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教案讲义再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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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再保险学习目的:理解再保险的概念及运行机制,掌握再保险的分类以及各种再保险类型的特点,掌握再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包括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之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保户)与保险人(保险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根据保险单规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这种保险可称为直接保险。

2、再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后,再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所以被称为再保险或分保。在国际上,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这是由于有些损失对于单个的保险人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在一些巨灾损失中,甚至可能会出现保险公司的全部资本用于赔付尚不够。保险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往往采取分保的方式来分散自身业务的风险。再保险可以发生在一国范围内,也可以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尤其是对于一些超过国内市场承受能力的巨额风险,如航天飞机、核电站等在实验和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通常要超越国界进行分保。因此,再保险还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被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被称为再保险人

3、、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再保险还可以一保再保接连再保,即第一家再保险公司可将分入风险再向另一家再保险公司分出部分风险,形成二度转嫁。第二家再保险公司还可以继续向第三家再保险公司分出部分风险,如此等等。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也要支付一定保险费,这种保险费称为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入公司应当支付一笔费用加以补偿,这种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如果再保险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做法称为转再保险或转分保,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二、危险单位、自留额与分出额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

4、都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与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则是按危险单位来划分的。(一)危险单位所谓危险单位,就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比较复杂,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往往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比如:人寿保险以一个人为一个危险单位,汽车保险以一辆车为一个危险单位,船舶保险以一艘船为一个危险单位,而在火灾保险中,通常以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危险单位,但如果数栋建筑物毗连在一起或一个高层建筑中承保了若干楼层,如何划分一个危险单位,就要考虑建筑物的等级、使用性质、有无风火墙隔开、周围环境和消防设备等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两栋建筑物相

5、互独立,但是后来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了天桥,这样两栋建筑物就相互联接起来了,这样,就使得原本相互分割的两个危险单位变成了一个危险单位。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如一家生产太阳能玻璃管的大型工厂,其布局和结构、规格都有一定的规范,决定危险单位时要结合具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分析,方能确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再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危险单位的划分通常由分出人决定。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业务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它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非常重要,同时也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

6、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二)自留额与分保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分出公司根据自己能承担责任的能力而确定是承担限额,称为自留额。任何一项再保险业务,分出公司都必须要有自留额,再保险的成交,首先要确定自留额。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限制保险公司的自留额。我国新保险法第102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经过分保由接受公

7、司所承担的限额,称为分保额。在再保险实务中,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关系,其联系表现在: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能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存在。2、再保险支持,促进原保险业务的发展,是原保险业务发展的有力后盾。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的地位与作用已经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保险业务,如果没有再保险的支持,保险交易往往难以达成。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第一,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分别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第二,保险标的不

8、同。原保险的标的可以是财产,责任或者信用,也可以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则是原保险人承担风险的部分赔付责任,属于责任保险。第三,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而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属于给付性合同;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和给付的保险金进行补偿,因此属于补偿性合同。(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所谓共同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以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风险,所共同缔结的保险合同,即多家保险公司对同一风险单位共同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的功效,但是,共同保险从本质上看仍属于直接保险,是风险的第一次

9、分散,而再保险则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在共同保险中各家保险公司是横向关系,即并联关系;在再保险中各家保险公司是纵向关系,即串联关系。另外,在实务中,相对于再保险而言,共同保险使用起来费时费力,一般较少采用。四、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原保险合同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再保险。(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供与合同有关的全部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订立合同的任何一方,对于实质性的情况如有隐瞒或误报,将使合同无效。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六条规定:“

10、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再保险合同同样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而且比一般保险合同要求的诚信程度更高。因为保险业务是在原保

11、险人方面进行的,再保险人由于距离遥远往往无法了解业务的具体情况,只能依赖当事人的品德,诚信行为,所以再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属人性。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原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再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再保险人进行风险估算的依据。因此,订立再保险合同时,分出人必须向再保险接受人告知实质性事实,并且不仅在订立合同时,而且扩展到再保险合同的整个有效期间。实质性事实是指分出人的承保条件,经营方法,以及再保险合同的自留额,保险费,以往赔款记录等有关影响再保险人是否接受分保和接受分保额的重要情况。原保险人必须将这些资料和数据,尽量充分地提供给再保险人。再保险合同成立后,有关再保险的危险发

