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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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管理,前移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关口,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年第3号)、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列入农村信用社合作名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商业性

2、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与担保公司合作应遵循“严格准入、额度控制、动态调整、实时预警、主动退出”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省联社职责:(一)负责制定和修订担保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确定担保公司准入、退出名单;(三)负责对担保公司管理的培训、指导、检查、协调、考核;(四)负责确定管理担保公司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主办社);(五)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全面合作协议书、资本金托管协议等格式文本;(六)负责确定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范围和保证额度等,并与担保公司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书;(七)负责担保公司

3、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开发、测试、推广和维护。第六条 市州办事处(联社)职责:(一)负责组织系统的推广;(二)负责辖内担保公司合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三)负责报告辖内担保公司的合作情况。 第七条 主办社职责:(一)负责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二)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三)负责与担保公司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协议、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保证金监管协议,并对资本金进行托管;(四)负责管理担保公司的托管资本金、担保存出保证金(以下简称:担保保证金)和客户存入保证金(即客户反担保资金,以下简称:客户保证金);(五)负责管理担保公司的保证额度;(六)负责按月向市州办事处报送担保公司合作情

4、况报告及报表;(七)负责为经办具体担保业务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社)提供担保公司相关信息资料;(八)负责担保公司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及处理。第八条 经办社职责:(一)负责推荐合作担保公司;(二)负责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三)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四)负责向主办社反馈担保业务变化情况并协助主办社调查;(五)负责按月向市州办事处(联社)报送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统计表;(六)负责担保公司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及处理。第三章 担保公司准入第九条准入标准(一)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建立了严格的审保

5、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注册资本金符合规定,且已有或承诺在农村信用社托管一定数额的资本金;1.实收资本中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 10% 。2.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3.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 100 万元。4.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5.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

6、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会员企业相互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五)经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托管资本金账户、担保保证金存款专户、客户保证金存款专户和担保业务收入账户;(七)公司近三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前均为盈利,且无不良担保记录;(八)出资人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并主动声明股东关联关系等;(九)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7、及违法、违规记录;(十)集中度管理须符合规定: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会员企业的担保额度与该担保公司的最高保证额度之比,不超过其出资额所占比例;(十一)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十条在农村信用社仅承做单笔担保业务,且缴纳100%保证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无须申请准入,视同列入准入名单。第十一条对成立不足一年或成立满一年但经营不足一年的不适合评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

8、托管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金50%(含)以上的,可以准入。第十二条准入流程(一)受理 拟与农村信用社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直接向省联社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下同)或担保协会推荐。省联社在受理申请或推荐后,受理人员须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材料(附件1)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一是材料是否齐全;二是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对于初审符合规定的,进入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对于初审认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信用等级评定1.初评信用等级初评人员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公司信息录入系统(系统未上线前,只录入评级模板的信息),并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融资性担保公

9、司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初评,提出信用等级初评及最高保证额度建议,同时,形成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提交审查人员。2.审查审查人员须在1个工作日内对担保公司资料的齐全性、系统录入的准确性(系统未上线前,审查初评人员填入模板的各项指标、打分是否计算正确)、评价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录入系统,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处。3.审定省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对初评人员的评价报告及审查人员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和审议,审定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及最高保证额度。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录入系统。(三)最高保证额度测算信用等

10、级初评人员应测算担保公司的最高保证额度,以统一控制担保公司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提供的各类担保业务的风险总量。最高保证额度是指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信情况、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一个期限内(一般为1年)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能够提供的各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最高限额,且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倍。最高保证额度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对外部公开。最高保证额度按照以下方法测算: 最高保证额度C1=N*(有效净资产E1+股东承诺在一年内追加的货币资金投资E2+政府或其它组织在一年内将要到位的担保扶持基金E3-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

11、有负债K)-除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在保责任余额D1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倍,其中:AAA级商业性、政策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会员制担保公司不超过6倍;AA级商业性、政策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超过8倍,会员制担保公司不超过5倍;A级商业性、政策性放大倍数不超过5倍,会员制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超过4倍。对于成立不足一年的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托管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金50%(含)以上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超过3倍;对于成立不足一年的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托管资本金达到注册资金的100%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不超过5倍,会员制担保公司不超过3倍。E1:为经

