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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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活动、维护保险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防范职业责任风险的发生;为了确保公司的品牌、服务质量,根据保险经纪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业务管理制度是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的保证。本办法按“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界定的业务范围,对公司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通过建立授权管理制,并结合“业务管理标准”和“实际情况”对保险经纪业务进行有效的控制。第三条 业务管理包括业务授权、业务申报、业务审核、业务操作流程控制等主要内容。第四条 业务管理工作应本着“统一授权,统一标

2、准”的原则,以确保公司业务的规范和经营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统一授权”指公司对各业务部门统一进行业务授权;“统一标准”指各业务部门从事业务活动,应按照公司颁布的统一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进行。第二章 业务管理的组织第六条 保险经纪业务管理由公司的财险技术中心和寿险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产、寿险技术中心)负责,主要管理内容包括:(一) 制订公司各项业务管理的政策、办法、细则和标准等;(二) 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各项业务管理办法和细则的贯彻与实施情况;(三) 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的业务授权管理;,(四) 监督、检查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情况。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指公司总部市场开发部门、行业风险部门、技术服务

3、部门、各地客户服务中心等。上述部门作为业务管理的二级机构,经授权负责其所属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各项业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或标准的实施,并负责控制其业务风险。 第三章 业务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业务流程管理在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同时应熟知“保险经纪业务手册”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规定和流程为客户安排保险或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经纪业务手册”将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下发。第九条 业务申报管理公司各业务部门凡涉及以下业务,必须及时向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申报,所有拟对外提交的各类技术文件必须上报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交。对于低于下述规定标准的业

4、务,各业务部门在未得到授权前,必须将对外提交的各类技术文件上报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备案。对外提交的各类技术文件包括:保险经纪服务申请、保险建议书/续保建议书、保单审核报告、保险方案/续保方案、询价单、询价分析报告、出单指示等所有技术性文件。一、寿险项目的申报(一)目标客户拟投保员工数量超过100 人;或客户长期险单险种保费规模预计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短期险单险种保险费预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或客户各险种累计保险费预计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含150万元)的;(二)客户需求与保险公司现有产品差距较大,保险方案设计需要超出保险公司规范性条款的或创新设计的;(三)客户

5、的保险方案有可能在某系统或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产生连带效应的。二、非寿险项目的申报(一)一般风险项目的申报保险金额达到人民币3亿以上(含3亿),或保费量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业务。(二)特殊风险项目的申报特殊风险项目指:电力、煤炭、石油、化工、船舶及制造、地铁、轻轨、隧道、矿山、航空、航天、芯片、集成电路等高风险行业项目。凡具有特殊风险的项目,各业务部门必须逐笔上报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由产、寿险技术中心负责保险方案或保险建议书的制作。(三)特殊险种项目的申报特殊险种指:产品责任险、董事高管责任险、信用卡保险、利润损失险、船舶保险、船舶制造保险、飞机保险、火箭/卫星发射保险

6、、保赔保险、保证保险(雇员工忠诚保险除外)、出口信用保险以及目前国内保险市场还未有现成保险产品的业务。凡涉及具有特殊性质的非寿险险种,各业务部门必须逐笔上报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由产、寿险技术中心负责保险方案或保险建议书的制作。 (四)再保险经纪业务的申报公司各业务部门所有涉及再保险经纪的业务,均由总公司统一操作。三、赔案的申报公司各业务部门经手的业务出现赔案时,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产、寿险技术中心上报:(一)寿险赔案金额超过人币10万元(含10万元)、非寿险赔案金额超过人币20万元(含20万元);(二)与保险公司难以达成一致,三个月内赔案未结;(三)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四

7、、其他需申报项目(一) 公司各业务部门所涉及的风险评估项目,必须上报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为客户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在提供给客户前必须上报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审核。(二) 公司各业务部门所有涉及经纪人招标项目,均由总公司统一操作。(三) 公司各业务部门所有涉及代客户举行保险招标的业务,均由总公司统一操作。(四) 所需申报的各类项目在申报同时必须附加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情况介绍、进展程度以及拟提交的各类技术文件。五、新授权业务各业务部门在得到超过上述标准的业务授权后,按照授权权限进行经纪业务操作。第十条 技术支持管理依据第九条,各业务部门需要申报的业务,如需要技术支持,应向产、寿险技术中心

8、提出技术支持申请,产、寿险技术中心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第四章 业务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业务授权管理考核 一、公司对各业务部门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授权实行三个月考核期制。1、考核期满合格的业务部门,对于本章第九条所列的申报项目之外的各类业务,有权自行处理;2、考核期满不合格的业务部门,将暂缓其业务授权,所有业务需申报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考核期将顺延三个月,直到考核合格为止。二、公司对各业务部门的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实行培训授权考核制。对培训后考核合格的个人实行特定的业务授权,授权包括险种类别授权和保险金额授权。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对于各业务部门依照本管理办法申报的各类技术文

9、件,产、寿险技术中心应在24小时内给予审核意见。第十三条 对于各业务部门依照本管理办法申请技术支持的业务,产、寿险技术中心应在5日内完成相关技术文件制作,特殊情况下,在与业务部门沟通的前提下,可延长至7日内完成技术支持工作。第五章 业务管理的检查与审核第十四条 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按季度检查、审核公司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包括:风险管理顾问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保险方案设计是否合理、佣金及其他费用的收付方式等。第十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合作业务费用支付问题,必须上报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第十六条 所有涉及与客户发生法律纠纷或诉讼的事务,公司各业务部门

10、均应上报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第十七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保险顾问委托协议书”须加盖公司公章的,应报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产、寿险技术中心负责审核并加盖公章寄回。第十八条 客户就“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保险顾问委托协议书”的条款提出重大修改而可能影响公司利益或形象时,须报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审查,并由公司总裁审批。在未得到批准前,各业务部门不得对客户作任何承诺。第十九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于每季度开始后10日内将上季度与客户签定的“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保险顾问委托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上报公司客户管理中心备案存档,各业务部门保存必要的复印件

11、。第六章 业务管理的奖励与惩罚第二十条 按上述申报标准,经检查发现业务部门发生应上报而未上报、越权处置的情况,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相关规定对涉及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业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合作业务费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给予涉及部门经济处罚,同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任何员工如发生转移业务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或将佣金占为己有的情况,一经发现,相关人员立即予以除名,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任何员工发现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检举或告知业务中存在重大隐患将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部、分公司,除非另有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产、寿险技术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保险经纪业务手册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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