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讲座: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法律控制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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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法律控制讲座,2,第一部分:担保公司简介,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从1993年,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专业担保机构出现至今,国内担保公司的数量已经从1家发展到4000家以上。,3,第一部分:担保公司简介,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直属重点国有企业,是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公司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公司由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于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2、1994年3月正式运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06年9月21日起更名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同时终止。,4,第一部分:担保公司简介,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中国目前唯一的全国性国有综合性担保机构,公司于1998年加入世界三大担保和信用保险联盟之一的“泛美担保协会”,是中国两岸三地唯一的会员;于2004年3月正式成为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会员。于2001年发起缔结了旨在加强担保行业自律及业务交流与合作的“中国担保业联盟”,5,第一部分:担保公司简介,担保公司的性质:关于担保公司是属于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

3、机构,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矛盾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8月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规定“信用担保公司属金融机构”,而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却规定“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最近,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则标志着我国已将部分担保行业纳入金融行业管理体系。,6,第一部分:担保公司简介,担保公司的产生主要是为了中小企业融资需要据中国社科院统计数据,我国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人数占全国总和的百分之十左右,但中小企业创造的GDP却占总GDP 的50%。中小企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动功不可没。但

4、融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2009 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更加恶化。,7,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中科智是国内赫赫有名的担保公司。但其在2008年9月,开始了一场严重的经营危机。危机严重时:四面楚歌。缘于规模膨胀之后的内部管理问题集中暴露,以及金融危机下的银企链条收紧,中科智险遭劫杀之灾。其劫从福建“来雅事件”引发,先后招致外资股东不信任案、担保企业不还款案、合作银行不信任案,外资撤资之忧、资金压力之大、业务断流之困一起袭向张锴雍。穆迪评级机构连续三次下调中科智的债券评级。,8,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据中科智内部人士透露,福建中科智原总经

5、理郭俊涉嫌与当地来雅集团共谋,伪造贷款文件,滥用公司公章违法向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骗取银行贷款,造成中科智数亿元的资金黑洞。事发之时,郭俊已远走他乡,不知所踪。当其时,正值国内银行信贷紧缩,加上中科智外资股东开始指责中科智的管理问题,大多数银行开始暂停中科智的信贷担保,中科智资金链顿成断裂之象,并最终形成了巨大的财务亏损。,9,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中科智发展脉络:张锴雍其人: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邹刚在美国南加州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后,曾先后任职世界银行工业金融部助理研究员,国际货币组织副研究员,世界银行经济发展学院迈克拉马研究员。从1994年开始任职美洲投资银行董事局主席和

6、首席经济学家。事实上,同样毕业于中南大学的邹刚是张锴雍的校友。两家外资机构的进入,得到媒体广泛渲染,获得各界普遍关注。,10,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当时,中科智的顾问委员会也阵容显赫,经济学家董辅及多位业内知名人士吴晓求、徐滇庆、夏德明等均列其中。2007年10月,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旗下的GE金融宣布对中科智新注资5000万美元,与此同时,亚行、花旗创投、凯雷分别进行投资。,11,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危机的度过:最大的问题还是外忧,也就是对银行和对外资股东的关系梳理。在2008年10月由深圳市政府牵头的协调会上,银行关系开始逐步理顺并延续至今,这注定将经历一个不

7、短的时间段。这条业务生命线是中科智必须确保的,也就是围棋中的不能弃子,只能消劫。,12,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2009年 6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亿元,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担保)实际控制人李君被起诉,就是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的典型案件。按照规定,担保公司只能从事贷款担保,不能直接放贷。李君以1.5%3%不等的月息吸进存款后,以5%左右的月息将钱放出去,一共向21名个人及27家单位出借2.5亿余元,收取利息6300余万元。年底金融危机爆发,借款企业陷入困境,自身难保,金诚担保资金链戛然而断。,13,第二部分:从中科智等案例中得出的启示,做小时的担保公司是

8、一群乱象,做大后的担保公司如中科智者,同样难逃厄运。关键之处不是大和小的问题,而是整个担保行业的监管失当。中科智的问题不是中科智本身的问题,而是整个担保行业问题的缩影。,14,第三部分:担保公司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担保物权保障债权实现,可以起到资金融通的独特经济作用。担保物权制度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资本市场的活跃和安全程度。,15,一、担保合同的问题,(一)流质契约的禁止1、流质契约的含义:流质契约:在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实现以前,尤其是订立担保物权合同时,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便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物权人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归债权人所