12、调整的有效净资产,根据本年最近月度的财务数据及相关科目明细计算,最大值为账面值。E1=本年最近月度的所有者权益-账龄一年(含)以上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资本公积中的股东投资款,如没有书面股东会议记录为证,则在所有者权益中全部扣除;土地、房产等评估溢价部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中抵押率规定,在所有者权益中按比例扣除。E2:为股东承诺在一年内追加的货币资金投资,依据股东会决议和股东承诺书等法律文书确定。E3:为政府或其它组织在一年内将要到位的担保扶持基金,根据政府批文或其他组织的承诺性文件确定。

13、K担保公司在保责任余额中逾期金额1%。D1:为除省农村信用社系统以外的在保责任余额。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指标发生变化时,应适时调整其最高保证额度。 (四)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书省联社担保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依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责任、资本金托管、担保放大倍数、保证金管理、信息交流与沟通监督机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商谈,并根据商谈情况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书(附件2)。担保公司注册地在省的,由总公司与省联社签订协议;担保公司注册地在省之外的,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与省联社签订协议。协议中至少应明确如下事项:1.担保责任应明确担保公司承担风险损失的

14、比例,其中:商业性、会员担保公司必须承担100%的风险损失;政策性担保公司原则上承担100%的风险损失。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农村信用社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担保公司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0天)主动代为清偿。否则,农村信用社将暂停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并有权划收担保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代为清偿债务。划收资金后,担保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15天)补足资本金和担保保证金缺口部分,若担保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农村信用社有权宣布担保公司所

15、担保的未到期债务提前到期,并追究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农村信用社划收担保公司账户资金后仍不能足以清偿应代偿债务的,应采取其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2.资本金托管要与担保公司商议资本金托管事宜,包括托管资本金社(行)、托管资本金的额度和用途等,并在全面合作协议书中明确资本金托管社(行)是担保公司的主办社(行),主办社(行)负责对托管账户内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明确担保公司资本金的到位时间及金额:首次到位须在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存入不低于承诺金额的50%,其余部分须在3个月内全部到位;明确资本金的使用范围:仅限用作担保公司划转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担保业务的担保保证金、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

16、托金融机构作零风险理财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3.担保放大倍数应明确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担保债务的余额最高不超过担保公司存入农村信用社托管资本金及担保保证金余额之和的倍数,即担保信贷业务的放大倍数。放大倍数按照本条(三)规定的信用等级对应放大倍数确定,可根据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在规定放大倍数及以下确定具体的放大倍数,最高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倍。4.保证金管理要与担保公司商议单笔担保业务担保保证金及客户保证金管理的相关事宜,包括保证金管理社(行)、担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的用途等。要在协议中明确保证金管理社(行)就是担保公司的主办社(行),主办社(行)负责对保证金专户内资

17、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明确担保保证金比例(担保保证金比例为不低于1除以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保证金使用范围:仅限用作合同约定的代偿支付,不得挪作他用。担保责任解除后,解付的单笔担保业务的担保保证金应划至担保公司在主办社的资本金托管账户内,客户保证金由担保公司退还客户。 (五)资本金托管主办社依据全面合作协议书,与担保公司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协议(附件3)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保证金监管协议(附件4),并督促担保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将资本金及客户保证金存入专户。(六)准入担保公司名单公布省联社将对已合作担保公司和符合准入标准的新合作担保公司名单(以下简称:名单,附件5)公布在系统中,系统

18、未上线前名单公布在OA系统最新公告栏。各经办社只能在名单中选择符合准入标准且有保证额度的合作对象开展业务,不得与未列入名单且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担保公司开展任何业务合作。第四章 业务合作的管理第十三条 经办社拟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时,须查询系统确认担保公司是否在名单中,如在名单中应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一)合作类型应为积极合作类、适度合作类或审慎合作类;(二)尚有可用保证额度;(三)该笔贷款发放后,该担保公司在本机构担保的贷款占本机构贷款总额的比例不超过15%;(四)该笔贷款发放后,本机构所有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占本机构贷款总额的比例不超过30%。第十四条 系统未上线前,经办社应填写融资性担保公司保

19、证额度查询通知(附件6)向主办社查询担保公司保证额度使用情况。第十五条 主办社收到经办社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额度查询通知书后,应查询拟合作担保公司在本机构托管资本金和存入担保保证金的余额,并按照以下公式测算拟合作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的当期可用保证额度:当期可用保证额度C2=N农村信用社托管资本金金额F-担保公司在农村作用社的在保责任余额D2最高保证额度。F:为担保公司当期在主办社的托管资本金账户和担保担保保证金账户余额之和。D2:担保公司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的在保责任余额。第十六条 主办社测算拟合作担保公司当期可用保证额度后,应向经办社出具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额度查询通知回执(附件7)。第十七条