12、生变更或危险增加,原保险人有及时通知义务。(二)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再保险合同也要求原保险人对再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就是分出人在原保险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责任。原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存在或灭失具有经济补偿与否的利害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就是再保险的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是再保险合同的前

13、提与基础,因此,再保险的保险利益范围是以原保险责任范围为限,即再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应与原保险合同的承保条件相符合。(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额外获利。在原保险合同中,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对给付性的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在再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补偿或者给付责任,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分保合同,也同时适用于人身保险分保合同。在再保险合同中,损失补偿原则要求再保险人对分出人的赔款支出应该以分出人的实际赔款为限。虽然再保险的损失补偿是源于原保险合同,但再保险合同是脱

14、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因此被保险人无权直接向再保险人要求赔款,再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也没有损失补偿的义务。同时,原保险人不能以再保险人没有履行赔偿责任而拒绝履行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不管原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再保险人都应当向原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五、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再保险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需要。它是保险人的保险,其基本的职能同直接保险一样,就是分散风险。再保险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分散风险,避免巨额损失,保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保险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在它直接承保的大量业务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巨额责任保险,特别是随着现

15、代化生产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财产价值越来越昂贵,使保险人承担了前所未有的巨额风险。例如核电站保险,大型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保险的保险金额往往非常巨大。同时,由于生产的扩大,财富的增加,人口的集中,一次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高达几亿,几十亿甚至是几百亿美元,这都不是一家保险公司或一国保险市场的资金或财力所能承担的。而通过再保险,将巨额的保险责任分给几个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再通过转分保,实现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分散,这样,一旦巨额损失发生,由于有众多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其损失对各保险人带来的冲击就小得多了。保险公司因为巨灾风险发生而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的几率也会大大降低。第二、扩大承保面

16、,增加业务量,促进原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因受其资本和财力的限制,无法承保保险金额较大的保险标的,从而失去承保大额业务的机会,这势必影响保险人的业务来源和业务量,也难以和其他保险人竞争。而再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可以使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分保的方式承保超过自身财力的大额业务,从而提高承保能力。所以,有了再保险的支持,保险公司的可以扩大承保面,增加业务量,加快原保险业务的发展速度。案例:瑞再预计年初受天灾影响损失6亿美元网易财经3月11日讯:瑞士再保险今日宣布,初步估计智利地震给公司造成的保险损失达到5亿美元;估计欧洲冬季风暴“辛西娅”(Xynthia)造成的保险损失约为1亿美元

17、。智利于2010年2月27日发生8.8级特大地震,导致数百人死亡,并在沿海长达600公里的地区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瑞士再保险的初步估计结果显示,保险行业因智利地震而蒙受的保险损失总额介于40至70亿美元之间。瑞士再保险预计公司与地震相关的税前理赔额(扣除转分保收益后)约为5亿美元。这种灾难事件的损失估算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所以该项初步估计可能需要随着新消息的发布而调整。“辛西娅”是2010年2月26日至28日侵袭西欧的一场强烈的欧洲冬季风暴。在受到“辛西娅”影响的国家中,对风暴和洪水损失进行投保是常规做法。这些保险保障是由国家保障计划(法国的CatNat计划和西班牙的Concorcio计划)

18、以及私营保险业所提供的。瑞士再保险预计冬季风暴“辛西娅”给公司带来的税前理赔额(扣除转分保收益后)约为1亿美元。资料来源:第二节 再保险的种类再保险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别。最常见的有几种分类标准:按责任限额、按分保安排方式和按原保险业务种类。一、责任限额分配方式按责任限额,通常可以把再保险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其中,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三种。(一)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承保额的再保险方式。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负

19、责任与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都表现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按这一比例分割保险金额,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比例再保险包括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1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因此,成数再保险是最典型的比例再保险。在成数再保险条件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所承担的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划分都是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进行的,

