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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计划、控制、监督、决策的职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提高担保资金的利用效益,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结合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的财务活动在公司执行董事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会计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公司预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
2、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四条 建立责任明确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股东会、总经理、财务分管经理、财务人员应各司其职。财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公司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作好服务。公司内部要认真作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每笔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公司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计划管理
3、(2)收入管理 (3)支出管理 (4)担保基金管理(5)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对本年度经营活动的预测,根据本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计划包括基本业务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两部分。第七条 基本业务收支计划主要有公司担保业务活动中的收入、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支、税金及营业结余的留用情况。第八条 资金计划主要包括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九条 公司财务计划在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由财会部门汇总编制。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年度财务计划的完成。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收入来源有: (1)担
4、保费收入:指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2)利息收入:指公司基本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利息的收入 (3)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咨询费收入等 (4)投资收益: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 (5)营业外收入:指非业务性收入如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公司的补助、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第十二条 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正确反映,防止漏收、错收。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外私设账户,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公司为开展主营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
5、: (1)业务支出:公司在进行担保项目调查、评估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鉴证、审计、公证等的支出,以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的支出,对本公司自身的审计评估除外。 (2)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防卫费、公杂费(车船燃料费、养路费和牌照费、清洁卫生用具、订阅公用书报、办公用品)、外事费、邮电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注册登记费、差旅费、修理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折旧、递延资产摊销、印刷费、水电费、房租费、招待费、劳保费、住房公积金、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咨询费、公证及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3)营业税金及附加:包
6、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费等。 (4)提取短期担保风险准备金:按每笔新发生担保额10%提取风险准备金。在该笔担保业务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净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的余额返还担保基金。 (5)提取长期担保风险金:从担保基金的年收益中按50%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风险准备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后,可不再提取。(6)代偿损失超出准备支出:代偿损失超过已提取短期、长期担保风险准备金差额部分。(7)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未按在保项目所收保费的50%提取,同时转回以前年度提取本年已解除担保责任余额项目所收保费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用于弥补代偿损失。(8)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按
7、年末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弥补代偿损失,计提的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的比例根据担保业务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不同而不同。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9)利息支出:指借款所应支付的利息。如到期一次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10)其他业务支出: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支出。 (11)营业外支出:指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罚金、其他等。(12)所得税:根据国家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是保证公司担保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主要由国家、企业法人、个人投入,其他筹措担保资金
8、的活动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其来源主要有: (一)国家、企业法人、个人出资; (二)基金净收益; (三)其他第十五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应建立审核和控制制度,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资金的收付集中由财会部门办理。对外拨付保证金和发生代偿赔付,必须符合操作规程,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讨论通过,报公司分管财务经理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方可对外付款。第十六条 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正确提取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和资本保障基金,中心开展担保业务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及资本保障基金有: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长期责任准备金 (3)资本保障基金第六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第十七条 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
9、到建账设卡,帐实相符,确保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十八条 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械设备等。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由财会部门进行核算,按季(或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5%,电子设备的预计净残值为0。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用、维修和管理,每季核对,年终全面盘点,发现账物不符,要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
10、物 20年 二、机器、机械设备 10年 三、运输工具 4年 四、电子设备 3年第二十条 低值易耗品应比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建立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短缺的物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必须接受审计、财政和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项收支内容的检查和监督,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现行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试行。解释权属本
11、公司。高邮市信诚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完善风险化解制度。1、严格担保前审查、担保审分离制度,明确责任,从责任上堵塞风险漏洞。严格执行担保前调查,担保中跟踪制度,杜绝人情担保和上级领导担保。(1)被担保企业,除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及从业人员外,还要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产品,要产品销路好,效益明显,有名符其实的注册资本,有健全的财务制度;(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在金融部门无不良记录;(3)
12、贷款申请必须如实写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经审查具备以上(1)至(3)项条件方可提供贷款担保服务。(4)被担保企业必须按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使用资金,定期向担保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使用及经营效益情况。(5)在有效担保期间内,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跟踪监督,及时了解被企业的经营情况。2、严格遵守担保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3、严格掌握好担保风险控制额度。重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担