9、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就被称为“流质契约”,应宣告无效。物权法第186条和211条也对流质契约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16,一、担保合同的问题,即使质物的价格与债权额相当,或双方已约定债权人应返还超过债权的价额,也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流质契约,不论其内容如何,为罗马法以来多数立法例所禁止。其立法理由在于防止债务人因一时的急迫以高价之物供较小数额债权作担保,在不能清偿时丧失所有权,从而显失公平。但民法中关于流质契约的禁止规定一般不适用于当铺或其他以受质为营业者。流质契约的无效,并不影响设定质权的契约本身,除非该质权设立契约以流质契约的有效作为成立条件。,17,一、担保合同的问题,2、流质契约的认

10、定。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主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物权人。即足以认定流质契约的存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能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以担保财产径直冲抵担保债务。此约定属于当事人对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本身应当是有效的,但其与流质契约如何区分?关键是看合同是否排除了担保物权实现时对债权债务以及担保财产的清算程序。,18,一、担保合同的问题,如果债务人和担保物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对担保物权的实现采用担保财产折抵的同时,又约定排除清算程序的,则构成流质契约,反之,应当属于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实践中,流质契约与担保财产折价的区分应以合同达成

11、的时间为标准:凡是在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后达成的协议,为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相反,凡是在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之前达成的以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时直接移转担保物权所有权内容的协议为流质契约。,19,二、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方面予以考察。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20,二、担保合同的效力,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

12、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21,二、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

13、样的担保合同无效。,22,三、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1、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存和处理我国物权法承认动产抵押权,但不承认不动产质权,因此,竞存只能是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权的竞存。第一,先设立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而后设立质权时,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第二,先设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而后设立质权时。质权优先于抵押权。,23,四、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人的担保就是保证,物的担保就是我们说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先行使物的担保。如果是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第三人的物的担保,就把选择权交给担保权人。,24,五

14、、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管费用的开支应以必要为原则,即为担保财产保全完好功能无损所必要的保管费用的支出方为合理。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比如估价费用、担保财产拍卖等费用,一般应优先从担保物权变现的财产中优先受偿。,25,六:抵押财产的范围,可以设定的: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26,六:抵押财产的范围,不能设定的有:1、土地所有权2、耕

15、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h,27,七、抵押登记机关,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

16、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28,七、抵押登记机关,6、其他财产的,自愿办理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设置众多的登记机关的唯一优点是登记机关熟谙标的物的性质,便于行政管理,但存在的弊端是:登记规则不统一,当事人查询、检索很难,登记系统重复建设,整个登记系统成本增加。应设立一个统一的专设机构来负责抵押登记。,29,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一)加强了担保物权的保护。1、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顺利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2、股权出质登记不再仅记载于股东名册有助于增强股权质权的公示效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

17、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抵押物转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的规定有助于债权人控制抵押物转让的价款。,30,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二)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物权法第195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1,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可见,担保法仅规定了在

18、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实现抵押权,物权法则规定了实现抵押权的两种情形:一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二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2,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三)完善了债务人请求质权实现的途径过去,质权人占有质物,其并不急于实现质权所担保的债券,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怠于行权就类似于流质担保。为了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质权而侵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况,物权法规定了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行使质权,如果质权人怠于行使,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债权的实现。,33,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四)新型担

19、保制度的法律风险值得关注。物权法在借鉴国外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两项新型的担保制度即应收帐款质权制度和动产浮动担保制度。但是,新型担保制度的法律风险值得关注。1、应收账款质权以应收账款设定的权利质权。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的款项,实质是一般债权,是许多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34,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为利于企业融资,物权法允许以之出质。设立此质权,应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目前,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应将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35,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应收帐款对应的债务人(

20、即第三债务人)可以行使合同法本身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当抗辩权等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行使质权时,第三债务人也可以当然以该抗辩权对抗质权人,此时应收帐款价值降低,债权人债权的风险增大。此外,第三债务人本身的清偿能力也影响应收帐款能否收回以及收回的多少,从而影响到应收帐款的价值。二是应收帐款清偿时的法律风险。而根据债权法的一般原理,第三债务人向出,36,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质人清偿债务并无不妥,物权法并未规定第三债务人对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第三债务人在没有通知质权人的情况下对出质人清偿债务时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使得应收帐