20、所以在月到保险金额巨大的保险业务时,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也是巨大的,为了限制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在签订成数再保险合同时一般要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即合同限额。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在这个最高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例如:有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合同限额为500万元,自留40%,分出60%。则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表如表91所示。表9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单位:万元保险金额自留部分40%分出部分60%其他8032480100406005002003000600200300100在本例中,当原保险金额为600万元时,由于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的责任需寻求其他方式处理,否则,这10

21、0万元的责任只能由原保险人承担。一旦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承担责任的百分比率确定,则保费和赔款也可按该比率计算出来。如下表92:表92 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元船名总额100%自留40%分出60%保险金额保费赔款自留额保费自付赔款分保额分保费摊回赔款A80.85320.322480.483B10010400.40600.60C5005100200240300360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包括两个优点与两个缺陷。具体如下:第一,手续简便,节省人力和费用。成数再保险是典型的比例再保险,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之间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别都按事先约定的同一比例进行计算。使得分保实务和分保账单编制方面手续简化,可以节省

22、人力物力,减少费用开支。第二,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由于成数分保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均按保险金额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比例承担。因此,无论业务良莠大小,合同双方的命运始终紧密相连,存在真正的共同利益;无论经营的结果有盈有亏,双方利害关系一致。在各种再保险方式中,成数再保险是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因此,成数再保险合同双方很少发生争执。第三,缺乏弹性。在成数再保险中,对于分出公司来说,只要属于合同的承保范围,任何业务都应按约定的比例自留和分出,没有选择的余地,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对于质量好而且保额不大的业务,本来没有分保的必要,也要按比率分出,不能多作自留,从而使分出公司支付较

23、多的分保费;另一方面,当业务质量较差时,分出人又不能减少自留,缺乏弹性。因此,这种分保安排方式对分如人有利,对分出人不利。第四,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因为成数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来划分双方责任,故所有业务的保险金额,每一笔均按再保险的比率变动,但对于危险度的高低,损失的大小,并不加以区别而作适当的安排,因而它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也就是说,如果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存在高低不齐的问题,在成数分保后仍然存在。虽然有合同限额的限制,但这是为了防止责任累积而设置的,并非为了使风险责任均衡化,而且有了这种限制,对于超过限额部分势必要安排其他的再保险。因此,成数再保险还必须借助其他形式来分散风险。2溢额再保险溢

24、额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先确定每一危险单位自己承担的自留额,当某笔业务保险金额超过分出人的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保费的分配和赔款的分摊亦按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于保额的比例来进行。因此,溢额再保险属于比例再保险。例如,某一溢额分保合同自留额为6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第一笔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内,无需分保;第二笔业务自留60万元,分保40万元;第三笔业务自留60万元,分保140万元。本例中第二笔业务自留比例为60%,分保比例为40%;第三笔业务自留比例为30%,分保比例为70%,每笔业务按照实际形成的分保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具体见下表8

25、3:表93 溢额再保险合同保险费和赔款计算 单位:万元业务总额自留部分分保部分保额保费赔款保额保费赔款保额保费赔款1500.50.1500.50.1000210010600.60400.40320023600.60.91401.42.1从上例可以看出,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相比较,其最大的区别在于: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时,就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数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在溢额再保险下,超过自留额的保险金额可以被分

26、保合同吸收承受,但溢额再保险的吸收承受,并非无限制,而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度。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如一份自留额为60万,分保额5线的溢额再保险合同,可以承受最高保险金额为360万的保险业务,其中自留60万,分出额为300万。如果某笔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为400万,则超出的40万责任应安排其他再保险,否则,只能由原保险人承担。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均衡风险责任。溢额再保险的优点在于能根据业务种类,质量,性质和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确定最佳自留额。凡是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则不必分出,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采用溢

27、额再保险可以均衡风险责任。换句话讲,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在溢额分保后可以解决,使风险责任均衡化。第二,比较繁琐费时。溢额再保险的业务账单是按逐笔保险单计算其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并按各自比例计算保险费和赔款支出。因此,在编制账单时比较复杂,费时费力,所以,办理溢额再保险需要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人力来进行,因而可能增加管理费用。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属于比例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在实际运用中有两种方式,即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和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这种混合合同通常只适用于转分保和海上保险业务,多于特殊情况下采用。这种成数和溢额混合分