13、保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民营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的5倍。4、严格控制担保各项程序。对贷款企业实行A、B角审查,总经理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后方可下定论。二、严格反担保措施。1、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2、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三、强化工作人员风险控制意识,严格执行错误追究制度。1、公司工作人员对由于审查不严、循私舞弊等原因给公司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视其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2、工作人员违反一次工作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违
14、反两次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的20%,违反三次予以辞退。3、在公司业务工作中,出现一起担保拖期贷款,扣发经理、审查员20%基本工资,扣发全体工作人员一年的效益工资,从应还款月份起直至全部还款为止。4、出现一笔赔付损失,按20%扣发经理、审查员一年的基本工资,按经理、审查员各20%、其他人员各10%扣减风险金;出现两次赔付损失,经理要引咎辞职,审查员予以辞退。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担保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完善风险化解制度。1
15、、严格担保前审查、担保审分离制度,明确责任,从责任上堵塞风险漏洞。严格执行担保前调查,担保中跟踪制度,杜绝人情担保和上级领导担保。(1)被担保企业,除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及从业人员外,还要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产品,要产品销路好,效益明显,有名符其实的注册资本,有健全的财务制度;(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在金融部门无不良记录;(3)贷款申请必须如实写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经审查具备以上(1)至(3)项条件方可提供贷款担保服务。(4)被担保企业必须按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使用资金,定期向担保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使用及经营效益情况。(5)在有效担保期间内,工作人
16、员必须加强跟踪监督,及时了解被企业的经营情况。2、严格遵守担保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3、严格掌握好担保风险控制额度。重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担保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民营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的5倍。4、严格控制担保各项程序。对贷款企业实行A、B角审查,总经理充分听取不同意见后方可下定论。二、严格反担保措施。1、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
17、、易于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2、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三、强化工作人员风险控制意识,严格执行错误追究制度。1、公司工作人员对由于审查不严、循私舞弊等原因给公司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视其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2、工作人员违反一次工作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违反两次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的20%,违反三次予以辞退。3、在公司业务工作中,出现一起担保拖期贷款,扣发经理、审查员20%基本工资,扣发全体工作人员一年的效益工资,从应还款月份起直至全部还款为止。4、出现一笔赔付损失,按20%扣发经理、审查员一年的基本工
18、资,按经理、审查员各20%、其他人员各10%扣减风险金;出现两次赔付损失,经理要引咎辞职,审查员予以辞退。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 2008年03月11日22:19 中国证券网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担保、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融资行为,使投资、担保、融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19、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融资行为。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股东报告公司投资、担保、融资工作情况。第四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担保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是融资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第五条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
20、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第二章 投资第一节 投资行为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投资主要是指对外长期投资,即公司投出的超出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它投资,但不包括证券二级市场上的自营投资和受托理财投资以及因承销业务产生的证券投资。第七条公司投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整体资金状况、人才储备状况、外部市场环境及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综合确定,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第八条公司投资实行项目立项、决策、实施及管
21、理问责制度。第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二节 投资决策权限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及处置需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对外投资及处置授权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第三节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以下投资管理工作:(一)编制投资计划(包括公司所有投资项目);(二)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进行项目立项;(四)项目审批、实施;(五)项目跟踪、评估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既包括新项目投资也包括原有项目增资,均需成立由公司高管人员任组长、证券部牵头的对外投资立项小组,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必要
22、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认真论证研究,编制投资计划,小组成员应勤勉尽职,充分履行职责。第十四条 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应进行前期调研,会同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方案、投资价值、市场前景、竞争情况、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笔投资数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年度累计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立项小组将项目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文件报总裁办公会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项。第十六条 总裁办公会对已经立项的项目及预算按决策权限
23、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已审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裁授权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组织相关的人、财、物,按进度实施投资计划。在实施中重点做好如下工作:1、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项目调整预算程序与批准实施的程序相同。2、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或其它相关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发起人协议等法律文本,法律文本必需经公司律师进行审核确认。在签订对外投资法律文本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出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交公司证券部保存。3、项目实施小组应按协议规定办理出资手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项目完成后,按照
24、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审计。4、项目实施小组应及时向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如遇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项目实施小组应及时提出调整投资项目的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董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在年度报告中向股东大会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依对外投资所占份额,对被投资单位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投资比例,公司有权向被投资单位推荐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原推荐人员需要进行调整的,需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人选。第十九条 公司全资、控股或重大影响的长期投资项目,通过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参会的股东代表必须按总裁办公会的
25、决议履行职责;推荐的董事和监事有义务将被投资单位董事会决议事项及时反馈给公司。第二十条 对于参股的长期投资项目,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十一条公司推荐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维护公司及被投资单位利益。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与被投资单位沟通,了解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每半年应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并报公司管理层;公司财务部按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会计核算。第四节 对外投资的终止与转让第二十三条当被投资单位出现或发生
