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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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客观和“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6公顷;(二)涉及拆迁户数量超过100户;(三)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四)在项目规划、环评公示阶段发生社会

2、不稳定问题或经前期预研判断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五)易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点领域建设项目:1、基础设施: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跨越钱塘江的桥梁、隧道、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长途客运站、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危险品码头、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110KV以上变电站、大型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等能源设施。 2、工业: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原料、水泥、造纸、医药原料药。3、社会事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戒毒中心、殡葬火化设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病死禽畜处理设施。(六)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3、情况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作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主体,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咨询机构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进行评估,提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结论。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类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六

4、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特别重大和敏感的项目,可单独编制报告。第七条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第八条 重大社会稳定风

5、险评估主体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情况确定:(1)由市级行政主管单位或其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该行政主管单位作为评估主体。(2)由市级做地主体实施的项目,该做地主体作为评估主体。(3)其余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或管委会作为评估主体。第九条 评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可也委托中介咨询机构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

6、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的编制可参照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文件印发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进行。第十一条 中介咨询机构必须具备独立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应工作能力,且须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咨询工作。第十二条 评估主体审查后认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深度不够或内容有误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应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由评估主体承担,由各级财政资金保障解决,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费用可列入项目概算予以解决,具体费用标准另

7、行制定。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的内容,对建设方案进行优化。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评价;(二)内容完备性和方法科学性评价;(三)风险因素识别的完整性、准确性评价和风险初判的客观性评价;(四)防范、化解风险方案措施的完整性、可行性和有效

8、性评价;(五)风险等级评价。第十七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等级、以及评估咨询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一)风险等级确定为高风险的,不予审批(核准)。项目单位优化调整方案后重新报送审批(核准);(二)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行审批(核准);(三)风险等级确定为低风险的,在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后可以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测管理,应当根据项目动态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

9、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评估主体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未经评估做出批复或者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做出批复,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给国家和社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审批(核准)部门做出错误结论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或其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未按规定提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或者评估意见与事实差距较大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上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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