28、保可以弥补成数和溢额两种方式单独运用中的不足,取长补短,既解决成数分保付出的分保费过多的弊端,又拥有溢额分保项下保费和责任相对均衡的优势,对于缔约双方都有利。(二)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又称为损失再保险。它包括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1.险位超赔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中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如果某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如果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则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承担,但不超过合同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

29、关于险位超赔再保险在一次事故中赔款的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各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对赔款总额没有限制;二是对危险单位的赔款分别计算,但对每次事故的总赔款有额度限制。例如,有一份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20万美元的财产险位超赔合同。在某一次事故中共有4个危险单位受损,损失金额分别为30万美元,40万美元,50万美元和60万美元。如果每次事故对总赔款额没有限制,则赔款分摊如下表94所示:表94 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分摊 单位:万美元危险单位发生赔款分出公司承担赔款分入公司承担赔款其他A3010200B40102010C50102020D60102030共计180408060如果每次事故分入公司的

30、总赔款责任限额为险位责任限额的3倍,那么分入公司只负责上例中3个险位限额的赔款,即60万美元即可,其少赔的20万美元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2事故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发生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与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安排方式。对于分出公司而言,该再保险方式主要用于巨灾事故的保障,避免一次事故造成过大的责任累积。因此,它又称为巨灾超赔保障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责任的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通常以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例如,规定台风,飓风,暴风连续4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地震与洪水连续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对于事故持

31、续较长时间的,按一次事故还是按几次事故,在责任分摊上是不同的。例如有一超过2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时间为6天,共损失800万元,如果按一次事故计算,原保险自负200万元后,再保险承担200万元,还剩400万元仍需原保险人承担。若按两次事故计算,假设损失均匀分布,则第一次事故和第二次事故均损失400万元,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每一次事故各承担200万元,最终,再保险人共承担400万元损失,原保险人承担400万元损失,而不是600万元损失。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也称损失中止再保险,是指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在约定

32、的年度内,当赔付率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比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赔付按年度进行,有赔付率的限制,并有一定金额的责任限制。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入公司的再保险责任,都是由双方协议的赔付率标准限制的,因此,正确地,恰当地规定这两个标准,是该再保险的关键。议定的标准既能够在分出公司由于赔款较多,遭受过重损失时给予保障,又不能使分出公司借此从中牟利,损害再保险人的利益。通常,在营业费用为30%时,赔付率超赔再保险通常负责赔付率在70%至130%部分的赔款。(三)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相比,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第一,比例再保险

33、是以保额为基础分配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第二,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且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险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无比例关系。第三,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视分出公司与被保险人地位相等,因此,不必支付佣金。二、再保险安排方式按分保安排方式,再保险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是指事先不安排分保合同,当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同分

34、保接受人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因此又被称为选择性再保险和自愿再保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对某一风险,是否安排分保,自留额多大,分出额多大,分保条件等具体要求,完全由保险人视风险特点和自身财务能力,以及接受公司的有关情况等而定。保险人以一张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与再保险人洽谈,再保险人根据风险承保情况,如风险性质,责任大小,与保险人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金额或婉言拒绝。由此可见,临时再保险可以自由安排和选择,在业务成交前无约束力。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自留额,合同限额,分保佣金等各项分保条件进行约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一旦签订,便对双方都产生

35、强制性,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公司自动分出,分入公司必须如数接受。预约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对于一张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分保以及分保多少,而再保险必须接受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对分出人相当于临时再保险,不具备强制性,而对于分入人则相当于合同再保险,具有强制性。三、在保险业务种类根据原保险业务的不同,再保险可以划分为财产再保险和人身再保险。财产再保险即对财产保险合同安排的再保险。主要包括火灾再保险,水险再保险。汽车再保险和责任再保险。人身再保险即对人身保险合同安排的再保险。人身再保险包括寿险再保险,健康险再保险和意外险再保险