21、款本身可能脱离质权人的监管。一旦第三债务人清偿债务,应收帐款归于消灭,应收帐款质权同时归于消灭。,37,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2、动产浮动担保的法律风险。物权法第181 条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38,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由于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弱于固定抵押权,在法定或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条件成就之前,“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

22、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整个抵押权存续期间,就可能出现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这就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程度。此外,由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价值的不确定性,抵押财产的价值评估以及对抵押财产的监管较为困难。,39,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由于企业设立抵押权后仍有权自由处分抵押财产,因而在实际中有可能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浮动抵押财产具有不确定性,难于封存。其二,浮动抵押标的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因此,容易出现恶意流动。对此,担保公司可以进行以下对策:,40,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使企业按照规定

23、用途使用贷款。贷款资金必须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如弥补亏损,从事证券投资、发放拖欠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等,否则担保公司的风险会加大。,41,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2、依照物权法第193 条的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担保公司可以约定企业定期向担保权人报告其生产经营情况,当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担保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马上行

24、使担保权,保全浮动抵押物,从担保人浮动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42,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3、由于可能出现抵押物的恶意流动,在选择债务人的时候,对其信用度,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43,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五)反担保的问题1、反担保的定义物权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反担保的适用作了明确的解释:“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44,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从这两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25、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即第三人为主债权人设立的担保而言的,也是以本担保为基础的,但反担保与担保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行使的都是担保的职能,只是本担保担保的是主债权的实现,而反担保担保的是追偿权的实现。由于二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所以在法律适用上也基本没有区别,反担保同样适用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其他与担保相关的法律。为了债务人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45,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2、反担保与再担保的区别再担保并非法律名词,在担保法、物权法中并没有再担保的概念。此概念是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确定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再担保程序:进行再担保是由于

26、担保机构提出再担保申请或达到强制再担保界限;再担保后,如果主合同履约不能担保机构代偿后,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共同对债务人实施追偿。,46,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根据上述分析,再担保与反担保都属于为担保设定的担保,区别在于,反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作用主要是为了担保机构对债务进行追偿,保障担保机构在代偿后能够向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方担保进行有效追偿,督促债务人对主债权合同债务履约。而再担保主要由担保机构向再担保机构申请,主要作用在于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提高代偿能力,并不具备督促债务人的作用。,47,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3、再担

27、保机构。世界上信用担保体系健全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再担保制度,政府组成信用再担保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手段。我国也在积极筹备与探索建立全国性再担保机构。据了解,国务院在2000 年初就讨论通过了关于探索组建全国再担保机构和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目前,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政府正在积极筹建中国信用再担保公司。,48,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截止2010年3月底,全国已有14家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设立运营,其已覆盖17个省(区)市再担保业务。再担保首先要解决定位问题,即再担保要以政府出资为主,以服务中小企业

28、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再担保为主业;,49,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4、设置反担保的原则(1)可变现原则。担保机构要求担保企业设置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是反担保物权。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设置。主要体现在交易市场化,即行使担保物权时,担保机构能够通过市场,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处置,将实物转化为资金。,50,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当然在选择反担保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时候并不是价值越高越好,例如A企业申请500万的贷款担保,却提供了市值约1亿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虽然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过担保额度,表面看来价值充分,反担保能力强,然而价值这么高的抵押物变现起来却比较困难,很难找到合

29、适的买家,而且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过担保额度也会一定程度上削弱反担保的约束力。,51,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2)法律可追溯性原则。担保机构设计反担保方案,应充分分析担保企业的内部结构及外部关系,总结出担保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以及实际控制者,最大化地将相关企业、相关人牵连进入反担保。一旦担保企业发生风险,担保机构可以尽最大可能对所有的利益相关人进行追偿。典型例子是要求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签署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52,八、物权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业务的影响,(3)债务人利益可触动性原则。反担保方案设置应尽可能地触动债务人的核心利益。这些反担保措施对担保机构追偿

30、代偿资金帮助有限,如果发生风险,担保机构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但是,如果担保企业违约,其遭受的损失将是极其高昂,甚至是无法承受的。这样,就可以对担保企业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督促其履约。按此原则设计反担保方案的例子如:企业全部动产的浮动抵押、企业股权质押等。,53,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010 年3月8日,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工商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综合了以前发改委、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等政府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规定,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担保行业监管法规。,54,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31、解读,一、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属性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市场准入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准入实行许可证制度。,55,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由所在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由公司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后,才能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以上

