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担保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如何规避(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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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如何规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目 录,一、担保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二、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法律规定 三、担保业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及法律风险的控制,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问题(二)落实反担保措施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操作实务,一、担保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1、保证人主体资格概述2、常见的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主体,(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问题,

2、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对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限制性规定。再次,对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有条件的赋予保证主体资格。,并非所有的主体都有资格成为保证人。对这一问题,担保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比较原则,也比较零散,概括来说:,保证人主体资格概述,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常见的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主体,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

3、机构、职能部门,限制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保证,精神病患者、年幼的小孩,党委、政协、政府,学校、医院、科技馆,分公司、代表处、企业财务部,公司法第16条特别规定,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担保法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9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10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解释第16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

4、认定为有效。,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法律依据,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二)落实反担保措施时存在的,1、不动

5、产抵押的问题 2、权利质押的问题3、关于签名的效力问题,法律风险及操作实务,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不动产抵押的问题,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及有效性,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对行使抵押权的影响,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对于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只有经过抵押登记,才享有抵押权,否则无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及有效性,在落实反担保措施时,只收取产权证原件而不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是不可行的。抵押人可登报挂失产权证再向相关登记部门重新办理,这样以来,即使收取了的产权证也对抵押人毫无约束力

6、。,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

7、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登记办法第27条第2款: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对行使抵押权的影响,虽然我国法律强调“房地一体”,但在实践中,由于土地和房屋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实行分别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变动国土局负责登记,而房屋则由房管局负责登记。因此,同一项房地产,既可能房地分属不同的人,

8、也可能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房和地不可分割的同时拍卖,而拍卖价款又不足以完全清偿两种抵押权人的债务时,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便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存在两种抵押,可能产生如下后果:,若地抵押时并未修建房屋,若地抵押时已经修建房屋,无论抵押时是否修建房屋,则两种抵押权均有效,且只能就各自的抵押物价款内受偿,两种抵押权均有效,则先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就拍卖价款优先与后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先登记的抵押权有效,抵押权人可就房与地的价款优先受偿;后登记的抵押权无效,无法优先受偿,则两种抵押权均有效,且

9、只能就各自的抵押物价款内受偿,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我们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时,最好先调查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状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对待: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同一人所有,最好在当地登记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分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若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应当调查抵押的具体情况,了解房屋是否一并被抵押,若房屋被抵押则无法再设立抵押权,若房屋未被抵押,当地房管局允许则可抵押,但应当相应的减少评估的抵押价值;3、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属所有,则最好能一并抵押,若不能一并抵押,应当相应的减少评估的抵押价值。,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

10、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权利质押的问题,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

11、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较担保法,物权法新增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及应收账款为可质押的权利。,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权利质押权设立及登记部门一览表,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关于签名的效力问题,案例

12、:成都市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项目,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警示:,保证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担保措施,只有保证人在各种文书上面的签名和捺印是本人所为,保证关系才合法、有效。方源科技一案再次给我公司这样一个警示:,即使保证人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业务人员在落实担保措施时,切忌图一时方便代签,否则会使保证关系无效,公司也会蒙受损失。,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二、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法律规定,(一)抵押权行使的期限(二)物权法完全区分了担保合同的生 效与抵押权/质押权的生效(三)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四)公司

13、提供担保决议的有效性,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抵押权行使的期限,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是指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抵押权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年内行使。,应当以物权法为准,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物权法完全区分了担保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质押权的生效,担保法规

14、定担保合同和不动产抵押权/部分质押权都是经登记才生效。新颁布的物权法完全区分了担保合同与抵押权/质押权的生效条件,担保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抵押权/质押权经登记才生效。,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15、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7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79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010年5月30日

16、,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对物保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在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形下,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赋予债权人选择行使债权的权利。,物权法与担保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物权法为准。,因此,当合同可约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可直接选择就物保实现债权。,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案例: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公司 担保项目,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该案即存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形。虽然

17、债务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与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东佳港处分该土地,但是我公司的担保责任并未因此减少,依照合同约定当东佳港未还款时,我公司依然当全部代偿。,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

18、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公司提供保证或者担保决议的有效性,

19、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因此,具体到担保业务中,判断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要着重审查该公司的章程,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如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20、供担保)只要依照章程的规定出具决议均可认定有效。,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三、担保业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及法律风险的控制,(一)关于浮动抵押的问题(二)租赁权对行使抵押权的影响(三)应收账款质押的问题(四)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五)关于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问题(六)落实反担保措施时无法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风险控制(七)债权转让对抵押权的影响,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关于浮动抵押的问题,浮动抵押概述,浮动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浮动抵押的风险控制,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