36、。第三节 再保险的经营与管理一、分出业务的经营与管理分出业务的经营与管理是指分出公司为了实现分出业务活动的合理化,降低费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稳定保险业务经营,而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动态的活动过程。分出公司对分出业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正确识别承保业务的风险,客观地评估累积责任,特别要防止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避免因一次巨灾事故的出现而危及自己的财务稳定。分出业务管理的范围包括:确定自留额,制定分保规划、分保业务流程、分保手续、分保账单编制及分保业务的统计分析。分出公司对分出业务管理要遵循的一般准则有以下三方面:第一,稳定公司业务经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分出公司一方面要

37、认真研究国际保险市场行情变化,选择理想的分保经纪人和接受人;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拟分出业务的构成情况,确定每年重点分出的险种,尽可能将高风险业务分出,而将风险小,保费收入多的业务留下。同时,对于需要安排分保的业务,要合理确定自留比例和需要分出的比例及适当的分保方式,从而稳定公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管理现代化原则。分出公司对分出业务的管理要体现现代化原则,包括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手段现代化和管理方法现代化。第三,面向国际市场的原则。即在维护本国、本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按照国际同业间遵循的原则办事,遵循国际再保险业的一般惯例。通常,分出业务人员由设计人员,推销人员和辅助人员三部分构成。设

38、计人员根据公司对业务的总体设计方案和再保险规划,对分出业务做出具体安排及设计构思。推销人员则在设计人员完成业务计划后,立即将条件提供给参加这项业务的公司,并尽量寻求资信好的大公司积极参与。辅助人员的工作主要是配合,协助设计和推销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分出业务的内部管理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明确分出部门的职责。分出部门不仅要了解其所安排的分出业务的有关情况,而且对同类业务在国际市场的相关情况也应该了解,在此基础之上安排好业务的分出。第二,协调分出部门和直接业务承保部门的关系,分清各自责任。直接业务是分保业务的基础,二者联系密切,协调好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理清各自责任,分保业务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有保证

39、。第三,密切分出部门和账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分出部门完成分保安排后,通常要将合同摘要表,分保成分表及账务的结算事项通知账务部门,分保业务的顺利完成离不开账务部门的支持。因此,密切分出部门和账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分保业务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一)分出业务的规划分保业务规划是指在再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分出公司根据不同类别业务和自身财务状况及市场状况,选择恰当的再保险方式,将其承担的风险责任进行转让和分散,以稳定经营,取得最佳经营效果。其核心是合理制定自留责任额,选择合适的分保方式,加强费用核算,实现业务扩展,稳定经营成果。其中,自留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资本规模,保费收入量,赔款和费用等自身因素,还要考虑政

40、府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等外部因素,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分出公司选择再保险方式,必须要对供选择的再保险方式进行经营收益的匡算,选择最合适的再保险方式。(二)分出业务的流程和账单编制1.分出业务的流程无论是合同分保还是临时分保,分出业务的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提出分保建议,完备手续和赔款处理。首先,当合同分保条件确定,分保接受人拟定后,分出公司应将分保条件尽快发送给拟定的分保接受公司,即为提出分保建议。分保建议一般应将接受人需要了解的事实详细列明。其次,对分保建议,双方进行谈判,分出人和接受人双方应尽快完备缔约手续。最后,若办理了分保的原保险业务发生了赔款,按分保合同约定,分入公司应摊回赔款的,分出

41、公司应计算出分入公司应承担责任比例和金额,尽快向分入公司发送出险通知。2.分保账单的编制分出分保账单的编制是分出分保管理程序中很关键的一环,也是分保实务中最繁重的一项工作,是履行分保协议和条款的凭据。分出分保账单能否及时、准确地编制出来,反映了分出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分出分保账单有季度账单,半年账单和全年账单三种。在合同中一般均表明账单的编制方法、时间。账单项目大致如下表85所示:账单项目公司名称: 接受人名称:账单期: 业务年度:险别: 货币单位:合同名称:借方贷方项目金额项目金额分保手续费分保费原保险费未满期保费转入转分手续费利息已付赔款和费用上年度保费准备金退还保费准备金扣存赔款追

