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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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1来源:- 日期:2011-10-18公共设施 【情况介绍】2007年4月26日上午,某小学的一节体育课上,安排一名实习教师组织学生活动,学生牛某在活动过程中被绳子绊倒,一颗门牙当场被磕掉。事发后,学校将牛某送至口腔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四颗上门牙受损,其中一颗脱落。在治疗过程中,学校为牛某垫付医疗费用1113.74元,其余医疗费由牛某监护人自行支付。治愈后,牛某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学校认为索赔数额不合理,不予承认,牛某监护人遂将学校起诉至法院。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并为学校安排了法律顾问,免费提供诉

2、讼代理服务。【理赔结果】经法院判决,认为牛某提出的索赔要求过高,最终判定学校赔付医药费用944.56元,误工费720元,交通费54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赔付3718.56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险进行了赔付。【案例评析】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对牛某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体育课与其他课程相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作为具有管理保护责任的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更多的义务,但学校却仅安排一名无授课经验、无教师资格的未毕业大学生单独授课,且该校操场的水泥地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客观上加重了牛某的损伤后果,故对于牛

3、某在体育课上致伤,该小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牛某在活动中注意力不集中,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安全管理【情况介绍】2010年6月2日,下午5点钟,学生王某课间去三楼厕所,而厕所因为门把手坏了,所以一直都用一根绳子拴住。当王某进去后,厕所门刚好关上了,从里面根本打不开,王某就打算从厕所窗户跳到楼道窗户,返回教室。厕所窗户和楼道窗户成直角,跨度大约为一米二左右,当王某踩到楼道窗户后,脚一滑不慎摔到楼下。摔伤后王某先是被送往总医院,之后又被送往儿童医院。被送

4、往医院后,四肢及脾脏全部粉碎,已不适合做手术,该生死亡。【理赔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中也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该案件的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5、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二十年计算,南开区人均收入21430元,按20年计算,共计428600元。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参照20092010年度校方责任险合作协议(3万元),学生前期的住院费用21000元,丧葬费用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的6个月计算,某市职工平均收入为2793元,按6个月计算,共计16758元,再加上其他各项费用,保险公司总计赔付53万元。【案例评析】此次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主要是由于教学设施存在问题而导致学生坠楼事件,在案件的调查了解过程中,此类情况在校内也曾发生过,但由于没有出现重大事故,并没有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才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

6、生。安全教育【情况介绍】2008年12月25日,某中学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上体育课,体育老师组织学生踢足球,学生王某与另一名同学争抢时不慎摔倒,感到右腿疼痛难忍,随报告老师。体育老师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经检查,王某右膝骨折。学校陪同王某家长为王某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王某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王某治病的全部费用5700元。【理赔结果】北京联合了解事实后,判定学校无过错责任,但承担一定管理责任。北京联合通过校方责任险赔付全部医疗费用的30%,共计1710元,其余医疗费用由家长自行支付。【案例评析】足球、篮球等体育活动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在运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是不可避免的。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按照大纲要求安排体

7、育课项目,无不当之处,老师在运动中不可能保护到每一个学生,更不可能对学生进行一对一的监控,学生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提出要“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认真落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各项措施”,鼓励青少年多开展体育活动,所以不能因为体育运动的对抗性和危险性就减少或杜绝体育运动。特异体质【情况介绍】2009年9月3日下午四点,某市某县一所学校初一年级学生王某,在校园上课期间突发疾病昏倒,学校发现后老师们赶到现场进行一些常规性措施,扎手、压人中等,同时用校车送往医院,途中转救护车,经医院三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理赔结果】因该事故发生在

8、校内属于校方责任险范围,经北京联合、保险公司以及该学校共同协商赔付医疗费用3542.04元,死亡补偿金10万元,共计赔偿学生103542.04元。其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案例评析】根据校方责任保险之保险责任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治疗,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工作”。本案中学校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抢救方法不得当,结果造成悲剧,因此

9、学校应负责赔偿责任。紧急救护【情况介绍】某某学院2009级新生马某于2009年9月8日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军训期间突然晕倒在训练场,当时其教官和辅导员均在场,但没及时发现该同学是否能坚持训练,以为只是天气炎热造成不适,休息一下就没事,但在休息症状并未减轻的情况下,才将该生送往本校医务室,后又拨打了120进行急救,但后因医治无效于7:01分心脏停止跳动,无脉搏,死亡。【处理过程】事故发生后,某某学院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及时联系了出险人马某学生的父亲马某某协商解决此事。在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学校一直认真负责,认为辅导员老师事先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未及时发现此生身体素质比较弱,当时天气炎热,