32、规定改变了以前只要在工商局注册后就可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规范了市场准入。,56,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范围须经监管部门审批,并明确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贷款和变相吸收存款等行为在业务范围方面,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所经营的担保业务和投资业务须经监管部门批准。经监管部门批准后,融资担保公司可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57,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融资

33、性担保公司在同时满足有关条件时,可以从事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58,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59,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办法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

34、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60,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办法还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业务。可以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在中科智担保的收入构成中,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委托贷款担保和银行贷款担保。前者是指企业贷款到期时先由担保公司垫付还给银行,银行履行完新手续后重新贷给企业新贷款,企业再把资金还给担保公司。,61,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后者则是利用自身的信誉为企业或个人向银行提出的贷款申请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但需要向银行抵押保证金。银监会融资担保部主任提到: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本办法也没禁

35、止。三、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进行了明确规定,62,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办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进行了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这一规定旨在限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以保证担保机构保持充足的资本。由于担保公司的客户信用质量不同,采用的反担保措施差异较大,因此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风险差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办法规定的融资担保业务10倍的杠杆率对于控制担保机构总体风险略显粗略。,63,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对单一客户集中风险,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

36、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由于目前国内的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较高,办法对单一债券发行人的担保责任余额限制在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以内,高于一般融资担保的限额比例。,64,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办法对风险集中度的限制,有助于担保机构控制客户集中风险。办法对债券担保限额的规定也为担保机构从事债券担保业务创造了一定的空间。目前,担保公司还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担保。集合债券发行人由若干家中小企业构成。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为集合债券提供担保责任限额

37、不能适用单一客户限额比例,这可能需要对担保机构对单一债券的担保责任额度进行限制。,65,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四、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和监管办法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特定对象披露相关信息。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66,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办法要求征信管理部门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这

38、有利于建立担保行业信用信息体系。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监控体系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对担保机构的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67,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监管部门应当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68,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五、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一些建议(一)尚需进一步推进统一的监管体系和标准建设办法的相关规定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担保行业监管法规。但从实质上看

39、,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容易造成监管部门在不同省市由不同级别或不同职能的部门负责,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监控体系。,69,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二)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办法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杠杆率进行了规定,即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虽属低风险担保业务,但仍存在一定风险。目前,一些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已涉及市场风险。,70,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已经开始进入

40、债券担保、理财产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基金担保以及企业年金担保等金融投资工具的担保市场,这些机构可以称为金融担保机构。鉴于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和风险特征的新特点,监管部门应适时推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就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系数以及资本结构加以明确规定,以使担保机构保持充足的代偿能力水平。,71,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指引解读,(三)建立金融担保机构监管规则这些担保机构承保的风险不仅涉及信用风险,还涉及市场风险;其服务的客户不局限于银行的贷款客户,还涉及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一旦担保机构不能履行担保责任,则不仅会影响到银行的利益,还会影响到理财产品

41、和基金产品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个人投资者)。办法的相关规定仅涉及个别债券担保业务,即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开展债券担保业务,并规定了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72,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指引解读,因此,监管部门应根据担保行业发展以及风险特征制定金融担保机构监管规则。,73,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指引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一股东原则上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42、应当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机构任职者以及与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有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4,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指引解读,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设立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应当由取得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金融或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四十四条 首席合规官应当担任公司项目审批机构的成员,首席合规官对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75,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指引解读,银行放贷

43、需要的是标准化的信用保证,而信用短缺是担保公司产生的基本原因。担保公司要生存,就是要做银行想做而不能做的信用补充。因而,担保公司必须具备比银行更强的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风险控制与风险化解能力,才能稳健生存。担保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来自不同方面。担保可能遇到的风险既有来自内部的管理控制风险,也有来自外部的风险,这决定了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必须具有系统性。,76,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指引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建立项目评审制度,评审人员不得少于2人。以及现场检查制度等。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

44、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77,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指引解读,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78,第四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指引解读,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的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79,第五部分:担保公司之未来,从中科智模式变革看1、经营架构改革吸取福建“来雅事件”的