20、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经办社应收集担保公司以下材料,同时,在全面合作协议书约定的范围内与担保公司商谈此笔担保业务保证金的比例及责任分摊比例,并了解担保公司此笔业务拟采取的反担保措施等。(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果该笔业务的合作担保公司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收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省政府金融办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和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决议;(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如果属被授权办理业务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四)最近在

2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复印件;(五)贷款卡(复印件)及贷款卡查询结果;(六)本年度最近的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 (七)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八)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经办社发放贷款前,应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和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附件8),并就担保保证金金额、责任分摊比例、客户反担保保证金金额以及同意对其存入的担保保证金进行冻结止付等内容在保证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进行约定,同时,要求担保公司将担保保证金专户存储于主办社,并向主办社出具担保保证金冻结止付通知书(附件9)。如果担保公司与客户约定有反担保保证金的,还应督促担保公司将客户保证金存入其在主

22、办社开立的客户保证金专户内。第十九条 主办社应协助经办社将担保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存入专户,同时对担保保证金账户进行冻结止付,并将担保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转存凭证复印件及担保保证金冻结止付通知回执(附件10)送经办社。第二十条 在信贷业务发放前,应确认该笔主合同、保证合同和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已生效,且主办社已出具了与保证合同约定金额一致的担保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存入凭证复印件以及担保保证金冻结止付通知回执。第二十一条 经办社应建立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台账(附件11),逐笔记录担保公司在本社的担保业务,及时向主办社反馈担保业务的支用情况(可以将借据传真给主办社或将借据扫描后发给主办社),并在每月3日前向市

23、州办事处(联社)报送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统计表(附件12)。第二十二条主办社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协议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保证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对担保公司资本金及客户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并应按月走访担保公司,收集担保公司财务报表、资本金托管及运用情况;按季收集担保公司报送监管部门的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及资本金托管和运用情况;按年收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同时,根据资料和走访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如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发现担保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风险预警信号,要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第二十三条 主办社在每月3日前向市州办事

24、处(联社)报送担保公司信息情况表(附件13)、托管资本金、保证金及保证额度情况统计表(附件14)。第二十四条 经办社应按照相关信贷业务产品办法规定的贷款检查频率,对直接开展业务合作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同时,收集相关资料,并根据资料和检查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如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发现担保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风险预警信号,要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措施。第二十五条 经办社在担保责任解除后,应向主办社出具担保保证金解除冻结止付通知书(附件15)及还款凭证复印件,主办社根据担保保证金解除冻结止付通知书对担保保证金进行解付,并向经办社出具担保保证金解除冻结止付通知书回执(

25、附件16),解付的单笔担保业务的担保保证金应划至担保公司在主办社的资本金托管账户内。同时,经办社应通知担保公司将客户保证金退还客户。第二十六条 市州办事处(联社)应按月汇总辖内各机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统计表、担保公司信息情况表和托管资本金、保证金及保证额度情况统计表后,于每月5日前报省联社。第五章 风险预警与退出第二十七条 对担保公司实行预警退出机制,把风险预警信号分为黄、橙、红三种信号。(一)当出现以下任一风险预警信号时予以黄色预警:1.担保的债务应代偿而未代偿时;2.代偿率超过2%;3.股权、高管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将其股权转让或拟转让于持续出资能

26、力较其弱的其他人;频繁更换高管导致公司管理不稳定;变换后的高管代偿意愿差;公司负责人失踪、死亡;高管之间出现严重争论和分歧或管理层经营思想变化,表现为极端冒进或保守;管理者的管理行为经常改变或变化异常且不合逻辑等;4.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的,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动荡,特别是核心人员流失严重,且短时间未解决的;公司发生了重大事故或大额赔偿等;5.合作意愿差、沟通困难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管理人员无法联系;未按期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股权变化5%以上不履行告知义务;不配合检查等;6.其它影响担保公司代偿能力或代偿意愿的。(二)当出现以下风险预警信号时予以橙色预警:1.未按监管部门规

27、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责任准备金,即未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50%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 10% 的实行差额提取);2.担保债务应代偿而未代偿天数超过10天(含);3.代偿率超过4%且追偿率低于50%;4.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会员企业的担保额度与最高保证额度之比超过其