26、公司法所列解散、破产等情况时,公司终止对外投资,并依法参与被投资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第二十四条当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被投资公司股权:(一)公司出于经营需要或战略安排;(二)公司的对外投资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有抵触;(三)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五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终止或转让对外投资需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确定后,依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相同。第二十七条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外投资终止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
27、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第五节 罚则第二十九条对外投资立项小组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或所提供数据严重偏差,致使决策依据失实,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参与对外投资决策的董事会、高管人员成员,由于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决策失误,致使投资出现重大损失,依公司章程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小组未按投资计划执行对外投资,或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报告、调整、建议等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向对外投资单位推荐的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未按公司规定履行义务,公司有权按相关规定更换推荐人选。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
28、部未履行管理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责任人员勤勉尽职的,可以免责。第三章 担保第一节 担保行为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是指被担保人对外借款时,公司根据经营利益需要及本制度规定,按照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采用一般保证方式。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人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担保人是指企业及其它社会团体。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关联人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
29、对外担保依照本制度执行。第四十条 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第四十一条公司担保金额不能超过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第二节 担保决策权限第四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公司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
30、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三节 担保管理第四十六条 公司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信原则,公司有权拒绝来自任何方面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强制命令。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及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尽量降低因担保造成损失的可能。第四十九条公司在担保决策做出前,应成立财务总监任组长,合规风险部、稽核审计部、财务部、证券部人员组成的担保审查小组,充分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
31、详尽分析,由证券部编制风险评价报告,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与相关担保议案一同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被担保人的审查范围包括:(一)财务状况;(二)管理情况;(三)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四)现金流状况;(五)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况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一)资产负债率超过50%;(二)主营业务市场萎缩,盈利能力弱;(三)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拟担保金额的60%;(四)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五)存在银行借款逾期或欠付利息、违规经营被主管部门处罚等不诚信记录;(六)最近年度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七)公司认为其他不应担保情况。第五十条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
32、面合同,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第五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复印件提交监事会、财务部门。第五十二条 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第五十三条 担保事项由证券部具体管理,应经常检查监督担保的履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第五十四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报告,同时按照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五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第四节 罚则第五十六条
3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予开除处分,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证据表明是由于公司有关人员未尽职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导致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情况给予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融资第一节 融资行为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规范的融资行为指公司向金融机构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主体借入或借出资金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融入资金行为分为短期融资行为和中长期融资行为。短期融资行为是指借入资金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债务融资行为,
34、中长期融资行为是指借入资金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融资行为。第六十条 融出资金行为指公司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法律允许的主体拆出资金的行为。第二节 融资决策权限第六十一条 公司融资行为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行使一定限额内的融资决策权,具体授权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第三节 融资管理第六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和资金供求状况编制融资计划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制订具体制度规范各种长、短期融资行为。第六十五条任何融资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第六十六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融资行为的具体管理部
35、门,应定期跟踪检查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融资款项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按决策权限向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归还融资利息和本金,维护公司的良好信用。第六十八条当国家货币政策等出现重大变化而导致出现融资成本上升等不利情况时,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第六十九条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融资。第四节 罚则第七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财务制度筹集资金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七十一条 公司投资、担保、融资行为如属关联交易行为,相关股东、董事应回避表决。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
36、事宜,参照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以下”含本数。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二八年三月十日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时间:2007-12-28进展:临时公告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37、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38、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
39、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局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三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
40、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41、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局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42、。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3 第十八条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
43、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
44、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公司 4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45、 第二十八条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 5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问题,同时实现本公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担保业务持续、健康、有序地开展,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