45、教训,中科智实行扁平化的改造,由“总-分”直接变为“总-支”,几乎取消省级公司,改为集团派驻制,包括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和综合管理总监均由中科智集团选派。梳理完银行关系、外资股东关系、债券持有人关系,张锴雍开始着力中科智经营架构的重组。,80,第五部分:担保公司之未来,不过,业内普遍认为,中科智此举意在削藩收权,强化外地子公司的风险管控,包括后来的对运营公司总经理任期满三年一律进行轮换的措施,都是为防止“来雅事件”的重演。2、业务风险管理另外,在业务风险上,中科智亦进行深度改革。比照银行体系,中科智完善了风险管理岗位,如设置合规经理、保后监管经理和产品研发经理等风险管理岗位,改变过去风险管理中心

46、定位“重评审、轻管理”。,81,第五部分:担保公司之未来,同时增设资产保全中心,集中处置不良资产,降低存量资产风险。同时,在审批方面推行“独立审批人专家集体决策”模式,以求在保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强化权责对应关系,提高项目审批效率。,82,第五部分:担保公司之未来,3、监管方面:从1998年始,担保机构监管数度变迁。先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1999年改由财政部金融司监管。后因涉及住房置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监管职能又被划归到建设部及原国家经贸委(现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成立后,监管职能又转入其下的中小企业司,前两年因机构改革变由工信部负责。频繁更换主管机构,难以形成系统的行业法律规范。担保法等系列

47、文件并不是保护担保机构,而更多是涉及担保行为。,83,第五部分:担保公司之未来,至2009年4月28日,由银监会牵头的部级联席会议正式成立,成为担保机构最新的“婆家”。一担保业内人士称,由银监会牵头监管,虽确认了担保机构一直被忽视的准金融性质,不过,这个涉及七八个部委的联系会议,并没有根本改变多头管理的实质。,84,第五部分:担保公司之未来,4 谋变担保商业模式张锴雍认为,对于成熟大型的担保企业,期权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担保+期权”的模式并非没有先例,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即是先行者,并且取得了成功。张锴雍称,目前国内担保行业是“一体两翼”体系,即政策性担保为主体,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

48、为两翼。随着时间的推移,商业性担保的份额已经越来越大。,85,第五部分:担保公司之未来,因此,业内曾经不少人提出多元化经营来提高收入,试图“以外补内”。在几乎所有担保公司的网站,均可以发现非担保业务的痕迹,担保公司多元化正使其逐步异化,转而成为金融中介服务公司。然而,多元化经营某些业务与担保本身性质相去甚远,而且对担保公司风控能力要求亦很高。如创业投资和担保的多元化,两者商业模式不一样,担保的模式是大面积收取担保费,弥补小比例的贷款损失,而风险投资它是靠小比例成功取得的巨额回报,弥补了大的投资亏损以后,它还能盈利。,86,第五部分:担保公司之未来,张锴雍认为,正如投行业务和商行业务的结合一样,

49、糅合担保和风投非常不易,并不是大众化的路线。因此,商业担保模式转变首个方向还是降低风险成本,担保公司的出路就是想方设法提高风险识别的能力,换句话说降低信息不对称,寻找相关客户群,对目标市场细分,朝着这个方向来走。,87,第五部分:担保公司之未来,张锴雍表示,担保公司成立专门的风险研究团队,另外,寻求对中小企风险的标准化服务和行业化筛选。将中小企进行分类风险评分,按照分值来提供对应的担保方案;另外,对行业进行深挖,甚至日后只专注做某几个行业,对行业的风险和企业摸透,从而达至信息对称、降低风险的目标。,88,第五部分:担保公司之未来,中关村担保介入创投业 推“担保+期权”模式在担保业内素以谨慎著称

50、的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董事长张利胜表示,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团队介入创投业。中关村担保将主推“担保+期权”的模式,即在担保费上让利,然后获得一个期权,可以在行权期(多少年内)通过约定的价格获得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89,第五部分:担保公司之未来,一些确实很优秀的项目,则一开始就可以直接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入,需要债权融资时再提供担保。另有一些项目,可以推荐给其它风投,获取佣金收益。张利胜一直主张担保公司要坚持以担保为主业,批驳纯做担保不能盈利的观点。但是张利胜已经开始反思,“中关村担保扶持过的企业,后来在国内外上市的有36家,只要抓住几单,早已赚得盆满钵满了,但是我们当时没有意识,错失了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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