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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人身权的发展分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我国人身权的发展分析(一)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血亲复仇是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原始人普遍遵行的一种社会习俗.在人类社会进入习惯法和早期成文法时期的法律中,血亲复仇仍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当本血族的成员受到其他血族成员的杀害后,本血族会以集团形式进行复仇,如果本血族成员自相伤害,加害人将被剥夺一切权利,逐出血族.由此可见,在原始社会生命是得到重视的,是以个人仇恨转化为集体仇恨,个人报复转化为集体报复,个人力量转化为社会力量的最原始的形式来尊重生命.贝瑟姆说:“从种类上看,情感激烈的年代总是在情感理智的年代之前,于是
2、愤怒与仇恨便主宰了最早的刑法.”这种大规模无限制的复仇容易引起氏族之间的冲突和战争,重复的肢体冲突衍生的只能是漫无边际的战火.(二)封建社会下“等级森严”的人身权封建社会是个等级森严的社会,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有着极大的区别,下面以唐律为例,论述一下人身权在封建社会法律中的体现.1.生命健康权 唐律•斗讼中有大量条文规定杀人,伤人应当受到惩罚.例如伤害可分为斗、殴、伤、折跌等.唐律疏议中提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见血为伤;折支者,骨节差跌,失其常处.对于伤害手段可分为以手足击人、以它物殴人、拔人头发、以兵刃射、以武力
3、制缚人等.不同的方式,不同的伤害结果和不同的伤害结果都有不同的刑罚,规定的相当的细密.当处罚仍然是受身份地位的影响的,平民杀伤官员和官员杀伤贫民,卑杀害尊和尊杀害卑的处罚是不一样的。2.父权 唐律疏议称:“父为子天”。父亲管教自己的儿女是天经地义,可以任意打骂子女,造成伤亡者,可以负较轻的责任。唐律规定:若子孙违反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年一半。”这与一般的殴杀他人相比,出发是相当轻的。唐律赋予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权利。唐律“卑幼自娶妻”条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
4、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父对家产还有使用权和处分权,“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要受笞杖之罚。3夫权夫妻之间的关系,唐律维护夫权。唐律疏议中提到:“夫者,妻之天也。”唐律规定了三个方面:一只夫在家中与妻子的关系相当于尊卑关系。二是夫有离婚的权利,妻子有“七出”的情形时,夫可出之,但妻却无离婚的权利。三是夫丧时,妻子必须为夫守丧,居夫丧而嫁取者,则徒三年。如果妻子在夫丧期间作乐,释服从吉等,将构成“十恶”之罪。由此可见,这些人身权的主体在法律上不平等。人身权享有的主体会
5、因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唐律是禁止“以下犯上”的,上对下的侵害处于的刑罚都比较轻,而下对上的侵害则会遭到严厉的处罚。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人身权都是依附与刑法的,成为刑法的附庸,服从于宗教礼仪和等级制度。(三)新中国成立后的人身权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制度及其父权、夫权制度被废除了,出现了可以实现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机会。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民事立法的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制度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身设专节规定人身权,突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对许多人身权都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规定,不仅规定了权利本身,而且禁止侵权行为,并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强调对婚姻、家庭、老人、儿童的保护,尤其侧重对妇女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