩基准业绩基准=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如产品组合存续期内央行调整存款利率,则业绩基准也做相应的调整。(二)养老金橙股票配置组合(开放型)1组合特征该组合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风险较大的特征,适合投资期限长,但日

43、常有部分流动性需求、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企业。该组合收益受股票市场行情影响较大。2投资目标本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目标是追求超额收益,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3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基金、股票型保险产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及债券型保险产品、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账户资产净值的0%-95%。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账户资产净值的0%-135

44、%,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货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组合资产净值的5%-100%。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范围0%-95%0%-135%5%-100%4业绩基准业绩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2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三)养老金橙债券增强组合(开放型)1组合特征该组合具有中低风险的特征。 2投资目标本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目标是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委托资产创造稳定收益。3投资范围货币基金等货币类资产;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债权计划、银行理财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45、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其中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20%-135%,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货币类资产配置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80%。本组合不可参与股票投资及新股申购,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类别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范围0%20%-135%5%-80%4业绩基准业绩基准=三年定期存款利率,如产品组合存续期内央行调整存款利率,则业绩基准也做相应的调整。(四)养老金橙1号组合(封闭型)1组合特征该组合具有中低风险的特征,封闭运作,分期滚动,定期开放申购赎回权,每期发行会

46、披露产品的募集公告。2投资目标组合主要投资于不同风险等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委托资产创造稳定收益。3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货币基金等货币类资产;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及债券型保险产品、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140%,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本组合不可参与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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