28、出资额所占比例;5.对外投资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即用于投资非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总额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6.监管机构对担保公司提出风险预警;7.未严格执行业务操作规程,担保过程监督缺失,保后监管频率低于一季度一次,未建立完整的客户管理台账,客户档案管理混乱;8.其它影响担保公司代偿能力或代偿意愿的。(三)当出现以下风险预警信号时予以红色预警:1.国家及监管部门强制停止担保公司业务经营活动;2.担保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或经营亏损超过净资产10%(含);3.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中出现不良或逾期而未代偿,或在农村信用社担保的债务应代偿而未

29、代偿天数超过20天(含);4.担保公司有未履行保证合同约定义务行为,或者代偿率超过7%且追偿率低于50%;5.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出现重大分歧的,或经营管理层主要人员变动未经有权部门资格审查或经营措施不当,对正常经营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6.担保公司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以任何方式抽走或减少其资本;7.担保公司有非法集资行为;8.担保公司有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行为;9.担保公司有拆借、挪用客户资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的行为;10.担保公司有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行为;11.担保公司有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式在账外变相收取

30、客户保证金的行为;12.担保公司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撤保或变相撤保的行为;13.担保公司及股东、高管有伙同债务人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14.担保公司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15.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重大纠纷,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16.担保公司进入停业、破产、诉讼等非正常状态的;17.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合作协议的;15.其它严重影响担保公司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的。第二十八条 风险预警信号的处理及流程(一)当主办社(经办社)发现担保公司出现黄色风险预警信号时,应暂停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包括已签订合同还未提款的信贷业务,并在1个工作日内填制风

31、险预警处理表(附件17),经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注处理意见后,将风险预警处理表传真或扫描发至经办社(主办社),收到风险预警处理表的经办社(主办社)应暂停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包括已签订合同还未提款的信贷业务。省联社根据预警信号可能带来的风险情况确定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在系统中公布。对于黄色预警信号超过10天仍然存在的,调入橙色预警管理。(二)当主办社(经办社)发现担保公司出现橙色风险预警信号时,应立即停止与担保公司开展新的担保业务,包括已签订合同还未提款的信贷业务,逐步压缩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并在1个工作日内填制风险预警处理表,经分管风险管理部门的联社(行)领导签注处理意见后报省联

32、社。同时,将风险预警处理表传真或扫描发至经办社(主办社),收到风险预警处理表的经办社(主办社)应立即停止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包括已签订合同还未提款的信贷业务,并逐步压缩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省联社根据预警信号可能带来的风险情况确定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在系统中公布。对于橙色预警信号超过10天(不含)仍然存在的,调入红色预警管理。(三)当主办社(经办社)发现担保公司出现红色风险预警信号时,应立即停止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包括已签订合同还未提款的信贷业务,对其在农村信用社的存量担保业务,要根据合同约定宣布提前到期,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同时,在1个工作日内填制风险预警处理表,经

33、理事长(或董事长)签注处理意见后上报省联社,并将风险预警处理表传真或扫描发至经办社(主办社),收到风险预警处理表的经办社(主办社)应立即停止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包括已签订合同还未提款的信贷业务,对其在农村信用社的存量担保业务,要根据合同约定宣布提前到期,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资产保全工作。省联社根据预警信号可能带来的风险情况确定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在系统中公布。原则上出现红色预警信号的担保公司,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农村信用社不得与其开展任何业务合作。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负责对合作担保公司准入退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按年进行考核,并将各单位的执行情况作为信贷资源分配的参考依据之

34、一。第三十条 各机构应制定细化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退出计划,制定分年度、分阶段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退出时间表,具体工作要落实到人,确保合作担保公司结构调整的有效实施。对合作担保公司准入退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将进展情况按年上报省联社。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省联社有关合作担保公司准入退出规定开展业务的,应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申请材料清单2.全面合作协议书3.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协议4.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保证金监管协议5.合作担保公司名单6.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额度查询通知7.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额度查询通知回执8. 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9.担保保证金冻结止付通知书10.担保保证金冻结止付通知书回执11.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台账12.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统计表13.担保公司信息情况表14.托管资本金、保证金及保证额度使用情况统计表15.担保保证金解除冻结止付通知书16.担保保证金解除冻结止付通知书回执17.风险预警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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