42、回款赔款准备金扣存退回分保手续费税款及杂项退回转分保手续费原纯益手续费返还现金赔款未满期保费转出返还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转出准备金利息分保费退回纯益手续费应付你方余额应付我方余额你方成分%=未决赔款=(三)分保手续由于分保安排的方法不同,分保手续也不同。1.临时分保手续当某种业务确定办理临时分保之后,分出公司首先要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市场状况,选择分保接受人,并向分保接受人提供分保条件。实务中不是所有的分保接受人都能在接到分保条件后立刻明确表示接受与否,通常会有一个“讨价还价”的接洽过程,对于这种情况,分出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决定是修改分保条件还是坚持原分保条件。当分保接受人表示承诺,双方达成分

43、保协议后,分保双方的权利义务边开始生效。为完备手续,分出公司应向分入公司发送正式的分保条。临时分保如有赔款发生,无论赔款金额大小都应通知分保接受人。在赔款确定后,分出人可在给付保户的同时要求分保接受人摊付部分赔款。临时分保账单是由分出公司根据不同项目逐笔编制和发送的项目较少,但时间性比较强,一般不迟于业务起期后的两周。临时分保的有效期限一般都在协议或分保条件中加以明确,到期责任终止。根据原保单,临时分保的许多业务都是12个月为一期。2.合同分保手续合同分保的手续与临时分保大致相同。向拟定的分保接受人提出分保条件,双方协商达成分保协议。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合同分保以年度为期限安排

44、分保,而临时分保则要逐笔安排,因此,合同分保简单,省时省力,但合同分保的协商也因此要比临时分保复杂得多;另一方面,在合同分保业务中,并不是每一个原保险合同的损失无论数额大小一律通知接受人,一般只有当损失超过某一额度后,才要求立即通知接受公司,对于小额损失,分出人以月报或季报通知接受人。3.预约分保手续预约分保主要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业务。对分出公司而言,主要可以增加承保能力,在合同分保限额不足的情况下,运用预约分保方式作为合同分保的自动补充。在实务中,遇有大额业务,超过合同分保限额,则能运用预约分保的限额,而不用与接受人临时洽磋,逐笔分保。基于预约分保对于分出人具有临时分保性质,因此分出

45、人将放入合同的业务,每月或每季须提供业务清单,列明每笔业务的保户、保额和保费项目,以及赔款清单,以便接受人了解所承担的责任和对赔款的审核处理。(四)分出业务的统计与分析分出业务的统计分析就是把实际发生的分出业务的各类数据汇总起来,加以归纳整理,用来分析分出业务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从而总结出分出业务的发展规律供决策者参与。分出业务的统计可分为两类:原始数据统计和参考数据统计。原始数据是以业务报表和合同账单为基础统计出来的,供分出人自己记账、划分业务、确定保费及赔款摊分比例时使用。参考数据则是分出公司分保统计人员根据各种资料及信息中的数字提炼出来的与业务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它依据基础统计所提供的

46、资料,按一定的分类或层次将其汇总以反映全面的和各种业务的经营状况。分出业务的统计是实现具体管理目标的手段,对统计进行分析、使用才是真正的目的。分保业务的统计分析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的损益分析;二是分保费和赔款的现金流量和资金效益分析。需要注意的是,分出业务的统计分析师建立在一系列统计资料的基础上的,单凭某一年份的基础数据是不足以得出结论的,还必须对历史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二、分入业务的经营与管理分入业务的经营管理是指对分入业务的性质做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在实践中逐笔考察,其内容包括承保前对分保建议的审查,承保后的核算与考察,对已经接受业务的管理,对已经注销的业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分保前对分入业务质量的审核是决定分保业务能否成交的决定性工作。分入业务质量审核的一般内容包括:分入业务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有关法律环境状况及业务所在地区的市场行情和趋势,保险费率和佣金等情况。承保后的管理主要是对业务成绩的考核和保费支付情况的检查。要严格检验接受业务的质量,核对和审查合同文本,做好摘要表,审核账单和结算情况,做好登记和业务统计,做好出现通知,赔款处理,未决赔款和未了责任以及开出信用证的记录,并将有关资料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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