10、未做好及时防护,避免事情的发生,所以学校负有责任。且师生几人情急之中搬动马某,行为欠妥,以至于该生猝死。为处理好马某同学的后事,校方和其亲属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协商。处理结果如下:1.经协商学校为其暂时垫付该生的学生平安保险费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校方负责支付死者尸检费、殡葬费、丧事等费用人民币叁万元;3.校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一次性补偿其父母计人民币捌万伍仟元;4.校方全额退还该同学所交学费人民币柒仟柒百捌拾元;5.校方报销其家属亲友在处理问题时所开支的吃、住、交通等费用。【理赔依据】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

11、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赔偿规定进行赔偿。【社会反映】通过本案的处理,使学校和教育界的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办理校(园)方责任保险给学校带来的好处,既有效转移了学校难于预料的风险,解决学校的经济负担压力,从而稳定了学校的正常教育工作秩序。职业道德【情况介绍】2009年3月23日,家长将孩子崔某送往幼儿园,并把感冒药交给老师,同时叮嘱老师,要在餐后服用1粒。早餐后,老师给崔某喂药,忘记了家长让服用1粒的嘱咐,而是按照药物说明的承认剂量3粒

12、让崔某服下。中午崔某突然出现头晕、呕吐的症状,老师立即将崔某送往就近医院,经诊断,崔某为服药过量,药物中毒。崔某家长要求幼儿园支付全部医疗费用570元,并免除当月伙食费。【理赔结果】幼儿园垫付的医药费用570元全部通过校方责任险赔付,并免除崔某在幼儿园当月的伙食费。【案例评析】幼儿年龄小,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差,幼儿教师肩负着看管和保护幼儿的责任。在这次事故中,老师给崔某服药过量是导致食物中毒的直接原因,幼儿园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行为管理【情况介绍】2009年5月26日下午,某小学组织学生看话剧。在演出尚未结束时,学生杨某等几位同学离开现场,后到校内花园追跑。在此过程中,杨某回头被墙

13、上没有闭合的壁挂橱窗碰伤。事发后学校在将杨某送医院就诊的同时通知了家长。经诊断:杨某右锁骨骨折,面部软组织裂伤。杨某家长为此支付医疗费3208.42元及部分就医的交通费、营养费等,又因护理而误工。【理赔结果】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条款第三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五)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此次事故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和法院判

14、决的结果赔偿学校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案件受理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889元。【案例评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此次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于学生私自离开活动场地没有过问和制止,疏于管理;另外,学校橱窗开启向外,边缘锋利,存在不安全因素,因

15、此学校应就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告知义务【情况介绍】2009年6月8日,某某中学初三(六)班本应在校读书期间,其班主任告知张某某同学这几天可以不来上学,到6月17日再到校参加中考,但该生班主任并未将此事通知学生家长。就在2009年6月8日下午该生在其家长误以为去上学的情况下与同伴到江边玩耍,不慎掉入江中溺水身亡。【处理过程】事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将事情经过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和学生家长进行协商。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校外,并且是非上课时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以赔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学校将此事向北京联合的风险管理协调员反应。得知此事后,北京联合工作人员积极听取了学校、学生家

16、长、保险公司三方面的意见。在得知完整事情经过后,北京联合工作人员认为在整个事件中,学生溺水身亡虽然不是发生在上课时间,但由于学校临时变动休息时间,且未把此变动后的休息时间告诉于学生家长,让家长在此期间对学生行为予以监督,才导致学生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下水玩耍以至于溺水身亡。故在整个事件中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北京联合工作人员多次和保险公司协调,最终保险公司决定赔付2万元。【案例评析】2009年6月12日,保险公司将理赔款送到学生家长手中。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学校没有将非正常放假的情况口头或书面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导致学生家长对学生的监护盲点,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中由于疏忽而应对该生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通过此事件,也告诫学校和老师,如果学校教学行为有非正常变化,在通知学生改变上课或休息时间的同时也应把相关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以督促学生家长在此期间做好对学生行为的监督。另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学校或是学生家长都应向学生未成年人强调安全教育,以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选自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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