21、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浮动抵押概述,物权法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1、抵押物的集合性;2、抵押人的特定性;3、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可表现为:,浮动抵押标的范围的不特定性;,浮动抵押标的形态的变化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并非永远浮动,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根据物权法第19

22、6条之规定,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抵押人住所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机构,登记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浮动抵押的法律风险,物权法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

23、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二,受保护的主体必须是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第三,买受人必须是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浮动抵押的风险控制,谨慎选择浮动抵押的合作对象,加强对抵押物的监管,在合同中设定限制性条款,并进行登记公示

24、,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租赁权对行使抵押权的影响,先租后抵时,租赁权优于抵押权,先抵后租时,抵押权优于租赁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时的风险防范,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物权法第190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先租后抵时,租赁权优于抵押权,合同法第229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5、。,这条便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行使抵押权时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形。,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先抵后租时,抵押权优于租赁权,担保法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

26、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时的风险防范,严格的审查租赁合同,有条件的促成抵押权人与承租人达成新的租赁协议,在抵押合同中增加限制性的条款,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概述,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27、办法的解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质押的应收

28、账款:,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第三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欠缺;(2)抵销权;(3)欺诈性风险;(4)违约风险;(5)判决执行风险等。,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时,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相关法律规定见合同法第99条、100条,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如何防范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强化出保前对应收账款的调查评估,选

29、择合格的应收账款,在合同中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重视对应收账款的保后跟踪管理,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有瑕疵的应收账款。,下列应收账款不宜用于设立质押:,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在建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的问题,如何防范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风险,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

30、法第3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在建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的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于期限届满后仍不向承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就得折价、拍卖、变卖建设工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

31、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解

32、释对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做了限制,规定了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案 例:,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A公司在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与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整个工程建筑价款为3000万元。后A公司资金紧张,于是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委托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保证。C担保公司要求以该在建工程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并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A公司既无力支付B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也无力偿还银行借款,C担保

33、公司代偿。B公司和C担保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B公司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过拍卖别墅来保障其债权,而C担保公司也主张抵押权具有优先效力。经法院查明:A公司拖欠B公司劳动报酬和材料款等费用达2000万元;C担保公司代偿2000万元。判决结果:B公司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C担保公司亦对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但B公司较C担保公司优先受偿。执行结果;工程拍卖3500万,B公司受偿2000万,C银行受偿1500万。,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不仅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而且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不属公示信

34、息,从而导致抵押权人对自己的风险无法预测和控制。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的主要法律风险来自在建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如何防范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风险,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关于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问题,公证能否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与普通的公证书的区别,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公证能否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反对观点,支持观点,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

35、风险控制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为:(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

36、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其实,该问题很大程度上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实践中公证机构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问题。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已经趋向于可以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与普通的公证书的区别,公证对象的范围不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所依据的合同等必须有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给付内容必须明确,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

37、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落实反担保措施时无法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时的风险控制,由于抵押物(质押物)或其他原因,在落实反担保措施时常常遇到无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情形,以至于债权人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会大幅的增加担保的风险。,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控制风险的办法:多方参与、相互约束的机制,多方参与、相互约束机制是指债权人、抵押人(质押人)与抵押(质押)物相关的主体签订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

38、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以多方参与、相互约束达到控制担保风险的目的。,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这种解决机制的应用范围还可以扩大到:已经设立租赁权的抵押物(与承租人签订三方协议)、在建工程抵押(与承包人签订三方协议),履约保证金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领域。,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抵押权转让的可行性探讨,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为什么要探讨抵押权转让的可行性?,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因政策原因,抵(质)押物不能抵(质)

39、押登记于担保公司名下为控制风险而抵(质)押于贷款银行时,如何保证担保公司的优先受偿权?,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思考:在担保项目中,贷款人到期未还款,又存在抵押物抵押登记于贷款银行时,担保公司能否与贷款银行协商,采用转让债权的方式达到担保公司获得转让抵押权又变相代偿的目的?,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抵押权转让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92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抵押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由于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法律规定抵押权可以与债权一并转让。,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担保业务中抵押权转让的障碍,来自银行的障碍来自登记机关的障碍,2010年5月30日,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谢谢!祝工作愉快!,TEL:13981855081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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